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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建建设工程消防产品行政案件办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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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论在建建设工程消防产品行政案件办理陈学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成都,610036摘 要:对在建建设工程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行政案件办理及存在的问题,部门联合办案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并提出两种方式办理在建建设工程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行政案件的建议。关键词:建设工程 消防产品;案件; 办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实施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管。为进一步加强此项工作,公安部消防局自2007年以来连续四年部署开展了在建建设工程消防产品监督抽查任务,查处了一批假冒伪劣和不合格消防产品,从源头上消除了一批火灾隐患,取

2、得了很好的实效。但是,在开展监督抽查工作中,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体系下办理在建建设工程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行政处罚案件,尚存在一些值得讨论和商榷的问题。一、在建建设工程消防产品行政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消防法直接涉及消防产品处罚的条款是第65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3、产停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这里引出了两个问题:一是作为人员密集场所申报的在建建设工程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能否按照消防法第65条的罚则进行处罚?目前有两种观点同时存在,一种观点认为既然作为人员密集场所申报,其使用功能就是人员密集场所,应该按照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法律条款进行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是作为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的申报,但并未通过消防验收和真正投入使用,尚不能将此

4、在建建设工程认定为人员密集场所,故不能按照消防法第65条的罚则进行处罚。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意即在建建设工程无论其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是否为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都不能按照消防法第65条进行处罚。二是如果第一种观点成立,即作为人员密集场所申报的在建建设工程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可按照消防法第65条进行处罚,那么作为非人员密集场所申报的在建建设工程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如何处罚?公安部消防局2009年10月12日对海南省消防总队关于“非人员密集场所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的查处”答复如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应当依法通知单位整

5、改;对构成火灾隐患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按照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消防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如下:“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作为未验收的在建建设工程使用了不合格消防产品,依法通知单位整改但单位没有采取措施按期整改,按照本条对单位进行处罚却值得商榷。在建建设工程使用消防产品大部分是需要进行施工、安装和维护保养而非配置和设置,施工和安装质量不合格无法按此条进行处罚。假使在建建设工程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行为按此条进行处

6、罚,在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有效性和处罚的适用上都存在很大的问题。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新消防法实施后,在建建设工程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公安消防机构直接实施处罚存在着法律依据不足、被处罚单位责任划分不明、抄告工商、质检部门后执法力度无法控制等实际问题,亟待解决。二、部门联合办案存在的问题消防法将消防产品原来主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管理改为由消防、工商、质监多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管理,这新确立的消防产品监管机制需要建立并完善政府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其中消防产品生产领域由质检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由工商部门负责,使用领域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按照消防法第65的规定,公安消防

7、机构发现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还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但是在现实操作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公安消防机构发现在建建设工程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只能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可以不同意消防验收,却无法进行行政处罚;二是公安消防机构将发现的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行为通报质检、工商部门后,质检、工商部门往往要求消防机构提供其不合格消防产品的相关证明,如检验报告等。而质检、工商部门并不认可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产品现场检

8、查判定报告,只认可国家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这就要求公安消防机构需将已经现场判定为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送检,不仅需要大量的检验经费(公安消防机构并无此项经费来源),而且检验不合格后的后期行政处罚执行主体又非消防机构,故消防机构开展此项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困难较大;三是四个国家消防产品质检中心和各省级消防产品质检站出具的检验报告一般均是对来样负责,判定的是“该产品不合格”,而质检、工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罚款的额度是按照生产、销售的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基数来确定的,故要求公安消防机构提供的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必须是“该批产品不合格”,这和消防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存在矛盾,造成了即使在建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

9、品经检验不合格,工商、质检部门依然无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尴尬局面;四是质检、工商部门目前尚缺乏专业的消防产品监督技术人员,对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管理法规、产品标准、质量判定都缺乏相应的技术支持。质检、工商部门监督消防产品目前应当寻求公安消防机构的技术帮助,而现实操作中正好相反,制约了几部门联合办案的积极性。三、建议在目前法律框架体系下,办理在建建设工程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行政处罚案件确实存在一定困难,但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行使消防产品质量监督仍然是公安消防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建议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方式办理:一是对在建建设工程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可以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必须要求将所有不合格的消防产

10、品拆除和更换,而不能进行简单的维修或配件更换。例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火门、防火阀和防火涂料等产品,更换意味着重新安装,对工程施工进度影响很大,只要公安消防机构严格把关,确保不合格产品全部拆除、重新施工安装,既可以打击使用、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企业的嚣张气焰,又能保证在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减少火灾隐患。而对于灭火器、应急灯、消防水带等易于移动不需要施工安装的消防产品,一旦认定不合格,应当全部没收,予以销毁,要求使用单位重新购买,并且对工程不予消防验收。二是对在建建设工程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违反行为,建议可按以下方式直接实施处罚:对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火门、防火阀和

11、防火涂料等必须施工安装的消防产品,可按消防法第59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实施行政处罚。因为上述消防产品的生产企业往往同时负责施工和安装,既是生产企业又是施工企业,凡是因工程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包括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都要由施工企业承担全部责任。故按此条的规定,对生产、施工不合格消防产品的企业在责令改正(全部更换)的同时,并处罚款。但是依据本条对施工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证据确凿、充分,且这些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往

12、往是故意而为。对灭火器、应急灯、消防水带等不需要施工安装的消防产品,可按消防法第60条的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实施行政处罚。以上方式虽然可以对在建建设工程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法律依据仍然牵强,建议在即将出台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对此类问题给予解决。消防产品治理整顿工作将是一个长期性的工作,也是一个富有挑战性的工作,我们只有坚持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才能真正树立执法为民、立法为公的公正形象

13、,为百姓提供一个干净的消防产品市场。合同管理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3 定义、符号、缩略语无4 职责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

14、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

15、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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