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一个公司要交哪些税,比例分别是多少?问题补充:
商务贸易公司
最佳答案 增值税:适用17%的比例税率
消费税:适用比例和定额两种税率,比例税率为3%--45%,
定额分为不同的税目而税率不同,主要针对烟、酒及
汽柴油
营业税:税率从3%至20%不等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及文化体育业为3%
服务业、销售不动产业及转让无形资产为5%
金融保险业和农村信用社自03年1月1日起为5%
娱乐业为5%至20%不等
此三税种为流转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市区为7% 县城、镇的为5%
其 他 为1%
计税依据是上面的三种流转税的实际缴纳数
关税:税率不等,优惠也不等
资源税:针对应税矿产品和盐征税,适用从量征收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的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的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的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以从量计
大城市:0.5--10元/平米
中等地市:0.4--8元/平米
小城市:0.3--6元/平米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4元/平米
房产税: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
从价计征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的1.2%
从租计征为租金的12%
车般使用税为固定税率
印花税
契税:税率3--5%
内资企业所得税:33%
年应纳税所得在3万以下(含)为18%
年应纳税所得在10万以下(含)3万以上的为27%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国税为30%,地税为3%
大体上就这些税种
企业都缴纳哪些税?(2010-04-16 12:22:53)
转载标签: 杂谈
.工业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1)增值税。
(2)城建税。
(3)企业所得税。
(4)房产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6)车船使用税。
(7)印花税。
(8)教育费附加。
(9)生产、委托加工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商品,要缴纳消费税。有营业税应税行为的,要交纳营业税。
(10)开采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盐等产品,要缴纳资源税;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2.商品流通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1)增值税。
(2)城建税。
(3)企业所得税。
(4)房产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6)车船使用税。
(7)印花税。
(8)教育费附加。
(9)有营业税应税行为的,要缴纳营业税。
(10)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3.建筑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1)营业税。
(2)城建税。
(3)企业所得税。
(4)房产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6)车船使用税。
(7)印花税。
(8)教育费附加。
(9)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4.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1)增值税或营业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城市房地产税。
(4)车船使用牌照税。
(5)印花税。
(6)生产、委托加工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要缴纳消费税。
(7)屠宰加工行业,要缴纳屠宰税。
(8)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5.服务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1)营业税。
(2)城建税。
(3)企业所得税。
(4)房产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6)车船使用税。
(7)印花税。
(8)教育费附加。
(9)广告企业还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10)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6.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4)土地增值税。
(5)房产税。
(6)城镇土地使用税。
(7)城市房地产税。
(8)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9)印花税。
(10)契税。
7.娱乐业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企业所得税。
(4)房产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6)车船使用税。
(7)印花税。
(8)教育费附加。
(9)文化事业建设费。
(10)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8.物业管理行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4)企业所得税。
(5)房产税。
(6)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费。
(7)城市房地产税。
(8)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9)印花税。
(10)契税。
9.旅游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4)企业所得税。
(5)房产税。
(6)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
(7)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8)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9)印花税、契税。
(10)个人所得税。
10.广告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1)营业税。
(2)文化事业建设费。
(3)城市维护建设税。
(4)教育费附加。
(5)企业所得税。
11.文化体育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1)营业税。
(2)城建税。
(3)企业所得税。
(4)房产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6)车船使用税。
(7)印花税。
(8)教育费附加。
(9)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要缴纳土地增
值税。
12.金融保险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1)营业税。
(2)城建税。
(3)企业所得税。
(4)房产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6)车船使用税。
(7)印花税。
(8)教育费附加。
(9)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13.邮电通讯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
(1)营业税。
(2)城建税。
(3)企业所得税。
(4)房产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6)车船使用税。
(7)印花税。
(8)教育费附加。
(9)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什么是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由凭证的书立、领受人缴纳,是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
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根据书立、领受印花税凭证的不同,其纳税人可分别称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和领受人。对合同、书据等凡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凭证,当事人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各就所持凭证的金额纳税。对政府部门发给的权利、许可证照,领受人为纳税义务人。
应纳税凭证的具体范围有五大类:
第一类: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等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第二类: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用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第三类:营业帐簿,包括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设立的各种帐册;
第四类: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第五类: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财产租赁、 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税率为千分之一;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记载资金的帐簿规定税率为万分之五;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的规定税率为万分之三;借款合同为万分之零点五;其他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
税 目 税率(税额)
一、购销合同 0.3‰
二、加工承揽合同 0.5‰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0.5‰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0.3‰
五、财产租赁合同 1‰
六、货物运输合同 0.5‰
七、仓储、保管合同 1‰
八、借款合同 0.05‰
九、财产保险合同 1‰
十、技术合同 0.3‰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 0.5‰
十二、营业帐簿
1.记载资金的帐簿0.5‰
2.其他帐簿 每件5元
十三、权利、许可证照 每件5元
十四、股票交易3‰
..
