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pdf

上传人:Fis****915 文档编号:358416 上传时间:2023-09-03 格式:PDF 页数:20 大小:281.5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pdf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pdf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pdf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pdf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pdf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petroleum refining industry(发布稿)(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ICS 13.040.40 Z 60 华国国标华国国标中人民共和家准中人民共和家准GB 31570-20152015-04-16 发布 2015-07-01 实施环护境保部 国质监检 验 检总家量督疫局 发布 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4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6 5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9

2、6 污染物监测要求.14 7 实施与监督.17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石油炼制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石油炼制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配套的动力锅炉执行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新建企业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

3、企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其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本标准是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

4、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5 年 4 月 3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1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石油炼制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石油炼制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石油炼制工业企

5、业内的汽油储罐及发油过程油气排放控制按本标准规定执行,不再执行GB 20950-2007 中的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20950-2007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6、 GB/T 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 雷德法 GB/T 11890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5 水质 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0 水质 镍的测

7、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4204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2 GB/T 15439 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5503 水质 钒的测定 钽试剂(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8、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9、 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32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

10、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78 水质 多环芳烃的测定 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502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3 HJ 503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

11、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

12、散红外吸收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9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

13、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3 水质 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HJ 686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700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14、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4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石油炼制工业 petroleum refining industry 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工业。3.2 石油炼制工业废水 petro

15、leum refining industry wastewater 石油炼制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包括工艺废水、污染雨水(与工艺废水混和处理)、生活污水、循环冷却水排污水、化学水制水排污水、蒸气发生器排污水、余热锅炉排污水等。3.3 工艺废水 process wastewater 石油炼制工业生产过程中与物料直接接触后,从各生产设备排出的废水。工艺废水包括含油废水、含碱废水、含硫含氨酸性水、含苯系物废水、含盐废水等。3.4 污染雨水 polluted rainwater 石油炼制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区域内地面径流的污染物浓度高于本标准规定的直接排放限值的雨水。3.5 含碱废水 alkalin

16、e wastewater 石油炼制工业生产油品、气体产品碱精制,脱硫胺液再生过程产生的废水。3.6 含硫含氨酸性水 sour water 石油炼制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50 mg/L,含氨氮100 mg/L 的废水。3.7 含苯系物废水 aromatic hydrocarbon wastewater 芳烃(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生产过程中与物料直接接触后,从各生产设备排出的废水。3.8 废水集输系统 wastewater collection and transportation system 用于废水收集、储存、输送设施的总和,包括地漏、管道、沟、渠、连接井、集水池、罐等。3.9 排水

17、量 effluent volume 5 企业或生产设施向环境排放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不包括热电站排水、直流冷却海水)。3.10 加工单位原(料)油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of per ton crude oil 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石油炼制企业生产过程中,排入环境的废水量与原(料)油加工量之比。原(料)油加工量包括一次加工及直接进入二次加工装置的原(料)油的数量。3.11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

18、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3.12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13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14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3.15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

19、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3.16 挥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时,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 0.3 kPa;(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 0.3 kPa 的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 20%(重量比)。3.17 真实蒸气压 true vapor pressure 有机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根据 GB/T 8017 测定的雷德蒸气压换算得到

20、。3.18 泄漏检测值 leakage detection value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泵、压缩机等)或管线组件(阀门、法兰等)泄漏点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计)。3.19 工艺加热炉 process heater 6 用燃料燃烧加热管内流动的液体或气体物料的设备。3.20 催化裂化再生烟气 catalytic cracking gas 催化裂化装置生产过程中,积碳催化剂在再生器中通过烧焦再生过程排出的烟气。3.21 酸性气回收装置 acid gas recovery unit 石油炼制工业产生的酸性气中硫化氢转化为单质硫或硫酸的装置。3.22

