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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与国际食品贸易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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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7100057 张继琛 MACR119002.01 大分子与生命 复旦大学通识教育核心课程 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试卷 课程名称: 大分子与生命 课程代码: MACR119002.01 开课院系: 高分子科学系 考试形式: 课程论文 学生姓名: 张继琛 学号:12307100057 专业: 国际经济与贸易 题目 1 2 3 总分 得分 一、下列题目任选一题撰写一篇论文 1. 蛋白质的功与过 2. 基因与明日生活√ 3. 多种多样的多糖 二、具体要求 1.正文字数在3000字以上(不包括注释和参考书目等)。 2.严格遵循论文写作规范(引文必须注明出处)。 3.必须提交A4纸打印的论文稿,并以此试卷作为论文封面,于左上方边角处装订。同时需提交论文电子版,未提交电子版者,视为论文未提交。 4.字体:凡是正文一律用宋体/五号字,注释用小五号字,大标题用宋体/三号字/加粗,小标题用宋体/五号字/加粗。段落:一律采用标准间距、1.5倍行距。 5.论文写作格式: 5.1 包括答卷页眉、论文题目、正文、注脚、引用及参考书目(或“参考文献” ) 5.2 答卷页眉包括学号、姓名、选课代码、选课名称,右对齐 5.3 一律使用脚注。需包括作者、篇名/书名/期刊名、页码、出版社和版次/期刊号。 5.4 文末须列“引用及参考书目”,需包括书名/期刊名、作者、出版社和版次/期刊号。 6.如果所提交论文不合规范者,必须改写。如果两次改写后,仍不合规范者不予以评分。 7.严禁抄袭,一旦发现按零分处理。 8. 12 月 23 日前提交。个别需改写的可顺延三天,最迟于 12 月 26 日之前全部交毕。逾期按零分处理。 转基因食品与国际食品贸易管理 摘要:转基因食品,以植物性转基因食品为代表以其高产、价廉的优点已经在国际食品市场上扮演了重要角色,但是其安全性仍然受到诸多方面的质疑和挑战。本文将从转基因食品与国际食品贸易管理方面出发,结合作者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知识,根据其发展状况与安全隐患,比较美国与欧盟两大经济体的转基因食品管理政策,分析国际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产生的原因,并最终对中国转基因食品贸易管理提出自己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跨国贸易、食品管理 转基因食物(英语: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就是利用现代分子生物技术,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去,改造生物的遗传物质,使其在形状、营养品质、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们所需要的目标转变,从而形成的可以直接食用,或者作为加工原料生产的食品。现如今转基因食品已在全世界范围内广泛流通,尤其在美国已经占有了超过近60%的市场份额,并将其生产的转基因食品源源不断地通过跨国贸易源源不断地输送向全球各地。转基因食品,以植物性转基因食品为代表以其高产、价廉的优点已经在国际食品市场上扮演了重要角色,但是其安全性仍然受到诸多方面的质疑和挑战。本文将从转基因食品与国际食品贸易管理方面出发,结合作者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知识,根据其发展状况与安全隐患,比较美国与欧盟两大经济体的转基因食品管理政策,分析国际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产生的原因,并最终对中国转基因食品贸易管理提出自己的对策和建议。 一、 国际转基因农作物发展现状 截止2008年,全球有25个国家批准种植转基因作物,30个国家批准进口转基因的粮食和饲料。总共有24种农作物的144个转化体获得670项批准。 表1主要种植转基因作物的国家及其获批作物种类和数目[[]徐俊锋,孙彩霞,陈笑芸. 转基因食品现状及贸易措施分析[J]. 中国农学通报,2009,22:42-46. ] 美国 加拿大 澳大利亚 欧盟 中国 棉花(16个) 棉花(13个) 棉花(13个) 棉花(13个) 棉花(2个) 番木瓜(2个) 番木瓜(2个) / / 番木瓜(1个) 番茄(6个) 番茄(6个) / / 番茄(2个) 甜菜(3个) 甜菜(2个) 甜菜(2个) 甜菜(1个) 白杨(1个) 油菜(11个) 油菜(21个) 油菜(7个) 油菜(6个) 辣椒(1个) 大豆(13个) 大豆(9个) 大豆(7个) 大豆(1个) 矮牵牛(1个) 玉米(24个) 玉米(25个) 玉米(15个) 玉米(15个) / 剪股颖(1个) 小扁豆(1个) 康乃馨(5个) 康乃馨(11个) / 苜蓿(1个) 苜蓿(2个) 苜蓿(2个) / / 马铃薯(20个) 马铃薯(20个) 马铃薯(13个) / / 水稻(3个) 水稻(8个) / / / 亚麻(1个) 向日葵(1个) / / / 烟草(1个) / / 烟草(1个) / 南瓜(2个) 南瓜(2个) / / / 小麦(1个) 小麦(7个) / / / 李树(1个) 亚麻(1个) / / / 甜瓜(2个) / / / / 2012年3月1日,国际农业生物技术应用服务组织(ISAAA)在北京发布年度报告称:2012年全球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达到约1.7亿公顷。