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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信联发〔2011〕002号桃信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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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桃信联发〔2011〕002号 关于印发《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信用社(分社)、机关各部室: 为规范全县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促进业务健康发展,县联社根据银监会、省联社、省联社益阳办事处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了《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并贯彻落实。县联社就本办法学习活动的开展特作如下要求: 一、各信用社、机关各部室必须在2011年1月5日前完成全体员工的集中学习,要求信用社主任、部室负责人进行主讲。要求全体员工特别是信用社班子成员、信贷员、信贷内勤人员、会计(分社会计)迅速掌握本办法,并贯彻到工作之中。 二、在学习和实践过程中如存在疑问、发现存在问题或有好的建议,请及时反馈县联社信贷管理部。 三、县联社将就本办法的学习掌握情况进行全员的闭卷测试。 附件:《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一月一日 主题词: 贷款管理 暂行办法   通知               抄  报:省联社益阳办事处 银监会益阳监管分局                  内部发送:联社领导  各部室          校  对:陈素萍      联系电话:8882942  (共印80份) 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公室      2011年1月1日印发 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1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第2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会令2009第71号)、《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以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全县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贷款系指个人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个人贷款是指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信用社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的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信用社为满足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基于新建、扩建、开发、购买、技术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和更新项目等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而产生的资金需求,以其未来综合效益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 信用社应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核心要义原则执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其基本操作流程为: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 第五条 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信用社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信用社应加强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必须执行贷款面谈、合同面签制度。 第六条 信用社办理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七条 信用社贷款投向要立足为“三农”服务,即为农户、农业和本社区农村经济服务,全力支持“三农”发展。要立足宗旨,端正方向,加大力度,突出重点。一是积极推广和发放小额农户信用贷款,结合本地实际,适时调整贷款期限、额度,规范操作,尽力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巩固农村基本信贷市场。二是要根据县域经济的特点,大力支持特色农业种植和畜牧业养殖,确保“高、新、特”农业贷款优先增长。三是要拓宽服务领域,在确保“三农”贷款的前提下,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大力扶持经营状况好,信誉度高的大“三农”民营经济发展。 第八条 贷款管理实行联社主任负责、分级审批、审贷分离、审放分离的制度。 第九条 贷款发放实行权限管理,县联社对有权部门和信用社实行授权和授信管理的办法。 第二章 借款条件 第十条 申请个人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辖区内居民。 (二)具有固定住所、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合法经营场所。 (三)遵纪守法,信用记录良好(查询人行征信系统记录),无到期未还贷款本息。 (四)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申请项目自有资金达到40%以上。 (五)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六)在贷款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抵押和担保。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辖区内企(事)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在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 (三)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在金融部门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重大不良记录,经营层管理人员(含控股股东)信用状况良好,无其他重大不良记录。 (四)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等,以及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六)已在本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结算帐户。 (七)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申请项目自有资金达到40%以上。 (八)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担保。 (九)贷款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辖区内企(事)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二)在贷款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在金融部门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重大不良记录。 (四)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五)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六)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抵押和担保。 (八)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九)贷款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社信贷政策。 (二)涉及国家产业、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的,符合其要求。 (三)需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完善相关手续 (四)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有资本金比例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贷款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金额、方式、期限、利率 第十四条 个人贷款金额应根据贷款品种结合借款人资金实际需求、收入支出、资产负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应控制在借款人综合授信额度内。 第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金额应根据借款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情况,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贷款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金额应根据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需求、资本金比例要求,结合借款人现有融资水平、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同业占比等因素合理确定,严格控制。 第十七条 除单户贷款金额3万元(含)以下的小额农户信用贷款以及向本社入股社员发放入股额度以内的信用贷款外,其他贷款均必须设定担保。 第十八条 3万元(不含)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都必须办理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或抵押、质押担保手续。保证担保(连带责任保证)的要求如下: (一)由辖区内具有经济实力且无不良信用记录,并在本系统内其他分支机构无贷款记录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担保人的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 (二)经联社审核同意实行联保的贷款。 (三)担保人的条件必须优于借款人。 第十九条 20万元(不含)以上的贷款原则上必须由借款人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并依法办理登记。确属特殊优质客户,在联社调查的基础上,经联社有权审批人审核同意后,可以实行联保。 (一)借款人以房产设定抵押的,拟抵押的房产必须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为:出让),且办理了房产证,房产共有人(年满18周岁(含)以上共有人)出具同意抵押承诺,方可受理其抵押申请。并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部门出具评估报告(一式四份,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登记部门各执一份),并持地产证、房产证一并到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办理他项权利证书,此外信用社不受理其他房产抵押。房屋抵押值按现行评估价格由有权审批人合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评估值的70%。 (二)借款人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须提供地产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批文,以及地产共有人(年满18周岁(含)以上共有人)出具同意抵押承诺,方可受理其抵押申请。并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部门出具评估报告(一式四份,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登记部门各执一份),并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办理他项权利证书,此外信用社不受理其他土地使用权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值按现行评估价格由有权审批人合理确定,但抵押率最高不超过70%。 (三)借款人以机械设备做抵押的,借款人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或法人代表。办理抵押时,必须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部门出具评估报告(一式三份,贷款人、借款人、登记部门各执一份),并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办理他项权利证书。此外信用社不受理其他借款人的机械设备抵押。以机械设备作抵押,按该机械设备原始购进价格减折旧后价格的30%(机械设备年折旧率为10%)办理抵押,凡县联社认定难以处置变现的机械设备不能进行抵押。 (四)借款人以船舶、车辆进行抵押的,船舶、车辆必须办理了保险,并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部门出具评估报告(一式三份,贷款人、借款人、登记部门各执一份),并到县级以上运输工具的登记和发证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办理他项权利证书。以船舶、车辆进行抵押的,其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按其原始购进价格减折旧后价格的70%(年折旧率为20%)。凡县联社认定难以处置变现的船舶、车辆不能进行抵押。 (五)借款人以林权(包括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抵押的,须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部门出具评估报告(一式三份,贷款人、借款人、登记部门各执一份),并到县级以上林业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办理他项权利证书。以林权进行抵押的,其抵押率由有权审批人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50%。 (六)信用社只能办理本网点的存单、存折质押贷款,且质押率严格控制在存单、存折面值金额内。 第二十条 所有新放贷款,在借款人自愿签定认购书的前提下,应及时办理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一条 个人贷款期限应根据贷款品种结合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经营稳定性、生产经营周期、以及信用社信贷计划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本年度跨年度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信贷净增计划的50%,且跨年度贷款必须经各级有权人审批。 