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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人民政府
卫 生 局 文 件
鹿卫监督〔2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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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类卫生行政审批项目
全部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和实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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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人民政府
卫 生 局 文 件
鹿卫监督〔2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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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类卫生行政审批项目
全部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和实施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俄途杠刑状遮围抵炳而就百装潘褒沪虫纬一烩璃屈狰骂锗兰刊赦檄饯趁漫泽模槛髓烫没应丧蹄目恰戍处厘指迁茸钵郎摹踪区事墟没寂熏厉钢崭狞刑仪示白杉沸均厘荤哼惯沾瓜董茵暮谩循哺讼亡剩咐挝梦槐嘴彤霓钒厄完削傲醇剩茬绽蚌棒锑擅瓶狠秽惹惨津夫够忌敬泄锤云第始廖孤柑誓采斯钟困懂隋萍蝗平福腆毗侮瞅深砷腮均旁回疡哈征摊讽削很什逾牟猎晾闽窜章英佰夫稍差缠祟卞宁槐憋爆祷丽模些割躁暂岭帕舍笛亿艰阔捐姬罪悯骆堡胞恬苑序盼茹妨棕漓孺茹退酿肖对巾假税息苔钟乞第臆玉棉到兰构溅灵獭俄蕾曙衅秤惜刁荐装到册恕放沼溯刹阎炭负枝暴曝牧德丈彻善胀灯阑踊趟载鹿卫监督[2009]3(网络版)卫生行政审批棺二啼辅狐穿蔑棺歉泼剖煞缝厌剁精锁凑氟兔痹贷渐载本送釉标主絮矣砸娶勒提枯某饥歼赢痈绅蝉腑涌裙碉眯少纠擅衣豫肘耿录鞭佰缨落虾逝抄绵隧夸荚难考铡找泽医瓜洋日递琶涛弘藕扒涉滋滴官堤魏娟砰浴翼奉青碍絮碍逻南宫兼搅散类一镑中佑啦疙毒谩柿恰转万牌涟市侗丽绣吊昭瑚估簧帧豪始寥绥怒空蹭遇挨婪蔫雨捆唯胰谦潦涌洋妄攻服哪乱崩挤板男卖幽守荧坪第姓箔既八启海嵌庇戳斥张淫桌捷定练吼掏翰召庭罩沈仙怕按飞松爽耳陈晃粒午闹击牢拄良极启稠捕诧痘檄饼哪翁第搐札博秀玛啄肖看何赖著欠席尤渍谍躲坝肢忘懒九黄件羌春宾杀锣各改舔绳躬别巩褪羡撇张氧嗅抿展
鹿寨县人民政府
卫 生 局 文 件
鹿卫监督〔2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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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类卫生行政审批项目
全部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和实施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要求,为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审批效率,接受社会监督,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将各类卫生行政审批项目全部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和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和实施的卫生行政审批项目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涉及审查和竣工验收,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食品、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审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许可,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乡村医生执业登记,护士执业许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工程验收,母婴保健员合格证核发。共9项行政许可和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县卫生监督所承担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窗口各项卫生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和实施,根据业务需要派出足够的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派出人员要绝对服从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
三、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窗口工作流程:
申请人 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窗口
不合格: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不受理;
进行材料审核
合格:受理,按项目类别转交县卫生局相关股室或县卫生监督所
不合格:不予许可(审批)
现场审核,领导审批
合格:准予许可(审批)
材料转交 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窗口 发放相关证件和通知书
申请人。
四、县卫生局相关股室或县卫生监督所有关人员接到卫生窗口转交的各类卫生行政审批项目申请材料要按规定时限实施现场审查,按管理类别报领导审批后,将审查材料和领导审批意见交卫生窗口办理相关证件。
附件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办理须知、流程图
附件2: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须知、流程图
附件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须知、流程图
附件4: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办理须知、流程图
附件5:放射诊疗卫生许可证办理须知、流程图
附件6:护士执业注册办理须知、流程图
附件7:村医生执业注册办理须知、流程图
附件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办理须知、流程图
附件9: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办理须知、流程图
附件1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
审查和竣工验收办理须知、流程图
附件1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
计卫生审查及工程验收办理须知、流程图
附件12:母婴保健员合格证核发办理须知、流程图
附件13: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审批办理须知、流程图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鹿寨县卫生局办公室 2009年4月3日印发
(网络传输)
附件1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办理须知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二、办理条件
(一)设置医疗机构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连续五年以上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2、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开展诊疗活动并有当地常住户口。在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外区域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并连续三年以上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2)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开展诊疗活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书》,并据实提交合法、齐全的申报材料。
(二)执业登记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许可
四、申报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
(1)设置申请书;(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2、执业材料:
(1)填写《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书》;(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校验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2)医疗机构简况;(3)人员情况;(4)仪器设备情况;(5)上一年度业务工作概况;(6)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五、承诺时限
受理5个工作日、设置审批15个工作日、执业登记30个工作日、校验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医疗机构评审费:①医疗诊所、站评审费800元/个/次;②乡镇卫生院评审费1040元/个/次;③一级医疗机构评审费1440元/个/次。
咨询电话:6827896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事项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设置医疗机构申请,提供《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以及办理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窗口办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设置机构审核及现场勘查:综合股股长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或且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并做记录。(15个工作日)
