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使用管理方法(1997年2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7日发布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规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资金来源,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规费,是指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向有机动车(含拖拉机、畜力车,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车主)征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货运交通建设附加费、客运交通建设附加费、车辆交通建设
2、附加费、非农用地交通建设附加费组成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以及其他有关专项收费。除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外,其他任何部门、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决定征收或者不征收交通规费。第三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落籍的机动车和调驻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外籍机动车,车主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交通规费。第四条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自治区交通规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征收机构和地(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征收机构负责实施。第五条各级人民政论应当加强对交通规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的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交通规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3、第二章交通规费征收的范围、标准、时间和办法第六条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机构和地(市)、县交通规费征收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负责具体征收工作:(一)车辆购置附加费、新增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和本条第(二)项规定以外的交通规费由自治区征收机构负责;(二)拖拉机、二轮和侧三轮摩托车、畜力车的公路养路费、货运交通建设附加费、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非农用地交通建设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由地(市)、县征收机构负责。第七条交通规费的征收、免征、减征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车主缴纳交通规费的时间为:(一)车辆购置附加费和新增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必须自购买机动车之日起60日内缴清;(二)每月月底
4、前必须缴清次月的公路养路费、客运交通建设附加费、货运交通建设附加费、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三)摩托车一次性缴清全年公路养路费、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的,缴费时间不得超过当年的1月15日;(四)前三项规定外的其他交通规费的缴费时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除按照规定免征、按费额减半征收和新增(不含转籍)的机动车外,其他机动车可以实行年度包干缴纳公路养路费、客运交通建设附加费、货运交通建设附加费、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办法。实行年度包干缴费的机动车,车主应当与征收机构按征费月数或者总吨位数、总座位数的比例签订包干缴费协议。除按规定报经批准外,每年包干
5、缴费月数或者总吨位数、总座位分别不得低于十个月或者85%。不实行年度包干缴费的机动车,车主应当按月足额缴清交通规费。第十条除免征和实行年度包干缴费的机动车外,其他机动车需停驶的,可申请停征交通规费,但每年停征交通规费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3个月的,必须按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需停驶的机动车,车主应当自机动车停驶的上一月底前持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到车籍地征收机构交存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证件和交通规费(免)标志,结清交通规费后方可办理停征手续。停征交通规费的机动车需重新启用的,车主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缴纳交通规费手续。第十一条需办理免征和减征交通规费手续的机动
6、车,车主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车籍地征收机构申请办理免征或者减征手续。第十二条对超过免征、减征、停征交通规费规定期限不续办有关手续的,按照应征交通规费的机动车处理。第十三条机动车征费的吨位数和座位数的核定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机动车必须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悬挂或者粘贴、携带交通规费缴(免)标志,持征收机构核发的交通规费缴(免)证行驶公路。征收机构核发交通规费(免)标志和证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五条每年由车籍地征收机构定期对机动车缴纳交通规费的情况进行审验。对经审验合格的机动车,由车籍地征收机构核发交通规费年审合格证。第十六条征收机构应当对所辖区域内领取车号牌的机动车立
7、户建档和建立交通规费缴(免)台帐。第十七条征收机构征收交通规费必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交通规费专用收据。第三章交通规费征收稽查第十八条征收机构可在依法设置的征费稽查站或者车站、码头、货场、停车场、货物和旅客集散地等,对车主缴纳交通规费的情况进行检查。征收机构应当加强交通规费的源头管理,以跟踪稽查为主,经常对车主缴纳交通规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部门、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征收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十九条车辆管理机构应当与征收机构密切配合,定期互通机动车增减、改装和异动的情况。车主申请办理机动车入户、过户、转籍、报废、年检等手续,未出示征收机构开具的交通规费专用收据或者其他证明的,车辆
8、管理机构不得办理有关手续。本条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交通、公安、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第二十条对拖欠、漏缴、逃缴交通规费的行为,征收机构在查处时可扣押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标志;必要的,可扣押机动车。被扣押证件、标志的,被扣者应当自证件、标志被扣押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征收机构接受处理,并凭征收机构制发的交通规费暂扣凭证在有效期内行驶。被征收机构扣押证件、标志的,原证件、标志核发部门或者机构不得补发。在接受处理后,征收机构应当立即将证件、标志退还被扣者。被扣押机动车的,被扣者应当自机动车被扣押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征收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者确实无法支付交通规费的,征
9、收机构可将扣押的机动车依法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收入冲抵应缴的交通规费、滞纳金和罚款,冲抵后多余的收入应当退还。第二十一条征收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统一制发的标志、持统一制发的稽查证,使用专用的停车示意牌。征收机构的稽查专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装置专用标志和灯饰。第四章交通规费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车辆购置附加费属国家专项基金,必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公路养路费应当用于:(一)公路的养护和新建工程支出;(二)公路养护工作和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经费支出。第二十四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应当用于:(一)公路、桥梁、隧道、监控中心、客货运站