按照种植面积统计,全球约81%的大豆、35%的玉米、30%的油菜和81%的棉花是转基因产品。报告显示,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排在前5位的国家是美国、巴西、阿根廷、加拿大、印度。中国种植面积约400万公顷,居世界第6位,其中绝大部分是转基因抗虫棉。2012年,有8个发达国家和20个发展中国家种植转基因作物,比2011年减少1个。苏丹和古巴新加入种植转基因作物的国家行列,分别种植了转基因棉花和玉米。3个国家退出,其中,德国和瑞典相关企业因为市场因素不再种植转基因马铃薯,波兰因为相关法律和监管不符合欧盟要求,停止种植转基因玉米。表2为截止2011年全球种植转基因作物的面积 表2 2011年全球种植转基因作物的面积[[] 摘自维基百科词条“转基因食品” ] 排名 国家 种植面积(百万公顷) 转基因作物 1 美国 69 玉米、大豆、棉花、油菜、 甜菜、番木瓜、南瓜、苜蓿 2 巴西 30.3 大豆、玉米、棉花 3 阿根廷 23.7 大豆、玉米、棉花 4 印度 10.6 棉花 5 加拿大 10.4 油菜、玉米、大豆、甜菜、 6 中国 3.9 棉花、番木瓜、杨树、马铃薯、甜椒 7 巴拉圭 2.8 大豆 8 巴基斯坦 2.6 棉花 9 南非 2.3 玉米、大豆、棉花 10 乌拉圭 1.3 大豆、玉米 11 玻利维亚 0.9 大豆 12 澳大利亚 0.7 棉花、油菜 13 菲律宾 0.6 玉米 14 缅甸 0.3 棉花 15 布基纳法索 0.3 棉花 16 墨西哥 0.2 棉花、大豆 17 西班牙 0.1 玉米 18 哥伦比亚 <0.1 棉花 19 智利 <0.1 玉米、大豆、油菜 20 洪都拉斯 <0.1 玉米 21 葡萄牙 <0.1 玉米 22 捷克共和国 <0.1 玉米 23 波兰 <0.1 玉米 24 埃及 <0.1 玉米 25 斯洛伐克 <0.1 玉米 26 罗马尼亚 <0.1 玉米 27 瑞典 <0.1 马铃薯 28 哥斯达尼加 <0.1 棉花、大豆 29 德国 <0.1 马铃薯 总计 160 二、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隐患 显而易见的是,尽管转基因技术能够实现降低成本、提高单产、缩短开发时间甚至制造新物种的目的,但无论是客观上还是大众心理上都存在着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担忧。根据目前转基因食品的研发情况,刨除对于为提高营养价值而开发的转基因食品是否存在其应当具备的高营养价值这点,单单就当前国际市场上主要流通的大宗农作物来说,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安全隐患: (1) 食品毒性。基因食品加工过程中由于基因的导入使得毒素蛋白发生过量表达, 产生各种毒性, 从理论上讲任何基因转入的方法都可能导致遗传工程体( GMO) 产生不可预知的变化, 包括多向效应[[]多向效应:指转基因时由于插入基因的位置处于基因组中的同一位置而产生的不同的表型的现象。 ]。因此基因食品的毒性是对其安全性评估不可忽略的一点。 ( 2) 食品过敏性。转基因作物通常插入特定的基因片断以表达特定的蛋白, 而所表达的蛋白如果是已知过敏源, 则有可能引起人类的不良反应, 即使表达蛋白为非已知过敏源, 但只要是在转基因作物的食用部分表达, 则也需对其进行评估。 ( 3) 对抗生素的抗性。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的另一个安全问题是抗生素标记基因[[]抗生素抗性标记基因:标记基因是与外源目的基因构建在同一表达载体上,一起转化进入细胞,而后在特定条件下帮助筛选出已转化的细胞。 目前应用的有抗生素抗性标记基因和除草剂抗性标记基因等。其中抗生素抗性标记基因应用的最为广泛。 标记基因可能产生的不安全因素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标记基因的表达产物是否有毒或有过敏性,以及表达产物进入肠道内是否继续保持稳定的催化活性。由于对标记基因表达产物的结构和功能了解的比较详细,因此一般不存在毒性和过敏性,在正常的肠道环境下,这类蛋白也很易分解,不会继续保留催化活性。 第二个不安全因素在于基因的水平转移。由于微生物之间可能会通过转导、转化或接合等形式,进行基因水平转移。因此,在构建转基因微生物时,要求不能使用目前治疗中有效的抗生素的抗性基因做标记基因,并应修饰载体,以减少基因转移至其他微生物的可能性,同时提倡发展无标记基因技术,以减少标记基因可能带来的危害。 ]。抗生素标记基因是与插入的目的基因一起转入目标作物中, 如抗生素标记基因是否会水平转移到肠道被肠道微生物所利用, 产生抗生素抗性, 从而降低抗生素在临床治疗中的有效性, 但目前研究表明该可能性很小。 ( 4) 对环境的影响。环境保护主义者担心一旦转基因作物广泛地被种植, 就会使环境受到危害。转基因作物具有抗除草剂和抗昆虫性, 可以对野生植物品种授粉杂交, 还可无意地创造难以根除的“超级种子”, 特别是在一些被野生植物包围的小农场, 这种非人为的、无意的基因转移, 可能会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后果, 这些“超级种子”或许会侵害植物, 降低产量和打破自然生态平衡。 