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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特邀监督员管理实行细则广州海关特邀监督员管理实行细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海关特邀监督员管理,发挥特邀监督员作用,健全完善外部监督机制,促进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海关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为规范广州海关特邀监督员管理,发挥特邀监督员作用,健全完善外部监督机制,促进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海关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试行)》,结合关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结合关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总总关及关及各各从属海关、办事处聘从属海关、办事处聘任任的特邀监督员管理工作合用本细则。的特邀监督员管理工作合用本细则。
缉私局、缉私分局聘缉私局、缉私分局聘任任的特邀督察员管理工作的特邀督察员管理工作适合用缉私部门有关规定,缉私部门没有规定的,合用本办法。用缉私部门有关规定,缉私部门没有规定的,合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特邀监督员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特邀监督员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一)依法依规依规,客观公正;,客观公正;
(二)归口管理,规范有序;(二)归口管理,规范有序;
(三)(三)鼓励和支持外部监督;鼓励和支持外部监督;
(四)讲究方式,注重实效。(四)讲究方式,注重实效。
第四条第四条 监察室监察室在广州海关党组的领导下,在广州海关党组的领导下,负责负责管理总关特邀监督员工作管理总关特邀监督员工作以及以及对对各各从属海关、办事处从属海关、办事处特邀监督员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特邀监督员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各各从属海关、办事处从属海关、办事处监察审计室监察审计室或者专(兼)或者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在所在部门领导班子领导下,负责管理所在部门特邀监督员工作。职纪检监察干部在所在部门领导班子领导下,负责管理所在部门特邀监督员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监察室以及各从属海关、办事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特邀监督员平常工作事务。监察室以及各从属海关、办事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特邀监督员平常工作事务。
监察室(监察审计室)监察室(监察审计室)和和负责联络的负责联络的纪检监察干部应当与特邀监督员建立电话、信函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畅通联络渠道,保持联系沟通,加强工作指导,严格纪检监察干部应当与特邀监督员建立电话、信函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畅通联络渠道,保持联系沟通,加强工作指导,严格遵守各项廉政纪律。遵守各项廉政纪律。
第二章第二章 特邀监督员的聘任特邀监督员的聘任
第六条第六条 特邀监督员应当符合海关规定的资格条件,由所在单位推荐,征得其本人批准,并经海关核准。特邀监督员应当符合海关规定的资格条件,由所在单位推荐,征得其本人批准,并经海关核准。
第七条第七条 特邀监督员应当具有以下资格条件:特邀监督员应当具有以下资格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和支持海关工作;(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和支持海关工作;
(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责任心强;(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三)遵纪守法,无违纪违法记录;(三)遵纪守法,无违纪违法记录;
(四)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政策水平、议事能力和监督能力,善于听取、收集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规定;(四)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政策水平、议事能力和监督能力,善于听取、收集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规定;
(五)有工作时间保障,并且身体健康、胜任工作。(五)有工作时间保障,并且身体健康、胜任工作。
第八条第八条 海关应当重要从所管辖区域内的以下单位、部门海关应当重要从所管辖区域内的以下单位、部门中聘任特邀监督员:中聘任特邀监督员:
(一)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民主党派、纪检监察、公检法、外经贸等机关单位、部门;(一)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民主党派、纪检监察、公检法、外经贸等机关单位、部门;
(二)口岸管理单位、部门;(二)口岸管理单位、部门;
(三)有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团队;(三)有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团队;
(四)新闻媒体单位;(四)新闻媒体单位;
(五)近两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进出口公司、报关公司及其他直接从事进出口活动公司的管理人员;(五)近两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进出口公司、报关公司及其他直接从事进出口活动公司的管理人员;
(六)其他符合资格条件的社会知名人士、单位管理人员等个人。(六)其他符合资格条件的社会知名人士、单位管理人员等个人。
