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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09C—044: 200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设备
2002-05-01 发布 2007-1-09修订 2007-1-25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 适用范围 3
2 认证模式 3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
L 3.1 全性能委托检验 3
L 3.2 认证的申请 3
L 3.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3
L 3.4 认证发证检验 3
L 3.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
L 3.6 认证后监督 3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
L 4.1 全性能委托检验 3
L 4.2 认证的申请 4
L 4.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6
L 4.4 认证发证检验 8
L 4.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0
L 4.6 认证后的监督 11
5 认证证书 14
L 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14
L 5.2 换发新证 14
L 5.3 复评换证 14
6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15
L 6.1 认证标志的使用 15
L 6.2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5
L 6.3 加施方式 15
L 6.4 加施位置 16
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16
L 7.1 认证证书的暂停 16
L 7.2 认证证书的撤销 16
L 7.3 认证证书的注销 17
L 7.4 认证机构定期发布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公告。 17
8 收费 18
附件1: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附件2: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特则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各类消防产品。
2 认证模式
全性能委托检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后监督(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产品监督检验)。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全性能委托检验
3.2 认证的申请
3.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3.4 认证发证检验
3.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6 认证后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全性能委托检验
4.1.1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
4.1.1.1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原则
全性能委托检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主型和分型产品其代表性样品为主型产品,分型产品应按相应产品认证特则的要求送样,对其与主型不同部分进行试验;产品按系列产品申请认证时,代表性样品是指对于整个系列的样品而言,检验项目最具覆盖性,检验条件最具严酷性,检验结果最具代表性。)进行全性能委托检验。
4.1.1.2 送样方法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样品由申请企业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整机产品的送样量见附件1。
4.1.2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检验标准、项目及方法
4.1.2.1 检验标准
检验标准为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1.2.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为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
4.1.2.3 检验方法
除相应的产品认证特则有规定外,检验方法按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进行。
4.2 认证的申请
4.2.1 申请单元划分
4.2.1.1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可为一个申请单元。
4.2.1.2 产品单元型号相同且安全结构设计和对产品安全性能有影响的元器件均相同、而是型号不同的系列产品(如: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仅为针对不同的客户或不同的销售地区)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产品认证的申请单元划分见附件1。
4.2.2 申请文件
企业申请产品认证应向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以下称认证机构)提交下述申请文件、资料(一式二份):
1) 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认证合格证书/标志申请书(原件);
2) 企业注册证明(1∶1复印件,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3)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现行受控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汇编);
4) 认证机构指定的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称检验机
