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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防执法工作中的经常性用语解析.doc

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对消防执法工作中的经常性用语解析 发布日期:2009-8-20 阅读:528 文字 〖 大 中 小 〗

2、自动滚屏(右键暂停)   消防工作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使用书面或口头用语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等有关法律规定和语言文字使用规范。但在日常执法办案实践中,部分人员用语不够严谨,错用、误用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种存在于执法人员口头上、法律文书中和卷宗内甚至出现在新闻报道、领导讲话中的不恰当言辞,不仅影响了执法办案的严肃性,而且降低了公安消防法律文书的权威。因此,在消防执法办案中规范用语,有错必纠,势在必行。笔者结合执法办案实践,对消防监督干部在行政执法中经常出现的错误用语进

3、行解析,供消防监督干部共同学习,不足之处也敬请大家给予批评指正。   一、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与火灾损失的混用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是指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为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火灾损失的范围应包括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个方面,公安消防机构核定的损失只是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对因火灾带来的误工、误时和精神等方面的间接损失是无法核算的。因此,平时大家经常用的,如:全年火灾损失较往年同期上升百分之几的说法是不规范的。   二、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与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的混用   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是指建筑材料燃烧或遇火时所发生的一切物

4、理和化学变化,该项性能主要取决于材料的可燃程度及对火焰的传播速度。它是评价材料防火性能的一项重要指标。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分为四级:不燃性建筑材料,A级;难燃性建筑材料,B1级;可燃性建筑材料,B2级;易燃性建筑材料,B3级。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是指基础、墙壁、柱、梁、板等建筑物构件在明火或高温作用下的变化特点,一般分为三级:不燃烧体、难燃烧体和燃烧体。因此,两者是截然不同的。   三、消防产品、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概念的混用   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如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灭火器材等词语,听起来好像差不多,但并不一样。大家都知道“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承办的“中国消防产品信息

5、网”,这无疑说明了消防产品的概念是最广泛的。从四个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业务范围可以看出,检验的范围包括消防设施、装备、建筑防火材料等,消防产品的范围应大于消防设施。《消防法》中对消防设施和器材是单独称谓的,因此两者亦是不同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78-2005)中所称的消防设施,几乎包括了我们常见的所有消防器材,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材等灭火类产品,也包括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防范类产品。灭火器只是灭火器材中的一类,因此是范围和概念范畴也最小的。   四、放火与纵火的混用   放火罪,是指行为人故意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门放火,破坏公共安

6、全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一百一十五条对该罪作了规定。“纵火”虽与放火是同义词,但不是刑事法律法定用语。因此,我们在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时应该表述为“放火”,而不是“纵火”。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与《消防法》的混用   公安部颁布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对公安机关行政法律文书的格式、机构、项目有统一、严格、规范的要求,制作行政法律文书引用法律时,必须使用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不能将日常口语、简称带入文书中,将之简称为《消防法》、《产品质量法》等。同时,消防监督人员在办案引用法律条文时,要具体到条、款、项的,应使用制

7、式文本的写法,不能引用宪法、内部规定等政策性文件,表述公历年份也不能将2008年简写成“08年”(注:08年系我国西汉末年)。同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能简称为“低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宜表述为“高规”。   六、消防车道与消防疏散通道的混用   消防车道应是供消防车通行之用的通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街区内的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米,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米或总长度大于220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平时接到的群众举报多称:我们的消防通道被堵了,消防车无法进去救火了等等。类似这样的说法,看起来是对的,但仔细分析一下,又不全对。因为,

8、被堵的不一定是消防车道,所以通道被堵不一定就影响到消防车通行进行灭火作业。群众可以这么一说,但我们最好不要让类似的语言出现在文书或举报记录上。同时,消防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也不能混用。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消防法律法规或规范中所称的安全出口,我们依据相关条款使用即可,不可以将“安全出口”改称为“消防疏散通道”。   七、具、只与个等量词的混用   对于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直流水枪、水带等,都有一个量词的使用,到底是“个”、“只”、“条”还是其他什么?我们最好依据条文进行表述,不能出现在这类文书中是“个”,那类文书

9、中又变成了“只”的现象。如:《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中称: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我们就不宜把“2具”表述成“2个”或“2只”,把“每个设置点”表述为“每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称: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所称的“个”和“条”就不宜表述为“具”和“路”。这些量词的使用看似不是问题,但也影响文书的规范和严谨,需要我们谨慎使用。   八、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自动灭火系统的混用   在基层文书执法检查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表述:你单位自动灭火系统无法正常使用,应及时维修。请问:这里指的自动灭火系统是什么呢?有时

10、承办人会张口答到:自动喷水系统。这里又涉及到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自动灭火系统的区别。自动灭火系统的范畴显然大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它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又分湿式、干式、预作用等几种类型。因此,一定要表述清楚是自动喷火灭火系统还是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混为一谈。   九、火灾事故照明与消防应急照明的混用   近期查阅基层执法单位的部分卷宗发现,文书中经常会出现类似这样的语言:你单位封闭楼梯间缺少火灾事故照明灯,应安装1个火灾事故照明灯具。而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火灾事故照明这一说法不准确,应使用“消防应急照明”。同

11、时,应提出“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后的照度要求较好,不对设置的灯具数量进行明确,只要求达到照度即可。   十、消防疏散标志与疏散指示标志的混用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沿疏散走道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显然,疏散指示标志包括两种,一是设置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上方的,一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的,都是供紧急情况下(如:火灾)供人员疏散逃生指示方向的,不能简单地说成“消防疏散标志”。因此,在公安消防法律文书中,要使用规范词语,不能说成“消防疏散标志”、“安全疏散标志”等。   十一、消防行政处罚与公安

12、行政处罚的混用   部分公安消防机构在出具《告知笔录》或《行政处罚审批表》等行政处罚表格或文书时,经常将“消防行政处罚”与“公安行政处罚”混用。公安消防机构是《消防法》规定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理所当然可以进行行政处罚。但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的相关规定: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传唤、询问,举行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法律文书等,一律使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中的有关法律文书。而《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中规定的表格和文书是《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而不是《消防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或《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二、公安消防机构与公安消防部队的混用

13、   公安消防部队是公安现役力量,属于一个机构两个牌子,即“公安消防”和“武警消防”。作为支队,可以称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XX市消防支队”,也可以称为“XX市公安消防支队”。就是这样,作为我们消防执法人员,往往把这两种称谓混用。如:汇报材料加盖武警消防的公章,执法封面制作武警消防的名称、执法制度或职责落款为武警消防等等。我个人认为这都是不规范的。因为作为《消防法》的法定执法主体资格机构,应是以“公安消防”对外进行执法,作为灭火救援、警民共建、部队管理等,应以“武警消防”名称出现较好,应谨记在“执法”活动中出现“武警消防”字样。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经常会讲:“下午到消防队去一趟!

14、其实这都是不规范的用语,因为支队、大队、中队都可以称为“消防队”,到底是哪一级,什么地方,要讲清楚。   以上列举的只是部分消防工作实际中遇到的不规范用语现象,解析仅代表个人意见,与大家在工作中共勉。不足之处,请各位领导和专家批评指正。 [摘录自公安部消防局网站,内容有删节,作者:安徽淮北支队 吕本谦]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

15、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

16、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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