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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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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petroleum chemistry industry(发布稿)(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ICS 13.040.40 Z 60 华国国标华国国标中人民共和家准中人民共和家准GB 31571-20152015-04-16 发布 2015-07-01 实施环护境保部 国质监检 验 检总家量督疫局 发布 I 目 次 前 言.II1 适用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5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75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116 污染

2、物监测要求.177 实施与监督.22附录 A(资料性附录)有机化学品名录.23附录 B(资料性附录)产生含金属或氰化物废水的生产工艺及产品种类.28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石油化学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配套的动力锅炉执行 锅炉大气污染物

3、排放标准或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新建企业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其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关于发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石化工业 COD 标准值修改单的通知(环发1999285 号)、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国家针对石油化学工业发布有专项排

4、放标准的(如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应按适用对象执行专项排放标准的规定,不再执行本标准。本标准是石油化学工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5 年 4 月 3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5、。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石油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6、相关规定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

7、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 雷德法 GB/T 11889 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90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5 水质 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0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2 GB/T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

8、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4204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2 水质 吡啶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5501 空气质量 硝基苯类(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测定 锌还原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502 空气质量 苯胺类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503 水质 钒的测定 钽试剂(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

9、酮分光光度法 GB/T 15959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3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 3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 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10、 气相色谱法 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0 水质 三氯乙醛的

11、测定 吡啶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3 HJ/T 66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68 大气固定污染源 苯胺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T 72 水质 邻苯二甲酸二甲(二丁、二辛)脂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HJ/T 73 水质 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2、 HJ/T 74 水质 氯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 77.1 水质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83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32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 水质 硫化

13、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78 水质 多环芳烃的测定 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5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6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 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

14、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502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HJ 503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4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4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暂行)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

15、行)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592 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1 水质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J 620 水质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621 水质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16、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9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48 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液萃取/固相萃取气相色谱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

17、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3 水质 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HJ 676 水质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 HJ 686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 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5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

18、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697 水质 丙烯酰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00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15 水质 多氯联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16 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19、 第 39 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石油化学工业 petroleum chemistry industry 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参见附录 A)、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3.2 石油化学工业废水 petroleum chemistry industry wastewater 石油化学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包括工艺废水、污染雨水(与工艺废水混合处理)、生活污水、循环冷却水排污水、化学水制水排污水、蒸汽发生器排污水、余热锅炉排污水等。3.3 工艺废水 process wastewater 石油化学工业生产过程中与物料直接接触后

20、,从各生产设备排出的废水。3.4 污染雨水 polluted rainwater 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区域内地面径流的污染物浓度高于本标准规定的直接排放限值的雨水。3.5 废水集输系统 wastewater collection and transportation system 用于废水收集、储存、输送设施的总和,包括地漏、管道、沟、渠、连接井、集水池、罐等。3.6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企业或生产设施向环境排放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不包括热电站排水、直流冷却海水)。6 3.7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

21、atment system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3.8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9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10 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 organic characteristic wastewater pollutants 表 3 列出的废

22、水中的有机污染物。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根据生产过程使用或产生量大于等于 10 吨/年的原料、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品,对照表 3 确定企业排放废水中应控制的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3.1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3.12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3.13 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 organic

23、 characteristic air pollutants 表 6 列出的废气中的有机污染物。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根据生产过程使用或产生量大于等于 10 吨/年的原料、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品,对照表 6 确定企业排放废气中应控制的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3.14 挥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时,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 0.3 kPa;(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 0.3 kpa 的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 20%(重量比)。3.15 真实蒸气压 true vapor pr

24、essure 有机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根据 GB/T 8017 测定的雷德蒸气压换算得到。3.16 泄漏检测值 leakage detection value 7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泵、压缩机等)或管线组件(阀门、法兰等)泄漏点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计)。3.17 工艺加热炉 process heater 用燃料燃烧加热管内流动的液体或气体物料的设备。3.18 空气氧化反应器 air oxidation reactor 用空气,或空气和氧气(氯气、氨气)的组合作为氧源的反应器。3.19 序批操作 batch operatio

25、n 不连续的操作,原料被分批添加进一个化学生产过程单元内进行加工。在此操作中设备是间歇或间断的运行。原材料的添加和产品的导出不同时发生在一个序批操作。每个批操作后,到新一批操作之前设备通常是空置的。3.20 非正常工况 malfunction/upsets 生产设施生产工艺参数不是有计划地超过装置设计弹性变化的工况。3.21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3.22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

