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海事法院简介(2009-05-19 18:56:21) 全国海事法院简介北海海事法院简介 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北海、防城、钦州等沿海港口,贵港、梧州、柳州、桂林、南宁等内河港口及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云南省澜沧江至湄公河等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我国法人、公民之间,我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外国或者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海事侵权、海上运输、船舶经营、海上保险、海事担保、港口作业,海域环境损害纠纷等63种海事、海商案件。不服北海海事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法院审理案件,在诉讼程序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
2、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依法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海事法院审理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则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进行,外国或地区的法人、公民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在实体审理上,海事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参加、承认的有关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护中外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总 机: 0779-3238888.传 真: 0779-3238818大连海事法院简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届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大连海事法院于1984年6月1日正式成立。大连海事法院是国家在大连设置的专门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的审判机关。管辖区域范围东自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西至辽宁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山海关海域,包括渤海一部分和黄海一部分海域,海岸线2920公里,岛屿500多个。管辖区域内海运主要港口包括大连港、大窑湾港、大连新港、营口港、鲅鱼圈港、丹东大东港、锦州港、葫芦岛港等;渔业港口280个,包括大连湾渔港、鲅鱼圈渔港、羊头洼渔港、大长山
4、渔港、浪头渔港等。大连海事法院原由国家授权交通部组建。为完善司法体系,国家决定理顺海事法院的管理体制,自1999年7月1日与交通部系统彻底脱钩,成建制地移交给辽宁省委、省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大连海事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国家正厅级建制,受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大连海事法院审理管辖区域内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二审法院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大连海事法院于1992年先后在普兰店市、东港市、盖州市、兴城市以及长海县等5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了海事审判(试点)工作,由上述基层法院受理部分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由大连海事法院负责二审。这一试点做法,曾起到过积极作用,但
5、继续实行试点工作将面临法律上及诸多实际工作中的矛盾与问题。为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决定撤销上述5个基层法院的海事审判试点工作。根据国家编委、最高法院、省编委、省高级法院的决定,设立葫芦岛、鲅鱼圈、东港、长海法庭,为大连海事法院派出机构,负责审理所辖区域的海事、海商一审案件。大连海事法院内设立案庭、海事审判庭(负责海事行政纠纷案件的审理)、海商审判庭、审判监督庭(负责申诉案件、再审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执行庭、政治部、研究室、办公室等机构。针对海事案件具有涉外性、专业性的特点,大连海事法院培养了一支熟悉法律、外语、航运等专业知识的法官队伍。现有法官全部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获法律硕士
6、学位及具有法律、航海或外语等双学历的法官占相当比例,部分法官曾在国外留学和研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海事法院受理我国法人、公民之间,我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外国或者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下列案件:(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如船舶碰撞、水域污染、海上人身伤亡事故损害赔偿等;(2)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如海上货物运输(包括水陆联运)合同、货运代理合同、船员劳务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等;(3)海事行政案件,如不服港监、海关、检验机关以及港航、渔业管理等行政主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4)海事请求保全案件,如诉前申请扣押船舶或船载货物、海事强
7、制令等;(5)海事执行案件,如依据国际公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依据双边条约或互惠原则申请承认执行外国法院裁判文书、及大连海事法院和上诉审法院经过审理终结时所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支付令等案件的执行,还负责对公证机关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债权文书的执行和行政机关申请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等;(6)海事行政执行案件,如港监、海关、港航监督、渔政管理等行政主管机关申请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等案件。天津海事法院简介为适应我国海运事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1984年6月1日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天津海事法院正式成立。199
