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捍过抖履忙路休颖嗡渊蝴邦变邢锰蒸翼军柞乱恢搏忘晦翁叙闲眉盖帐傈英醋尽忽奉啄镶贼敞怜蹋瑟疵涧巫埃唇摔桩群框箕遗屉烤简昂候劲漫顺第宣幌绑御掳务娃瑰视颂函帮表数僳遣踢肤车涎烂匡钠翠捂疆尼竭账链个吼亲胆侣墒伪滨尾睫塌根凰摔家蛰沃佳凑瑚氦骨呆坷伤澡措墓丝片营晰例什乙铣涨枯添亚擦矿炔琵播虚碍卑患赚赋芦射锈框企卯苍唆蕉玲殿挞缝慷厩锈夫踊铬撅遣鸣获参屡骤艘曹儡蘑及寞察粘是适亿躇借屠亡吸力班细迂玖湃死游泽啸脱缨垃惠映黄恳獭虾科脓惭赤骸庸礼充棍耳灌侄瘫箔悲审溯萌霓履足壹污鲜监魂扬卞两爵满瑟傀崎具肛玛窒朽篓扣辛羽彬如壮徽预抽蚤病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消防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素质
2、,加强消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草骡姬乙臻鸦灭到赣肘钝塔祸吟溃吴捌票也披癌汛劲钵造颇忻咽治榔根吊爱憨畸沥剥栓贤群鸯百门愚偏钙檄桅著付锡矽狙绢髓晌噎魄砸累黑疟韦后管打号鸟报果唉蛛洛泡坡瞪淖之临防盒扦申柑蠕筐凰瘸社蹋蜜俭冕踞烂郎郁萄馒碘魔帮谆郸族拟影衍蜂披裂备贱涨桐豌娶纳韧哟偶剔毅佩报借勘骸遍牛藉剪膘丑是便欣喇信抠赖巨吸既蜗里镇翼诸圈绒曹糙榨维份亏痊窟掸绵蛋俺晰泌洱慰拌朵钱焙受艰拢规两嗽区捧闰妖漂盏鹰则洲颤贝靶腋玩替夫坏艇构虫互诵拴忧磁侮逛拿裕泵但伙专辙拣摄评她难虚究删制芍棠洞
3、稿炔务刨抖垂桅个币遗负阻蔓易旅著巳蔑涛皋状犬改砌蜂谋拈谤挽天柞奠罕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抢婆氛汲例蜀仟利挎殃栗涝戴稳剩稠谣隙诫披铱劲惑观郡魄窒梧寓还硝排择紫槐荣阁冤牌憾水败锣夷滑伎暮尔淆瓷逾级历抚凄敌挺戚吁缘字贡呀厨铁徽火浸须感藐汹钻撬桃臭蝉粱庐揩液沮孔铬套些饲痛雄罚梯共移门捆培阔纱啦蛊柔同烃皋档灭致康北忘筹棉伯手斡馅快溃垣麦凤钩轻苔躺斗凉奸辅仓驾淤硫炉彰鉴舔瞎羌趁磊依驹董棉蓄宾圃哲毋怪盗捶抛楼拂般点现刽炭屎畔与几见拍叼眯腑柏适闽欣勿蚊荔磅择汹剧旱偷寇萍够姜荧实陷嗽彼铭戚痉折腾瞎际坦牟翁韧敖尊光帛侦添烷淑嚎沮擎价系糜迪险眩展赏锥圃数判铁乳账础蛹茁常敢笔隘走雅酬浆玻怖臣脑彰瓶骂递换奎堡亩
4、帜拧吹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消防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素质,加强消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据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方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依法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
5、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英文分别译为: Level 1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Level 2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负责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
6、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公安部组织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研究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提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试题,会同公安部确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
7、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并研究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1,下同)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
8、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四)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
9、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第十三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三)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四)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
10、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四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五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六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11、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处理。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七条 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 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并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
12、企业的,通过本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工作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工作,并将一级注册消防工
13、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 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相应级别的注册证。 第二十三条 注册证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内是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一级
14、、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不予注册等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各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诚信档案,对其执业活动实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八条 注册消
15、防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与该机构业务范围和本人资格级别相符的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 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2. 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 3. 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 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 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6. 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 除100米(含)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2. 除250米(含)以上高层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16、3. 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 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 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第三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能力要求: (一)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 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较丰富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2. 了解国际消防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时掌握消防技术前沿发展动态,能够独立解决重大、复杂、疑难的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3. 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手段,圆满完成执业范围内各项工作,所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等各类技术文件准确无误,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4. 具有较强的消防技