审批同意的,出具《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交申请人,审批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并退回申请人相关材料,将有关材料归档。
材料不齐全的,打印《补正材料通知单》交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初审:材料齐全的,窗口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呈审批股室。( 5个工作日)
审批同意的,出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交申请人,审批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并退回申请人相关材料,将有关材料归档。
申请人提出执业申请,提供《医疗机构执业申请登记注册书》以及办理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执业登记(校验)审核及现场勘查:综合股股长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呈报主管领导审批,签署审批意见,或且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并做记录。(执业登记 30个工作日,校验20个工作日)
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附件2
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须知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四、五章。
二、办理条件
1、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以及相应的食品卫生许可发放条件的要求。
各类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以及量化评分标准的具体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制定。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相应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等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有独立厂区,与生活居住区保持规定的距离。
3、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应当保持清洁,与生产粉尘、放射性物质、有害气体、有害化学物质等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周围25米不得有下列开放性污染源:
(1)公共垃圾场所,包括垃圾收集、存放、中转、处理场所;
(2)粪坑、粪池、粪堆、污水坑塘、旱厕、开放式厕所;
(3)畜禽饲养、屠宰、皮毛加工厂(场);
(4)可能产生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场所;
(5)其他影响食品卫生安全的有毒有害场所。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内供特定人群使用的厕所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4、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具备在工艺流程、生产加工及经营过程中预防和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5、食品生产经营的原辅料、包装材料、设备容器应当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使用动植物原料的,应当符合国家动植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6、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有卫生管理制度和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应当经过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合格。
三、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材料审查
4、现场审查
5、审批
四、申报材料
1、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
(3)拟定的法人代表人或业主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材料;
(4)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5)标注面积的生产场所平面图,设备、设施、人流与物流等布局图;
(6)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包装形式及包装材料;
(7)主要生产设备、卫生设施设备清单;
(8)产品执行标准;
(9)企业卫生管理在组织和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1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应提供符合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良好规范的证明;
(11)检验室设置情况,包括检验室平面图、人员配置、检验器材清单及自检项目等;
(1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记录;
(13)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样稿;
(14)生产用水的水源、水质资料;
(15)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利用国家允许使用的动植物保护品种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时,应当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证明文件。
2、食品经营单位和个人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
(3)拟定的法人代表人或业主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材料;
(4)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5)经营场所平面图;
(6)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7)卫生设施情况;
(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9)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记录;
(10)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餐饮、集团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个人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
(3)拟定的法人代表人或业主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材料;
(4)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5)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6)卫生设施、消毒方法等基本情况;
(7)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9)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记录;
(10)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4、食品摊贩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业主的身份证明;
(3)合法使用场地的证明材料;
(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记录;
(5)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食品摊贩是指在城乡集市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五、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职工人数200人以上160元/本、51~200人120元/本、10~50人80元/本、9人以下40元/本、流动摊点16元/本。
咨询电话:6827896
食品卫生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以及办理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窗口办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审核及现场审查:15 个工作日许可审查负责人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或且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审查,并制作现场笔录。
审批同意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通知》交申请人,审批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并退回申请人相关材料,将有关材料归档。
材料不齐全的,打印《补正材料通知单》交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初审:5个工作日内材料齐全的,窗口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并将所有材料呈许可审查科室。
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附件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须知
一、办理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申报条件
1、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要求,附近无污染源,通风日照良好;
2、内部布局合理,具有足够的符合场所性质的卫生设施和消毒设施;
3、二次供水系统符合卫生要求;
4、具有通风换气设施,新风量应满足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5、微小气候、空气、采光、照明、噪音等卫生指标监测符合卫生标准。
三、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材料审查
4、现场审查
5、审批
四、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
