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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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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自治区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降低建筑能耗,促进节能减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新建建筑(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建筑(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建筑,应分步骤实施

2、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条 新建建筑和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当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技术导则、标准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第五条 新建建筑的计量装置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纳入房屋建造成本。既有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的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改造费用由财政、产权单位、热用户和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改造费用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第六条 在新建建筑规划设计阶段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制定阶段,开发建设单位或者

3、建筑节能改造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计量装置分项工程建设专项合同,并在合同中确定供热计量方式,明确以下内容:(一)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及质量标准;(二)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的建筑节能质量责任;(三)供热单位采购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责任、费用、管理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将确定的供热计量方式及相关事项分别列入房屋销售合同和供热用热合同。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造成不能实现供热计量和影响供热系统正常运行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责任单位承担责任。第八条 设计

4、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第九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包含供热计量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书,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 供热单位采购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和建筑节能改造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供热单位采购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等产品,并对供热单位采购的产

5、品质量进行监督。热量表安装前应依法送法定检定机构进行首次检定。供热单位应当与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期限、运行期间的产品故障处置,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应提供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产品。保修期内由生产销售单位免费维修、更换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后续检定由供热单位负责,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供热计量装置重新检定的费用由生产销售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产品安装样本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不合

6、格的供热计量材料、配件和设备。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图纸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限期未改正的,不得予以通过竣工验收。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供热计量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及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当责令改正。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开发建设单位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参加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没有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及双方合同约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建筑工程不得通过验收。第十六条 热量结算点设置在

7、建筑楼栋热力入口的热量表,应由分户热计量装置对楼栋热量表计量的热量值进行分摊,计算出楼栋内各用户的用热量。楼栋热量表和分户热计量装置的选用、安装等技术要求应当符合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的规定。第十七条 供热计量收费试行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热价的30%计取,按热量收取的计量热价按70%计取。计量热价应充分显示用多少热交多少费的原则,不应采取热费封顶的做法。 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对热用户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按照现行热价标准收费方式全额收取。采暖期结束后进行结算,当供热计量的热费低于按照现行标准收费时,按照供热计量的热费收取,用户

8、多交的热费由供热单位返还给用户或者在收取下一个采暖期热费时予以抵扣;当供热计量的热费高于现行标准收费时,热用户应当予以补交高出部分热费。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主体,应对热源、热网、换热站进行热计量改造,热源或换热站必须安装热计量装置和供热量自动调控装置,实现供热系统动态平衡调节,满足供热计量技术要求。供热单位应当与居民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合同中明确供热计量方式、供热面积、热费缴纳方式、结算方式及时间等内容。供热单位应当积极开展人员培训、用户服务、政策宣传等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热用户灵活、个性化的服务需求。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承担供热计量装置和

9、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加强巡检,提高节能运行水平,开展能耗统计工作,按照相关标准做好供热系统的水质管理及防腐保养。第二十一条 因供热计量装置故障导致无法进行热量结算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对热计量装置进行维修、更换。维修期内用户计量热费按照现行面积热价标准结算。第二十二条 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建筑,热用户应当根据天气情况和自身需求在一定温度范围内对室内温度进行自主调节,响应国家节能减排号召,节约用热。第二十三条 居民用户和建设单位、权属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供热单位或者项目改造单位,开展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改造、供热运行调节和供热计量收费等工作。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

10、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开展工作,密切配合,广泛宣传,共同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并对在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热计量价格的制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加强节能降耗监管,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督促供热单位实行热计量收费,加强供热行业计量与节能的宣传培训,做好供热运行保障与服务,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将供热计量纳入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财政部门

11、负责制定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财政资金补助与奖励政策,完善供热财政补贴机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做好供热计量器具制造、修理、销售、使用等环节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热量表检定能力,为供热计量装置的规范使用创造有利条件。第二十五条 从事民用建筑开发、规划、建设、节能改造、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供热单位和热用户不执行本办法规定,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节能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节能管理规定予以查处。第二十六条 供用热双方不按照本办法结算热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二十七条 对于损坏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增加散热设备、损坏热计

12、量仪表等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予以查处。第二十八条 术语释义:(一)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户用热量的计量。 (二)供热计量收费是指供用热双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价格进行热费结算。 (三)新建建筑是指2008年1月1日后通过竣工验收接入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四)既有建筑是指2008年1月1日前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并接入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五)公共建筑包括商场、写字楼、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以及学校等非居住建筑。 (六)计量装置包括计量表、数据采集

13、器、温控阀等用于计量热量和热量分摊计算、温度调控的器具。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

14、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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