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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淑雅反腐败与预防职务犯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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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淑雅:反腐败与防止职务犯罪 2023-12-24 13:51 宣讲家 杨淑雅 北京市反腐倡廉法制教育基地管理中心主任 字号: 核心提醒:报告介绍了当前反腐败形势以及央企职务犯罪的特点,进行案例分析、犯罪主观因素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于央企职务犯罪案例进行了生动的剖析,并对其犯罪因素进行了独到的归纳和总结,客观上起到了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我现在从事的工作就是职务犯罪防止,我跟大家交流的也是职务犯罪防止的话题。重要想交流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问题想跟大家交流的是,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的形势。第二个问题想跟大家交流交流,央企职务犯罪案发案特点和具体的一些情况。第三个话题就是重点介绍三个案件,通过三个案件来剖析央企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一些风险环节。第四个问题跟大家交流一下,案件这么数年总是发生,并且金额越来越大,给国家、给单位导致损失越来越大,那它到底是什么因素,重要是从主观层面进行分析。第五个方面就是对策建议了。今天重要跟大家交流报告有关这五个方面的问题。 职务犯罪以及检察机关重要职能 在交流之前我想跟大家先介绍这一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就是什么叫职务犯罪?职务犯罪其实都是有明确规定的。一方面说主体,那肯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就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然后进行非法活动,这是第一条;第二个就是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对的履行职责;第三个就是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这个就叫职务犯罪了。 说到职务犯罪肯定要说到国企,国企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律上有一个界线。现在国企都在改制,涉及国企的成分现在也非常复杂。我现在给大家简朴介绍一个概念,就是刑法意义上,国有公司仅限国有独资的公司跟公司。这个是刑法意义上,但是大家在工作中经常看到有的国有公司已经改制了,改制后人员有的时候犯罪了仍然被检察院管辖,为什么?我给大家介绍两种情况。第一类就是国有公司派到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往往实行了职务犯罪,但认为自己已经不在国有公司了,或不是纯的国有控股的公司了,所以认为不应当归审查机关管。也就是认为公司性质发生变化了,自己不具有国家公务人员身份了,这是一类。第二类就是国有公司之间存在聘任关系的劳动者,就是他们认为我只是临时聘用的人员,我主线不算国家公务人员,我怎么能算成职务犯罪,这是有这么两类人员。我现在明确告诉大家,比如说第一类,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的,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队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队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是有明确的司法解释的。这是我刚才说的第一类。第二类人员就是聘用人员了。《刑法》382条对贪污这个解释的时候,也把这个规定说的非常的清楚。《刑法》第382条明确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队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这里也说得非常清楚了。像咱们下属的国有公司的聘用人员,假如说受委托从事公务的时候,运用职务便利实行了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的方式将公共财务据为己有的,这些都是按犯罪论的。我想跟大家把这两个概念介绍清楚了。但是,并不是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实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就不追究责任了,这个也追究责任的。这个是跟大家介绍的职务犯罪的一个概念。 此外再给大家简朴介绍一下检察院的职能。检察机关有这么几个重要的职能(我说的是业务职能)。 第一个,职务犯罪侦查。