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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周庄金属交易所现货回购交易管理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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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江阴周庄金属交易所现货回购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章 交易资格 第四章 回购标的物 第五章 仓储管理 第六章 交易 第七章 交收与结算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九章 违约与纠纷的处理 第十章 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十一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阴周庄金属交易所(简称交易所)现货回购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交易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交易会员、指定交收仓库、指定结算银行 、交易所等回购交易行为的参与方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 现货回购交易行为,除遵守本交易管理办法外,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有关交易、结算、交收的规定。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 现货回购交易是指在交易所认可的交易品种范围内,交易会员根据确定的回购基准价格,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发布交易指令,经电子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对回购交易指令配对成交,达成电子回购合同,并在回购合同到期后以回购价格再向对方交易会员买回或者卖出同批商品的交易行为。现货回购交易可分为回购买入交易和回购卖出交易。 第五条 “回购买入”是指交易会员按照回购合约确定的基准价格卖出商品,并在一定期限后再以回购价格买入回购商品的行为,进行卖出并回购商品的交易会员称为“回购买入方”;“回购卖出”是指交易会员按照回购合约确定的基准价格买入商品并在一定期限后再以回购价格卖出同批商品的行为,进行买入并卖出回购商品的交易会员称为“回购卖出方”。 第六条 “回购商品市场评估价格”是指以回购商品同期或近期内同类商品现货价格为基础,并结合区域间价格指数水平及走势等综合因素而确定的评定价格。 第七条 “回购折扣率”是指交易所根据回购商品同期或近期市场价格波动状况、变现条件以及交易所风险控制制度等综合因素而确定的回购商品市场评估价格的折算比率。 第八条 “基准价格”是指交易所根据一定的“回购折扣率”对“回购商品市场评估价格”进行折扣计算后确定的回购交易的开市价格,数值上等于“回购商品市场评估价格”与“回购折扣率”的乘积。 第九条 “回购价格”是在回购交易“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交易会员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该回购商品进行价格申报,并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原则而产生的价格。 第十条 “风险警戒线比例”是指在回购期限内,为预防回购标的物价格下跌或品质下降等因素造成回购标的物价值减少而引发的回购风险,由交易所根据回购商品的回购期限和商品市场价格波动情况等因素,依照“回购基准价”上浮一定比例而设立的、用以告诫回购商品价格下跌幅度的风险警示线。 第十一条 “风险警戒线价格” 是指在“回购基准价”的基础上,交易所根据风险警戒线比例而计算出的用以控制风险的警示价格,是判定回购交易是否出现风险的参照标志。 第十二条 “风险担保金” 是指当回购标的物价格下跌或品质下降等因素导致回购商品价值低于风险警戒线价格时,为防范可能出现的违约风险, 交易所根据规定向“回购买入方”收取的相应额度的履约保证金。 第三章 交易资格 第十三条 参与回购交易的主体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 : (一) 交易所的交易会员; (二) 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的行为记录。 (三) “回购买入方”的回购标的物已经存入指定交收仓库,并在交易所完成《存货凭证》的注册; (四) “回购卖出方”必须具有足额的可用资金。 第四章 回购标的物 第十四条 回购标的物是指已在指定交收仓库入库并在交易所办理《存货凭证》的注册,特用于回购交易的商品。《存货凭证》的管理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回购标的物品种类由交易所统一确定,并进行公告。回购交易品种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市场流通性。 (二) 质量稳定,且易于运输及储存。 (三) 已在交易所挂牌上市或者经交易所审核准予上市的品种。 第十六条 回购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以及交易所回购交易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 回购标的物的权属条件 (一) “回购买入方”对其用于回购交易的标的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二) “回购买入方”回购标的物的货权证明材料,如货物的生产证明、购销合同、付款凭证、产地证明书、质检报告书、仓库《存货凭证》等相关凭据,必须与回购标的物对应一致。 (三) “回购买入方”未对回购标的物的权属关系作出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四) 回购标的物不存在权属纠纷等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 第五章 仓储管理 第十八条 回购商品必须存储于交易所的指定交收仓库。 第十九条 “回购买入方”须按指定交收仓库的要求办理回购商品的入库手续,并承担相应的仓储管理等费用。回购商品入库后,“回购买入方”必须在回购交易开市之前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商品入库单》及相关货物单证提交交易所并办理注册手续。没有办理《商品入库单》注册手续的,其存储商品不得参与现货回购交易。 第二十条 在回购期间,交易所、“回购买入方”与仓库均不得办理回购商品的出库手续。