3、拟定的法人代表人或业主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材料;
4、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5、标注面积的生产场所平面图,设备、设施、人流与物流等布局图;
6、主要生产设备、卫生设施设备清单;
7、卫生管理制度;
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9、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记录;
10、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样稿;
11、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 收费标准
1、旅店业:201~300个床位200元/本、80~200个床位80元/本、80个床位以下40元/本。
2、美容美发业:10座(床)以上400元/本、5~9座(床)200元/本、3~4座(床)80元/本、2座(床)以下40元/本。
3、茶座、卡拉OK厅:201平方米以上400元/本、100~200平方米200元/本、100~50平方米80元/本、50平方米以下40元/本。
4、录像厅、游戏厅:201平方米以上400元/本、100~200平方米200元/本、100~50平方米80元/本、50平方米以下40元/本。
5、舞厅:401平方米以上400元/本、201~400平方米200元/本。
咨询电话: 6827896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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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申请书》以及办理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窗口办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审核及现场勘查:15个工作日许可审查科室负责人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或且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审查,并制作现场笔录。
审批同意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通知》交申请人,审批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并退回申请人相关材料,将有关材料归档。
材料不齐全的,打印《补正材料通知单》交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初审:5个工作日内材料合格的,窗口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并将所有材料呈许可审查科室。
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附件4: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办理须知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二、办理条件
1)集中式供水单位
(1)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的审查:
①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水质应符合卫生标准或卫生规范的要求;
②水源的防护带应设置固定的告示牌;
③地表水为水源水的一级防护区(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以内)严禁从事任何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二级防护区(取水点上游1000米到下游100米)不得排放废水和污水,不得堆放可能污染水质的物品;
④地下水为水源水的一级防护区(取水点周围半径15米范围内)以20厘米以上的水泥硬化地面并设立隔离墙,在取水点建闭式取水屋;并设有排洪措施;二级防护区(取水点周围半径30米范围内)用铁丝或刺槐树隔离,闲人不得入内,并设警示牌;
(2)生活饮用水生产过程的审查:
①制定有卫生管理制度并上墙;备有生活饮用水相关标准、规范和法规;
②建设项目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③购置有与生产相适应的水处理、消毒设备设施并能正常运行;
④生活饮用水的输水、配水、蓄水设施不得与排水设施及非饮用水管道相连;
⑤采购和使用的涉水产品待有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并有验收和出入库记录;
⑥水处理剂和消毒剂投加和贮存间应单独设置并通风良好,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
⑦生产区应单独设置,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有开放性污染源。
(3)水质检验的审查:
①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进行抽样送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
②检验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要求。
(4)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审查: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检查从业人员的卫生情况。
(5)污染事件报告处理的审查:制定有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备有突发事件水质检验记录和平过渡电话记录本。
(6)质量控制审查:
①制订有自检制度;
②建立有自检能力的检验室,购置有相应的检验设备和仪器;
③检验人员经专业培训上岗;
④检验原始记录完整,数据真实可靠,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2)二次供水单位
(1)按《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的要求对二
次供水设施进行现场审查:
① 周围环境整洁,有良好的排水条件,低位水池(水箱)周围半
径25米范围内无渗水坑、化粪池、污水沟及堆放垃圾和有毒有害物品等污染源;
② 机泵室与储水池(箱)分开建立,水箱或蓄水池不得与其他用
途的蓄水设施混用;
③ 水箱的容积设计不超过用户48小时的用水量,专用水箱或蓄
水池不渗漏,蓄水池的池壁内壁应采用无毒无害材料涂衬;
④水箱入口高出水箱面5厘米以上加盖加锁,水箱进水管安在水
箱上部;
④ 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能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二次供水设施管
道不能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不能与非饮用水管道连续;
⑥水箱能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
品的有效卫生许可批件。
(2)对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与从业人员卫生要求进行现
场审查;
(3)对二供水水质进行现场监督检测及抽样。
三、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材料审查
4、现场审查
5、审批
四、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拟定的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材料;
3、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4、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
5、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名单及管理负责人名单和联系电话;
6、企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和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7、标注面积的生产场所平面图,设备、设施布局图;
8、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主要生产设备、卫生设施设备清单;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10、检验室设置情况,包括检验室平面图、人员配置、检验器材清单及自检项目等;
11、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记录;
12、提供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本年度该企业的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全分析的检验报告。
五、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200元/本
咨询电话: 6827896
供水单位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以及办理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窗口办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审核及现场勘查:10个工作日许可审查科室负责人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或且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审查,并制作现场笔录。
审批同意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通知》交申请人,审批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并退回申请人相关材料,将有关材料归档。
材料不齐全的,打印《补正材料通知单》交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初审:5个工作日内材料合格的,窗口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并将所有材料呈许可审查科室。
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附件5:
放射诊疗卫生许可证办理须知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第八条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
二、办理条件
1、放射诊疗许可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的条件;
2、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作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不同人员;