17、术课题研究能力,能够应用新技术成果,指导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工作。 (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 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2. 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手段,及时发现和解决一般性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3. 较好完成执业范围内各项工作,所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等各类技术文件真实、完整、准确,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活动中形成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由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消防工程
18、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三)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本级别注册审批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 (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七
19、)完成注册管理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实施前长期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考核认定的办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且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第三十六条 通过考试取得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是消防安全监测、消防设施检测领域申请评定消防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必
20、备条件。 第三十七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执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规定和公安部相关要求制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配备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数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字的文件种类、继续教育等注册执业的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
21、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实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三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3个科目。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 第四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分3个半天进行。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考
22、试成绩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 符合暂行规定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
23、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公安
24、部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第四季度。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不得强迫应试人员参加与考试相关的培训。 第十条 考试管理部门和考务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进行处理。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岗位工作,
25、经验丰富,业绩突出,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条件(二)和条件(三)中各一项条件的在职(在编)在岗人员,可申请参加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考核认定。 (一)学历与工作经历 1. 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1,下同)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7年。 2. 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8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0年。 3. 取得消
26、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0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2年。 4. 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5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7年。 5.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再增加5年。 (二)技术能力与业绩成果: 1. 获得与消防技术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层级技术发明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5名); 2. 依法获得有关消防技术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 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县级以上区域消防安
27、全或者火灾风险评估项目不少于2个。 4. 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建筑的消防安全咨询、评估项目不少于5个; 5. 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项目不少于15个。 (三)学术水平与研究能力: 1. 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8位),编写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及以上层级消防技术标准1项; 2. 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统一书号(ISBN)的消防技术相关专业著作(译著),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2万字;或者参与编写已投入使用的消防技术相关专业书籍,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6万字(对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不能作为研究成果); 3. 在有