26、干气体为基准。3.23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3.24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石油化学工业建设项目。3.25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石油化学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现有企业 2017 年 7 月 1 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2 自 2015

27、年 7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8 表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1)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值 6.09.0 2 悬浮物 70 3 化学需氧量 60 100(2)4 五日生化需氧量 20 5 氨氮 8.0 6 总氮 40 7 总磷 1.0 8 总有机碳 20 30(2)9 石油类 5.0 20 10 硫化物 1.0 1.0 11 氟化物 10 20 12 挥发酚 0.5 0.5 13 总钒 1.0 1.0 14 总铜 0.5 0.5 15 总锌 2.0 2.0 16 总氰化物 0.5 0

28、.5 17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1.0 5.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8 苯并(a)芘 0.00003 19 总铅 1.0 20 总镉 0.1 21 总砷 0.5 22 总镍 1.0 23 总汞 0.05 24 烷基汞 不得检出 25 总铬 1.5 26 六价铬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 废水排放口 27 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 表3所列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浓度限值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注:(1)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废水进入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执行间接排放限值,未规定限值的污染物项目由企业与园区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

29、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2)丙烯腈-腈纶、己内酰胺、环氧氯丙烷、2,6-二叔丁基-4-甲基苯酚(BHT)、精对苯二甲酸(PTA)、间甲酚、环氧丙烷、萘系列和催化剂生产废水执行该限值。4.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 9 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表2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

30、)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1)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值 6.09.0 2 悬浮物 50 3 化学需氧量 5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10 5 氨氮 5.0 6 总氮 30 7 总磷 0.5 8 总有机碳 15 9 石油类 3.0 15 10 硫化物 0.5 1.0 11 氟化物 8.0 15 12 挥发酚 0.3 0.5 13 总钒 1.0 1.0 14 总铜 0.5 0.5 15 总锌 2.0 2.0 16 总氰化物 0.3 0.5 17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1.0 5.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8 苯并(a)芘 0.00003 19 总铅 1.0 20 总镉 0.1 2

31、1 总砷 0.5 22 总镍 1.0 23 总汞 0.05 24 烷基汞 不得检出 25 总铬 1.5 26 六价铬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 废水排放口 27 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 表3所列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浓度限值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注:(1)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废水进入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执行间接排放限值,未规定限值的污染物项目由企业与园区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4.4 企业应根据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从表 3 中筛选并上报需要控制的废水中

32、有机特征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浓度限值,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执行。10 表3 废水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 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1 一氯二溴甲烷 1 31 异丙苯 2 2 二氯一溴甲烷 0.6 32 多环芳烃 0.02 3 二氯甲烷 0.2 33 多氯联苯 0.0002 4 1,2-二氯乙烷 0.3 34 甲醛 1 5 三氯甲烷 0.3 35 乙醛(1)0.5 6 1,1,1-三氯乙烷 20 36 丙烯醛(1)1 7 五氯丙烷(1)0.3 37 戊二醛(1)0.7 8 三溴甲烷 1 38 三氯乙醛 0.1 9 环氧氯丙烷 0.02 39 双酚

33、A(1)0.1 10 氯乙烯 0.05 40-萘酚(1)1 11 1,1-二氯乙烯 0.3 41 2,4-二氯酚 0.6 12 1,2-二氯乙烯 0.5 42 2,4,6-三氯酚 0.6 13 三氯乙烯 0.3 43 苯甲醚(1)0.5 14 四氯乙烯 0.1 44 丙烯腈 2 15 氯丁二烯 0.02 45 丙烯酸(1)5 16 六氯丁二烯 0.006 46 二氯乙酸(1)0.5 17 二溴乙烯(1)0.0005 47 三氯乙酸(1)1 18 苯 0.1 48 环烷酸(1)10 19 甲苯 0.1 49 黄原酸丁酯(1)0.01 20 邻二甲苯 0.4 50 邻苯二甲酸二乙酯(1)3 21

34、间二甲苯 0.4 51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0.1 22 对二甲苯 0.4 52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0.1 23 乙苯 0.4 53 二(2-乙基己基)己二酸酯(1)4 24 苯乙烯 0.2 54 苯胺类 0.5 25 硝基苯类 2 55 丙烯酰胺 0.005 26 氯苯 0.2 56 水合肼(1)0.1 27 1,2-二氯苯 0.4 57 吡啶 2 28 1,4-二氯苯 0.4 58 四氯化碳 0.03 29 三氯苯 0.2 59 四乙基铅(1)0.001 30 四氯苯 0.2 60 二噁英类 0.3 ng-TEQ/L注:(1)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4.5 含有铅、镉、砷、镍、汞