构)出具的申请认证产品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1∶1复印件);
5)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6) 产品生产配置平面图。
4.2.3 文件审核
认证机构将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分发到认证机构文件审核部(以下称文件审核部),文件审核部按照GB/T19000质量管理系列标准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初审。对基本符合要求的,文件审核部向认证机构呈报《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文件初审结论报告》,认证机构向申请企业下发《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文件审核部通知申请企业及时修改。
4.2.4 分型产品的申请
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认证的申请要求相同,其全性能委托检验可与主型产品作为一种产品进行检验,不同的部分应增加检验项目。
4.2.5 增型认证的申请
增加己获认证产品的同一类别不同型号产品认证(以下称增型认证),申请企业需提供下述申请文件、资料(一式二份):
1) 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认证合格证书/标志申请书(原件);
2) 产品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1∶1复印件);
3)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 产品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5) 产品生产配置平面图。
4.2.6 增类认证的申请
增加新的产品类别认证(以下称增类认证),申请企业按4.1.1规定提供文件和资料。
4.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4.3.1 审核内容
4.3.1.1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按ISO9000系列标准要求进行。工厂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应满足相应产品认证特则的规定。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核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型号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若认证涉及多系列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每系列产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
1) 认证产品的铭牌与标记与全性能委托检验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
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全性能委托检验测试时的样机一致。
4.3.1.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即工厂)。
4.3.2 工厂审核时间
文件审核符合要求的,再进行工厂审核。工厂审核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6 个人日。
4.3.3 审核组组成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核(以下称体系审核)由认证机构安排、组织。认证机构确定审核组长,选择若干名相应专业的审核员,组成体系审核组。审核组成员必须具备规定的注册级别。必要时可安排技术专家参加审核。
审核组确定后,认证机构通知受审核方。具体审核时间由认证机构、审核组长和受审核方共同商定。
4.3.4 审核要求
体系审核的方式、方法及内容等,按照认证机构对该类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4.3.5 体系审核报告
体系审核的审核报告应由参加该次审核的全体审核员及受审核方代表确认签字。体系审核有关文件、资料由审核组长负责汇总,在体系审核结束后3个有效工作日内将《综合审核结论意见》报认证机构,在20个有效工作日内将全部审核文件、资料(含经审核组长确认的不合格报告)寄送指定的文件审核部。
4.3.6 信息反馈
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核结束后,受审核方应自愿如实填写《消防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审核工作意见反馈表》,按要求寄认证机构。
4.3.7 审核结论为推迟推荐、不推荐通过的整改要求
4.3.7.1 体系审核结论为推迟推荐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个别要素需重新审核的,重新审核应在企业完成全部不合格整改的基础上,从确定为推迟推荐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后向认证机构提交重新审核申请和整改总结报告。
4.3.7.2 体系审核结论为不推荐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全部要素重新审核,重新审核应在企业完成全部不合格整改的基础上,从确定为不推荐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后向认证机构提交重新审核申请和整改总结报告。
4.3.7.3 重新审核应按4.3.1至4.3.4规定进行。
4.3.8 增型认证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申请增型认证,其产品与已获证产品在同一生产线上生产,且己获证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在复评周期内、运行有效,不需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核;产品与已获证产品不在同一生产线上生产,应按本规则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核。
4.3.9 增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申请增类认证,应按4.3.1至4.3.4规定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核。
4.3.10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结论有效期