21、空气氧化反应器 air oxidation reactor 用空气,或空气和氧气的组合作为氧源的反应器。3.23 非正常工况 malfunction/upsets 生产设施生产工艺参数不是有计划地超过装置设计弹性变化的工况。3.24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3.25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26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

22、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石油炼制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3.27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石油炼制工业建设项目。3.28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石油炼制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现有企业 2017 年 7 月 1 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2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

23、:mg/L(pH 值除外)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1)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值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 2 悬浮物 70 3 化学需氧量 6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20 5 氨氮 8.0 6 总氮 40 7 总磷 1.0 8 总有机碳 20 9 石油类 5.0 20 10 硫化物 1.0 1.0 11 挥发酚 0.5 0.5 12 总钒 1.0 1.0 13 苯 0.1 0.2 14 甲苯 0.1 0.2 15 邻二甲苯 0.4 0.6 16 间二甲苯 0.4 0.6 17 对二甲苯 0.4 0.6 18 乙苯 0.4 0.6 19 总氰化物 0.5 0.5 20

24、 苯并(a)芘 0.00003 21 总铅 1.0 22 总砷 0.5 23 总镍 1.0 24 总汞 0.05 25 烷基汞 不得检出 车间或生产设施 废水排放口 加工单位原(料)油基准排水量(m3/t原油)0.5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注:(1)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废水进入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执行间接排放限值,未规定限值的污染物项目由企业与园区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4.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

25、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表2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1)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值 69 2 悬浮物 5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 3 化学需氧量 5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10 5 氨氮 5.0 6 总氮 30 7 总磷 0.5 8 总有机碳 15 9 石油类 3.0 15 10 硫化

26、物 0.5 1.0 11 挥发酚 0.3 0.5 12 总钒 1.0 1.0 13 苯 0.1 0.1 14 甲苯 0.1 0.1 15 邻二甲苯 0.2 0.4 16 间二甲苯 0.2 0.4 17 对二甲苯 0.2 0.4 18 乙苯 0.2 0.4 19 总氰化物 0.3 0.5 20 苯并(a)芘 0.00003 21 总铅 1.0 22 总砷 0.5 23 总镍 1.0 24 总汞 0.05 25 烷基汞 不得检出 车间或生产设施 废水排放口 加工单位原(料)油基准排水量(m3/t原油)0.4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注:(1)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

27、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废水进入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执行间接排放限值,未规定限值的污染物项目由企业与园区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4.4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加工单位原(料)油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加工单位原(料)油实际排水量超过规定的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原(料)油加工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废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

28、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实基总基=QYQ (1)式中: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总Q排水总量,m3;9 Y原(料)油加工量,t;基Q加工单位原(料)油基准排水量,m3/t;实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若总Q与基QY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5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1.1 现有企业 2017 年 7 月 1 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表 3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5.1.2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新

29、建企业执行表 3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3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工艺加热炉 催化裂化催化剂再生烟气(1)重整催化剂再生烟气酸性气回收装置 氧化沥青装置 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 有机废气排放口(2)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颗粒物 20 50 2 镍及其化合物 0.5 3 二氧化硫 100 100 400 4 氮氧化物 150 180(3)200 5 硫酸雾 30(4)6 氯化氢 30 7 沥青烟 20 8 苯并(a)芘 0.0003 9 苯 4 10 甲苯 15 11 二甲苯 20 12 非甲烷总烃 60 120 去除效率95%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30、注:(1)催化裂化余热锅炉吹灰时再生烟气污染物浓度最大值不应超过表中限值的2倍,且每次持续时间不应大于1小时。(2)有机废气中若含有颗粒物、二氧化硫或氮氧化物,执行工艺加热炉相应污染物控制要求。(3)炉膛温度850的工艺加热炉执行该限值。(4)酸性气体回收装置生产硫酸时执行该限值。5.1.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 10 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4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