第九条第九条 总关聘任特邀监督员不得超过总关聘任特邀监督员不得超过2525名。名。
33个以下(含个以下(含33个)个)监管现场或干部人数在监管现场或干部人数在8080人以下的人以下的从属海关、办事处聘任特邀监督员不得超过从属海关、办事处聘任特邀监督员不得超过1100名,其他从属海关、办事处不得超过名,其他从属海关、办事处不得超过1155名。名。
机关各部门不机关各部门不再再聘任特邀监督员。聘任特邀监督员。
第十条第十条 聘任特邀监督员应当遵照以下程序:聘任特邀监督员应当遵照以下程序:
(一)(一)监察室(监察审计室监察室(监察审计室或或者者负责联络的负责联络的纪检监察干部纪检监察干部))在会商有关在会商有关职能职能部门(科室)部门(科室)的基础上,提出拟聘特邀监督员范围的初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聘特邀监督员范围的初步意见,总关特邀监督员人选总关特邀监督员人选报经报经纪检组长纪检组长(从属海关、办事处特邀监督员人选报经所在部门重要负责人)(从属海关、办事处特邀监督员人选报经所在部门重要负责人)审定审定后后,向有关单位、部门或者个人发出约聘函,约请相关单位、部门或者个人提供拟聘人员基本情况、现实表现和拟聘人员个人意愿;,向有关单位、部门或者个人发出约聘函,约请相关单位、部门或者个人提供拟聘人员基本情况、现实表现和拟聘人员个人意愿;
(二)(二)监察室(监察审计室监察室(监察审计室或或者者负责联络的负责联络的纪检监察干部纪检监察干部))初步审核资格,联系有关单位、部门或者个人填写并反初步审核资格,联系有关单位、部门或者个人填写并反馈《馈《广州广州海关特邀监督员登记表》(见附件海关特邀监督员登记表》(见附件11),),总关总关报经报经监察室主任监察室主任(从属海关、办事处报经所在海关重要负责人)(从属海关、办事处报经所在海关重要负责人)批准批准;;
(三)(三)监察室(监察审计室监察室(监察审计室或或者者负责联络的负责联络的纪检监察干部纪检监察干部))致函或者电话联系拟任特邀监督员所在单位、部门予以确认,根据确认意见拟定特邀监督员名单;致函或者电话联系拟任特邀监督员所在单位、部门予以确认,根据确认意见拟定特邀监督员名单;
(四)向特邀监督员颁发聘书和工作证件;(四)向特邀监督员颁发聘书和工作证件;
(五)在海关内部发文(五)在海关内部发文公布公布特邀监督员姓名、所在单位、部门及职务等基本情况,提出协作配合等工作规定特邀监督员姓名、所在单位、部门及职务等基本情况,提出协作配合等工作规定;;
(六)(六)监察室负责做好总关特邀监督员相关资料的存档;监察室负责做好总关特邀监督员相关资料的存档;各从属海关、办事处应各从属海关、办事处应将本部门聘请的特邀监督员相关资料将本部门聘请的特邀监督员相关资料报报监察室备监察室备案案。。
第十第十一条一条 特邀监督员聘书和工作证件由海关总署统一特邀监督员聘书和工作证件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由聘用海关、办事处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行政印章。印制,由聘用海关、办事处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行政印章。
监察室监察室每年每年1111月底前向总署纠风办(驻署监察局)报送下一年度广州海关所需海关特邀监督员聘书和工作证件数量(含从属海关、办事处)。月底前向总署纠风办(驻署监察局)报送下一年度广州海关所需海关特邀监督员聘书和工作证件数量(含从属海关、办事处)。各从属海关、办事处(含各缉私部门)每年各从属海关、办事处(含各缉私部门)每年1010月底前向监察室报送下一年度月底前向监察室报送下一年度本部门本部门所需海关特邀监督员聘书和工作证件数量。所需海关特邀监督员聘书和工作证件数量。
第十第十二二条条 特邀监督员每届聘期二年。特邀监督员每届聘期二年。
特邀监督员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所在单位、部门及其本人批准,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不超过两届。特邀监督员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所在单位、部门及其本人批准,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第十三三条条 特邀监督员因工特邀监督员因工作变动等因素不能或者丧失基本资格条件、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应当视情况通过所在单位、部门或者作变动等因素不能或者丧失基本资格条件、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应当视情况通过所在单位、部门或者由由其本人向海关书面告知相关情况并提出明确意见,或者由海关直接提出解除聘任关系的意见,其本人向海关书面告知相关情况并提出明确意见,或者由海关直接提出解除聘任关系的意见,总关报经监察室主任(从属海关、办事处报经所在海关重要负责人)总关报经监察室主任(从属海关、办事处报经所在海关重要负责人)批准批准,予以解除聘任关系、收回工作证件并及时在海关内部公布。批准批准,予以解除聘任关系、收回工作证件并及时在海关内部公布。
第三章第三章 特邀监督员职权、义务和纪律特邀监督员职权、义务和纪律
第十第十四四条条 总关总关特邀监督员监督范围为广州海关关区。特邀监督员监督范围为广州海关关区。
各从属海关、办事处特邀监督员监督范围为聘任部门管辖范围。各从属海关、办事处特邀监督员监督范围为聘任部门管辖范围。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特邀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特邀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海关及其工作人(一)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遵纪守法、态度作风、工作效率等情况实行监督,提出批评性或者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员勤政廉政、遵纪守法、态度作风、工作效率等情况实行监督,提出批评性或者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收集并向海关反馈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等情况的反映、规定,协助或参与海关政风行风、政务公开等方面的调查评议活动;(二)收集并向海关反馈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等情况的反映、规定,协助或参与海关政风行风、政务公开等方面的调查评议活动;