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核结论为推荐通过的,从审核结束之日起一年未获得证书的,体系需重新审核。
4.4 认证发证检验
4.4.1 抽样人员
认证发证检验产品样品抽样人员由认证机构派出。
4.4.2 抽样原则
4.4.2.1 抽样检验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抽样检验的数量为相应产品标准、产品认证特则规定数量。
4.4.2.2 认证发证检验的实施应按照认证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其抽封样品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体系现场审核结束后,其审核结论为推荐通过;
2)样品基数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3)样品必须为本年度或近10个月内生产的;
4)应有二名或二名以上审核员抽封并在抽样单上签字;
5)企业负责人在抽样单上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确认。
4.4.2.3 企业将抽封的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填写消防产品检验申请书,提供相关技术材料。检验机构按照规定进行认证发证检验。
4.4.2.4 增型认证的认证发证检验样品
增型认证的认证发证检验样品,由认证机构指派人员抽封,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应满足4.3.8规定的要求;
2)样品基数应满足相应产品认证特则的要求;
3)样品必须为本年度或近10个月内生产的;
4)应有二名或二名以上专业人员抽封并在抽样单上签字;
5)企业负责人在抽样单上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确认。
4.4.3 检验机构
对抽取样品的检验由认证机构指定的经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
4.4.4 认证发证检验项目
认证发证检验项目按照相应产品认证特则的规定执行。
4.4.5 检验
检验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产品认证发证的全部检验。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向文件审核部提交认证发证检验报告,并将认证发证检验结果通知企业。对产品认证发证检验不合格的,允许企业在完成全部不合格整改的基础上,从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后向认证机构申请补检,认证机构指派人员再次抽封样品,检验仍不合格的,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认证。
4.4.6 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使用认证机构规定的格式,检验报告的数据必须准确,检验报告的结论语言必须规范、严谨。检验报告的受检单位应是申请产品认证单位,生产单位应是申请产品认证单位或申请产品认证单位的下属机构。
4.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申请企业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认证发证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符合要求,报经认证机构证书签发人批准,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型号的产品颁发一张认证证书)。
4.5.2 认证文件、资料的汇总审核
文件审核部在5个有效工作日完成对全部认证文件、资料汇总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填写《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审批表》,汇同全部认证文件、资料报送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纠正。
4.5.3 认证文件的报批
认证机构在5个有效工作日完成对文件审核部报送的认证文件、资料进行审定,呈报认证机构证书签发人审批,并将审批结论通知企业。
4.5.4 认证证书的发放
认证机构对获准认证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并办理以下手续:
1) 认证标志使用事宜;
2) 公告及有关事宜。
4.6 认证后的监督
4.6.1 认证监督检查的频次
4.6.1.1 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满6个月即安排证后监督。证后监督每年不少于一次;
4.6.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
疑时;
3) 对监督审核、监督检验不合格项较多的产品认证企业或对产品认
证企业有投诉时;
4)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
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6.2 监督的内容
4.6.2.1 方式
认证后监督的方式为: 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以下称监督审核)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称监督检验)。监督审核和监督检验均是随机性的。
4.6.2.2 监督审核
监督审核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制定特定审核要求。监督审核的时间每个加工场所一般为1-2个人日。
4.6.2.3 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确定。监督检验由认证机构下达计划,检验机构按计划实施,并应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全部检验。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将检验报告及汇总情况提交文件审核部,并通知企业。
4.6.3 文件审核部在收到检验机构提交的检验汇总情况之日起,10个有效工作日完成对监督审核和监督检验结论的汇总、审核,对其进行总结分析,将监督结论报认证机构。
4.6.4 认证机构对监督结论进行复核,将监督结果通知证书持有者,证书持有者将证书送认证机构。对监督结论为合格的,认证机构对证书进行年度确认。
4.6.5 对于体系监督审核结论为推迟推荐确认和不推荐确认的企业,自确认审核结论之日起,在5个有效工作日内将全部产品认证证书,送交认证机构。企业应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整改,在不少于三个月的整改期,且全部整改均已完成后,向认证机构提出再次监督审核申请。
