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对消防执法工作中的经常性用语解析发布日期:2009-8-20 阅读:528 文字 大 中 小 自动滚屏(右键暂停) 消防工作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使用书面或口头用语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等有关法律规定和语言文字使用规范。但在日常执法办案实践中,部分人员用语不够严谨,错用、误用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种存在于执法人员口头上、法律文书中和卷宗内甚至出现在新闻报道、领导讲话中的不恰当言辞,不仅影响了执法办案的严肃性,而且降低了公安消防法律文书的权威。因此,在消防执法办案中
2、规范用语,有错必纠,势在必行。笔者结合执法办案实践,对消防监督干部在行政执法中经常出现的错误用语进行解析,供消防监督干部共同学习,不足之处也敬请大家给予批评指正。 一、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与火灾损失的混用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是指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为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火灾损失的范围应包括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个方面,公安消防机构核定的损失只是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对因火灾带来的误工、误时和精神等方面的间接损失是无法核算的。因此,平时大家经常用的,如:全年火灾损失较往年同期上升百分之几的说法是不规范的。 二、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与建筑构件的燃烧性
3、能的混用 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是指建筑材料燃烧或遇火时所发生的一切物理和化学变化,该项性能主要取决于材料的可燃程度及对火焰的传播速度。它是评价材料防火性能的一项重要指标。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分为四级:不燃性建筑材料,A级;难燃性建筑材料,B1级;可燃性建筑材料,B2级;易燃性建筑材料,B3级。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是指基础、墙壁、柱、梁、板等建筑物构件在明火或高温作用下的变化特点,一般分为三级:不燃烧体、难燃烧体和燃烧体。因此,两者是截然不同的。 三、消防产品、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概念的混用 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如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灭火器材等词语,听起来好像差不多,但并不一样。大家都知道“公
4、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承办的“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这无疑说明了消防产品的概念是最广泛的。从四个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业务范围可以看出,检验的范围包括消防设施、装备、建筑防火材料等,消防产品的范围应大于消防设施。消防法中对消防设施和器材是单独称谓的,因此两者亦是不同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78-2005)中所称的消防设施,几乎包括了我们常见的所有消防器材,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材等灭火类产品,也包括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防范类产品。灭火器只是灭火器材中的一类,因此是范围和概念范畴也最小的。 四、放火与纵火的混用 放火罪,是指行为人故意在涉及公共安全的
5、场所和部门放火,破坏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一百一十五条对该罪作了规定。“纵火”虽与放火是同义词,但不是刑事法律法定用语。因此,我们在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时应该表述为“放火”,而不是“纵火”。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与消防法的混用 公安部颁布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对公安机关行政法律文书的格式、机构、项目有统一、严格、规范的要求,制作行政法律文书引用法律时,必须使用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不能将日常口语、简称带入文书中,将之简称为消防法、产品质量法等。同时,消防监督人员在办案引用法律条文时,要具体到条、款、项的,应使用制式文本的写法,不能引用
6、宪法、内部规定等政策性文件,表述公历年份也不能将2008年简写成“08年”(注:08年系我国西汉末年)。同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能简称为“低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宜表述为“高规”。 六、消防车道与消防疏散通道的混用 消防车道应是供消防车通行之用的通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街区内的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米,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米或总长度大于220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平时接到的群众举报多称:我们的消防通道被堵了,消防车无法进去救火了等等。类似这样的说法,看起来是对的,但仔细分析一下,又不全对。因为,被堵的不一定是消防车道,所以通道被堵不一定就影响到
7、消防车通行进行灭火作业。群众可以这么一说,但我们最好不要让类似的语言出现在文书或举报记录上。同时,消防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也不能混用。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消防法律法规或规范中所称的安全出口,我们依据相关条款使用即可,不可以将“安全出口”改称为“消防疏散通道”。 七、具、只与个等量词的混用 对于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直流水枪、水带等,都有一个量词的使用,到底是“个”、“只”、“条”还是其他什么?我们最好依据条文进行表述,不能出现在这类文书中是“个”,那类文书中又变成了“只”的现象。如: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中称:一个灭火器
8、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我们就不宜把“2具”表述成“2个”或“2只”,把“每个设置点”表述为“每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称: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所称的“个”和“条”就不宜表述为“具”和“路”。这些量词的使用看似不是问题,但也影响文书的规范和严谨,需要我们谨慎使用。 八、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自动灭火系统的混用 在基层文书执法检查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表述:你单位自动灭火系统无法正常使用,应及时维修。请问:这里指的自动灭火系统是什么呢?有时承办人会张口答到:自动喷水系统。这里又涉及到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自动灭火系统的区别。自动灭火
9、系统的范畴显然大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它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又分湿式、干式、预作用等几种类型。因此,一定要表述清楚是自动喷火灭火系统还是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混为一谈。 九、火灾事故照明与消防应急照明的混用 近期查阅基层执法单位的部分卷宗发现,文书中经常会出现类似这样的语言:你单位封闭楼梯间缺少火灾事故照明灯,应安装1个火灾事故照明灯具。而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火灾事故照明这一说法不准确,应使用“消防应急照明”。同时,应提出“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后的照度要求较好,不对设置的灯具数量进行明确,只要求达到照度即可。 十、消防
10、疏散标志与疏散指示标志的混用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沿疏散走道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显然,疏散指示标志包括两种,一是设置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上方的,一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的,都是供紧急情况下(如:火灾)供人员疏散逃生指示方向的,不能简单地说成“消防疏散标志”。因此,在公安消防法律文书中,要使用规范词语,不能说成“消防疏散标志”、“安全疏散标志”等。 十一、消防行政处罚与公安行政处罚的混用 部分公安消防机构在出具告知笔录或行政处罚审批表等行政处罚表格或文书时,经常将“消防行政处罚”与“公安行政处罚”混用。公安消
11、防机构是消防法规定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理所当然可以进行行政处罚。但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的相关规定: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传唤、询问,举行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法律文书等,一律使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中的有关法律文书。而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中规定的表格和文书是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而不是消防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或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二、公安消防机构与公安消防部队的混用 公安消防部队是公安现役力量,属于一个机构两个牌子,即“公安消防”和“武警消防”。作为支队,可以称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XX市消防支队”,也可以称为“XX市公安消防支队”。就是这样,作为我们消
12、防执法人员,往往把这两种称谓混用。如:汇报材料加盖武警消防的公章,执法封面制作武警消防的名称、执法制度或职责落款为武警消防等等。我个人认为这都是不规范的。因为作为消防法的法定执法主体资格机构,应是以“公安消防”对外进行执法,作为灭火救援、警民共建、部队管理等,应以“武警消防”名称出现较好,应谨记在“执法”活动中出现“武警消防”字样。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经常会讲:“下午到消防队去一趟!”其实这都是不规范的用语,因为支队、大队、中队都可以称为“消防队”,到底是哪一级,什么地方,要讲清楚。 以上列举的只是部分消防工作实际中遇到的不规范用语现象,解析仅代表个人意见,与大家在工作中共勉。不足之处,请
13、各位领导和专家批评指正。摘录自公安部消防局网站,内容有删节,作者:安徽淮北支队 吕本谦合同管理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3 定义、符号、缩略语无4 职责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4.2
14、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
15、按编号归口使用;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