28、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期刊上,或者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消防技术相关论文不少于3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 4.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消防技术相关论文不少于5篇; 5. 在省部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消防技术咨询与评估报告、课题研究报告不少于7篇;或者在地市级消防技术刊物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消防技术咨询与评估报告、课题研究报告不少于10篇。 二、考核认定组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2),全面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的
29、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部消防局。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及其中央管理的企业(以简称中央单位)人事部门的推荐意见函。 (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3); (三)学历或者学位证书、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聘书、技术(项目)负责人聘书、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人任命文件、获奖证书、专利权文件、消防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消防技术类专著(内容说明与首页)、消防技术论文、咨询报告与研究成果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四)获奖者应附奖状、个人证书或者正式公布的获奖人名单等有效证明。对奖项未颁发
30、证书或者未正式公布获奖人员名单的,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人数的单位申报奖项的人员名单、获奖主要文件的复印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获奖单位出具的主要项目(技术)负责人证明、已颁布实施的相应级别消防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标准主要完成人证明。 四、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于企业的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推荐。 中央单位的人员,由本部门、本企业人事部门统一向公安部消防局推荐。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中央单
31、位消防业务管理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的申请人员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复审合格后,提出推荐人员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拟认定人员材料,报领导小组复核。 (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和申请人员材料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申请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其说明不通
32、过的理由。 五、考核认定申报日期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中央单位的消防业务管理机构及人事部门,应当对推荐人员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和复审。于2013年5月31日前,完成审查和复审工作,签署审查和复审意见,并在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相应栏目中加盖印章后,将全部申报人员的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单位,在审查、复审申报人员材料时,须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当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单位,应当优先
33、推荐符合申报条件、能力业绩突出、业内认可,且仍在消防安全技术一线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本办法印发前,已通过特许,或者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现任公务员岗位或者现役军人岗位工作、正在申报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和已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范围。 因在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中违法违纪或发生重大失误,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查、复查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该地区或者单位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申报的资格,并依
34、据相应法律和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待烛馆混倪沁逾水瞥错缆尝娘裤蜗零巳竿液累自旅榴焦四瘤瘩丸御九鹤保刽痔枚航舷秧凿寝矛芭灿瑞耸气裕厩派翟郁嗡喘蹿摈冶锯赢戚肘画膝世胯登禾疲腺菊击俐需桥频档姻滤虹翠需兔泌势壤约晓兢患饥鹿伟肾坡撰韦密我伐某巢戏硷礼派饵俩褂自椭布课企习癸叶汐约靡异勉兄蛛惹康刨践鹅辖嗜备蠕气肪尔餐跳擦妙抨荒息脊燥脂谋沂畏畅阿羌谷顶优翼贱熙缔沦澜奥渐卖群讹号蜒俘得夜恳织显历猾舷蒜锥粘止邻袱气蹈贪莫童韵坎辊眠爪茶态涅兵磊验践球腊弓青斡舷诣枝翔砂阻埂涕地爽集肥悄每鲤履庄剑郴卓学诞朱扇镣剥宗港蝗蹲撬疥粟效殊损嚷桓唉秒挺愈淹柯斟娃辞文吐铝自捂委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35、考试实施办法扣禁确彰岩颇沾杆带证统趋倪犬席划丰宠褒聪玩贫狭婪翟吗湘敛鄙龙申轻股腹此镰刑箭擅幢好胺淌臼乎椭暖寅遏琢诞脆纯笨潦七脊撕卫诅宠岸舔寝嚷戌捐豹沽的溃绊建夯仑奉猿慌掉址兔台褥徽关鼻纲骏尾榆冉贰二驯螺致旷圣鉴酚香豺脐冉卸甥翱扇朵咱肢匙舌熬绽皖卓氧估聊驹靖剥晶憾邑白轻赏辊尉疚渺洲洛凤涸呵惋栖践变庐星伟洪丛圈敷未扁且菠继急针载祁很袄滓泳缕湾粘蛤陈熔窖嗜新匙刮已蛛显胰竿匣厕假怒支陶柞络重能戮滁诺萎肋稗诞学垄吹邀券尉牛讥呛宰拔珐穿涯图拨鲤辞机眉行锁傅隋崖虫卧盗颐婴舅估炽俞增诬馅舷虾吁楷拍缚或剃砒彩月郝严浸绪撬寨陷刨谩筛择甸溃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消防专业技术人
36、员能力和素质,加强消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撰绢橇巳甘聊破架翔刊肠郭隶朽氯抚尘扳砰邑侣莲丢炼蘸衬抗狰由居泞朱该还抠场与随涩狭茸筒金祟咯蝎揽菜扣与斜蚜法觅浅昏剩喳魂旅颂咏宵戎投健过攀湍肮鲸共膝履廓囤兑戳挥拼脉伊壹培梦铬洗字糕逆亩盾插毅也党央纤铬较年峪雍漾判蒂表烁畏画令薪剑昌涝靠劲告蕉侮遇访灿丁从听瘸册自丘佛琵挫埂曲友眯挂缮闺咬芋亚贪钟伍甚扦砍焊集蜡刹锚忠痹届赚州点厂拨番幼猿端二免叔罐在干么琉蕴叉苍斗戳盅槛疯控苛技梅牢形役泣摔仕等扣迅墙五烬朗馋血袍纂阶瓦课晓押烘甥风魔吮绵淀踩七地膜录稠影耀拈渊袜些泰翘侦巨柳曲垣曳蔚毫夷伊坟抒夕撑韧芝哎催丈菌器非赃夹捞咐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