咱们有规定,有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只有这么几个机关:第一个是公安机关,就是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在公安机关。第二个是国家安全机关,不用说了,肯定是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发生归他们。那再有一个有侦查权的就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就是在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内设机构里面有一个反贪局和反渎局。反贪局查处的是《刑法》第八章规定的贪污受贿类的职务犯罪案件,反渎局查处的就是《刑法》第九章规定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这类职务犯罪的案件。《刑法》第八章规定了12个罪名,《刑法》第九章规定了37个罪名。当然,我们检察机关还可以查处第三类犯罪。第三类(犯罪)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运用职权实行了非法拘禁、报复陷害等七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这块也是归我们检察机关直接备案侦查的。像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这些都是检察机关直接备案侦查的。这是第一个,就是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 第二个就是批准或决定逮捕权。大家看到,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拘留权在公安机关,但案件假如构成犯罪数额比较大,需要逮捕的时候,这个案件就由检查机关做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我们专门有一个部门,叫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要对公安和安全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审查后做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我们检察机关有职务犯罪的侦查权,由检察机关直接备案的案件也是要报请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统一做出逮捕或不逮捕的决定。也就是不管是由公安、安全、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只要做出逮捕的时候,必须要报请内设的侦查监督部门,由它来做出逮捕和不逮捕的决定。 第三个职责就是公诉权。就是对公安、安全机关尚有检察院自身的案件,我们侦查完了以后,构成犯罪的要移送法院起诉,我们内设有一个专门部门叫公诉处。刚才说的公安、安全尚有检查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涉嫌犯罪的案件,由他们来审查,然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他们就要提交公诉部门,公诉部门审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部门是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现的,现在很多案件都是公开审判的,大家也都看到了,在法庭上代表国家出庭实行公诉的,就是我们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人员,这是第三个公诉权。 第四个就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这块大家有也许会陌生一点,由于牵涉到民事案件。一提到民事案件,打官司告状,大家都想到法院,由于这是法院管辖的,法院是审判机关,检察院是监督机关。所以,大家一提到打官司就是去法院。检察机关我刚才说了是监督部门,对法院所有的民事案件的判决进行。老百姓对判决不服,尚有一条途径,就是到检察机关来,我们有一个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进行申诉来。我们会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抗诉,重要解决的是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判决裁定已经生效的带有明显错误的问题。我们可以提起到法院,向同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有错误的要不然就发回去重审,要不然就要改判了。我们每年的申请抗诉的案件还是非常可观的,这是我们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 第五个就是职务犯罪防止职能,应当说刚才说的侦捕诉简朴的说是以打击为手段的,而防止恰恰是通过教育感化、堵塞漏洞、完善机制,帮助单位建章立制,是对干部最佳的一种保护方式。多提醒多教育,最终不让他走上犯罪的道路。我们现在职务犯罪防止部门提出了两个中心,一个是职务犯罪研究中心,尚有一个是研究宣传教育中心,当然我们尚有一个中心,是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心。