31、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表4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工艺加热炉 催化裂化催化剂再生烟气(1)重整催化剂再生烟气酸性气回收装置 氧化沥青装置 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 有机废气排放口(2)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颗粒物 20 30 2 镍及其化合物 0.3 3 二氧化硫 50 50 100 4 氮氧化物 100 100 5 硫酸雾 5(3)6 氯化氢 10 7 沥青烟 10 8 苯并(a)芘 0.0003 9 苯 4 10 甲苯 15 11 二甲苯 20 12 非甲烷总烃 30 120 去除效率97%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注:(1)催化裂化

32、余热锅炉吹灰时再生烟气污染物浓度最大值不应超过表中限值的2倍,且每次持续时间不应大于1小时。(2)有机废气中若含有颗粒物、二氧化硫或氮氧化物,执行工艺加热炉相应污染物控制要求。(3)酸性气体回收装置生产硫酸时执行该限值。5.1.4 非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以实测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工艺加热炉、催化剂再生烟气和酸性气回收装置的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换算成基准含氧量为 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按公式(2)进行计算。实实基基=OO2121 (2)式中: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基O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33、;实O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11 实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5.2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控制要求 5.2.1 新建企业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下列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控制要求。5.2.2 储存真实蒸气压76.6 kPa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5.2.3 储存真实蒸气压5.2 kPa 但27.6 kPa 的设计容积150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27.6 kPa 但76.6 kPa 的设计容积75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a)采用内浮顶罐;内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

34、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双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b)采用外浮顶罐;外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c)采用固定顶罐,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至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5.2.4 浮顶罐浮盘上的开口、缝隙密封设施,以及浮盘与罐壁之间的密封设施在工作状态应密闭。若检测到密封设施不能密闭,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在 15 日内进行维修技术上不可行,则可以延迟维修,但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期。5.2.5 对浮盘的检查至少每 6 个月进行一次,每次检查应记录浮盘密封设施的状态,记录应保存 1 年以上。5.3 设

35、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 5.3.1 新建企业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下列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5.3.2 挥发性有机物流经以下设备与管线组件时,应进行泄漏检测与控制:a)泵;b)压缩机;c)阀门;d)开口阀或开口管线;e)法兰及其他连接件;f)泄压设备;g)取样连接系统;h)其他密封设备。5.3.3 泄漏检测周期 根据设备与管线组件的类型,采用不同的泄漏检测周期:12 a)泵、压缩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气体/蒸气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每3个月检测一次。b)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它密封设备每6个月检测一次。c)对于挥

36、发性有机物流经的初次开工开始运转的设备和管线组件,应在开工后30日内对其进行第一次检测。d)挥发性有机液体流经的设备和管线组件每周应进行目视观察,检查其密封处是否出现滴液迹象。5.3.4 泄漏的认定 出现以下情况,则认定发生了泄漏:a)有机气体和挥发性有机液体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正气体),泄漏检测值大于等于 2000 mol/mol。b)其他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正气体),泄漏检测值大于等于500 mol/mol。5.3.5 泄漏修复 a)当检测到泄漏时,在可行条件下应尽快维修,一般不晚于发现泄漏后1

37、5日。b)首次(尝试)维修不应晚于检测到泄漏后5日。首次尝试维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描述的相关措施:拧紧密封螺母或压盖、在设计压力及温度下密封冲洗。c)若检测到泄漏后,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在15日内进行维修技术上不可行,则可以延迟维修,但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期。5.3.6 记录要求 泄漏检测应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应记录修复时间和确认已完成修复的时间,记录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记录应保存 1 年以上。5.4 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5.4.1 新建企业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下列污染控制要求。5.4.2 废水预处理 含碱

38、废水,含硫含氨酸性水,含苯系物废水,烟气脱硫、脱硝废水,设备、管道检维修过程化学清洗废水应单独收集、储存并进行预处理。5.4.3 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设施 用于集输、储存和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废水设施应密闭,产生的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 3、表 4 的规定。5.4.4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车、传输、接驳 油品装卸栈桥对铁路罐车进行装油,发油台对汽车罐车进行装油,油品装卸码头对油船 13(驳)进行装油的原油及成品油(汽油、煤油、喷气燃料、化工轻油、有机化学品)设施,应密闭装油并设置油气收集、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 3、表 4 的规定。装