违者,将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回购商品的入库、出库、检验、保管、毁损与赔付等,均应按交易所颁布的《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交 易 第二十一条 交易会员应该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回购交易合约以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回购交易,接受交易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回购交易电子合同》范本是交易所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制定的载明合同要素的格式合同的表现形式 。交易所应该按照回购交易合约范本制定具体的回购交易合约。《回购交易电子合同》范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交易品种、交易代码、交易币种、交易时间、回购期限、合约有效期、基准价格、回购价格、卖出交收、回购交收、质量标准、风险警戒线、风险担保金、交易手续费和回购手续费等。具体合约范本详见交易所公告。 第二十三条 《回购交易电子合同》是由交易所制定的、用以反映回购商品的交易要素和履约要求,明确交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格式合同。《回购交易电子合同》一经达成,即对交易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回购交易电子合同》可以根据回购商品的品种及回购期限等的不同分别设置,并于上市前由交易所进行公告。交易所有权对合约内容进行调整并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回购交易采取连续竞价模式进行交易,并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成交配对。 第二十五条 非连续竞价模式下进行的回购交易,可以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所达成的回购交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回购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二十七条 回购交易的基本单位 :回购交易的价格单位:元/吨;回购商品的数量单位:吨;回购交易最小价格变动单位:10元/吨;最小交易单位:1吨。交易所有权根据商品特性及市场交易状况调整上述参数并进行公告。 第二十八条 回购合约的期限 回购合约的期限,可根据回购商品的特性及市场需求进行确定,最短回购期限为10天,最长回购期限为180天。回购天数按实际经历天数计算。合约成交次日为回购期限的起算日,如回购到期日为非交易日,则回购到期日提前至上一个交易日。 第二十九条 最低回购交易额 回购交易的最低交易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即回购数量×基准价格≥100万元),;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最低交易额并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 回购交易手续费 回购交易成交后,交易双方各应向交易所缴纳一定比例的回购交易手续费。回购交易手续费的收取标准交易所另行公布。 交易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回购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 第三十一条 回购交易的程序及要求: (一) 回购交易开市前,交易所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对回购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核,合格标准为: “回购买入方”进行回购交易时须有足额注册的《存货凭证》;“回购卖出方”交易账户中须有足额可用资金。 (二) 交易会员凭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回购交易的价格申报; (三) 交易会员的价格申报分为回购买入申报和回购卖出申报:回购买入申报是指回购买入方在约定日期买入回购商品的报价;回购卖出申报是指回购卖出方在约定日期卖出回购商品的报价。 (四) 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对买卖指令配对成交; (五) 交易系统中已成交的指令不得变更;每天交易结束后,交易系统内的未成交指令自动失效; (六) 回购交易合约在到期前不可转让。 第三十二条 回购交易中,“回购商品市场评估价格”由交易所收集华东、华南及周边地区同类商品的现货市场价格作为参考,并结合区域、交易时间、品质差异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三十三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商品市场评估价格”的波动情况以及资金供求成本的变化,并按照一定的“回购折扣率”对“回购基准价格”进行确定或调整。“回购买入方”确认以“回购基准价格”作为回购合约的商品卖出价格;“回购卖出方”确认以“回购基准价格”作为回购合约商品买入的起报价格。 第三十四条 交易双方的申报价格发布后,由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自动配对,当买入价格大于或等于卖出价格时交易成交,成交数量以申报数量少的一方为准。如当天价格申报没有成交,则申报记录在结算后清除。 第七章 交收与结算 第三十五条 回购交易按照"一次成交、两次结算"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六条 回购交易配对成交后,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冻结“回购买入方”相应的回购 商品数量及“回购卖出方”按基准价计算的回购资金并扣除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相应费用。 第三十七条 回购交易成交后,“回购买入方”必须在收市后的当日在交易所的主持下将《存货凭证》背书质押至“回购卖出方”名下。 第三十八条 在回购期间,回购交易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实际的转移与交付。如“回购买入方”无违约行为,“回购卖出方”则无权处置回购标的物。回购期届满,“回购买入方”按期履行回购义务,“回购卖出方”则须在结算结束后的当日,将《存货凭证》的质押背书解除,使回购商品的处置权回转至“回购买入方”名下。 第三十九条 回购交易资金结算及货物交收 1、初次交收结算 成交当日为初次交收结算日。 “回购买入方”必须将完成背书质押手续的《存货凭证》及相关资料交由交易所代为保管。交易所根据回购标的物基准价和回购数量的乘积,将“回购卖出方”初次交收的回购资金划付给“回购买入方”,并将“回购买入方”相应数量的《存货凭证》予以冻结。 2、再次结算交收 回购期限到期日为再次结算交收日。交易所根据回购标的物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乘积划收“回购买入方”再次交收的回购资金,并在“回购卖出方”将《存货凭证》的质押背书解除并回转至“回购买入方”名下后,方可将再次交收的回购资金划至“回购卖出方”。 