35、、铬的废水(参见附录 B)应在产生污染物的车间或生产设施进行预处理并达到表 1 或表 2 的限值。4.6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生产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生产设施环保验收确定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生产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生产设施环保验收确定的水 11 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废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实基

36、总基=QYQ (1)式中: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总Q排水总量,m3;Y产品产量,t;基Q生产设施环保验收确定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实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若总Q与基QY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5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1.1 现有企业 2017 年 7 月 1 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表 4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5.1.2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4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4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37、有机废气排放口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工艺加热炉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含卤代烃有机废气(1)其他有机废气(1)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颗粒物 20 2 二氧化硫 100 3 氮氧化物 150 180(2)4 非甲烷总烃 120 去除效率95%去除效率95%5 氯化氢 30 6 氟化氢 5.0 7 溴化氢(3)5.0 8 氯气 5.0 9 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 表6所列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浓度限值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12 注:(1)有机废气中若含有颗粒物、二氧化硫或氮氧化物,执行工艺加热炉相应污染物控制要求。(2)炉膛温度850的工艺加热炉执行该限值。(3)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38、。5.1.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5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m3 有机废气排放口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工艺加热炉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含卤代烃有机废气(1)其他有机废气(1)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颗粒物 20 2 二氧化硫 50 3 氮氧化物 100 4 非甲

39、烷总烃 120 去除效率97%去除效率97%5 氯化氢 30 6 氟化氢 5.0 7 溴化氢(2)5.0 8 氯气 5.0 9 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 表6所列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浓度限值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注:(1)有机废气中若含有颗粒物、二氧化硫或氮氧化物,执行工艺加热炉相应污染物控制要求。(2)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5.1.4 企业应根据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从表 6 中筛选并上报需要控制的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浓度限值,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执行。表6 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

40、物项目 排放限值 1 正己烷 100 33 丙烯醛 3 2 环己烷(1)100 34 丙酮 100 3 氯甲烷(1)20 35 2-丁酮(1)100 4 二氯甲烷(1)100 36 异佛尔酮(1)50 5 三氯甲烷(1)50 37 酚类 20 6 四氯化碳(1)20 38 氯甲基甲醚(1)0.05 7 1,2-二氯乙烷(1)1 39 二氯甲基醚(1)0.05 13 8 1,2-二氯丙烷(1)100 40 氯乙酸(1)20 9 溴甲烷(1)20 41 丙烯酸(1)20 10 溴乙烷(1)1 42 邻苯二甲酸酐(1)10 11 1,3-丁二烯(1)1 43 马来酸酐(1)10 12 氯乙烯 1 4

41、4 乙酸乙烯酯(1)20 13 三氯乙烯(1)1 45 甲基丙烯酸甲酯(1)100 14 四氯乙烯(1)100 46 异氰酸甲酯(1)0.5 15 氯丙烯(1)20 47 甲苯二异氰酸酯(1)1 16 氯丁二烯(1)20 48 硫酸二甲酯(1)5 17 二氯乙炔(1)4 49 乙腈(1)50 18 环氧乙烷(1)0.5 50 丙烯腈 0.5 19 环氧丙烷(1)1 51 苯胺类 20 20 环氧氯丙烷(1)10 52 二甲基甲酰胺(1)50 21 苯 4 53 丙烯酰胺(1)0.5 22 甲苯 15 54 肼(联氨)(1)0.6 23 二甲苯 20 55 甲肼(1)0.8 24 乙苯 100

42、56 偏二甲肼(1)5 25 苯乙烯 50 57 吡啶(1)20 26 氯苯类 50 58 四氢呋喃(1)100 27 氯萘(1)5 59 光气 0.5 28 硝基苯类 16 60 氰化氢 1.9 29 甲醇 50 61 二硫化碳(1)20 30 乙二醇(1)50 62 苯并(a)芘 0.3 g/m3 31 甲醛 5 63 多氯联苯(1)0.1 ng-TEQ/m3 32 乙醛 50 64 二噁英类 0.1 ng-TEQ/m3 注:(1)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5.1.5 非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以实测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工艺加热炉的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换