工程招投标的时候,在北京市范围内的,现在应当还没到央企,但是涉及到的有些北京市的项目,就必须要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心去查询有没有行贿犯罪档案的记录。这是我们的三个中心。我们重要开展工作就是通过我们的防止调查,案例分析,然后形成各行业领域的报告,然后对各行业领域的提早进行预警预测。我们从去年开始到现在已经出版了六大领域丛书,加上今年四大领域丛书,我们(共)出版十大领域丛书,今年的四大领域就有国有公司领域,其中有国有公司的一个总报告,有一个专门针对央企的报告,也有专门针对市属国企的报告。我们在三个报告基础之上节选了80个案件(央企、市属国有公司的各占一半)。关于央企,我们通过2023年到2023年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共查找出8个环节、5个重点问题,这些都是通过案件反映出来的问题。这是我给大家报告五个问题之前,给大家介绍一下,什么叫做职务犯罪,尚有检察机关的职能。 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形势 下面我就正式跟大家报告一下当前反腐败形势,特别是十八大以后,中央连续多次公开提反腐,最高领导层密集表态,措词严密,都是十分罕见的。党的十八大以后到目前为止,一共查处了省部级干部有41个人。其中 2023年1月份到现在已经查处了23位,这里面牵涉到正国级的一位、副国级的两位、正部级的三位、副部级的有30多人。2023年以来,就是央企的,特别是集团总部被查处的案例通报的也不少。我想大家都知道,从华润的宋林开始,涉及中石油的、中远的,然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等等,很多单位我就不再说了,涉及出版集团的、中国电力的,涉及中旅的,我就不再具体细说了。 2023年5月6号到12号,王岐山召开了一次会议,这个会议专门把部分央企尚有金融机构的人员负责同志给找来,王岐山在会上强调,中央公司和国有金融机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骨干力量,其党组织和党员肩负着重要政治责任,一言一行均关乎党的形象,要增长而不能透支党的信用。权力意味着责任,责任就要担当。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公司和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不能忘掉自己的党内职务和责任。决不能只重业务不抓党风、只看发展指标不抓惩办腐败。还涉及对贯彻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要严厉问责。让每一名公务员跟干部都要记住“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同时,强调“见善如不及,见不善如探汤”。什么意思啊?“见善如不及”,就是你要是见到好人好行为,你就要像赶不上似的赶紧跟人家学,然后生怕迟了做不了。“见不善如探汤”,就是看到了恶人坏事,就像碰到了滚烫开水同样,然后要立即缩手赶紧躲得远远的。领导干部要心存敬畏,不要心存侥幸。这里面还强调了我们要贯彻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他讲到,要强化责任追究,强调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和稻草人。 其实我们出版十大领域丛书的时候,我们每出版一个领域的时候,比如说国企这套丛书,我们把国务院国资委、市属国资委,涉及下属的很多单位的一些代表,都一块请过来座谈交流,看我们提的制度建设、对策建议是不是过时了,是不是有前瞻性,是不是对公司有帮助。其实,我们发现咱们的制度真的很多,各个部门都出台相关制度规定,但是真正有多少人能记在脑子里头了?真正有多少人贯彻贯彻了?所以总书记在 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了。所以,他也强调,要贯彻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党委、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各项改革举措要体现惩办和防止腐败规定,同防范腐败同步考虑、同步部署、同步实行,堵塞一切也许出现的腐败漏洞,保障改革健康顺利推动。并且他谈到,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这是总书记在三次全会的发言。 然后再给大家简朴介绍一下,就是2023年3月份两会完了以后,李克强总理有一个答记者问。在答记者问的时候,李克强总理态度非常鲜明。他讲,中国党和政府反对腐败的意志和决心都是一致的,也强调是“零容忍”的。并且他讲到,中国是法治国家,不管是谁,不管职位高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是触犯了党纪国法,就要依法依纪严厉查处、惩办。他讲,腐败是人民政府的天敌,我们要用法治的思维,用制度来管权、管钱。 2023年1月份,习总书记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他给政法队伍做出重要的发言。他说,政法队伍要敢于担当,面对歪风邪气,必须敢于亮剑、坚决斗争,绝不能听之任之;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必须豁得出来、顶得上去,绝不能畏缩不前。