三、 国际转基因食品贸易管理规则及比较 美国和欧盟两大经济体分别代表国际上目前比较典型的两种转基因食品管理政策,美国政策相对开放,而欧盟对待转基因食品的态度则相对谨慎、政策也倾向于封闭。接下来我们可以通过这两者关于转基因食品的审批制度、推定原则和标签制度,来系统地比较美国与欧盟在对待转基因食品上的不同之处。 (一) 美国: 尽管美国已“经营”转基因食品多年,无论是种植面积、获批作物种类、所占市场份额还是贸易获利额都高居世界第一,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发现美国的转基因食品审批路线依然存在着多头管理和职能重叠的问题。我认为这是由于传统的政府架构不能与新型的转基因食品产业相吻合,在之后的对策中我还将继续详细说明。美国的转基因食品主要由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USDA)和美国环保局(EPA)负责检测、评价和监督。农业部主要由其下属的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局和食品安全检查局对转基因产品进行管理,分别负责田间释放和商业化释放许可证的发布与保证转基因肉类、家禽和蛋类作为食品的安全卫生、有益健康及准确标识等消费安全。环保局通过建立杀虫剂容许量标准来管理转基因食品作物杀虫剂的使用和安全,任何含有杀虫剂的转基因食品农作物都必须经过环保局的审批。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负责植物新品种的加工食品和饲料的安全性,进行转基因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以及转基因动物、饲料、兽药的安全性管理,确保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的安全。除此之外,食品药品管理局还需要对植物新品种(包括转基因作物)生产的食品(包括动物饲料)的安全性以及营养价值进行咨询与评价,负责转基因生物和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上市前审批管理,也对转基因食品标识提供指导。三个部门也出台了连篇累牍的相关法案,在此不加赘述,而且这些法案中也存在相互对象范围上和政策时间上的重叠和冲突。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任何一种转基因食品的生产都必须根据具体情况,经过上述三个机构中一个或多个审查,只是三个部门的侧重点不同。这就使得美国的转基因食品审批有了一定的高效率,获批并不需要像中国一样必须通过所有相关部门获批。比如生物技术的杀虫剂只需通过环保局,而动物饲料和兽药则主要通过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这也使得美国的转基因产品获批数量最多。 美国认为转基因食品不可能比传统食品不安全,采用的是“无罪推定”的策略。即如果我们不能提出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是不安全的,就假设转基因食品是安全的,没有必要对转基因食品的研究与商业化采取过多的限制。而我认为这是早成美国转基因食品获批数量最多的主要原因,是一种极其开放的推定政策。 另外,美国都对转基因食品实行自愿标识制度。自愿标识是指法律并未规定必须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对于实质等同于同类传统食品的转基因食品,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坚持实行自愿标识制度。因此,审查转基因食品的厂商可以自愿选择标签或者不标签,当内销或出口对转基因食品并不排斥的国家时(如巴西),往往选择标签来体现食品的科技含量和感觉上的营养价值;而当出口那些对转基因食品比较敏感的国家时(如中国、日本),则往往不标签,这时就要依赖于进口国的食品检验系统。而至于出口欧盟,如今已经不再可能。 (二) 欧盟: 欧盟国家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比较严格,对安全问题非常重视。但欧盟过于严格的管理也可说影响了转基因食品的发展,而且,欧盟各个国家在管理、法律方面存在分歧,许多国家没有按欧盟有关转基因食品管理体系来运行。转基因食品要想在欧盟上市销售,要经过成员国和欧盟两个层次的批准。生产者或进口商如果有意将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投放市场,那么就应该向拟首次将食品投放市场的那个欧盟成员国的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接受申请的该国主管机构对其进行初步的风险评估。这种转基因食品达到了该成员国所规定的要求,该成员国就可以通过欧盟委员会告知其他的成员国,当其他成员国没有异议之后,该种转基因食品就可以在欧盟境内上市销售。如果其他成员国提出反对该种转基因食品上市销售的意见,欧盟“食品科学委员会”会应欧盟委员会的要求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审查。 欧盟认为转基因食品可能比传统食品不安全,采用的是“有罪推定”的策略。即如果我们不能提出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是不安全的,就假设转基因食品是不安全的,有必要对转基因食品的研究与商业化采取严密的限制。