.
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现在世界上非常通行的一种以法定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一般地说,商品在生产过程中都要消耗掉一部分生产资料,这部分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只是把原有的价值再现于新的产品之中,并不增加新的价值;同时,在同一个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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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通过人们的劳动会使新生产出来的产品价值比其所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有所增加,这一部分新增加的价值表现在新生产出来的产品价格比其所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购入价格要高出许多。于是人们就把这种价格上的差额视为增值额,并将这个增值额作为计征增值税的法定增值额。
增值税的类型
在实行增值税制的各个国家里,人们根据对购入固定资产(厂房、机器、设备等)时所缴纳的增值税是否扣除和如何扣除的区别,把增值税分为三种类型:
消费型增值税。它是在计征产品销售增值税款时,允许将购置固定资产时所缴纳的增值税款一次性全部扣除,而不问其在多长时期内消耗掉。
收入型增值税。它是在计征产品销售增值税款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的已缴增值税金。
生产型增值税。它是在计征产品销售增值税款时,不允许企业扣除购入固定资产时已缴纳的增值税款。
目前在全世界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大多数都选择了消费型增值税,其中欧盟各国全部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我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中国现在实行的还是生产型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是直接税不存在税赋转嫁。它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以经计算得出的应纳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对一些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收优惠,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另外对一些非居民企业实行20%的税收优惠但一般对他们都实行10%的税率。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所得额*税率,应纳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在实际的征收过程中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十分难确定,许多企业就在这里面做文章已达到少缴税的的目的。。
目录
纳税人
征税对象
特征
1. 税率
2. 减免
3. 法定扣除项目
4. 不得扣除项目
5. 计税工资
征收留理
1.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
2.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3. (3)企业所得税税款缴纳方式
4. (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5. (5)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收入费用确认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
1. 国营企业所得税
2. 集体企业所得税
3. 私营企业所得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 (1)税务登记
2. (2)纳税申报
3. (3)税款缴纳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
1. (1)下述企业减按15%税率征税
2. (2)下述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 (3)下述企业实行定期减免所得税
4. (4)再投资退税优惠
5. (5)对股息、红利、利息的减免税
6. (6)对租赁贸易的减免税
7. (7)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减免税
2010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
纳税人
征税对象
特征
1. 税率
2. 减免
3. 法定扣除项目
4. 不得扣除项目
5. 计税工资
征收留理
1.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
2.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3. (3)企业所得税税款缴纳方式
4. (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5. (5)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收入费用确认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
1. 国营企业所得税
2. 集体企业所得税
3. 私营企业所得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所得税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 (1)税务登记
2. (2)纳税申报
3. (3)税款缴纳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
1. (1)下述企业减按15%税率征税
2. (2)下述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 (3)下述企业实行定期减免所得税
4. (4)再投资退税优惠
5. (5)对股息、红利、利息的减免税
6. (6)对租赁贸易的减免税
7. (7)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减免税
· 2010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
展开
编辑本段纳税人
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是指按国家规定注册、登记的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使用本法,这两类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这样能消除重复征税。
编辑本段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编辑本段特征
税率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现在减按10%的税率征收。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
企业所得税减免是指国家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为鼓励和扶持企业或某些特殊行业的发展而采取的一项灵活调节措施。企业所得税条例原则规定了两项减免税优惠,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对税制改革以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导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该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3)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暂免征收所得税。
(9)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法定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和各项间接费用。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等。除此以外,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外,税收有关规定中还明确了一些需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扣除项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计税工资的扣除。 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
(3)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5)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6)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在省级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对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纳税人缴纳的财产。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9)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则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10)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纳税人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提取的标准暂按财务制度执行。纳税人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11)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是指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1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净损失,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税人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13)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4)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5)其他收入的扣除。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余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16)亏损弥补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不得扣除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3)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5)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6)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7)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8)各种赞助支出。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计税工资