涉及中纪委王岐山书记一上任也公开强调,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就是说他这个“王式反腐战略”的核心思绪是,从整肃自身队伍开始,加强制度化的整合,为以治本为导向的制度反腐赢得时间。 这是领导的一些发言,然后简朴给大家介绍一下中央反腐败的一些政策跟动态。这里我就简朴说了,中央十八大以后,新一届政府陆陆续续出台了一些的制度规定,一会儿我简朴的介绍一下,涉及巡视组是一个亮点。现在到目前为止一共是四批巡视组,第四批巡视组正在巡视。 第一批巡视组,在2023年的5月17日中央巡视工作动员暨培训会议上,王岐山有一个发言。他当时讲,中央巡视组要明确自身定位,履行监督责任,当好党中央的“千里眼”,找出“老虎”和“苍蝇”,对违纪违法问题早发现、早报告。要关口前移,“下沉一级”了解干部情况,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进行抽查,提高巡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王岐山在第一次巡视组出发之前还讲到,巡视组组长不是“铁帽子”,一次一授权。从这几批巡视来看,巡视组长带着巡视组,确的确实每一次巡视都发现了很多的问题,并且这些被查处通报的官员很多也都是巡视组巡视完了以后通报的,这是第一次巡视工作。 2023年的10月份,第二批巡视组正式启动。这次王岐山书记在他们下去之前又提出了要做的“四个着力”,就是下去巡视的时候要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对涉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政治问题公开发表反对意见、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违反政治纪律的问题;着力发现是否存在买官卖官、拉票贿选、违规提拔干部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第三次的巡视组是今年的3月份,第四次巡视组是今年的7月份刚刚下去的,7月16日。 在十八大以后,陆陆续续出台了很多的制度规定,像《《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建楼堂馆所、公务用车、公款出国、公共场合禁烟,,涉及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涉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很多。我们专门出了一本制度汇编,把这些十八大以后出台的所有制度规定都搜集在这本制度汇编里,我今天就不再细说了。 然后,再重点介绍一下就是检察机关查处案件的情况。远了不说了,就说今年。今年3月10号两会上,曹建明检察长在会上做了一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在工作报告中,他对反贪反渎查办案件方面明确讲到,全年(2023年)共备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7551件51306人,同比分别上升9.4%和8.4%。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备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的案件2581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871人,其中厅局级253人、省部级8人。今年,我就不说了,刚才我说今年通报省部级干部就已经这么多人了,这个肯定都要移交到司法机关的,都要移交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并且在曹检察长的报告中也强调了对行贿人的查处力度,共追究了5515名行贿人的责任。当然,这里面涉及到单位行贿、个人行贿的都有,尚有一部分是在查处部委的案件中,大型央企的二级三级公司人员的行贿案件非常多。以前,对行贿这块追究的力度相对弱一些,就是只要你把事情谈清楚了,特别是单位行贿追究的还相对少一些,由于他毕竟不是为了个人,是为了单位的利益,但是(此后)追究力度查处力度肯定要加大的。这是简朴介绍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反腐败的形势。 央企职务犯罪发案特点 第二个跟大家报告的就是央企(职务犯罪)发案的特点。这块我就简朴通报一下,我们研究了2023年到2023年五年的案件,把北京市检察机关查处的国有公司领域的所有案件一个一个拿出来分析,央企的市属国企又提成两部分,归国务院国资委管辖的和归北京市国资委管辖的,那我就重点介绍央企的。关于央企的案件,北京市检察机关2023年到2023年共备案查处是176件210人。从2023年到2023年来看,应当说不是上升而是下降的趋势。这里面跟一个什么问题有关呢。就是我们这几年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规定上来说重点查处的是医疗、涉农、工程建设等几个专项,所以查处的重点也许都放在那块了,但是今年国有公司肯定是一个重点。我们通过研究,这五年的案件呈现出六大特点。 第一大特点就是央企的大案时有发生。从记录的来看呢,50万元以下的案件占半数以上,但是50万以上的大案最高金额达成5.8亿。