加之帝王斑蝶事件[[] 斑蝶事件:1999年5月,康奈尔大学的一个研究组在《自然》杂志上发表文章,声称用带有转基因抗虫玉米花粉的马利筋(一种杂草)叶片饲喂美国大斑蝶,导致44%的幼虫死亡,由此引发转基因技术环境安全性的争论。 ]、疯牛病在欧洲的一度盛行、欧洲转基因玉米品种对大鼠肾脏和肝脏毒性等事件,也使得欧盟的这种“有罪推定”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为了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便于投放市场的转基因食品在各个阶段均能被追溯,欧盟对转基因食品实行强制标签制度。为了能够在确定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或自然环境存在无法预测的危险时,有能力撤回已经上市的转基因食品,欧盟创设了转基因食品追踪制度。简单来说就是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踪食品的能力。并且转基因食品在欧盟禁止冠上“有机”(organic)名称。 总而言之,美国与欧盟关于转基因食品的食品贸易及管理政策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国家内部审批与国家和联盟的双层审批制度;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资源标签与强制标签。加之近年来欧盟对于转基因食品的管理政策愈加收紧,多种原因共同造成了欧盟对转基因食品谨慎与排斥的态度,以及美国鼓励和开放的态度。从图1中截至2010年各国转基因食品市场份额一览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欧盟和美国代表着两种极端策略,以及世界各国分属的政策阵营。 图1:截至2010年各国转基因食品市场份额一览[[] 图1下载自 ] 四、 转基因食品相关的多边贸易协定 (一) 《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PS)。[[]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实施协议(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由14条和3个附件构成。 该协议包括基本权利与义务、检疫保护、地区条件、透明度、控制、检查和通过程序、特殊与差别待遇等内容。该协议对卫生及植物检疫措施进行了定义,明确承认每个国家制订保护生命与健康所必须的法律、规定和要求的主权,同时详细说明了旨在防止缔约方利用卫生及植物检疫措施作为隐藏的贸易壁垒的规定和惩罚措施,并要求提前通知和给予评论以及进行全国调查的机会。 ] 从定义来看, 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是指以下任何一种措施: (l) 用以在成员境内保护动物和植物生命或健康, 防止因瘟疫、疾病、带病菌或致病菌的侵人, 形成或传播而产生的危险。 (2) 用以在成员境内保护人类和动物生命或健康, 防止因食物、饮料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菌而产生的危险。 (3) 用以在成员境内保护人类生命或健康, 防止因动物、植物或产品中携带的疾病或瘟疫的侵人, 形成或传播而产生的危险。 (4) 用以在成员境内防止或限制因瘟疫的侵入、形成或传播而产生的其他损害。 一般来说不会认为转基因食品是瘟疫或带病菌、添加剂或污染物、有毒或致病物质(当然这只是指在表面上部门不能完全认为转基因食品就带有致病物质)。可见, 如果转基因食品的国际贸易要像其他的食品一样遵守协议的话, 似乎没有条款可以将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产品而拒之于关境之外。因为从广义上来说, 《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显然包括了有关食品卫生与安全的各个方面。 从相关措施的制订与实施来说,《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的以下几点规定与转基因食品有特别密切的关系: (l) 成员应保证任何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的适用范围, 只是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若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则无法立足。可见,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的基础是科学依据。出口方可以科学证据向进口方制订的规则质疑。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使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有一个客观的基础。但是, 转基因食品的长期影响目前还没有科学定论, 这就使得转基因食品的国际贸易有了产生争端的可能。 (2) 各成员已经同意在制定《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的国际标准方面进行合作。