43、算成基准含氧量为 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按公式(2)进行计算。实实基基=OO2121 (2)式中: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基O干烟气基准含氧量,%;实O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实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14 5.2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控制要求 5.2.1 新建企业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下列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控制要求。5.2.2 储存真实蒸气压76.6 kPa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5.2.3 储存真实蒸气压5.2 kPa 但2

44、7.6 kPa 的设计容积150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27.6 kPa 但76.6 kPa 的设计容积75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a)采用内浮顶罐;内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双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b)采用外浮顶罐;外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c)采用固定顶罐,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至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4、表5的规定。5.2.4 浮顶罐浮盘上的开口、缝隙密封设施,以及浮盘与罐壁之间的密封设施在工作状态应密闭。若检测到密封设施不能密闭

45、,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在 15 日内进行维修技术上不可行,则可以延迟维修,但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期。5.2.5 对浮盘的检查至少每 6 个月进行一次,每次检查应记录浮盘密封设施的状态,记录应保存 1 年以上。5.3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 5.3.1 新建企业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下列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5.3.2 挥发性有机物流经以下设备与管线组件时,应进行泄漏检测与控制:a)泵;b)压缩机;c)阀门;d)开口阀或开口管线;e)法兰及其他连接件;f)泄压设备;g)取样连接系统;h)其他密封设备。5.3.3

46、 泄漏检测周期 根据设备与管线组件的类型,采用不同的泄漏检测周期:a)泵、压缩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气体/蒸气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每3个 15 月检测一次。b)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它密封设备每6个月检测一次。c)对于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初次开工开始运转的设备和管线组件,应在开工后30日内对其进行第一次检测。d)挥发性有机液体流经的设备和管线组件每周应进行目视观察,检查其密封处是否出现滴液迹象。5.3.4 泄漏的认定 出现以下情况,则认定发生了泄漏:a)有机气体和挥发性有机液体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正气体),泄漏检测值大于等于 2000 mol/mo

47、l。b)其他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正气体),泄漏检测值大于等于500 mol/mol。5.3.5 泄漏修复 a)当检测到泄漏时,在可行条件下应尽快维修,一般不晚于发现泄漏后15日。b)首次(尝试)维修不应晚于检测到泄漏后5日。首次尝试维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描述的相关措施:拧紧密封螺母或压盖、在设计压力及温度下密封冲洗。c)若检测到泄漏后,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在15日内进行维修技术上不可行,则可以延迟维修,但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期。5.3.6 记录要求 泄漏检测应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应记录修复时间和确认已完成修复的时间

48、,记录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记录应保存 1 年以上。5.4 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5.4.1 新建企业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下列污染控制要求。5.4.2 废水预处理 含苯系物废水,含表 1、表 2 中所列金属废水,含氰化物废水,设备、管道检维修过程化学清洗废水应单独收集、储存并进行预处理。5.4.3 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设施 用于集输、储存和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废水设施应密闭,产生的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 4、表 5 的规定。5.4.4 挥发性有机液体传输、接驳与分装过程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栈

49、桥对铁路罐车、汽车罐车进行装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码头对船(驳)进行装载的设施,以及把挥发性有机液体分装到较小容器的分装设施,应密闭并设 16 置有机废气收集、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 4、表 5 的规定。装车、船应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油口距离罐底高度应小于 200 mm。底部装油结束并断开快接头时,油品滴洒量不应超过 10 mL,滴洒量取连续 3 次断开操作的平均值。5.4.5 有机废气收集、传输与处理 下列有机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 4、表 5 的规定:a)空气氧化(氧氯化、氨氧化)反应器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尾气

50、;b)序批式反应器原料装填过程、气相空间保护气置换过程、反应器升温过程和反应器清洗过程排出的废气;c)有机固体物料气体输送废气;d)用于含挥发性有机物容器真空保持的真空泵排气;e)非正常工况下,生产设备通过安全阀排出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f)生产装置、设备开停工过程不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废气。有机废气收集、传输设施的设置和操作条件应保证被收集的有机气体不通过收集、传输设施的开口向大气泄漏。5.4.6 火炬系统 a)采取措施回收排入火炬系统的气体和液体。b)在任何时候,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物质进入火炬都应能点燃并充分燃烧。c)应连续监测、记录引燃设施和火炬的工作状态(火炬气流量、火炬头温度、火种气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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