这个我想大家都听说过,中国通信集团(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的有一个总经理助理董某,他当时运用进口货品开信用证,然后把钱直接就拿走了,直接就自己做生产经营去了,5.8亿。当时我们还查处了华润的一个人也是,二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两个人商议好了,要跟广东的一个私企老板一块去做生意,两人就从公司直接拿走了2个多亿,也是开远期信用证,开出去以后直接打到广东,到香港从香港打回广东来,这么转一圈。这些案件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由于案发的时候基本上大部分的钱都已经挥霍了,给国有公司导致的损失也非常大的,这是大案时有发生。 第二个特点就是犯罪罪名以贪污贿赂犯罪为主,私分国有资产也很普遍。为什么这么讲呢?央企涉案刚才我说的176件210人中,受贿的是71件71人,贪污的是64件70人,挪用公款的是31件38人,私分国有资产的是15件37人。央企这块,私分国有资产案件非常突出。分析15件私分国有资产案件中有10起案件就是个别的央企的领导干部,为了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然后截留公款,私设小金库,就直接在账外设了一个账外账,设了一个小金库,就是直接用于发职工的福利奖金。像某食品集团王某几个人分11次套取了国家活畜储备补贴近900万元(887万元),“集体”研究以后把这800多万元以发奖金的形式给17名中层以上干部分下去了,这些专项资金都流入了个人的腰包。这个你说构不构成犯罪,肯定构成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就是以单位名义,“集体”研究商议完了以后,然后私分给个人的,就是这个违反规定,这是第二个特点。 第三个特点就是犯罪分子年龄集中在30到55岁之间,大部分为中高层管理人员。你像30到55岁,176人里头150人都是这个区间的。30到55岁人群在公司中一般都是掌握实权或从事较多的经济业务,有经历有胆量有机会实行职务犯罪的。从职务上看,以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居多,有167名犯罪分子为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占到了总人数的79.9%。其中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如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副厂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等,占到了犯罪人数的一半,50.9%;公司中层领导干部,如项目部经理、办公室主任、会计业务主管等,占到了35.3%。在高级管理人员中,“一把手”犯罪的情况非常普遍。这的确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所以,我们把“一把手”专门列了一个重点问题,像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公司“一把手”占比达成了四分之一以上。 第四个特点就是九成案件发生在央企下属子公司,涉案地区范围非常广。大型国有公司的一般是集团的管理模式,然后集团为母公司,总公司下设二级三级公司。北京市检察机关查处央企的职务犯罪案件中,88.7%的案件都是发生在集团的下属子公司(二级三级公司)。央企下属子公司范围非常广,像有在京内的下属子公司,也有京外的下属子公司(在全国各地都有),尚有境外的下属子公司也是非常多的。所以说,涉及的范围是非常广的,的确在管理上也存在一些问题,这是第四个特点。 第五个特点是从行业领域分布上看,公共服务类和资源垄断类央企犯罪比例比较高。央企从行业领域来说,一个是公共服务类的央企,一个是资源垄断类的央企,尚有一个是一般竞争类的央企,公共服务类和资源垄断类的犯罪基本上占比达成了67.6%,特别像石油钢铁煤炭电力通信航空等行业的高管落马的特别多,这是第五个特点。 第六个特点就是从发案环节上看,投资开发、销售往来、物资采购、人事薪酬管理、基建工程建设等都是发案非常高的环节。我们梳理出来的8个环节我给大家简朴做个介绍,一会儿我会具体说。尚有五个重点问题。五个重点问题是哪儿?小金库问题非常的突出,“一把手”问题非常突出,招投标也是一个重点问题,下属单位的管理是一个问题,尚有一个就是单位犯罪非常普遍。8个环节我一会儿分别给大家介绍,我就先给大家简朴说一下,一个是投资开发环节,一个是销售往来环节,一个是物资采购环节,一个是人事与薪酬管理环节,一个是基建工程环节,尚有一个财务管理,再一个技术服务与支持,尚有一个就是破产重组改制这8个环节。这是第二部分。 央企职务犯罪案例分析 第三部分跟大家重点介绍三个案件,分别是一个投资开发环节的案件,一个是物资采购环节的案件,一个是财务管理环节的案件。 (一)投资开发环节案例 投资开发环节,就以新疆神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张怀荣受贿案,给大家介绍一下。 张怀荣是1959年出生,任新疆神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23年的时候出任矿业集团的副总经理,重要负责协助总经理负责行政后勤,分管办公室和实业部。2023年任命以后,他就不久的结识了一个私企的老板。这个私企的老板跟张怀荣就不久就成为了好朋友,他从张怀荣这得知新疆矿业集团有一个煤矿正在寻找合作伙伴来开发。