世贸组织不会直接参与其中, 但是一些国际标准化组织将起到重要作用。已经有三个国际组织在《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中出现了, 它们是: 食品安全方面的食品法规委员会; 动物健康方面的国际动物流行病局; 植物健康方面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这些多边组织主要由某一领域的职业或技术专家组成, 经过长时间的磋商, 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制订标准、指导方针或提出其他建议。这些组织制订标准的特点是精确严谨,考虑慎密, 但是速度较慢。可以想象, 这些组织制订标准的速度很难跟上转基因食品发展的需要。 (3) 《卫生一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还允许各国在认定某种商品进人本国市场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时, 自行制订本国的规则并建立相应的贸易壁垒。《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赋予各成员的这种自由很容易导致贸易争端。 (4) 《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规定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要建立在合理的危险评估基础之上, 但每个国家或地区可决定自己的可承受危险程度。这就允许各成员根据自身的社会和文化特性来决定可承受的程度。成员必须公布评估危险程度的考虑因素和得出某种食品、植物、动物危险程度结论的检测方法。如果某成员认为其他成员将危险评估用做贸易壁垒, 它有权反对该危险评估措施的实施 (二)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TBT)[[]《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简称TBT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同名协议的基础上修改和补充的。它由前言和15条及3个附件组成。主要条款有:总则、技术法规和标准、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信息和援助、机构、磋商和争端解决、最后条款。协议适用于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品和农产品,但涉及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由《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进行规范,政府采购实体制定的采购规则不受本协议的约束。 ]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规定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实施必须有合理的目的, 而且, 这种标准实施的成本必须与该标准的目标相称。具体到转基因食品, 就涉及到转基因食品的进口检验问题, 转基因食品的检验不仅费时而且成本昂贵, 各成员对此的争议也很大。 截至目前为止,国际上关于转基因食品、大宗农产品进出口的多边贸易协定,最主要的也就是《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在欧盟宣布签订基本禁止转基因食品进口的内部多边贸易协定之前,这两者基本上对规范全球转基因食品贸易最典型、全面与影响力最大的多边贸易协定。然而至于为什么要在这里罗列众多两个多边协定的条款,是因为我们科以看到这些规定多含糊不清,缺乏强制性措施,依赖巨额投入的鉴定系统投资和鉴定技术研究,甚至上这两个条款还有交叉和冲突的地方。这都为今后的国际转基因食品贸易纠纷买下了种子,我们会在下文继续探讨。这也启发我们更加需要利用更统一的世贸组织签订新的更完善的多边贸易协定。 五、 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领域: (一) 消费者和环保主义风潮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影响各国对转基因食品的政策 前面所提到的欧洲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是有其社会舆论背景的, 从1986年英国发现疯牛病, 到前些年比利时污染鸡查出致癌的二恶英和可口可乐在法国导致儿童溶血病, 欧洲人对食品安全颇有些风声鹤唳, 关于转基因食品可能危害人类健康的假设往往让他们闻而生畏。再加上欧洲媒介无论是出于舆论炒作还是环保意识, 往往对可能危害环境和生态的问题穷追不舍、甚至进行夸张的报道, 这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公众对转基因食品问题的态度。 另外, 转基因食品对人体的长期影响还难以确定。因为基因疾病可能有一个较长的潜伏期, 而毒性物质在人体内也有一个积累的过程才能看出其危害。以“ 绿色和平组织” 为代表的环保主义势力近年来在欧洲政坛崛起, 在政府和议会中的势力不断扩大, 对决策过程施加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和压力。