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供货合同政府采购项目审批: 号部门或单位: 供应商名称: 为了保护政府采购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2008年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的有关程序,签定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一、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来源:预算内()预算外( )其他资金( )付款方式: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 )其他( )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和主要配置、单价、数量、金额 金额单位:元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主要配置单 价数 量金 额 金额合计大写:¥:本合同价格已包含了政府采购货物的价格及保修、售后服务及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所发生的运费、装卸费等货物伴
2、随服务的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和所需缴纳的一切相关税、费。三、验收标准,货物必须同时完全符合下列各项标准和要求:(1)装箱单、质量合格证书、保修证书、检验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应当随产品提供的技术资料;(2)竞标、谈判或报价时提供的产品的图册、检验证明等;(3)该项目的采购文件中涉及质量、技术、服务、鉴定、检验及验收的全部相关内容或其所指引的内容;四、交货时间、地点、方式:供方于 将经验收合格的货物送至部门或单位指定地点,根据需方指定收货人提供的“政府采购货物提取通知单”付货。五、保修及售后服务1、保修期:依据采购文件、供货承诺书中的保修期内容和有关售后服务条款执行。2、货物的保修期或与质量
3、相关的其它期限均自完成最终验收并由需方签署了货物验收单之日算起。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或需经调试、试运行的项目,其保修期限自动适用国家有关规定中最长的保修期限。3、因需方在使用中自行变更货物的硬件或软件而引起的缺陷,或因需方人员维护不当而损坏的货物或零部件,供方不负免费保修的责任,但供方应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提供更换或保修服务,由此引起的合理费用由需方负担。 4、如因供方提供的货物硬件或软件有缺陷,或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错误,或供方在现场的技术人员指导有错误而使货物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指标和技术性能,供方应负责按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更换或修理,使货物运行指标和技术性能达到合同规定 , 由此引起的
4、全部费用由供方承担。 若因软件或硬件缺陷导致或引起需方损失及导致或引起第三方受到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均由供方承担。六、付款方式及期限:需方根据政府采购审批表、本合同原件、发票原件在半年之内将货款全部付清(政府采购审批表、本合同原件、发票原件是采购项目款项支付的必备凭证)。支付时需提供下列信息: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开户银行:银行帐号:联系人:联系电话:身份证号:七、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合同金额5%的经济责任。如供方有责任向需方支付违约金或其它赔偿时,需方有权直接从上述付款中等额扣除。八、因合同执行而产生问题的解决方式:1、协商解决( )2、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3、提请仲裁( )4、向人民法院
5、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事项:1、供方不得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2、采购文件、采购结果公告等相关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规定。3、本合同一式四份,呼和浩特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供应商、政府采购管理科、部门或单位各一份。4、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本产品使用完毕后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收回。采购人 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 地址: 电话: (签章): 2009年 月 日供应商: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地址:电话:(签章)2009年 月 日第一联采购人 第二联供应商 第三联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第四联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