39、车、船应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油口距离罐底高度应小于 200 mm。底部装油结束并断开快接头时,油品滴洒量不应超过 10 mL,滴洒量取连续 3 次断开操作的平均值。5.4.5 酸性气回收装置 酸性气回收装置的加工能力应保证在加工最大硫含量原油及加工装置最大负荷情况下,能完全处理产生的酸性气。脱硫溶剂再生系统、酸性水处理系统和硫磺回收装置的能力配置应保证在一套硫磺回收装置出现故障时不向酸性气火炬排放酸性气。5.4.6 有机废气收集、传输与处理 下列有机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 3、表 4 的规定:a)空气氧化反应器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尾

40、气;b)有机固体物料气体输送废气;c)用于含挥发性有机物容器真空保持的真空泵排气;d)非正常工况下,生产设备通过安全阀排出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e)生产装置、设备开停工过程不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废气。有机废气收集、传输设施的设置和操作条件应保证被收集的有机气体不通过收集、传输设施的开口向大气泄漏。5.4.7 火炬系统 a)采取措施回收排入火炬系统的气体和液体。b)在任何时候,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物质进入火炬都应能点燃并充分燃烧。c)应连续监测、记录引燃设施和火炬的工作状态(火炬气流量、火炬头温度、火种气流量、火种温度等),并保存记录 1 年以上。5.4.8 采样 对于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物料

41、,其采样口应采用密闭采样或等效设施。5.4.9 检维修 用于输送、储存、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生产设施,以及水、大气、固体废物污染控制设施在检维修时清扫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 3、表 4 的规定。5.4.10 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至少不低于 15m。14 5.5 厂界及周边污染控制要求 5.5.1 企业边界任何 1 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执行表 5 规定的限值。表5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42、限值 1 颗粒物 1.0 2 氯化氢 0.2 3 苯并(a)芘 0.000008 4 苯 0.4 5 甲苯 0.8 6 二甲苯 0.8 7 非甲烷总烃 4.0 5.5.2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控。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特点和规律及当地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6 污染

43、物监测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6.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6.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6.1.4 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6.1.5 企业原(料)油加工量

44、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6.2 水污染物监测与分析 6.2.1 水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HJ/T 91、HJ 493、HJ 494、HJ 495 的规定执行。6.2.2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6 所列的方法标准。15 表6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pH值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6920 2 悬浮物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1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T 7

45、0 3 化学需氧量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 132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5 5 氨氮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

46、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7 6 总氮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0 7 总磷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8 总有机碳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501 9 石油类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60 10 硫化物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

47、吸收光谱法 HJ/T 200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HJ 502 11 挥发酚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3 水质 钒的测定 钽试剂(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 GB/T 15503 水质 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73 12 总钒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1890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39 13 苯 甲苯 邻二甲苯 间二甲苯 对二甲苯 乙苯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 686 14 总氰化

48、物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4 水质 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 11895 15 苯并(a)芘 水质 多环芳烃的测定 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478 16 总铅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16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5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694 17 总砷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

49、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0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18 总镍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97 19 总汞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694 20 烷基汞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204 6.3 大气污染物监测与分析 6.3.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T 16157、HJ/

50、T 397、HJ 732、HJ/T 373 或 HJ/T 75、HJ/T 76 的规定执行。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监测按 HJ/T 55 的规定执行。6.3.2 石油炼制工业企业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应设置编号和永久标志,泄漏检测按 HJ 733 的规定执行。6.3.3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7 所列的方法标准。表7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1 颗粒物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2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1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石油/天然气工业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浙B2-2024(办理中)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