(三)收集、反映、转递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检举投诉,支持和配合海关有关调查、核算和解决工作;(三)收集、反映、转递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检举投诉,支持和配合海关有关调查、核算和解决工作;
(四)协助海关做好消除误解、化解矛盾和澄清事实等工作。(四)协助海关做好消除误解、化解矛盾和澄清事实等工作。
第十第十六六条条 特邀监督员具有以下权利:特邀监督员具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向海关了解海关工作、廉政建设、队伍建设的有(一)根据工作需要,向海关了解海关工作、廉政建设、队伍建设的有关情况和规定;关情况和规定;
(二)向海关反映、(二)向海关反映、转转递、表达有关情况、问题、意见和建议后,进一步了解海关整改贯彻的情况;递、表达有关情况、问题、意见和建议后,进一步了解海关整改贯彻的情况;
(三)规定海关有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三)规定海关有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其其履行监督职责时予以协助、配合;履行监督职责时予以协助、配合;建议海关对刁难、报复特邀监督员的海关有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建议海关对刁难、报复特邀监督员的海关有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纪依纪进行解决;进行解决;
(四)举荐海关勤政廉政先进典型。(四)举荐海关勤政廉政先进典型。
第十第十七七条条 特邀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特邀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决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一)坚决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二)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了解掌握真实情况,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和提出意见、(二)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了解掌握真实情况,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和提出意见、建议;建议;
(三)了解掌握国家以及海关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三)了解掌握国家以及海关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遵纪守法,公正廉洁。
第十第十八八条条 特邀监督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特邀监督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向海关提出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规定;(一)不得向海关提出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规定;
(二)不得参与走私等非法活动;(二)不得参与走私等非法活动;
(三)不得运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三)不得运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
(四)不得干扰海关正常的执法和管理活动;(四)不得干扰海关正常的执法和管理活动;
(五)不得擅自提供或者公开传播涉及海关工作和队伍廉政建设的重大、敏感情况和问题;(五)不得擅自提供或者公开传播涉及海关工作和队伍廉政建设的重大、敏感情况和问题;
(六)不得打听、刺探和泄露(六)不得打听、刺探和泄露国家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国家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第四章第四章 特邀监督员履职重要方式和途径特邀监督员履职重要方式和途径
第十第十九九条条 特邀监督员根据工作需要,在收集有关情况、问题特邀监督员根据工作需要,在收集有关情况、问题并提出意见、并提出意见、建议建议的基础上,直接向的基础上,直接向监察室(监察审计室)监察室(监察审计室)负责人或者负责联络的纪检监察干部填送《负责人或者负责联络的纪检监察干部填送《广州广州海关特邀监督员反映情况表》(详见附件海关特邀监督员反映情况表》(详见附件22),由海关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解决。),由海关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解决。
各从属海关、办事处每年各从属海关、办事处每年1111月底前将本年度特邀监督员反映情况整理汇总报监察室。月底前将本年度特邀监督员反映情况整理汇总报监察室。
第第二十二十条条 特邀监督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到海关对外公开的工作场合明察暗访开展现场监督,或者直接参与海关组织的现场监督。特邀监督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到海关对外公开的工作场合明察暗访开展现场监督,或者直接参与海关组织的现场监督。
第第二二十十一一条条 特邀监督员自行开展现场监督应当遵照以下规定:特邀监督员自行开展现场监督应当遵照以下规定:
(一)(一)事先事先将现场监督的目的、方式和安排告知将现场监督的目的、方式和安排告知监察室(监察审计室)监察室(监察审计室)负责人或者负责联络的纪检监察干部,经由负责人或者负责联络的纪检监察干部,经由监察室(监察审计室)监察室(监察审计室)负责人或者负责联络的纪检监察干部提供便利条件、提出工作规定后开展工作,并对有关内容严格保密负责人或者负责联络的纪检监察干部提供便利条件、提出工作规定后开展工作,并对有关内容严格保密;;
(二)除暗访外,应当向有关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件(二)除暗访外,应当向有关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三)(三)现场监督现场监督或通过或通过情况收集等发现问题,情况收集等发现问题,可直接向聘任部门反可直接向聘任部门反映映;;