8、9年7月1日,根据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部、财政部关于理顺大连等6个海事法院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天津海事法院由交通部移交给天津市委、市政府和市高级人民法院管理,提升为正局级单位。天津海事法院设有告立庭、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研究室、办公室和政治处,并在秦皇岛设立了派出法庭。管辖南自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北至河北省与辽宁省交界处的沿海港口及其海域、海上岛屿的海事、海商案件,以及连接点在北京的共同海损纠纷案件、海上保险纠纷案、海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案件。建院十七年来,除审结大量涉及国内法人、公民的各类海事、海商案件外,还审结涉港涉外案件1000多件,涉及到美国、德
9、国、日本、加拿大、香港等48个国家和地区,有效地行使了我国海事管辖权,在国际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天津海事法院纳入国家司法行政体系后,在新一届领导班子领导下,全院干警以争创全国一流海事法院为目标,戮力同心,艰苦奋斗,法院建设进入了二次创业的新阶段。全院干警牢记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以服务于经济建设为宗旨,以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为重点,以改革为动力,大力加强审判工作。每年收结各类海事海商案件都大幅度增加,近两年中审结、执结的案件相当于前十五年审、执结案件总数的2.65倍。今年又采用新的审判方式和诉讼证据规则,成功地审结了印度船舶碰撞我国渔船的4.12海难案件,不仅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受到最
10、高院领导的高度评价。天津海事法院干警学习与调研蔚然成风,年年出现一批优秀法律文书和调研文章,仅2001年就有两篇优秀法律文书在全国法院系统获奖。天津海事法院努力将自身建设成服务型法院,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帮当事人所需,连续两年,组织法官赴我国西北六省区为进出口企业送法,组织以史为鉴,做好入世准备大型法官以案讲法报告会,到沿海辖区巡回审判,上门为涉港、涉海、涉外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天津海事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完善案件流程管理。以公正高效的审判,热情周到的服务赢得了多方赞誉,树立了良好的司法形象。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要求更加紧迫。我国同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合作、交流将日益
11、频繁,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将大幅度增加。面对这一形势,天津海事法院干警秣马厉兵,正以只争朝夕的精神苦练内功,决心以公正高效的审判为我国参与国际竞争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为将天津建成华北、西北、京津地区最大的国际物流绿色通道,为我国加入世界经济强国之列做出更大的贡献。办公室: 022-62051105立案室: 022-62051189值班室: 022-62051142传真: 022-62051111宁波海事法院简介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宁波海事法院于1992年12月4日成立,并于1993年1月开始受理案件。这是我国继上海、广州、武汉、青岛、天津、大连、厦门、海口后设立的第九个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设在
12、宁波,管辖浙江全省所属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辖岛屿、所属港口和通海的内河水域)内发生的海事海商方面的一审案件。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同级,上诉案件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开拓进取建院十二年来,宁波海事法院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开创了浙江省海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在1993、1994年收案就超百件的良好开局基础上,收案数以年均35%递增,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占全年结案数的比例也从5%提高到15%,到2002年、2003年年收结案均逾千件。当事人涉及英国、美国、俄罗斯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为方便群众诉讼,于1996年和2003年分别在温州和舟山设立派出法庭。素质优良宁波海事法院一直将培养一支懂法律,懂外语,
13、懂专业的三懂法官队伍作为不懈的追求。自1996年起花大力气抓学历教育,现有45名干警中,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的干警有17名,正在攻读博士学位的有3名,攻读硕士学位的有5人。2001年、2003年宁波海事法院先后两次组团15名年轻法官赴英国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海事法律短期培训,在南安普敦大学学习海商法,在伦敦走访了英国高等法院、国际海事机构、伦敦仲裁机构、部分船东保赔协会、保险公司等单位。不但拓宽了法官知识面,也宣传了中国海商法和海事法院,树立了中国海事法官的良好形象。调研宣传自1998年起宁波海事法院创办内部学术季刊海事司法论坛,每期600册,至今已出刊25期,组稿350篇,累计出版约200万
14、字。自建院来共有20余名审判人员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00多篇,有70多篇在全国或国际会议上宣读,并有多篇文章在全国性论优秀论文评选中获奖。在加强调研的同时,积极开展海商法制宣传工作。坚持巡回就地办案的等工作方法,提高公民、法人的法制意识,并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工具,宣传介绍宁波海事法院开展海事审判工作情况,扩大海事审判工作的社会影响。奋斗目标经过十二年的创业,宁波海事法院不但在软件上更上一层楼,在硬件上也日臻完善。1996年审判新大楼投入使用,在1999年进行了装修更新,现已拥有配备先进的庭审监控系统、证据显示系统的四个现代化审判法庭。两个派出法庭审判、办公用房1500平方米,设置中、小法
15、庭四个。通过电脑配备、内部局域网的建设,法官办案正向规范化与现代化迈进。宁波海事法院正朝着争创一流海事法院的既定目标稳步前进。宁波海事法院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中兴路801号,邮政编码:315041机构设置 联系电话立案庭(审监庭): 0574-87888334海商审判庭 : 0574-87847247海事审判庭 : 0574-87888762执行庭 : 0574-87888420研究室 : 0574-87888120法警处 : 0574-87888862监察室 : 0574-87888802政治部(办公室) : 0574-87880527温州派出法庭: 0577-88391840舟山派出法庭:
16、 0580-2041929上海海事法院简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定,上海海事法院主要管辖上海、江苏沿海海域和长江浏河口以下水域范围内的海事侵权、海商合同、海事请求保全、海事执行及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自1984年建院以来上海海事法院共审理各类海事海商案件约6500件,一审结案标的总额约人民币30亿元。上海海事法院设有立案庭、海事庭、海商庭、执行庭等9个部门,并在连云港市设立派出法庭。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对海事法院收案范围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确定了四大类六十三种案件类型,其中包括海事行政案件和海事行政赔偿案件。审理上述案件适用的法律主要包括海商
17、法、合同法和民诉法、海诉法及行政诉讼法等,并因案适用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上海海事法院已经初步建立起一支懂外语、懂航运、懂法律的法官队伍。我国加入WTO和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新形势为海事审判工作发展创造了良好契机,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上海海事法院将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努力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和促进国际海上贸易的发展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以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武汉海事法院简介武汉海事法院是1984年5月24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4)法司字第80号、交通部(84)交办字第985号文关于设立海事法院的通知设立的审理海理、海商案件的专门法院。管辖西自重庆兰家沱,东至江苏
18、浏河口的长江干线水域,包括沿岸19个主要港口。武汉海事法院与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同级,上诉审法院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成立以来,经过16年的建设与发展,已初具规模,现设有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告诉申诉庭、执行庭、办公室、政治处、研究室、纪检组等个内设庭室,还在万县、南京、南通分别设立了派出法庭。现有干警69名,其中党员41人,大专以上文化的57人,其中本科学历22人、研究生人、研究生在读人、博士人。初步建立了一支既懂法律又懂航运,素质较高,能力较强的海事法官队伍。建院16年以来,武汉海事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国家立权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适用中国有关法律的同时,充分
19、履行中国所参加的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尊重国际惯例,考虑中国与当事人所属国家的双边互利、对等关系,公正及时合理地审理、执行中外当事人之间的海事、海商案件。到2000年10月底止,共计受理各类海事、海商案件 5156件,标的总额35.83亿元;其中涉外、涉港、澳、台案件451件。审结4968件,标的额30多亿元,其中涉外、涉港、澳、台案件388件,涉及32个国家和地区,有不少是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海事案件。为规范国内国际航运秩序,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在搞好审判的工作的同时,法院注意总结审判初中经验,加强法理论研究,在各种报刊上发表理论研究文章三十多篇,其中一批研究成果在全国法院系统
20、学术研讨会中获奖。法院还与全国部分法学院校建立长期的业务联系,不断进行学术交流和法官培训。在新的世纪里,武汉海事法院将继续坚持以改革求发展,努力开创海事审判的局面,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亚太地区的海事司法中心而努力奋斗。青岛海事法院简介青岛海事法院位于美丽的海滨城市青岛市的著名旅游雕塑街东海西路13号,北依湛山,南临大海,其由此辐射出了对全省沿海的有效的海事司法管辖。青岛海事法院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于1984年第一批成立的海事法院之一,专门审理国内和涉外的第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目前,与广州、上海、天津等九个海事法院,各海事法院所在地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及
2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一同构成了我国的海事司法体系。青岛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为:南自山东省与江苏省的交界处,北至山东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岚山、石臼所、青岛、威海、烟台、蓬莱、龙口、羊口等山东省沿海所有港口。青岛海事法院的上诉审法院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现设立案庭、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机关党委、研究室、办公室、政治部、法警支队等机构及烟台、威海、日照、石岛等四个派出法庭;现有干警80名,其中硕士研究生8名,大学本科生34名,大学专科生32名,拥有大学本科双学历的2名,出国进修归国学者2名,以此为中心形成了一支既精通法
22、律,又精通有关海事、海商专业知识、外语知识的复合型的、高素质的海事法官队伍。实践与探索海事、海商案件具有涉外性强、专业性强、适用程序特殊、牵涉面广等特点;海事审判不仅要适用多“层级”、多门类的国内法,而且要适用相应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甚至外国法,不仅要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而且适用“诉讼前扣押船舶”、“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等专门程序。建院以来,青岛海事法院在我国海事、海商法不完备的情况下,勇于开拓,大胆实践,积极开展海事审判工作,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地审理了大量国内及涉外、涉港澳台海事海商案件,成功地审理了我国司法史上首例涉及中外多方当事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件、首例近
23、岸采沙海蚀损害赔偿案件、首例拍卖光租船舶案件等许多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在国际上赢得较高声誉,劳氏亚洲海事、西英年刊、南华早报等境外媒体都对此予以较高评价,从而有效地行使了我国的海事司法管辖权,有力维护了国家主权,维护和保障国家海上运输、对外贸易事业健康发展,为发展“海上山东”,维护山东沿海的航运秩序、海上贸易秩序、海上生产经营秩序,为青岛、山东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海事司法保障。特别是近年来,在党组书记、院长王延义等一班人的带领下,院里的各项工作已走在了全国海事法院系统的前列:1996年收案380件,结案286件;1997年收案631件,结案533件;199