第二十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临时贷款、短期贷款和中期贷款三类。信用社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选择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种类,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 (一)临时贷款是指信用社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在三个月(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一次性进货的临时性资金需要和弥补其它支付性资金不足。 (二)短期贷款是指信用社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为三个月(不含)至一年(含)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求。 (三)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信用社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为一(不含)至三年(含)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性的周转占用和铺底流动资金贷款。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经营稳定性,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固定资产建设期(含购置安装期)加上10年。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担保人为入股社员的,必须将入股股金证交由信用社入库保管,并签署“股金权证委托保管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 贷款利率、印花税 (一)贷款执行利率按联社贷款利率文件规定执行。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则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利息。 (二)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按贷款利率的50%计收罚息。除贷款额度在1万元以下的可实行按季结息或利随本清外,1万元以上(含)的贷款原则上均实行按月结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合同另有约定的可实行按季结息(每季末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按约结息的,逾期结欠利息可按合同利率标准计收复利。 (三)入股社员新放贷款实行利率优惠政策。 入股社员贷款利率的核定应根据借款人入股金额、享受优惠的利率标准和贷款额度、不享受优惠的利率标准和贷款额度计算确定执行利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1、入股社员贷款执行利率=【股本金额×3×期限执行优惠利率+(贷款额-股本金额×3)×期限执行利率】÷贷款额。 2、浮动比=(贷款执行利率-期限基准利率)÷期限基准利率。 3、入股社员入股前原借贷款以原合同利率为准。 (四)以本社存单质押或贷款额度50万元以上(不含)的黄金客户根据《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差别利率试行办法》桃信联发[2009]34号文件规定,经客户申请、信用社签署意见报县联社贷审会审批后可实行差别利率。 (五)贷款印花税按万分之零点五收取,不足一元的按一元收取。收取的印花税由信用社主任会计单独建立台账,并实行按月上划联社财务管理部入账(上划日与报表日同步),联社将根据报表借方发生额进行核算。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第二十六条 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以向所在地信用社申请贷款。受理机构应向借款申请人提供相应咨询服务,并对其资格和贷款用途进行初审。 第二十七条 贷款受理。受理机构对初审合格的借款人,要求其提供贷款申请的相关材料,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完整、有效。 第二十八条 个人贷款申请人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借款申请; (二)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主要指户口本,对5万元(含)以下农户贷款必须提起户口本复印件)和婚姻状况证明; (三)资产和有效收入证明; (四)借款用途证明(包括有关交易合同、协议); (五)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有权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租赁或承包经营的另需提供租赁或承包合同; (六)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或保证担保人相关资料;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人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及其最新年检证明。借款人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借款人为事业法人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核发的事业法人资格证书;借款人为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成立的有关文件;借款人从事需批准经营的特殊行业的,还须同时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特殊经营许可证。 2、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新年检证明。 3、税务登记证及最新年检证明。 4、验资报告。 5、近三年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6、公司章程。 7、贷款卡及最新年检证明。 8、预留印鉴卡及开户证明。 9、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以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 10、借款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和《借款申请书》。 11、借款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申请贷款业务或同意担保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12、有关交易合同、协议。 13、营运计划及现金流量预测。 14、本年度及最近月份的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15、其它有关资料。 (二)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属担保贷款的,担保单位除按第(一)项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2、抵(质)押物品清单和抵(质)押物的合法权属证明。 3、其它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固定资金贷款申请人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借款申请 (二)借款人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开户许可证、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对需年检的,还应有最新年检证明。 (三)借款人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月度财务报表。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依据实际经营期限提供财务报表。 贷款项目同时由借款人股东出资或承担还款责任的,股东应按上述要求提供财务资料。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国家有权部门对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国家有权部门对项目在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批文或核准文件。 (七)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证明资料。 (八)贷款卡及最新年检证明。 (九)涉及担保的,还应提供贷款担保相关材料。 (十)贷款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尚未向国家有权部门履行完毕相关手续的,可暂不提供上述第(五)、(六)项规定的文件,但应提供相关办理进展情况并在放款核准前提供相应文件。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如不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有权部门审批核准或资本金要求,不提供上述第(四)至(七)项资料。 第三十一条 贷款调查。 (一)贷款调查包括贷款评级授信调查和贷款用信调查。 (二)贷款社、县联社(超评级授信、用信权限的贷款)应安排至少两名或两名以上客户经理(联社调查人员)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相关情况进行现场与非现场的尽职调查,即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信用社客户经理在现场尽职调查过程中应首先确定借款人和担保人(法人代表)真实身份,并就调查内容当面询问借款人和担保人,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委托第三人代理,认真进行《借款人面谈调查记录》和《担保人面谈调查记录》,撰写调查报告,对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15万元以下(含)的贷款评级授信、用信申请,信用社副主任(主管业务副主任)必须参加调查;15万元(不含)以上的贷款评级授信、用信申请,信用社主任必须参加调查;对超信用社审批权限的评级授信和用信,信用社主任应根据本社调查情况向县联社业务发展部申报进行调查。 (四)对信用社上报的超信用社审批小组审批权限的贷款评级授信、用信调查的规定: 1、属信贷管理部审批权限的贷款,由县联社业务发展部组织调查,信贷管理部和资产保全部人员可协助进行调查; 2、属联社主管信贷业务副主任审批权限的贷款,由县联社主任或授权分管副主任组织业务发展部调查,信贷管理部和资产保全部人员可协助调查; 3、属联社主任、联社贷审会审批权限的贷款,由县联社主任组织分管副主任和业务发展部进行调查,信贷管理部、资产保全部可协助调查。 第三十二条 个人贷款调查。 调查人员应主要就以下内容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信用记录情况; (二)借款人家庭关联人员信用记录情况; (三)借款人收入情况; (四)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 (五)借款人还款意愿、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六)借款人经营环境、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状况、行业政策和市场情况; (七)抵(质)押物权属、价值及变现能力,保证人资格、保证能力和保证意愿(含以上(一)、(二)、(三)(五)、(六)项所概括内容); (八)信用社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九)借款人、担保人家庭主要成员必须参加与调查人员的面谈调查。 第三十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调查。 流动资金贷款尽职调查的操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调查计划并确定调查内容; (二)做好沟通,与借款人的相关管理人员进行面谈并进行相关记录; (三)实地察看借款人的经营场所、生产情况、设施状况,调查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 (四)通过相关部门、信息媒体、关联方、交易对手等调查借款人的有关情况; (五)在调查的基础上撰写尽职调查报告及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等,对信贷业务进行风险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借款人是否出具书面文件承诺其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二)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调查应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领导者素质及经营管理能力、法人代表及股东的资信状况等。 (三)借款人的经营情况。经营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企业发展前景等; (四)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财务状况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近三年来的经营情况,借款人现有的资产、负债、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并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情况。 (五)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信用状况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偿还债务的历史记录,有无不良信用现象;借款人以往合同执行情况、履约率情况、有无违约记录。 (六)借款人关联方情况。关联方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关联方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形式,关联方与借款人之间的往来情况。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申请贷款的,应调查集团整体经营及财务状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还款来源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担保情况。担保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房地产开发)贷款调查。 调查人员应主要就以下内容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外还应着重进行项目评估: (一)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二)借款人及其股东等相关关系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领导者素质、治理结构、经营范围、资产结构、经营管理水平、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核算及资金情况、融资情况、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等。