10、场的建设和改造;(二)车辆更新;(三)征收管理工作和科研工作经费支出;(四)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用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桥梁、隧道的建设和用于客货运站场建设、车辆更新以及其他交通基础设施经营性项目的投资的,实行有偿使用的办法,收回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本息再用于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第二十五条公路运输管理费应当用于:(一)固定资产购建和客货站场建设投资;(二)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费补助;(三)征收管理经费;(四)其他支出。第二十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管理交通规费。第二十七条年度交通规费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后报自治区财政部
11、门审批。交通规费用于公路基本建设投资和公路养护工作的,其年度支出计划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路基本建设、公路养护计划的管理程序和要求编制,报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联合下达,并抄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备案。用于抵顶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经费的交通规费,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抵顶行政经费的交通规费直接存入财政专户,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按照计划拨款,监督使用。其他交通规费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专户管理,不再上缴自治区财政部门。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机构的事业经费从交通规费中支出的,其年度使用计划由直属机构编制后,报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下达,并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自
12、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终前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报告交通规费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第二十九条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交通规费的征收和管理需要在各专业银行设立存款专户,并将开设的专户帐号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备案。第三十条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第三十一条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应当加强交通规费收支的内部管理,并根据强化管理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交通规费的内部收支体制和内部分配比例,提高交通规费的使用效益。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征收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交通规费收支的内部财务、审计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和财务收支的监督。财政、审
13、计部门应当对交通规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强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五条对不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征收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规定处理。对不按照规定缴纳新增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征收机构补征应缴的费额,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可处以应缴费额10%至30%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定,不按照规定时间缴纳除车辆购置附加费和新增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以外
14、的交通规费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获地征收机构责令其补缴拖欠费额,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可处以拖欠费额10%至30%的罚款;对主动补缴拖欠交通规费的,全额补征拖欠费额,每逾一日收取拖欠费额1%的滞纳金。第三十七条对已办理缴(免)费手续,但行驶未携带缴(免)费凭证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获地征收机构处以30元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对无公路养路费有效凭证行驶的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机动车,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获地征收机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当于该机动车一个月应缴公路养路费费额的滞纳金,当月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其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征收机构不得再收取滞纳金
15、和处以罚款。第三十九条对瞒报吨位数、座位数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获地征收机构责令其补缴应缴的交通规费,自瞒报之日起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可处以应缴费额30%至10%的罚款。对涂改、伪造、冒用交通规费缴(免)标志或者罚款收据等行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获地征收机构责令其补缴应缴的交通规费,自作出违法行为之日起每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费额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对超载行驶公路的机动车,每超载一吨,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获地征收机构补征公路养路费10元,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其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征收机构对当次运输
16、不得再补征公路养路费和处以罚款。第四十一条对无牌证行驶的机动车,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获地征收机构从其购买机动车之日起追缴其全费额交通规费,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可处以不超过应缴费额二倍的罚款。对停征交通规费后继续行驶的机动车,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获地征收机构追缴停征期间全费额交通规费,自办理停征手续之日起每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可处以不超过应缴费额二倍的罚款。第四十二条对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减征、免征条件又不按照规定缴纳全额交通规费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获地征收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改变使用性质的,责令其补缴应缴的交通规费,并可处以应缴费额20%的罚款;
17、(二)改变免征条件的,责令其补缴同类型机动车当月全额的交通规费,并可处以应缴费额20%的罚款;(三)改变减征条件的,责令其补缴应缴交通规费的差额,并可处以差额部分20%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对不按照规定悬挂或者粘贴、携带交通规费缴(免)标志或者证件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获地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元的罚款。第四十四条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交通规费的,由财政、审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对执行公务的征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围攻、谩骂、殴打或者干扰、阻挠征收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18、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当事人不服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征收机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好资料来自互联网共同分享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
19、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精品 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