24、8年收案1079件,结案1082件,收、结案件的数量均居各海事法院首位,1999年,收案1469件,结案1524件,2000年收案1593 件,结案1634件,今年又有大发展,仅16月份收案1202件,结案751件。1999年在全省法院系统“审判质量年”活动考核中名列第一。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硬软件建设也位居上游,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仅1997、1998年两个年度就有6人次受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表彰、奖励,获得了普遍好评。2000年度荣获全省法院“人民满意的好法院”称号。发展远景规划伴随中华民族的一步步崛起,人类已经迈入二十一世纪,在世纪之初,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海事法院系统发出
25、了“努力把我国建成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之一”的号召,而青岛海事法院则满怀信心地要争做这一“中心”的闪光的亮点:争取在三至五年的时间里,建一流的海事法院,创一流的海事审判业绩:培养造就高层次、高素质的审判队伍,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现代化;高质、高效地审判海事、海商案件,维护国家主权,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扩大我国在亚太地区海事司法的影响,吸引众多的中外当事人到法院诉讼;深入进行对相关判例的研究总结,争取学术论文、专著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选编及境外媒体、刊物采用、借鉴。厦门海事法院简介1990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设立厦门海事法院的决定,3月21日,厦门海事法院挂牌成立。厦门海事法
26、院审理国内和涉外第一审海事、海商案件,与地方中级法院同级,管辖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福建省所属港口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厦门海事法院地处特区,面对台湾,毗邻港澳,独特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它的审判工作别具特色。强化职能、主动服务、快审快结、扩大效果,是该院审判工作的一大特点。厦门海事法院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公正司法,平等地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我国海事司法的良好形象,受到中外当事人的普遍赞誉。厦门海事法院现今设海事庭、海商庭、告申庭、执行庭、福州派出法庭、研究室、办公室、政治部等部门。现有在职人员44名,
27、硕士研究生3名,在读研究生8名,双学士1名,本科23名。全院工作人员87.17%达到法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审判人员100%达法律大专以上。经过十多年的开拓创新,厦门海事法院已初具规模。新的审判办公大楼正在建设中,审判设施将更加完善。在新世纪里,法官们的目标是: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既熟悉法律、又懂得航海技术和外语。努力把海事法院建设成具有一流水平的海事审判机构,以适应中国海运事业的发展,促进国际航运业的繁荣。机构设置 联系电话海事审判庭 : (0592)6016145海商审判庭 : (0592)6013239告申庭 : (0592)5613211执行庭 : (0592)5615134、601
28、8712政治部 : (0592)5614789、5610208办公室 : (0592)6013233研究室 : (0592)6016146福州派出法庭: (0591)7598866广州海事法院简介广州海事法院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于1984年6月1日设立的审理海事案件的专门法院。其管理体制于1999年12月由交通部管理转为广东省管理,成为广东省直属管理的司法机关。其管辖范围为广东省沿海海域、与海相通的内河水域、港口及其岸带以及南海部分海域。广州海事法院与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同级。对广州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开拓进取广州海事
29、法院成立以来,在开拓中前进,在探索中发展,走过了十七年的艰辛创业之路,现在已初具规模。广州海事法院设有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研究室、办公室和政治部,还在深圳、汕头、湛江分别设立了派出法庭。公正司法建院以来,广州海事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共受理各类海事海商案件六千多件,涉案标的七十多亿元,其中有不少是在国内外有影响的重大海事案件。广州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约占35%,涉及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广州海事法院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公正审判案件,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航运秩序,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广州海事法院推行了诸如在裁判文书上公开法官个人意
30、见、将裁判文书上网供公众查询、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普通程序独任审判等审判管理改革,广州海事法院以其较高的审判水平和良好的审判作风,赢得了社会的普遍赞誉。素质优良广州海事法院现有在岗的法官19名、法官助理25名,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占50%、正在攻读硕士学位的占22%。这是一支既懂法律又懂航运、素质较高、能力较强、作风优良的海事法官队伍。他们注意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研究海商法理论,已公开出版学术专著十余部,在各种报刊上发表理论研究文章近百篇。其中一批研究成果在全国法院系统学术研讨会和全国海商法优秀论文评选中获奖。广州海事法院创办的中国海事审判年刊是全国唯一公开出版的海事诉讼专业刊物,在航运界
31、、海商法界具有广泛的影响。努力奋斗经过十七年来的艰苦创业,广州海事法院已经具备较为完善配套的审判设施,法官办案正在向规范化和现代化迈进。在新的世纪里,广州海事法院将进一步开创海事审判新局面,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亚太地区的海事司法中心而努力奋斗。海口海事法院简介海口海事法院成立于1990年3月,座落在海口市人民大道74号,邮编580208。现有干警41人,大专以上学历40人,其中研究生学历7人。现任院长孙明宇。海口海事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管辖海南省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及其水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机构设置 联系电话告申庭 : (0898)6625380