这私企老板就赶紧去考察了好几次,觉得这个矿有利可图,所以他跟张怀荣提出来,由他的公司一块来共同开发,希望张怀荣促成两家公司共同开矿的事项。然后,张怀荣也跟私企老板说我尽量争取,但是你们吃肉我也得喝点汤(也就是这个意思)。所以,在两个人意向的情况下,张怀荣就开始实行了,他先把这个私企老板介绍给了新疆矿业集团的董事长刘某,然后刘某结识完了以后,刘某就是把这事交给张怀荣了,授权给张怀荣,让张怀荣具体来跟这家私企谈,这个私企的老板就反复表达,说谈成了以后我肯定不会忘掉你。 所以,在2023年的时候,到了3月份意向就谈成了,两家共同开发。但是,这两家公司都没有开采权,两家公司就签了协议了,签了协议完了以后共同开采,然后专门为了开采煤矿成立了一家公司。新疆矿业集团占了20%的股份,然后这家私企占了80%的股份,那这个私企够要给新疆矿业集团有一个补偿,补偿协议就2023万,这样私企就占了矿的80%的股权。所以,这个协议签订完了以后的一天,张怀荣就找了私企老板了,跟私企老板说,我在北京看上一套房,这个房子我觉得非常满意,房子价格300万,说你考虑考虑。私企老板当然很明白了,张怀荣是国企老板,又把项目给他,并且将来以后他所有的业务支持肯定还要靠张怀荣,张怀荣是分管领导,所以他就心领神会。但是,他自己也很清楚,给他(张怀荣)钱自己肯定构成行贿,他还得把自己摘出来。他就跟张怀荣商议,说这样行不行,咱俩签一个借条,表面上我借给你300万,有人查就是借款,没人查这个借条就撕了,什么事都没有,张怀荣一听说行。这样,张怀荣有一天就去私企老板办公室,两个人就把这个借条签好了。随后,私企老板就把300万元打到了张怀荣指定的账户上,然后这事就算完了。没想到,5个月以后,神华集团发现了这个问题。他发现,新疆矿业集团没有向总部上报这个项目,并且新疆矿业集团也没有开采权,所以神华集团立即勒令他停止合作。勒令他停止以后,私企老板一看,煮熟的鸭子都飞了,肯定不乐意了,就找张怀荣把这个钱要回来。张怀荣也怕事情败露说,行,我把钱退给你。张怀荣就决定把钱退给私企老板。钱退了,结果这个时候新疆矿业集团的董事长刘某出事了,刘某要争取立功,就把张怀荣积极揭发检举了,检察机关一查,有这么一件事,就对张怀荣备案侦查了。一会儿我再说他判的刑期,由于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最后是被绳之以法了。 我刚刚给大家介绍的案件有这么三个特点。第一个特点就是心存侥幸。作案人员明知是违法行为,但还故意为之。这个私企老板给张怀荣行贿,两个人都构成犯罪,都非常清楚,但为什么要这么做,就不言而喻了。所以,他们还商议了一套以借条的方式掩盖自己的犯罪罪行。这是一个特点。第二个特点是新疆矿业集团没有开采权,当时他们是想挣钱,为了利益,最后至国家法律于不顾,追求经济利益去了。这里面就是说,在没有开采权的情况下,仍然去找合作伙伴,这是一个。第三个特点就是协议管理非常不规范,内部管理非常混乱。为什么混乱?刚才我介绍了,成立一家新的公司开采煤矿,新疆矿业集团只占20%的股份,当然就这20%的股份在工商注册资料里都没有,他们自己公司协议里就没有新疆矿业集团的股份。你想想,只是跟私企老板一个口头的约定,那国企的利益谁去保护。 这里面我简朴给大家介绍几个法律问题,我刚才为什么没说张怀荣判了多少年,由于有这么两个法律问题。一个就是说借条。张怀荣在司法机关侦查过程中,他就说300万是借的,有借条,这个构不构成犯罪?这个肯定是构成犯罪的。这在《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有明确的规定,就是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然后是以借款为名向别人索要财务,或者非法收受别人财务谋取利益的,以受贿论。在刚才我介绍这个案件中,两个人就是以借款为名来掩盖收受贿赂的事实。这是第一个法律问题。第二个法律问题,就是受贿人向行贿人退回赃款了,是不是还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这个仍然是构成犯罪的。这也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我简朴说一下,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收受财务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务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按受贿罪论。我刚才强调及时。但是在我刚才介绍这个案件中,他是收受贿赂10个月以后才退还的,那肯定算不上及时。那他就肯定是按照受贿罪论处。那你说收受人家贿赂了,帮人把事办了,钱又没落着,又退回去了,最后被绳之以法了,判了多少年啊?判了2023的有期徒刑。最终这个赃款还是要被追回来了,虽然退给了行贿人,行贿人是必须要把赃款退回来的,不能让国家受损失的,这必须要退回来。这是我给大家介绍的投资开发环节的这么一个案件。 (二)物资采购环节案例分析 再给大家介绍一个物资采购环节的一个案件,,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张宝山受贿案。张宝山,1953年出生,大学毕业以后就分派到山西矿务局工作,从此就开始了他的涉煤生涯,山西矿物局是煤炭部下属单位,他一直在煤炭口工作。他先后历任很多个岗位,从矿务局到煤炭公司(山西平塑的一个煤炭公司),又从煤炭公司到了地质局,然后又到了中煤下属的公司。2023年起才开始担任中煤集团的副总经理。他在政商两界分管的业务都是煤。所以,他对煤口是非常了解的。他自己扶植培养了一个做煤炭的小老板。此人是90年代初期在山西成立了一个煤炭公司,专门做煤炭销售的业务。他就是由于做煤炭销售的业务就跟张宝山结识,然后张宝山就一路扶持他。