各从属海关、办事处特邀监督员对各从属海关、办事处特邀监督员对一般性问题,一般性问题,可以当场或者事后指出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填写《可以当场或者事后指出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填写《广州广州海关特邀监督员反映情况表》,提交海关特邀监督员反映情况表》,提交监察审计室监察审计室负责人或者负责联络的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解决。负责人或者负责联络的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解决。对对倾向性、苗头性执法问题,应即时倾向性、苗头性执法问题,应即时向聘任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驻向聘任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驻点纪检监察特派员反点纪检监察特派员反映映。。对涉嫌违法违纪问题,应立即向聘任部门负责人对涉嫌违法违纪问题,应立即向聘任部门负责人、、驻点纪检监察特派员驻点纪检监察特派员反映反映,必要时可直接向监察室,必要时可直接向监察室反映反映。。
第二十第二十二二条条 特邀监督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特邀监督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个别约谈等方式或者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途径,直接向通过个别约谈等方式或者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途径,直接向监察室(监察审计室)监察室(监察审计室)负责人或者负责联络的纪检监察干部反映情况、问题和提出意见、建议。负责人或者负责联络的纪检监察干部反映情况、问题和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第二十三三条条 特邀监督员应当在海关组织的有关会议上积极反映情况、问题,充足发表意见、建议。特邀监督员应当在海关组织的有关会议上积极反映情况、问题,充足发表意见、建议。
第二十第二十四四条条 特邀监督员特邀监督员收收到有关检举、揭发、控告和投诉材料的,应当直接转交到有关检举、揭发、控告和投诉材料的,应当直接转交监察室(监察审计室)监察室(监察审计室)负责人或者负责联络的纪检负责人或者负责联络的纪检监察干部。监察干部。
第二十第二十五五条条 监察室(监察审计室)监察室(监察审计室)或者负责联络的纪检监察干部对特邀监督员反映的情况、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解决和贯彻,并将解决和贯彻的情况、结果,及时向特邀监督员反馈。或者负责联络的纪检监察干部对特邀监督员反映的情况、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解决和贯彻,并将解决和贯彻的情况、结果,及时向特邀监督员反馈。
海关可视情况采用召开会议集体通报或者个别约谈通报的方式向特邀监督员反馈。海关可视情况采用召开会议集体通报或者个别约谈通报的方式向特邀监督员反馈。
第二十第二十六六条条 海关应当每年召开特邀监督员工作情况通报会,通报海关工作、海关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情况,听取情况和问题反映,征求工作意见和建议,通报海关整改贯彻的有关情况,对特邀监督员履行职责提出规定。海关应当每年召开特邀监督员工作情况通报会,通报海关工作、海关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情况,听取情况和问题反映,征求工作意见和建议,通报海关整改贯彻的有关情况,对特邀监督员履行职责提出规定。
第五章第五章 特邀监督员履职特邀监督员履职保障措施保障措施
第二十第二十七七条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支持和配合特邀监督员监督,严厉对待和认真解决特邀监督员反映的情况、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支持和配合特邀监督员监督,严厉对待和认真解决特邀监督员反映的情况、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在不违反国家以及海关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及时解答特邀监督员的质疑;应当在不违反国家以及海关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及时解答特邀监督员的质疑;应当为特邀监督员提供工作便利,保证其顺利开展监督工作。应当为特邀监督员提供工作便利,保证其顺利开展监督工作。
第二十第二十八八条条 对特邀监督员向海关反映情况、问题,提出意见、建议,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以及采用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现场监督的,海关有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有关内容、工作安排严格保密,保障特邀监督员开展工作。对特邀监督员向海关反映情况、问题,提出意见、建议,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以及采用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现场监督的,海关有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有关内容、工作安排严格保密,保障特邀监督员开展工作。
第二十第二十九九条条 监察室(监察审计监察室(监察审计室)室)、负责联络的纪检监察干部和纪检监察特派员应当加强与所在海关或者驻在单位特邀监督员的经常性工作联系,积极了解掌握有关情况、问题,听取相关工作意见、建议,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直属海关党组或者党组纪检组报告重要情况。、负责联络的纪检监察干部和纪检监察特派员应当加强与所在海关或者驻在单位特邀监督员的经常性工作联系,积极了解掌握有关情况、问题,听取相关工作意见、建议,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直属海关党组或者党组纪检组报告重要情况。
第第三十三十条条 海关应当结合实际采用邀请出席海关有关会议,组织参观海关业务现场,提供海关海关应当结合实际采用邀请出席海关有关会议,组织参观海关业务现场,提供海关法律法律法法规规、海关廉政纪律和制度以及海关对外刊物等有关资料,组织培训等方式,增进特邀监督员对海关工作的了解,为其履行职责发明条件。、海关廉政纪律和制度以及海关对外刊物等有关资料,组织培训等方式,增进特邀监督员对海关工作的了解,为其履行职责发明条件。