4.6.6 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自确认产品不合格之日起,在5个有效工作日内,企业将不合格产品证书送交认证机构。企业应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整改,在不少于三个月且全部整改均已完成后,向认证机构提出再次监督检验申请。
4.6.7 认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审核和监督检验合格的,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如果不合格的,则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将取消认证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4.6.8 企业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向认证机构报告上年度认证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产品生产情况、认证标志使用情况,并提交年度监督申请、交纳年金。
4.6.9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实施完整体系监督审核和全项监督检验:
1) 上一年度未接受监督;
2) 生产基地变迁,生产线重新布置。
4.6.10 对于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自我改进机制,且产品全部认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无一缺陷和补检项目,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免于下一年度的证后监督或通报表扬)。
4.6.11 监督审核和监督检验出现上年度同一不合格项的,可加严判定。
4.6.12 对未按时提出监督申请、未交纳年金及不能按规定要求接受监督的企业,认证机构收回该企业全部认证证书。
4.6.13 认证机构定期公告和通报年度监督的结果。
4.6.14 企业在发生下述情况时,应在10个有效工作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机构:
1) 企业搬迁、通信地址变更;
2) 法人、总经理(厂长)变更;
3) 重大设计、工艺更改;
4) 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5)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改版。
5 认证证书
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和质量管理体系复评周期均为五年。
5.2 换发新证
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换证。
1) 认证产品标准变更;
2) 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换版;
3) 证书持有者更名。
5.3 复评换证
5.3.1 质量管理体系复评周期届满,应进行全要素审核;证书有效期届满,应进行全项检验合格后换证。
体系复评和换证检验应分别按照本规则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认证发证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5.3.2 证书有效期和体系复评周期同步(同年度到期)的,企业应在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认证机构提出复评换证申请。申请的文件、资料按4.2.2提供(产品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除外),并增加换证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5.3.3 对证书有效期未满,体系复评周期届满,企业应在体系复评周期届满的6个月前,向认证机构提出复评申请,申请的文件、资料按4.2.2提供(产品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除外),其产品按规定做正常的部分项目监督检验。
5.3.4 对证书有效期届满,体系复评周期未满,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前,向认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申请的文件、资料按4.2.5提供(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除外),并增加换证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其质量管理体系按规定做正常的部分要素监督审核。
6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6.1 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标志。
6.2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3 加施方式
6.3.1 采用规定的标准规格标志粘贴或用模具模压。
6.3.2证书持有者必须在认证产品上正确使用规定规格的认证标志,认证标志不得他用。
6.3.3 证书持有者应在每年1月20日以前,向认证机构报告上年度认证标志使用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的认证标志领取计划。认证机构不定期的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证书持有者按生产计划到认证机构领取认证标志,每年一至二次。
6.3.4 认证机构负责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制和管理。
6.4 加施位置
除在相应产品认证特则中对认证标志的加施方法和位置有规定外,认证标志一般应贴于产品本体正面明显位置。
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7.1 认证证书的暂停
7.1.1 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认证证书,证书持有者应在10个有效工作日内将证书送交认证机构;证书暂停期间,证书持有者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和安装该产品。
1) 监督审核结论为推迟推荐确认或不推荐确认质量管理体系;
2) 产品监督检验为不合格;
3) 不能按规定接受监督审核;