绿色和平组织和其他一些组织多年来的游说已经在欧盟国家初见成效,德国和瑞典相关企业因为市场因素不再种植转基因马铃薯,波兰因为相关法律和监管不符合欧盟要求,停止种植转基因玉米。 结果是一些对转基因食品的长期影响持怀疑态度的国家就不会签发转基因食品的许可证, 而另一些对转基因食品的长期效应不那么持怀疑态度或是忽视这一问题的国家就会签发转基因食品的许可证。那些不签发许可证的成员会采取贸易壁垒措施阻止那些已签发许可证的国家的转基因食品的进人。这必然会引起争执, 争执的双方很可能将这一问题提交到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加以解决。由于无法在科学的基础上判断转基因食品的长期影响问题, 那么在短期内就很难判断这些贸易壁垒措施是否是对《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滥用。 (二) 转基因食品技术带来的垄断优势,使得各国出于经济利益方面的考虑而对转基因食品采取截然不同的态度。 采用转基因食品技术可以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 那些抢先采用转基因技术的厂商就会由此而享受比较利益优势所带来的好处。更值得注意的是, 转基因技术本身具有一种独特的垄断性, 可使厂商享有较长时间的垄断优势。例如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上, 美国的生物技术公司一般都通过生物工程技术使其产品具有自我保护功能。其中最突出的是“ 终止基因” , 它可以使种子自我毁灭而不能像传统作物种子那样被再种植。另一种技术是使种子必须经过只为种子公司所掌握的某种“ 化学催化” 方能发育和生长。在法律上,转基因食品种子一般是以通过一种特殊的租赁制度提供的, 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和再种植。美国是耗资巨大的基因工程研究最大的投资者, 而从事转基因食品技术开发的美国公司都熟谙利用知识产权和专利保护法寻求巨额回报之道。美国目前被认为已经控制了相当大份额的转基因食品市场, 进而可以操纵市场价格。 结果是已经批准采用转基因技术商业用途国家的出口商, 就倾向于认为那些没批准转基因技术商业用途国家的限制市场进如措施是滥用《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贸易保护措施,从而引发贸易争端。 (三) 缺乏国际性的统一标准加剧了各国对转基因食品的分歧。 制定统一的国际标准目前还是一句空话,只有基于科学实证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对于转基因食品的长期影响问题, 这些组织不可能在短期内达到科学基础上的共识, 所以他们只能等到有充分的信息后再制定标准。由于缺乏国际统一标准, 各国只能在有限信息的基础上制定自己单方面的标准, 以应对未来几年迅速增长的用于商业用途的转基因食品。 为了避免争端, 各国都希望国际上与这一问题相关的三个国际标准化组织: 食品法规委员会、国际动物流行病局、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制定出统一的标准。但是这些组织的权威性使得他们在制定国际标准时十分谨慎。结果是, 由于各国在制定标准方面缺乏合作而导致的分歧只能靠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 (四) 一些成员对转基因食品近乎苛刻的检验制度也引起其他成员的不满。 如果各成员不采用对转基因食品签发许可证的方式, 而采取对转基因食品先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认证, 然后才允许在市场上销售的制度, 则仍有可能产生贸易争端。在这种情况下, 政府由于没有充分的理由来禁止转基因食品的销售, 则只能采取检验和认证制度, 使得消费者能够知道他们所买的产品是否含有转基因成份, 由消费者根据自己对风险的承受程度来决定是否购买。 但是这一制度的有效运作必须建立在消费者对其有足够信心的基础之上。而要达到这一目的, 政府必须对进口商品施行非常苛刻的检验。如果检验结果与商品标志的内容不相符, 那么海关将拒绝该商品人境。但是对转基因食品的检验是非常困难的。由于转基因食品和非转基因食品的外表是毫无分别的, 所以只能靠化学检验方法。而检验当局开始并不知道某种商品是被做了哪一种基因的转基因处理, 而且对每一种基因都要研制出一种检验方法, 整个检验将是十分昂贵的。除此之外, 化学检验要费不少时间, 一些易腐的商品在检验期间就有可能腐烂变质。例如, 为了检验进口的土豆是否是转基因食品, 可能不得不进行50 一100次的化学检验。这将给国际贸易造成极大障碍。出口成员很可能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有关条款指责进口检验国实施检验的成本过高、与检验的目的不相称。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专家小组将不得不对检验的有效性进行判断。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专家小组对待提交的争端将会有两种选择: (l) 在信息不充分的条件下作出判断。如果这样,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信誉就会受到损害。(2) 以信息不充分为由拒绝受理。那么那些将争端提交世贸组织进行解决的国家会感到不满, 进而降低对世贸组织的支持度。