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气象部门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权益,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气象部门事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气象部门以各种形式投入市场经济领域,从事各类经营性活动的国有资产。第三条在保证完成基本业务的前提下,挖掘基本业务使用的设备、设施的潜力进行对外创收活动,这类国有资产也应按本规定执行。
2、第四条气象部门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形式有:(一)中国气象局及其所属单位开办企业经营;(二)中国气象局所属单位开办经营单位经营;(三)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租赁经营;(四)股份制经营;(五)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六)其他经营形式。第五条气象部门用于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包括:(一)开办企业、经营单位或者与其他单位合资经营、合作经营、股份经营、对外出租、抵押及有偿转让公有房产(含各类工作用房、地下室、仓库、住宅、人防设施及其他建筑物)、地产、设备、电信线路和无线电频率等使用权;(二)用于对外有偿服务,仓储和存放各类物品的公有房地产;在公有土地筹资兴建(或者改建、扩建)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各类建筑物;(三
3、)出让属于气象部门的技术专利、出版权、商标权等;(四)投入经营性活动的各项资金;(五)其他投入经营性活动的国有资产。第六条气象部门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包括:(一)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二)审查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三)组织资产评估;(四)拟订经营项目的立项原则和申办程序;(五)负责经营收益的管理;(六)组织经营业绩的报告、考核与奖惩。第二章气象部门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与权限第七条气象部门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中国气象局领导下按照隶属关系分级管理的制度。第八条中国气象局计划财务司(以下简称“计财司”)是气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对部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4、进行宏观管理,并对部门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计财司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具体工作。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和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及中国气象局各直属单位、院校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第十条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投入经营性活动的国有资产的权益负有保护的责任。经营者必须通过经营活动,保证国有资产价值的完整,且在保值的基础上增值。第十一条开办以下各经营项目必须报中国气象局审批:(一)需要改变业务布局的经营项目。(二)利用公有房地产与外单位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及股份经营的经营项目。(三)国有资产需要转移、出让、抵押的经营项目。(四)气象部门独资经营的,注
5、册资金大于50万元人民币(按1993年不变价,下同)的经营项目。第十二条省(区、市)气象局负责审批本单位及地、县级单位主办的,注册资金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独资经营项目。注册资金大于3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抄送计财司备案。第三章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界定第十三条气象部门所属企业、经营单位占用、使用的,所有权归属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必须进行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第十四条气象部门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界定,由各主管单位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第十五条由国家投资及投资的经营收益所形成的资产全部属国家所有,其中包括:(一)中国气象局、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其他单位的各种形式投入的实物、货币及无形资产;(
6、二)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者经国家批准用于投资或者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和用于归还投资贷款的利润;(三)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通过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和从留用利润提取所建立的各种专项基金,不包括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职工工资、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四)以气象部门名义担保,或者实际上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利用国内外借入资金和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内部积累的资金;(五)在国内、外各种交往活动中获得的捐赠资产;(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该属于国有的资产。第十六条完全利用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开办的企业,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其资产仍为
7、国家所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第十七条经营单位的收益,扣除职工的奖励和福利支出后的余额及形成的各类资产,全部属国家所有。第十八条在向工商部门申报注册登记时,不得变更资产所有制性质。第四章国有资产评估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抵押;(二)进行发包、出租、联营、股份等经营活动;(三)企业兼并、出售;(四)与外国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五)企业清算;(六)其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第二十条各级主管单位可根据需要,要求对其所属企业、经营单位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第二十一条各省(区、市)气象
8、局负责组织所属资产占有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评估的实施工作,由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完成。第五章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第二十三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产权登记表作为开办单位申请工商登记注册的资信证明。第二十四条企业的开办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由主管单位进行审核,报国家国有资产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由中国气象局办理气象部门所属二级以下企业的年度检查。气象部门所属一级企业的年度检查,由中国气象局负
9、责审核,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第二十六条企业主管单位必须遵循真实、有效、完整的原则,对申请产权登记单位提交的各种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第二十七条企业主管单位审查开办企业单位的章程或者合同时,必须保障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完整和明确投资者、经营者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第六章经营项目的立项原则和申办程序第二十八条利用国有资产进行经营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支持在保证业务、科研和教育工作的前提下,按照气象事业结构调整和稳住、加强基本系统的要求,挖掘国有资产潜力,利用多余或者闲置的资产扶持经营活动;(二)必须顾全大局,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目前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为气象事业发展作好长远规划;充分