4)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5) 证书持有者不恰当地使用了证书或标志;
6) 任何其他违反了本规则规定或认证机构程序的行为;
7) 经认证机构同意,证书持有者因一定时期的停产或其他原因。
7.1.2 企业恢复使用证书,需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待按规定履行监督或复评并经确认达到认证要求后,认证机构下发《恢复使用认证证书通知》,企业领回证书,方可继续使用。
7.2 认证证书的撤销
7.2.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产品认证证书:
1) 产品认证依据的标准或认证规则发生变化,证书持有者不愿意或
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
2) 拒绝接受监督审核和监督检验;
3) 产品连续两年未能接受监督审核和监督检验;
4) 体系监督审核结论为推迟确认或不推荐确认,重新审核结论为不
推荐确认;
5) 监督检验产品不合格,补检仍不合格;
6) 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7) 转让或转借证书;
8) 在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证书持有者行为不规范;
9) 滥用认证标志;
10) 擅自改变产品设计或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有可能造成认证产品质
量下降,不能在认证机构限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
11) 证书持有者不按规定交纳认证费用。
7.2.2 证书撤销后,必须停止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原证书持有者应在撤销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有效工作日内将证书送交认证机构。
7.2.3 认证机构根据认证机构撤销证书的决定,通知企业对所有库存产品和己售出的产品采取的处理措施。企业应及时将处理结果上报认证机构。
7.3 认证证书的注销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注销其产品认证证书:
1) 证书持有者不再生产的产品;
2) 证书持有者已注销。
7.4 认证机构定期发布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公告。
8 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序号
产品名称
单元划分原则
认证依据标准
1
火灾报警控制器
火灾报警控制器原则上每一种型号产品划分为一个申请单元,但满足以下条件的分型产品,其分型产品可与其主型产品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1) 报警回路数不同和由此而导致的机械尺寸及电源容量不同;
2) 警报输出或控制输出回路数不同和由此而导致的机械尺寸及电源容量不同;
3) 面板的布局设计不同;
4) 报警回路数不同而导致的软件不同。
5) 安装方式不同。
6) 其他不致于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微小差别。
GB4717-2005
2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原则上每一种型号产品划分为一个申请单元,但满足以下条件的分型产品,其分型产品可与其主型产品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1) 底座的外形不同;
2) 分型产品不具备驱动外设指示灯的电路或端子;
3) 分型产品不具备地址编码电路;
4) 分型产品具有防水、防霉等辅助功能;
5) 灵敏度等级不同,且分别满足指定产品标准的相应要求;
6) 其他不致于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微小差别。
GB4715-2005
3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原则上每一种型号产品划分为一个申请单元,但满足以下条件的分型产品,其分型产品可与其主型产品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1) 底座的外形不同;
2) 分型产品不具备驱动外设指示灯的电路或端子;
3) 分型产品不具备地址编码电路;
4) 分型产品具有防水、防霉等辅助功能;
5) 灵敏度等级不同,且分别满足指定产品标准的相应要求;
其他不致于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微小差别。
GB4716-2005
4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原则上每一种型号产品划分为一个申请单元,但满足以下条件的分型产品,其分型产品可与其主型产品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1)配接负载(数量、功率、特性)不同和由此而导致的机械尺寸及电源容量不同;
2)输出(警报输出或控制输出)回路数不同和由此而导致的机械尺寸及电源容量不同;
3)面板的布局设计不同;
4)连接回路数不同而导致的软件不同。
5)安装方式不同。
6)其他不致于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微小差别。
GB16806-2006
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原则上每一种型号划分为一个申请单元,但满足以下条件的分型产品,其分型产品可与其主型产品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1) 分型产品不具备地址编码电路;
2) 分型产品具有防水、防霉等辅助功能;
3) 其它不致于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微小差别。
GB19880-2005
6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原则上每一种型号产品划分为一个申请单元,但满足以下条件的分型产品,其分型产品可与其主型产品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1)底座的外形不同;
2)分型产品不具备驱动外设指示灯的电路或端子;
3)分型产品不具备地址编码电路;
4)分型产品具有防水、防霉等辅助功能;
5)灵敏度等级不同,且分别满足指定产品标准的相应要求;
6)其他不致于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微小差别。
GB20517-2006
附件2: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特则