同时, 也迫使各成员在转基因问题上寻求其他的解决途径。不管是哪种选择, 对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都是考验。 欧盟长期以来对美国转基因玉米的抵制,而由于我国在2002年以前没有在转基因农产品的进口方面采取特定的规定和措施,所以转基因农产品大量涌入中国,以低廉的成本冲击中国农产品市场。由于中美双方在转基因食品研究方面的差距与在利益方面的冲突,使得中国对美国在转基因食品上的贸易逆差很长时间内没有得以消减。即便是在2001年加入了世贸组织之后,有了多边贸易协定作为相对标准之后,中美双方关于转基因的贸易冲突也经常出现。2011年美国的反倾销活动兴起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中国突然收紧了对美的转基因玉米饲料的进口导致。 六、 中国转基因食品管理现状 (一) 立法体系不完善 中国对转基因食品管理问题没有专门的立法,而多是以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的形式进行规定,这些法规、规章往往具有临时性和应急性,难以对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中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主要由农业部负责,农业部颁布条例、办法等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进行规定,并对新的转基因食品进行审批,但是卫生部、科技部以及国家环保局都介入了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出现了多头管理的问题,且各个部门的协调性不高,使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协调、全面有效的管理机制。 卫生部于1992年颁布《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废止),规定了转基因食品生产审批和标识方法;原国家科委于1993年颁布《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已废止) 要求进行安全性评价, 制定安全控制方法和措施;农业部于1996年《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对不同的遗传工程及其产品的安全性评价都作了明确的说明;对国外研制的农业生物遗传工程及其产品在中国境内进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或商品化生产做出了具体规定。国务院于2001年颁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转基因食品的科学试验、生产经营、进出口贸易做出了规定;农业部于2002年连续出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规定了对转基因作物实行安全评价审批和标识申报制度;卫生部也在2002年颁布《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对转基因食品和以转基因产物为原料的食品的标识问题进行了规定;最近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于200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风险检测与评估、许可、记录、标签以及跟踪、召回制度和法律责任等都进行了规定。 通过一个实例我们就可以发现如此多的办法其实都不完善,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04 号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5月9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转基因食品安全做了一些规定,但是该条例规定的转基因食品仅包括转基因农产品直接加工的食品,不包括使用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的食品。而且各项法规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进口管制不及时 由上文可以了解到,欧盟对转基因农产品的进口一直采取的是严厉管制的政策,除欧盟外,其它主要农产品进口国很早就采取了相关措施,对转基因农产品进口进行管理。而我国在2002年以前并没有在转基因农产品的进口方面采取特定的规定和措施,导致我国转基因农产品进口量剧增,强烈地冲击了我国的农产品市场。 (三) 检验检测水平落后 我国国内虽然对转基因农产品的检测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如对转基因农产品的毒性、过敏反应、抗药性、有益成分的破坏等方面的检测等,但大部分研究仍处在起步阶段,且侧重于安全方面的研究。目前,转基因监督主管部门尚未制定出相应的管理程序和方法,对转基因农产品中的转基因成分的检测缺乏系统完整的检验技术。在这种情况下,若出口国利用我国检测技术落后这一情况,向我国大量出口我国无法检测出的转基因农产品,即使我国对转基因农产品实施严厉的进口管制,检测技术的落后会使进口管制措施的效果大打折扣。 