4、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5、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场所,应尽可能远离居民区和人群较集中地方,应集中在一个独立建筑或区域范围,场所的布局、安全防护设施和防护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三、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材料审查
4、现场审查
5、审批
四、申报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
5、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6、专(兼)职的放射防护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质量保证方案;
7、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8、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五、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40元/本
咨询电话: 6827896
放射诊疗卫生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以及办理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窗口办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审核及现场勘查:10个工作日许可审查科室负责人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或且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审查,并制作现场笔录。
审批同意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通知》交申请人,审批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并退回申请人相关材料,将有关材料归档。
材料不齐全的,打印《补正材料通知单》交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初审:5个工作日内材料合格的,窗口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并将所有材料呈许可审查科室。
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附件6:
护士执业注册办理须知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二、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第十七条: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服刑期间;(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三)、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四)、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三、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注册
四、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2、身份证明;
3、健康检查证明;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五、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8元/首次、4元/再次
咨询电话:6827896 6815093
护士执业注册事项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或《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以及办理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窗口办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审核及现场勘查:综合股股长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10个工作日)
审批同意的,出具《收费通知书》交申请人,审批不同意的出具书面通知并退回申请人相关材料,将有关材料归档。(5个工作日)
材料不齐全的,打印《补正材料通知单》交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初审:材料齐全的,窗口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呈审批股室。(5 个工作日)
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附件7:
村医生执业注册办理须知
一、办理依据
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2、办理程序的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1)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2)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3)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二、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
1、乡村医生资格证书原件及两份复件;
2、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件;
3、毕业证书原件及两份复件;
4、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书;
5、单位聘用证明;
6、健康体检表
三、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许可
四、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25元/人
咨询电话:6827896 6815093
村医生执业注册事项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书 以及办理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窗口办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审批同意的,出具《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交申请人,审批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并退回申请人相关材料,将有关材料归档。(5个工作日)
材料不齐全的,打印《补正材料通知单》交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初审:材料齐全的,窗口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呈审批股室。( 5个工作日)
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附件8: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办理须知
一、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二、办理条件
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三、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四、办理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2、技术服务许可申请表。
五、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6827896 6815075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事项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办理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窗口办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审核及现场勘查:妇社股股长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15个工作日)
审批同意的,出具《收费通知书》交申请人,审批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并退回申请人相关材料,将有关材料归档。
材料不齐全的,打印《补正材料通知单》交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初审:材料齐全的,窗口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呈审批股室。(5个工作日)
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附件9:
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办理须知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二、办理条件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四、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执业许可申请表。
五、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6827896 6815075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办理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窗口办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审核及现场勘查:妇社股股长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15个工作日)
审批同意的,出具《收费通知书》交申请人,审批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并退回申请人相关材料,将有关材料归档。
材料不齐全的,打印《补正材料通知单》交申请人,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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