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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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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识管理办法.txt小时候觉得父亲不简单,后来觉得自己不简单,再后来觉得自己孩子不简单。越是想知道自己是不是忘记的时候,反而记得越清楚。 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识管理办法 2010年11月24日 17时49分 98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劳动人事  “机动车”  “检测维修”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评价发[2010]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加强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机动车检测维修职业资格及从业人员管理有关规定,部制定了《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部评价中心联系,电话010—65299036。 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服务质量,提升从业人员职业形象,根据国家机动车检测维修职业资格及从业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和检测维修企业的职业资格标识发放、使用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识是从业人员通过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标志之一,表明标识持有人员具有良好的机动车检测维修服务技能。   第四条 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识由公示牌和臂章两部分组成,全国统一式样(见附件1)。   第五条 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识根据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专业和级别设置,分为机动车机电维修技术、机动车车身修复技术、机动车检测评估与运用技术3个专业,每个专业均分为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机动车检测维修高级工程师3个级别。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和检测维修企业的职业资格标识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管理机构承担。   设区的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和检测维修企业的职业资格标识管理工作。   第七条 经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合格并登记的人员即可领取相应专业和级别的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识。   第八条 已获得标识的从业人员在通过机动车检测维修职业资格水平评价更高级别考试后,可在登记时申请换发相应专业和级别的标识。   第九条 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识有效期3年,到期后需进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证书再次登记后标识方继续有效。   第十条 获得标识的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佩戴臂章,主动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十一条 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应当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从业人员的标识公示牌,并标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投诉电话。   消费者可以根据标识公示牌自主选择维修技术人员进行服务。   第十二条 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在从业单位发生变更时,应当向变更后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公示牌信息,并申领新的公示牌。   第十三条 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获得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职业资格标识(见附件2):   (一)有至少75%的机动车检测维修技术人员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识;   (二)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识的人员应当涵盖企业所提供的机动车机电维修、机动车车身修复、机动车检测评估与运用等服务领域;   (三)上一年度信誉考核合格,并且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以上。   第十四条 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职业资格标识由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初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终审。符合条件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职业资格标识,并报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在申请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职业资格标识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职业资格标识申请表(见附件3);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已取得职业资格标识人员的标识公示牌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信誉考核证明。   第十六条 对获得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职业资格标识的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在质量信誉考核时给予加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职业资格标识有效期为1年,到期后由企业提出标识延续申请,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批准并加盖标识延续印章。延续印章由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统一式样(见附件4)自行刻制。标识延续有效期为1年,到期后可继续申请延续。   第十八条 获得标识的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应当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的要求建立统一格式的机动车检测维修电子档案,并逐步在获得标识的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间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管理机构建立全国统一的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和检测维修企业职业资格标识管理信息平台(),对获得职业资格标识的人员和企业予以公布,并提供标识查询、投诉处理结果公布等服务。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并公布职业资格标识投诉电话,负责受理并查处辖区内的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和检测维修企业职业资格标识相关投诉,具体工作按照《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交公路发[1999]535号)和《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交公路发[1998]349号)的要求开展。   经查实因获得标识的从业人员违反机动车检测维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因职业道德、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宣布其公示牌和臂章作废,并将投诉及处理结果逐级报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管理机构,由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管理机构在标识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获得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职业资格标识的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因获得标识的从业人员被投诉并宣布标识作废的,在质量信誉考核时对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给予扣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造成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无法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的,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实后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职业资格标识。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识丢失或者损毁的,由标识持有人向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标识补发申请,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查无误后,予以补发。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识公示牌和臂章由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管理机构统一制作,并逐级发放。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识式样(略)   2.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职业资格标识式样(略)   3.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职业资格标识申请表(略)   4.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职业资格标识延续注册印章式样(略)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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