1 总则
根据《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制定本特则。
2 申请
2.1 申请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产品认证,应同时申请与其构成系统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认证,或应与指定的已获准认证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构成系统;申请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认证,应同时申请与其构成系统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产品认证,或应与指定的已获准认证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产品构成系统。
2.2 企业申请火灾报警的某一产品认证,须与另一企业已获准认证的火灾报警产品相配套,除对申请认证产品做正常的认证发证检验外,还需对系统进行主要性能检验。
3 分型产品
3.1 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的主要性能和主电路部分应相同。火灾报警产品的以下不同可作为其分型产品。
3.1.1 火灾探测器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仅允许存在以下差别:
a) 底座的外形不同;
b) 分型产品不具备驱动外设指示灯的电路或端子;
c) 分型产品不具备地址编码电路;
d) 分型产品具有防水、防霉性能;
e) 灵敏度等级不同,且分别满足指定产品标准的相应要求;
f) 其它不致于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微小差别。
3.1.2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仅允许存在以下差别:
a) 报警回路数不同和由此而导致的机械尺寸及电源容量不同;
b) 警报输出或控制输出回路数不同和由此而导致的机械尺寸及电源容量不同;
c) 面板的布局设计不同;
d) 报警回路数不同而导致的软件不同;
e) 安装方式不同;
f) 其它不致于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微小差别。
3.1.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仅允许存在以下差别:
a) 分型产品不具备地址编码电路;
b) 分型产品具有防水、防霉性能;
c) 其它不致于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微小差别。
4 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4.1申请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产品认证企业的生产及检验的环境和设备,最低应满足下表规定的要求:
序号
设 备 名 称
技 术 要 求
1
标准烟箱
应满足GB4715-2005 附录A的规定,可进行标准规定的一致性、重复性、电压波动等试验。
2
风速计
测量范围0~10m/s,精度0.01m/s。
3
碰撞试验设备
应满足GB4715-2005附录E的规定
4
低温试验箱
应满足GB4715-2005 4.9.4条规定。
5
湿热试验箱
应满足GB4715-2005 4.10.4条规定。
6
电压波动试验装置
供电电源为直流恒压的探测器:按制造商规定的供电参数上、下限值(如未规定,则上、下限参数分别为额定参数110%和85%)调压的装置;供电电源为脉动电压的探测器:长度为1000米,截面积为1.0mm2的铜质双绞导线(或制造商提供的条件)。
7
电路板在线测试设备
应满足企业对电路板过程检验的规定。
8
生产车间、老化运行室、检测室
提供适宜的环境,满足生产要求。
4.2申请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产品认证企业的生产及检验的环境和设备,最低应满足下表规定的要求:
序号
设 备 名 称
技 术 要 求
1
标准温箱
应满足GB4716-2005 附录A的规定,可进行标准规定的响应时间、电源参数波动和高温响应等试验。
2
风速计
测量范围0~1m/s,精度0.1m/s。
3
电源参数波动试验装置
供电电源为直流恒压的探测器:按制造商规定的供电参数上、下限值(如未规定,则上、下限参数分别为额定参数110%和85%)调压的装置;供电电源为脉动电压的探测器:长度为1000米,截面积为1.0mm2的铜质双绞导线(或制造商提供的条件)。
4
碰撞试验装置
应满足GB4716-2005 4.15.4条规定。
5
低温试验箱
应满足GB4716-2005 4.9.4条规定。
6
S型探测器附加试验装置
根据生产产品种类选择,应满足GB4716-2005 4.23条规定
7
R型探测器附加试验装置
根据生产产品种类选择,应满足GB4716-2005 4.24条规定
8
电路板在线测试设备
应满足企业对电路板过程检验的规定。
9
生产车间、老化运行室、检测室
提供适宜的环境,满足生产要求。
4.3申请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认证企业的生产及检验的环境和设备,最低应满足下表规定的要求:
序号
设 备 名 称
技 术 要 求
1
绝缘电阻测试设备
应满足GB4717-2005 6.12.4条规定。
2
泄漏电流试验设备
应满足GB4717-2005 6.13.4条规定。
3
电路板在线测试设备
应满足企业对电路板过程检验的规定。
4
生产车间、老化运行室、检测室
提供适宜的环境,满足生产要求。
4.4申请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认证企业的生产及检验的环境和设备,最低应满足下表规定。
序号
设 备 名 称
技 术 要 求
1
基本性能试验设备
应满足GB16806-2006对基本性能试验的规定。
2
绝缘电阻测试设备
应满足GB16806-2006 5.13.4条规定。
3
泄漏电流试验设备
根据生产产品种类选择,应满足GB16806-2006 5.14.4条规定。
4
电气强度试验设备
根据生产产品种类选择,应满足GB16806-2006 5.15.4条规定
5
电路板在线测试设备
应满足企业对电路板过程检验的规定。
6
生产车间、老化运行室、检测室
提供适宜的环境,满足生产要求。
4.5 申请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产品认证企业的生产及检验的环境和设备,最低应满足下表规定的要求:
序号
设 备 名 称
技 术 要 求
1
动作性能试验设备
应满足GB19880-2005附录A的规定。
2
电压波动试验装置
供电电源为直流恒压的探测器:按制造商规定的供电参数上、下限值(如未规定,则上、下限参数分别为额定参数110%和85%)调压的装置;供电电源为脉动电压的探测器:长度为1000米,截面积为1.0mm2的铜质双绞导线(或制造商提供的条件)。
3
高温试验箱
应满足GB19880-2005 4.7.4条要求。