张宝山在矿务局的时候,就把矿务局的业务给他。他到了公司里,就把公司里的有关煤炭的,比如说像进口的独家代理权交给他,涉及到了中煤后,把中煤集团签订煤炭购销协议的业务也交给他。所以,山西小煤老板在他的一路扶持下挣了很多的钱。等他挣足了钱,张宝山也有自己的想法了。张宝山就跟这个小煤老板提出来了,他看上一套房。这个小煤老板在北京有一套房,这个房子张宝山觉得非常不错,他就跟煤老板提出来,要买这套房,用300万,你就卖给我。这个小煤老板一听,那肯定得卖给他。这个房子就是张宝山付了300万给煤老板,煤老板就是把钱收了,把房子交给了张宝山,交给了张宝山以后,两人没过户,张宝山就自己一直在手里拿着,由于大家也非常的清楚,房价2023年、2023年、2023年那时候房价是飙升的,煤老板当时买这个房子的时候是250万,但是他卖这个房子市值就500万了,这中间就出现差价了。所以,这是张宝山的第一笔犯罪事实。第二笔犯罪事实是什么啊?就是由于张宝山是央企的领导,他分管的销售经营业务,实权在握,很多的煤炭公司的老板们都把他当做一个扶持的对象,都想跟他把关系搞近,但是苦于跟他没有私交,怎么办呢?那只有通过一个办法:拿钱铺路,像杭州的一个煤老板就是拿着钱铺路,跟张宝山结识,第一次见面就给了他40万。这是他的第二笔事实。第三笔事实是张宝山除了直接受钱之外,还收各个公司给的卡,比如说收了一家单位的打高尔夫球的68万的卡,这是他的三笔事实。从案件介绍能看出来,这个案件的特点是单笔受贿金额还是非常大的,再有一个就是央企在煤炭收购中资金和地理优势成为引发小型煤炭公司以行贿换合作的重要因素。像杭州小老板在检察机关交代的时候说,他们就要通过行贿方式达成自己的目的。他说,我的煤炭生意要有求于张宝山,我要让他帮助收购,说毕竟中煤集团收谁的都是收,张宝山是管这个事的老总,我给他钱就是为了他可以在收煤炭的时候为我说话,由于他收谁的都是收,那我要是给他钱,他肯定收我的。所以,这种以行贿换合作的社会潜规则盛行蔓延,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这是这个案件的第二个特点。第三个特点就是张宝山在煤炭行业领域担任领导,形成了非常复杂的关系,为职务犯罪埋下的隐患。这么多人都想跟他靠近,他又在煤炭行业对煤炭的领域非常了解熟悉,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巴结他的人是非常多的,这也导致他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这给我们的警示就是隐性受贿,掩人耳目,但最终难逃法网。像这个案件中,张宝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钱购买人家的房子,但是户,收受贿赂,最终他老婆把这房子给卖了,卖了500万,这其实就是一个隐性受贿。这里面给大家解读这么两个法律问题。一个法律问题就我刚才给大家介绍的这个,隐性受贿是不是构成犯罪?那不言而喻肯定是构成犯罪的。对此,两高也有明确的规定,两高在《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说,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都以受贿论处。刚才介绍这个案件中,张宝山就不用说了,他就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当时市场上这个房子值500万,他给人300万,这一下子等于是升值部分他自己全捞了,他把房子给卖了500万。但是,由于他买房子的时候跟他卖房子的时候中间还差几个月,有一个时间差,这个时间差中间就有差价,我们给他这笔认定是187万。但是剩下的那部分要作为非法所得没收的,你也不能得的。这是一个法律问题。然后第二个法律问题就是在法庭上的时候,张宝山的辩护律师说他没有为杭州老板谋取任何意义,就是给他送40万的那个杭州老板,这笔不应当认定为受贿。这里面我跟大家介绍,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为别人谋取利益,涉及承诺、实行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任何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别人财务的时候,根据别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别人谋取利益,承诺了就是具有了为别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明知别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务的也视为承诺为别人谋取利益了。所以,杭州老板明确跟他提出了请托事项,然后张宝山也明确去帮他办了,但由于价格问题没有办成,但是他还是有请托事项,这也是为别人谋取利益,所以这个肯定是要认定为犯罪的。 (三)财务管理环节案例 这是关于中海油劳务派遣的一个案例。中海油下属公司开发部的一个小姑娘,1984年出生,毕业一直找不着工作,在劳务派遣公司找了一个合适的工作,派到了中海油下属的一个单位,当行政秘书,做一些报销、跑腿的事,以及请客招待的时候一些事务的解决。但是她在干这些事的时候,来到了2023年发现一个问题,就是公司报销的东西非常的多,公司就决定把原始单据统一,本来都是由会计主管审核,但是会计主管的工作太多了,主线审核但是来,最后交给这些行政秘书审核。这小姑娘发现了一个问题,就是下级单位或者外地单位把单据拿到她手里去报销的时候,要不然会计不在,要不然就是人家那边有事,报销时间拖得很长。