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计税工资与工资的概念是不同的。
工资是企业按一定标准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是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组成部分,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有权决定发放工资的标准。但是由于目前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尚不健全,国家与企业的产权关系还不明晰,职工个人的纳税意识还不高,因此,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有必要在税收上对企业的工资发放进行限制。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只允许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则不得扣除。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要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国家将根据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物价指数,以及国家财政状况,适时对计税工资限额进行调整。
编辑本段征收留理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
是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季度终了后15 日内,年度终了后45日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确有困难的,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
(3)企业所得税税款缴纳方式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但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对企业所得税采取分期(按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l/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按月份或季度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其中,第四季度的税款也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先进行预缴,然后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进行年度申报,税务机关在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5)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在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缴纳。所谓“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
编辑本段收入费用确认
企业所得税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同时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长期工程(劳务)合同等经营业务规定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入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编辑本段我国的企业所得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是对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参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并直接调节企业利益的一个关键性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对国有企业不征所得税,而实行国有企业上交利润的制度。为了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进一步扩大企业的自主权,通过在各地进行“利改税”试点,于1983年在全国推行第一步“利改税”,规定自1983年6月1日起对全国大部分国有企业征收所得税,征税时间从1983年1月1日起计算。第一步 “利改税”办法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征收55%的所得税。税后利润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递增包干、固定比例上交,征收调节税、定额上交等办法。 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缴纳了55%的所得税后的利润统一开征调节税,设想把国家同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完全作为税收关系固定下来。国务院于1984年9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对第二步“利改税”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国营企业所得税的设置原则主要有:
(1)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原则;
(2)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
(3)便于征管的原则。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饮食服务业,以及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他行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经营单位。其课税对象为企业(单位)在纳税年度内从国境内外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其税率分为两类,一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比例税率;一是国营小型企业适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0%,最高税率为55%。其征收方法是实行按年计征,按日或按旬、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税法规定,对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可实行免税、定期减税、按一定比率减税或一次性或定期免税等项照顾。国营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确立是城市经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其意义主要是:
(1)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用法令形式固定下来,企业有依法纳税的责任和义务,使国家财政收入有了法律保证,并能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稳定增长;
(2)企业自身有依法规定的收入来源,随着生产的发展,企业将从新增加的利润中得到应有的份额,使企业的责、权、利更好地结合起来;
(3)能更好地发挥税收的经济职能,有利于调节生产、流通和分配,加强宏观控制和指导。
(4)有利于改进企业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改善企业经营的外部环境。
1994年税制改革时,本着“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取消了按企业所有制形式设置所得税的办法,实行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适当减轻了企业税负,并简化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集体企业所得税
集体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从事工业、商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集体企业所得税是由原工商所得税演变而来的。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两部分,规定除国营企业外,所有的工商企业的所得都应缴纳所得税。当时所得税的纳税人主要是私营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集体企业所占比重很小。为了贯彻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所得税实行21 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未满300元的,税率为5%,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0%。对各种形式的集体企业,本着区别对待的原则,在执行统一所得税率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减免税优惠。
1958年工商税制改革,把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部分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保留了原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所得税成为一个单独的税种,称“工商所得税”。因为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也大部分组织起来,所以集体企业成为主要纳税人。
196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根据“个体经济要重于集体经济,合作商店要重于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及其他集体经济,集体经济负担要大体平衡”的原则,调整了所得税率。对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合作商店行实9级超额累进税率,并对全年所得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加成征收1~4成;对基层供销社实行39%的比例税率;对个体工商业户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并对全年所得额超过1800元以上的,加成征收1~4成。
1984年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根据集体企业的发展情况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于1985年4月11日颁布,从1985年度起实施。集体企业所得税的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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