第第三三十十一一条条 对聘期结束的特邀监督员,海关应当及时对其工作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致函反馈特对聘期结束的特邀监督员,海关应当及时对其工作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致函反馈特邀监督员所在单位、部门。邀监督员所在单位、部门。
第三十第三十二二条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阻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阻挠挠特邀监督员履行职责、行使权特邀监督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利利,拒不接受特邀监督员的监督或者对特邀监督员进行诬陷、诽谤、打击报复的,应当依法依纪严厉解决。,拒不接受特邀监督员的监督或者对特邀监督员进行诬陷、诽谤、打击报复的,应当依法依纪严厉解决。
第三十第三十三三条条 对特邀监督员认真履行职责,发现并向海关通报重大问题,或者提供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线索、海关管理相对人走私犯罪线索的,海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特邀监督员认真履行职责,发现并向海关通报重大问题,或者提供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线索、海关管理相对人走私犯罪线索的,海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特邀监督员认真履行职责,敢于、善于和勤于监督,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的,海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对特邀监督员认真履行职责,敢于、善于和勤于监督,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的,海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通报其所在单位、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部门给予表彰奖其所在单位、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励。
对特邀监督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海关应当予以解聘并将有关情况函告其所在单位、部门,提出解决建议。对特邀监督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海关应当予以解聘并将有关情况函告其所在单位、部门,提出解决建议。
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附则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所列《本细则所列《广州广州海关特邀监督员登记海关特邀监督员登记表》、《表》、《广州广州海关特邀监督员反映情况表》由各部门自行印制并作为工作资料编号归档,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三年。海关特邀监督员反映情况表》由各部门自行印制并作为工作资料编号归档,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三年。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监察室负责解释。本细则由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本细则自20232023年年11月月1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1.广州海关特邀监督员登记表广州海关特邀监督员登记表
2.2.广州海关特邀监督员反映情况表广州海关特邀监督员反映情况表
附件附件11
广州海关特邀监督员登记表广州海关特邀监督员登记表
编号:编号:
姓名姓名
性别性别
年龄年龄
民族民族
相片相片
单位单位
名称名称
职务职务
职级职级
联系联系
电话电话
电子电子
邮箱邮箱
单位、部门地址单位、部门地址
邮政邮政
编码编码
个人个人
意见意见
本人乐意应聘本人乐意应聘____________海关特邀监督员,履行海关规定的职责和义务,遵守工作纪律,积极协助海关开展监督工作。海关特邀监督员,履行海关规定的职责和义务,遵守工作纪律,积极协助海关开展监督工作。
【签章】【签章】
年年 月月 日日
所在所在
单位、部门意见单位、部门意见
批准批准____________同志应聘同志应聘____________海关特邀监督员。海关特邀监督员。
【签章【签章】】
年年 月月 日日
海关海关
审核审核
意见意见
经审核,批准聘任经审核,批准聘任____________同志为同志为__________海关特邀监督员,聘期从海关特邀监督员,聘期从______年年______月月______日至日至______年年______月月______日。日。
【签章】【签章】
年年 月月 日日
附件附件22
广州海关特邀监督员反映情况表广州海关特邀监督员反映情况表
编号:编号:
特邀监督员姓名特邀监督员姓名
所在单位所在单位
问题和问题和
建议建议
(监督员签章)(监督员签章)
年年 月月 日日
海关海关
解决解决
意见意见
纪检监察机构经办人或者纪检监察干部的解决意见纪检监察机构经办人或者纪检监察干部的解决意见
(经办人签章)(经办人签章)
年年 月月 日日
纪检监察机构或者分管部门负责人的解决意见纪检监察机构或者分管部门负责人的解决意见
(经办人签章)(经办人签章)
年年 月月 日日
分管领导或者纪检组组长批办解决意见分管领导或者纪检组组长批办解决意见
(负责人签章)(负责人签章)
年年 月月 日日
海关相关部门或者海关相关部门或者
单位单位
解决结果解决结果
(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签章)(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年 月月 日日
分管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或者
纪检组长审核纪检组长审核
意见意见
(分管领导或者纪检组长签章)(分管领导或者纪检组长签章)
年年 月月 日日
向特邀监督员反馈结果情况向特邀监督员反馈结果情况
(经办人签章)(经办人签章)
年年 月月 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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