财务为了便于及时返款,就让她开了一个个人账户,每次报销完了以后把钱打到她帐上,由她给找她报销的这些人员发。这样,中间由于时间长,又打到她自己的账户上。她就发现了公司管理的一个漏洞,就是各个单位找她报销的时候,这批报销刚拿来还没有报销完,下一批又来了,这样压在手里的票据非常多,各个单位来报销的人也记不清楚了。她发现完这个问题了以后,她就先把自己吃饭打车的一些票据先报了,报了以后一开始特别胆怯,怕单位查出来。然后,报完以后看没事,由于票据非常多,单位主线就记不清楚谁是谁的。后来她觉得不满足了,她发现机票报销钱非常多,都是电子票,她先把第一拨的报销完了以后,钱不给别人,然后跟人家单位说那个票丢了,人家又给她出一张,她就把这个票等于又报了,反复报。但是单位并不知道,由于她压着人家的钱呢,单位认为还是那笔。后来,她仍然不满足了,就从社会上直接买假的机票直接报,然后最后案发了。 这里面就是说在财务管理环节上还是有问题的。这是给大家介绍的三个环节的案件。时间关系我就介绍这三个环节的案件。 下面简朴介绍一下重点八个环节以及表现。 第一个就是投资开发审批环节。投资开发审批环节,一些垄断性的央企是由好多国家机关改制而成的,所以有一些垄断审批权力,所以央企审批的环节仍然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区。像央企工作人员运用审批权为别人谋取利益的,然后最后收受贿赂的案子也是非常多的。像中国卷烟销售的一个人就是违反卷烟调拨规定,将上万卷卷烟调拨给个体户,还擅自决定把价值400万的烟无偿借给一个人去销售,让他从中赚钱,最后收取人家的好处费100多万元。央企领导在项目合作开发经营过程中,运用职权为合作方提供帮助,收取好处费,也是非常多的。像刚才介绍的新疆矿业集团张怀荣的那个案子其实就是这样子的。 第二个环节是经营销售往来环节。这个是央企的核心业务环节,央企销售大量都具有竞争性少、资金量大的特点,容易引发职务犯罪。有这么两个方面,一个是在销售业务中,业务负责人将货品定金销售款直接侵吞和挪用的,或者将业务单位应付给本单位的资金直接挪用给其别人了。像西城有一个案子就是这样,就是跟一个单位签了三份协议,协议签订完了以后,总经理就指示那单位直接把定金尚有货款直接打到指定的账户上,然后他自己就直接拿去做生意了,签订完协议就把人家的定金跟货款直接拿走了,主线不入公司账,这是一个。 另一个,销售环节在销售业务中,业务负责人为了个人的利益滥用职权,把本公司货品以低价出售,侵犯本公司的利益。像中钢有一个案子就是这样,他等于把一批非常好煤矿低价卖给了此外一个人,从中大量谋取私利、收受贿赂,这是第二个环节。 第三个环节就是人事与薪酬管理环节。这个重点给大家介绍三个方面,一个就是央企重要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单位资产以发放奖金、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予以私分的,这是一种形式。集体决定私分的,像中国机械的案子,他们就是总经理跟班子成员大家一起集体研究,违反规定将小金库的钱1600多万私分给大家。第二种就是央企领导对下属职务升迁、工作便利提供帮助,收受下属贿赂。就是自己直接管的这些下属给他钱,为了职务晋升。我们现在查处的案件中,涉及就部级以上报道这些案子来,在职务升迁上收受贿赂的不少,买官卖官非常普遍,具体的案子我就不说了,大家在报道中看得到。第三种是央企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便利虚报保险领受人骗取社保的案件。 第四个环节是技术服务与支持环节。这个我就简朴说说,就是在软件采购开发业务洽谈过程中收受贿赂,这个我一说大家就非常清楚了。第二个是技术设备供应商有关人员在系统维护培训过程中收受贿赂,等于虚报支出贪污公款。再有一个是技术研发的负责人在技术开发过程中提出倾向性意见帮助相关人员获得技术业务,在这个过程中收受贿赂。 第五个环节就是工程建设环节。这个就更普遍了,央企作为基建工程发包单位,基建管理人员在基建项目中泄露标底,收受施工好处费的,或者贪污截留工程款的现象非常普遍。央企作为基建工程建设单位,在承揽过程中给予有关人员好处费的,收受建筑材料供货商的贿赂款的,或者贪污截留工程款的也是非常普遍的。像一些建筑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承揽工程的时候要去行贿,行贿完了以后,在建设过程中购买材料的时候也要受贿,非常普遍。一个是作为发包单位,一个作为建设单位。再有一个,央企作为招标代理公司,有关人员在代理服务中收受贿赂,这个也是非常普遍的。工程建设这个领域我们专门出了一本工程建设领域的书,就把招投标的环节说得非常清楚了,我在这就不说了。 第六个环节是物资采购与保管环节。我刚才介绍张宝山的案子就是这个环节里面的。我就不再细说了。采购人员在物资采购过程中收受贿赂。尚有一个,采购人员在物资采购过程中多列支出、虚报报销,将单位公款占有己有。一个是收受贿赂,一个是贪污公款。 第七个环节就是财务管理环节。像刚才介绍的那个秘书的案子就是一个财务管理环节的案例。简朴介绍一下,会计出纳稽核岗位的人员,单独或者互相串通在一起,运用负责报销的职务便利夹带自己的私人的票报销的。会计出纳稽核人员共同犯罪的情况比较普遍。再有就是,有关人员在管理使用单位小金库中,小金库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由于小金库是账外账,基本上是领导会计管着这个,小金库成为了他自己的“一亩三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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