第四十条 回购交易的提前履行 回购期限未满,如回购双方达成一致而申请提前进行商品回购的,交易所应该协助回购双方办理提前回购手续。提前回购再次结算的回购资金按实际经历天数计算。 提前回购资金额=基准价格x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基准价格)×回购数量×实际天数/回购期限 回购双方就提前进行商品回购达成一致意向的,不按违约处理。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一条 在回购期限内,回购商品注册的《存货凭证》处于质押状态,除非回购双方另有协议并经交易所审批同意,回购双方或第三方均无权处置回购标的物。 第四十二条 在回购期限内, 为防止因回购标的物市场价格下跌或品质下降等因素引起回购商品价值下降而出现风险,交易所有权根据回购商品的不同种类、不同回购期限和商品市场价格波动情况设立风险警戒线。不同回购商品的风险警戒线比例由交易所根据市场及商品当时的实际状况进行确定。在回购交易过程中,交易所有权根据商品风险状况调整风险警戒线比例。 第四十三条 在回购期间,交易所应根据回购品种的基准价格及相应的风险警戒线比例实时计算风险警戒线价格,并对回购商品的日常风险进行监控并及时发出风险预警。风险警戒线价格=成交当日回购基准价格×(1+25%风险警戒线比例) 第四十四条 风险担保金 1、回购期间,回购商品的市场价格下跌至风险警戒线价格内(含风险警戒线价格),“回购买入方”须在二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补足因回购商品价格下跌所造成其价值减损的相应数额的风险担保金。 2、回购期间,如因商品品质下降、损坏等原因造成回购商品的市场价格下跌至风险警戒价格内(含风险警戒线价格)的,“回购买入方”须在二个工作日内补足由于回购商品市场价格下跌所造成其价值减损的相应数额的风险担保金。 风险担保金=[成交当日的回购基准价格-风险警戒线价格X回购折扣率] X回购商品数量 第四十五条 风险担保金缴纳形式 风险担保金的缴纳形式为现金; 回购商品的同类同质商品可以冲抵应缴纳的风险担保金; 以同类同质商品冲抵应缴纳风险担保金的,应该对同质同类商品按照当时市场价格的70%进行折算计价后进行相应冲抵; 如果缴纳风险担保金的情势发生变化,经交易所风险评估后,应该释放或者追加相应数额的风险担保金。 第九章 违约与纠纷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在回购交易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构成违约: (一) 回购期间,“回购买入方”未按规定交纳足额风险担保金。 (二) 回购期限届满,“回购买入方”未按回购价格进行商品回购。 (三) 回购商品存在权属瑕疵或质量问题。 (四)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对于违约行为,交易所有权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以下处置: (一) 责令“回购买入方”提供经济担保或者限期更换存有权属或者质量瑕疵的回购商品; (二) 冻结“回购买入方”的交易账户,并扣收违约部分20%的补偿金,划付给“回购卖出方”。 (三) 相应处置“回购买入方”的回购标的物,赔偿“回购卖出方”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八条 回购标的物的处置价格不得明显低于同类同质商品的同期市场价格。 违约期间发生的资金利息及相关处置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四十九条 处置回购标的物所得款项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一) 支付交易手续费及回购标的物的处置费用; (二) 支付处置期间“回购卖出方”的资金利息; (三) 履行回购义务; (四) 支付违约补偿金; (五) 多余款项退还违约方。 第十章 信息发布和管理 第五十条 交易所通过行情软件提供回购交易实时行情,行情显示科目包括:商品名称、最新价、最高价、最低价、平均价、涨跌、涨跌幅、买价、买量、卖价、卖量、成交量、成交额、现量、开盘价和基准价。 涨跌=当日最新价-当日开盘价。 交易所有权根据需要调整行情显示科目。 第五十一条 交易所回购行情显示:开盘价为当天第一笔成交价,如当天无成交,则开盘价、收盘价均显示为0。 第五十二条 在回购交易中,某合约收盘价为当日该合约最后一笔回购交易的成交价。 第十一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五十三条 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暂停交易,并根据实际情况择日恢复交易: (一) 发生地震、水灾、火灾、爆炸、毒害、交通阻断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非因交易所的过错发生计算机及网络系统故障,致使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 交易会员发生结算、交收危机,足以影响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 (三) 发生其他足以影响交易所正常交易的情况。 第五十四条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回购交易不能如期进行,并且无法预期不可抗力因素消除的时间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将持续七天以上时,交易所应在三个交易日内将交易会员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 第五十五条 交易过程中出现如下异常时,交易所有权作出延迟交易、暂停交易或者宣布交易无效的决定: (一) 交易现场秩序混乱,足以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 发生恐吓或其他胁迫方式行为干扰其他交易会员正常交易的; (三) 发生恶意串通、操控交易的行为,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四) 其他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对于违反交易所管理规定,恶意扰乱交易秩序、严重阻碍市场正常交易 的行为,交易所有权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交易所为实施本管理办法而制定的合同范本、单据、表格及其文字等均为有效附件。 第五十八条 本交易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所有。 第五十九条 本交易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江阴周庄金属交易所 二O一二年三月一日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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