4
碰撞试验装置
应满足GB19880-2005 4.14.4条要求。
5
生产车间、老化运行室、检测室
提供适宜的环境,配备相应的设备, 满足生产、检验的要求。
4.6 申请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产品认证企业的生产及检验的环境和设备,最低应满足下表规定的要求:
序号
设 备 名 称
技 术 要 求
1
标准烟箱
应满足GB20517-2006的规定,可进行标准规定的一致性、重复性等试验。
2
风速计
测量范围0~10m/s,精度0.01m/s。
3
声压级测量试验设备
应满足GB20517-2006 5.6.4条的规定
4
绝缘电阻测量试验设备
非内部电池供电的报警器产品,应满足GB20517-2006 5.22.4条规定。
5
耐压试验设备
非内部电池供电的报警器产品,应满足GB20517-2006 5.23.4条规定。
6
湿热试验箱
应满足GB20517-2006 5.18.4条规定。
7
电路板在线测试设备
应满足企业对电路板过程检验的规定。
8
生产车间、老化运行室、检测室
提供适宜的环境,满足生产要求。
5 检验项目
5.1 全性能委托检验
全性能委托检验应进行其相应的产品标准规定的全部试验项目的检验,分型产品的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根据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的差别确定。
5.2 认证发证检验
5.2.1主型产品检验项目
5.2.1.1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主型产品认证发证检验项目为GB4715-2005《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规定的除恒定湿热(耐久)试验、腐蚀试验外的全部检验项目。
5.2.1.2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主型产品认证发证检验项目为GB4716-2005《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规定的除高温(耐久)试验、恒定湿热(耐久)试验、SO2腐蚀(耐久)试验外的全部检验项目。
5.2.1.3火灾报警控制器主型产品认证发证检验项目为GB4717-2005《火灾报警控制器》规定的除恒定湿热(耐久)试验外的全部检验项目。
5.2.1.4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5.2.1.4.1 消防联动控制器认证发证检验项目为GB16806-20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规定的除恒定湿热(耐久)试验以外的全部试验项目。
5.2.1.4.2气体灭火控制器认证发证检验项目为GB16806-20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规定的除振动(正弦)(运行)试验以外的全部试验项目。
5.2.1.4.3消防电气控制装置认证发证检验项目为GB16806-20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规定的除振动(正弦)(耐久)试验以外的全部试验项目。
5.2.1.4.4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认证发证检验项目为GB16806-20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规定的除恒定湿热(运行)试验以外的全部试验项目。
5.2.1.4.5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认证发证检验项目为GB16806-20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规定的除振动(正弦)(运行)试验以外的全部试验项目。
5.2.1.4.6消防电话认证发证检验项目为GB16806-20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规定的除恒定湿热(耐久)试验、振动(正弦)(运行)试验、振动(正弦)(耐久)试验以外的全部试验项目。
5.2.1.4.7火灾报警传输设备认证发证检验项目为GB16806-20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规定的除振动(正弦)(运行)试验以外的全部试验项目。
5.2.1.4.8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认证发证检验项目为GB16806-20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规定的除恒振动(正弦)(运行)试验以外的全部试验项目。
5.2.1.4.9模块认证发证检验项目为GB16806-20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规定的除恒定湿热(耐久)试验以外的全部试验项目。
5.2.1.4.10消防电动装置认证发证检验项目为GB16806-20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规定的除恒定湿热(耐久)试验以外的全部试验项目。
5.2.1.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主型产品认证发证检验项目为GB19880-200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除高温(耐久)试验、恒定湿热(耐久)试验、SO2腐蚀(耐久)试验外的全部检验项目。
5.2.1.6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主型产品认证发证检验项目为GB20517-2006《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规定的除通电试验、腐蚀试验外的全部检验项目。
5.2 2分型产品检验项目
分型产品认证发证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根据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的差别确定。
6样品
6.1全性能委托检验样品数量
6.1.1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样品数量为每种型号样品20只。
6.1.2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样品数量,可复位探测器为每种型号样品15只,不可复位式探测器68只。
6.1.3 火灾报警控制器样品数量,主型产品2台(集中区域兼容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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