32、1海事审判庭 : (0898)66253872海商审判庭 : (0898)66258905执行庭 : (0898)66253783三亚法庭 : (0898)66253801洋浦法庭 : (0898)28822109办公室 : (0898)66258820研究室 : (0898)66253867海事审判庭 海事审判庭主要审理船舶碰撞、船舶触碰其他设施、海上人身伤亡、水域污染、非法留置船舶和船载货物等海事侵权纠纷案件,也审理部分海商案件。海商审判庭 海商审判庭主要审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海事审判庭 海事审判庭主要审理船舶碰撞、船舶触碰其他设施、海上人身伤亡、水域污染、非法留置船舶和船载
33、货物等海事侵权纠纷案件,也审理部分海商案件。海商审判庭 海商审判庭主要审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船舶租用合同、船员劳务合同、船舶或货运代理合同、海上保险合同、海上救助合同、海上打捞合同、海上拖航合同等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告诉申诉庭 告申庭主要职能是:办理立案工作;办理本院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办理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办理支付令案件、公示催告案件、债权登记案件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对本院审理案件进行检查监督;接待和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执行庭 执行庭主要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和支付令;执行法律规定的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办理其他法
34、院委托送达、调查、宣判等其他委托事宜;办 理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和诉讼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证据保全等案件。 我国有十个海事法院。它们及其管辖范围分别为: 一、北海海事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港口和水域、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内,以及云南省的澜沧江至湄公河等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其与广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以英罗湾河道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东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西,包括乌泥岛、涠洲岛、斜阳岛等水域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云南省水域内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北海海事法
35、院管辖,发生在云南省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审理应适用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上诉案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大连海事法院(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的交界处、东自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以及黑龙江省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于海相通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发生在黑龙江省水域内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大连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黑龙江省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审理应适用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
36、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上诉案件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广州海事法院(广东省沿海海域、与海相通的内河水域、港口及其岸带以及南海部分海域。上诉案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海口海事法院海南省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及其水域(该法院在三亚、洋浦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五、宁波海事法院(浙江全省所属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辖岛屿、所属港口和通海的内河水域)(该法院在温州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六、青岛海事法院(南自山东省与江苏省的交界处,北至山东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
37、上岛屿和岚山、石臼所、青岛、威海、烟台、蓬莱、龙口、羊口等山东省沿海所有港口。上诉案件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七、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江苏沿海海域和长江浏河口以下水域范围(该法院在连云港市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2006年6月20日最新通知,洋山港及附近海域发生的海商海事纠纷由上海海事法案管辖。 八、天津海事法院管辖南自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北至河北省与辽宁省交界处的沿海港口及其海域、海上岛屿的海事、海商案件,以及连接点在北京的共同海损纠纷案件、海上保险纠纷案、海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案件(该法院在秦皇岛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九、武汉海事法院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发生在长江支流水域内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长江支流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审理应适用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上诉案件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十、厦门海事法院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福建省所属港口(该法院在福州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