七、 对中国转基因食品贸易与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虽然任何一种新技术都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但与转基因技术所创造的利益相比, 其不确定性和风险较小, 因此我们更应加强对转基因技术的管理和控制、对转基因食品贸易的规范。下面是我个人关于中国转基因食品贸易与管理的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 实现统一的部门和立法管理,建立预防性管理措施: 整合和农业部和卫生部管理职权上的交叉,并加强与商务部的合作,整合并完善《农业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与《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必须有全面深入的监管,以严格的法律、卫生检疫手段来保障中国转基因产品进口贸易的安全性。并利用相关的国际贸易协定,如《技术性贸易壁垒》。我国可依据WTO 农业协议中关于允许各成员国政府采取正当的以保护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安全为目的的措施的规定,补充修订我国的政策法规,建立进口预防性管理措施,以阻止国外转基因农产品的进口。 (二) 提高检验检测水平,加强对转基因农产品的进口监控: 我国应加大对检测技术研究的投资力度,设立专项经费,全面追踪国际上关于转基因农产品检测技术的最新信息,借鉴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对进口的转基因农产品的检验检测方法,研究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与国际相接轨的检验检测技术。一方面保证进口产品的安全性,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由于入世后关税大副削减、非关税措施减少导致其他国家廉价转基因食品对我国农业经济的冲击,形成一道合理的技术壁垒。此外,我们还要特别提防发达国家以技术转移或援助为幌子向我国输出有害的转基因农产品。 (三) 强化对进口和上市的转基因农产品的标识管理: 对于自愿标识还是强制标识,我个人倾向于在科学证明对人体健康基本无影响前采用强制标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绝大部分部分列入标识目录的转基因农产品及直接加工品还未标识,应尽快加速录入进程。 (四) 为减少贸易障碍, 使我国农产品顺利进人国际市场: 在世界各国食品安全卫生规定不统一的情况下, 我国农业生产部门在生产过程中应推行“ 良好的操作规范” 和“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 以帮助减少国际食品贸易中的技术壁垒,发展本国转基因商业贸易。同时,我国可以加大对农业科技研发的投入,并通过税收等政策优惠,加快科技成果向商业应用转化的步伐,促使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提高我国农产品的质量和科技含量,用我们自己生产的农产品满足市场的需要,填补国内缺口,减少进口量。 而上述一切的根本在于继续进行科研工作,在积极研究转基因食品新品种的同时,分析其对人体和环境的长期影响,建立科学易行的检疫系统,才是转基因食品和其贸易发展的根本和基石。 八、 结语 我国的转基因食品研究与理论成果转化尚在发展的道路上。在制度方面,我们不能单纯地模仿欧盟或美国对于转基因食品的管理措施,要结合中国钻基因食品的发展尚在途中的情况,有效引导、加以扶持、适当保护、努力规范。在科研上积极研究转基因食品新品种的同时,分析其对人体和环境的长期影响,建立科学易行的检疫系统。中国转基因食品的科学发展需要一代又一代的科学工作者承前启后,坚持不懈地研究,而中国转基因食品贸易和管理也需要一代又一代的政府工作者不断完善制度和一批又一批的国贸人才坚决维护祖国利益,进取创收。 参考文献: [1]陈琰辉. 美欧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的深层原因[J]. 当代经济,2005,10:55. [2]陈俊红.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及其贸易争端[J]. 中国食物与营养,2003,01:15-18. [3]蔡佑民. 转基因食品国际贸易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 经济与社会发展,2003,12:68-70. [4]赵蓥. GMO贸易争端及对我国带来的启示[J]. 消费导刊,2009,08:22-23. [5]徐俊锋,孙彩霞,陈笑芸. 转基因食品现状及贸易措施分析[J]. 中国农学通报,2009,22:42-46. [6]庄海蕴. 对转基因食品及其国际贸易问题的思考[J]. 农村.农业.农民(A版),2010,03:56-59. [7]辛宪章,刘霖. 浅析转基因食品的国际贸易争端[J]. 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06,12:137. [8]李辉. WTO转基因农产品贸易争端与欧盟转基因产品管制立法评析[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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