10、发挥气象部门的优势,努力探索开发以高新科技产业为重点的、有利于气象事业发展的经营项目;(三)在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合理兼顾国家、集体与个人三者的合法权益;(四)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以保证国有资产在经营活动中得到价值补偿;(五)利用国有资产进行经营性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制度。接受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九条经营项目的申办程序是:主办单位提交申请材料、主管单位审批、国有资产部门办理开办产权登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经营单位不需办理国有资产开办产权登记。第三十条主办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一)主办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及有关调
11、查资料;(三)意向协议或者章程。第三十一条经营项目的审批,必须按照第二章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对于需要向中国气象局报审的经营项目,应该同时提交省(区、市)气象局的初审意见。第三十二条未经主管单位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签订正式协议或者合同,开业经营。第七章经营活动收益的管理第三十三条企业应该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参与经营的人员应该与原单位在经济上脱钩。第三十四条经营收益的分配必须正确处理好国家、单位和个人的权益关系,保证经营收益中国家应该占有的份额,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第三十五条企业经营收入上缴主办单位用于支持事业发展的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40%,在此前提下
12、的具体比例,由省(区、市)气象局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报中国气象局审批后执行。成本中工资及奖励性开支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提高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比例。第三十六条为扶持新开办企业经营活动的发展,在上缴主办单位的比例方面,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新办企业一定的优惠,但优惠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第三十七条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的企业,由于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而增加的收入,应该用于扩大再生产,不得用于个人和集体奖励、福利性消费。第三十八条经营单位上缴主办单位支持事业发展的比例不得低于纯收入的70%。第三十九条对以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开展创收活动的单位,其所得租借收益,按国家财政部门规定
13、纳入本单位财务预算。凡出租、出租单位未同时提供劳务服务的,其租借收益必须全部用于弥补本单位经费不足和支持事业发展,不得用于本单位职工福利、奖励支出。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收入全部上交中国气象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企业应该按照税后利润10%提取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及其他意外损失,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50%时,可以不再提取。第四十二条所有企业和经营单位,都应该依照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用以补偿固定资产损耗。第四十三条对企业和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的一切收支,必须按照有关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监督。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和自行管理,经营单位由主管单位财务部门核
14、算和管理。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全部经营活动都必须纳入主管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范围,一切资金、基金、收益及其分配、使用均纳入单位预、决算管理。第四十四条各级审计、计财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所辖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投入、收益分配、使用情况以及对企业、经营单位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商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处理。第八章经营业绩的报告、考核与奖惩第四十五条中国气象局建立经营性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要求每年末由企业、经营单位,向主办单位报告国有资产的运营情况及经营业绩,经主办单位审核后逐级上报。凡利用国有资产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经营单位都必须执行。第四十六条对经营活动采取年度
15、末考核及经营周期末考核的办法,由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监察人员进行。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该及时处理、解决。第四十七条超额完成上缴任务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由主办单位从其年上缴超额部分中提取510%返回该企业或者经营单位作为奖励。第四十八条经营效益差,但尚能使国有资产保值的企业和经营单位,主办单位应该协助其分析研究效益不好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连续三年不能完成上缴任务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应该根据情况更换其负责人。第四十九条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应查明原因,确属人为原因造成的,要求责任者赔偿损失,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非人为原因造成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16、,防止国有资产继续流失。第五十条对不执行国家和部门有关规定,或者以任何借口瓜分、侵吞国有资产者,主办单位应该及时制止,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主办单位应该支持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各种正当经营活动,维护经营者的利益,对于限制、阻碍、拖延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该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国气象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录:气象部门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有关用语说明一、“国有资产”,是指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制度下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和债权的总称,是国家依据法律取得或者由于资金投入、资产收益、接收馈
17、赠而取得的一切财产。国有资产按存在形态分类,可以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是指具有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的资产,它又可以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有经济价值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专有技术权及专利权、商誉权及商标权、版权、特许权等。二、“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是指对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应该属于国有的资产依法确认所有权的法律行为。三、“国有资产评估”,是指根据特定的目的,依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方法,对被评估资产的现时价值,作出公允的评定和估算。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国有
18、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开办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五、“企业”,是指气象部门所属单位开办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营业单位。六、“经营单位”,是指气象部门所属单位开办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了营业执照,但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以及尚未办理工商注册的营业单位。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
19、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