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对投资建设项目应重点调查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条件和可行性、建设性进展情况和项目核准(或审批、备案)、土地审批、环境评价等行政审批情况,以及项目资本金、项目债务资金的来源渠道和方式、项目未来现金流等情况。对购买固定资产的,应关注借款人拟购设备、工具、器具等资产的范围、资金来源、交易安排、相关安装工程概况、实际需求与资产用途是否匹配等情况。 (四)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拟实施的经营、融资计划和重大投资计划,未来预期现金流情况。 (五)对涉及担保的,还应按照担保管理的有关要求对担保人、抵(质)押物(权)等进行调查。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评价 (二)项目概况评估 (三)产品及市场分析 (四)投资估算与融资方案评估 (五)财务效益评估 (六)不确定性分析 (七)农村信用社相关效益与风险评估 (八)总评价 第五章 贷款审查与审批 第三十五条 贷款管理实行县联社主任负责制,信用社负责人对贷款的审查和审批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联社成立贷款审查、审批委员会,即贷款评级授信审查、审批委员会和贷款用信审查、审批委员会。 (一)评级授信审查、审批委员会成员由县联社主任、副主任以及业务、信贷、资保部门正副经理、稽核审计部经理组成,负责对超信用社评级授信权限的贷款进行评级授信审查和审批。 (二)贷款用信审查、审批委员会成员由县联社主任、副主任以及信贷管理部正副经理、资保、稽核审计部经理组成,负责对超信用社用信审批权限的贷款进行审查和审批。 (三)联社监事会派员参加联社贷款用信审查、审批会议,并就每笔贷款用信提出风险监督意见。 (四)联社理事长、联社主任对贷款评级授信、用信审查和审批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三十七条 信用社成立贷款审批小组,成员由信用社主任、副主任、分社主任、信贷客户经理、主任会计等人员组成(人数为奇数),负责授权范围内的贷款评级授信、用信的审查和审批。 第三十八条 实行审贷分离制,信用社要把贷款管理的调查、审查、审批、检查、综合岗有机结合,按贷款风险管理要求设置信贷岗位。 第三十九条 实行贷款岗位责任制。 把贷款管理的调查、审查、审批、检查、综合及发放、收回各环节的责任系数量化到岗位到人,对违规违章贷款按调查人、责任人追究经济的、行政的和赔偿损失责任。对存量贷款实行“新老划段”管理,对接收管理的存量贷款和新增贷款实行责任终身制,产生不良或损失的,按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顺序相应承担清收或赔偿等有关责任。对违法贷款造成损失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实行贷款专管制度。 对大额贷款和重点企业贷款(单户金额300万元(不含)以上)要有信贷员或信贷组进行专门管理。参与经营业主和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对信用社贷款全权负责。 第四十一条 实行信贷客户经理等级管理制度。 所有信贷客户经理都应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原则上男性年龄在56周岁(含)以下,女性年龄在46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通过考试、考核,取得贷款管理岗位任职资格,在此基础上实行等级管理,对不同等级的信贷客户经理授予不同的贷款权限,给予不同的报酬。 第四十二条 实行信贷管理人员离职、离岗审计制度。 贷款管理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要对其在任职期间和权限内所发放的贷款风险情况进行审计,准确界定贷款风险,正确认定其任期内工作业绩,严格区分工作责任。并在稽核部门监督下,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个人贷款审查。 审查人员除须对照贷款办理条件进行审查外,还需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调查内容审查。主要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 (二)基本要素审查。借款人和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和内部资料是否真实完善; (三)主体资格审查。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效收入证明是否真实合理;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四)信贷政策审查。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期限、利率、方式等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定价是否合理,是否综合考虑了业务风险与综合收益情况;是否符合监管限制性比例规定。 (五)信贷风险审查。审核借款人职业背景、收入来源的稳定性以及家庭资产负债状况;还款来源;担保物价值、变现能力、租赁情况;保证人的保证能力、保证意愿。对于个人生产经营信贷业务,还应重点分析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行业政策和市场情况。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审查。 审查人员除须对照贷款办理条件进行审查外,还需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基本要素的审查。借款人、担保人(物)及具体贷款业务有关资料是否齐备;贷款调查资料、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等。 (二)主体资格的审查。借款人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是否履行了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授权程序;借款人股东的实力及注册资金到位情况;借款人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等。 (三)适用政策规定的审查。贷款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行业政策、土地、环保和节能政策以及国家货币信贷政策等规定;是否符合监管限制性比例规定等。 (四)信贷风险的审查。审查测定的借款人信用等级、授信额度、营运资金需求;分析揭示借款人的交易风险、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贷款风险等,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等。 (五)担保审查。分析保证人的保证资格、保证能力及意愿。采用抵(质)押担保的,分析抵(质)押担保的合法有效性,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等。 (六)审查结论。在全面论证贷款风险、收益的基础上,提出贷款审查结论。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查。 除对办理条件进行审查外,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分析评价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依法合规性、必要性、经济合理性、财务及技术可行性等情况,分析项目产品市场供求、竞争力及发展趋势,审慎判断项目投资风险。 (二)审查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分析投资所需资金构成的合理性与落实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可靠性,判断借款人资金缺口。涉及债务资金的,应关注其来源渠道、方式、构成及实际到位情况。 (三)分析借款人整体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结合考虑因固定资产投资而增加的设计能力和工程效益。考察借款人在拟定融资条件下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财务生存能力,分析可用于偿还债务的借款人整体(包括拟投资项目)未来净现金流,审慎评价还款来源的保障程度。对不直接产生经营收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主要考察借款人财务生存能力。 (四)对涉及担保的,应按照贷款担保管理相关要求对抵(质)押物(权)进行审查。 (五)综合判定贷款金额、期限、还款计划等融资方案安排的合理性、可行性。 审查审批固定资产贷款还应特别注重以下事项: (一)应尽可能根据业务实际风险状况,要求借款人或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投保相应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应尽可能由信用社代理。对所投保商业保险,贷款社应做为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按贷款比例设定赔偿请求权等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偿或给付赔偿金的权益。 (二)应明确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起付金额标准,并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设定贷款宽限期、关键财务指标控制线等管理要求。 (三)应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项目收入状况、项目周期的季节性差异因素等情形判断是否需要设立还款准备金账户。对需设立还款准备金账户的,应对账户余额下限或借款人可用于偿债的资金流入比例等提出管理要求。必要时应与借款签订账户监管协议。 (四)应将以下要求作为放款前提条件: 1、项目已按国家规定履行各项必备程序,并取得相应许可文件。 2、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 3、项目实际建设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贷款项目不涉及国家有权部门批准或资本金要求的,不执行1、2项要求。 (五)所有固定资产贷款都须上报省联社咨询。 (六)固定资产项目贷款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追加。因项目概算调整确需追加的,应由借款人重新提出借款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十六条 抵(质)押贷款审查时,应审查借款人抵(质)押物权属证件原件,确认抵(质)押物的真实性,并依据市场行情初步估算抵(质)押物价值,在贷款未获有权审批人(部门)审批前,不得要求客户对抵(质)押物进行评估及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员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提出信贷风险评价及防范措施。 第四十七条 审查人员对提交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信贷业务,可要求客户经理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政策或违反法律法规、行业管理制度的,经负责人批准后,可终止信贷业务办理程序,将有关材料退回,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四十八条 对未获批准的贷款申请,信用社应及时告知借款人。 第四十九条 贷款审批严格按贷款权限审批。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一)贷款评级授信、用信权限:严格按县联社审批权限相关文件执行。 (二)对10万元(不含)以上股金额面值金额内的贷款和存单、存折质押物面值金额内的贷款必须报备县联社信贷管理部。 (三)对40万元(不含)以上至100万元(含)以下的评级授信、用信审批(含单户累计贷款额),县联社信贷管理部必须建立台账,并按月造表报备联社理事长查阅。 (四)对100万元(不含)以上的贷款评级授信、用信(含单户累计贷款额),县联社信贷管理部必须建立台账,并报经联社理事长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各级有权审批人员均不得在30天内对同一借款人审批发放两笔(含两笔)以上贷款。对在规定时间外向同一借款人发放两笔(含两笔)以上,合计金额超过其审批权限的,必须按县联社相关文件所确定的“用信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五十一条 对所有“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即“信用担保贷款”和“联保贷款”各级有权审批人员(特别是信用社负责人)必须对担保人的资格、保证能力和保证意愿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核、审批。 第五十二条 信用社在完善报批资料的前提下,报送县联社审批的贷款,县联社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六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五十三条 信用社发放贷款必须在联社授权、授信权限内和贷款规模内严格控制,联社对信用社将根据信贷资产质量和贷款管理水平,区别不同类型的信用社,适时进行核增或核减权限和规模。 第五十四条 严禁超所属行政区域发放异地贷款。 (一)贷款发放区域的界定:除浮邱山信用社为现桃花江镇和浮邱山乡所辖行政区域外,其他信用社均为现所辖行政区域。 (二)可发放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跨区贷款(其前提必须户籍在本县域内,且有足够的资产进行抵押): 1、 借款人户籍在信用社所辖区域内但经营地不在信用社现属行政区域内。 2、 借款人户籍不在信用社现属行政区域内但经营地在信用社所辖区域内(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明)。 3、 经县联社批准同意的本县域范围内的其他跨区贷款。 (三)在信用社入股,但户籍、经营地均不在信用社现属行政区域内的贷款申请,信用社应与其协商将其股金转入户籍或经 营地信用社进行贷款申请。对跨县域的入股社员申请贷款,一律禁止。 (四)入股社员办理贷款发放时,其所持股金证必须交由贷款社签定《股金权证委托保管承诺书》(一式两份,贷款社、借款人各执一份)入库保管。 第五十五条 贷款社必须与借款人当面签定省联社(信贷管理系统设置)统一制式的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与担保人当面签定担保合同(抵押、质押、连带责任、联保)。 (一)合同中要明确贷款审批设定的前提条件和管理要求,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防止合同对重要条款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二) 合同中争议解决的方式均选择“仲裁”, 仲裁机构选择填写“益阳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选择填写“益阳市”。 第五十六条 按照不同担保方式,信用社应与借款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共同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有效的抵押、质押权登记或止付、背书、公证等手续。 第五十七条 信用社应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审核。信用社权限内发放的贷款由信用社的主任会计负责,超过信用社贷款审批权限的贷款由县联社资产保全部负责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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