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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外供电线路装置规则.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3564507 上传时间:2024-07-09 格式:DOC 页数:29 大小:71.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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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法规名称】屋外供电线路装置规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1988-02-08【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屋外供电线路装置规则第 1 条本规则系依电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订定之。第 2 条本规则合用于台湾地区及经济部指定合用之地区内一切屋外供电线路之装置。但左列情况不在此限:一既有设施经有关主管机关基于安全规定,认为符合旧规则不须修改者。二本规则发布前,既设杆塔上之设备得依旧规则办理增设,更换及维修者。三对紧急抢修线路及临时性线路,施工单位得另斟酌实际情况设计者。第 3 条本规则名词定义如左:一杆线:导线自身及其支持电杆等。二塔线:导线自身及其支持铁塔等。三线路:属于同一组合之杆线或塔线。四架空线路:

2、线路架设于空中者。五地下线路:线路装置于地下者。六供电线路:用以传送电流之低压、高压、特高压等之线路及接户线。七电讯线路:用以传递通信讯号之线路。八接户线:由低压或高压供电线引至用户进屋点之线路。九横互导线:杆塔上与架空线路约成直角而横行之路灯线、接户线、变压器之引接线等。一垂直导线:杆塔上与架空线路约成直角而垂直之路灯线、接户线、变压器之引接线等。一一出地线:地下电缆升出地面之部分。一二管路:供装电缆之管道及人、手孔等。一三径间:架空线路相邻两支持物间之范围。一四跨距:同一线路相邻两支持物间之距离谓之跨距,又称径间距离。于杆线者谓之杆距;于塔线者,谓之塔距。一五线距:同一杆塔上毗邻两线间之距

3、离。一六弛度:架空导线两支持点间假想为一直线,该导线因重量而弯曲下垂后与此假想直线间之最大垂直距离。一七电压:线路之线间实效电压。于有效接地系统 (多重有效接地) 指导线与大地间实效电压。但电压在七百五十伏以下而经接地者,则为任一相与大地间之电压。其分类如左:(一) 低压:电压在七百五十伏以下者。(二) 高压:电压超过七百五十伏但未满三万三千伏者。(三) 特高压:电压在三万三千伏以上者。一八接地:线路经由其他导体与大地相接。一九导线:使用于线路回路中之相线而用以传输电力电流之电线。连接相线与其他电力设备之电线亦属之。二电缆:导线之具有绝缘及被覆体者。二一无荷重状态电线:架空电线除其自身重量外,

4、未承受外加风压或冰雪荷重之状态。第 4 条屋外供电线路及其附属设备之接地,应照本章各条之规定办理,俾免人畜及从业人员发生感电事故。第 5 条直流线路之接地点依左列规定:一七百五十伏以下之接地仅于供电站为之。接地线接在三线制之中性线或二线制之一边线。二超过七百五十伏(一) 供电站及受电站均应接地,接地线应与系统之中性线连结。(二) 供电站及受电站两者中,如有一处之中性线采有效接地时,另一处得经避雷器接地。第 6 条交流线路之接地点依左列规定:一七百五十伏以下(一) 单相三线制之中性线。(二) 单相二线制之一边沿。(三) 连接三相四线制之中性线。(四) 单相、二相或三相系统有照明回路者,其地线接在

5、与照明回路共同之导线上。(五) 连接或未接地之连结三相三线系统,不含照明回路者,其接地线可接在回路之任一导线上或分开引出之中性线上。(六) 接地连结应在电源侧及接户点之电源侧。二超过七百五十伏(一) 非遮蔽导体、裸线、被覆线或绝缘无遮蔽电缆,除电源处中性线应作接地外,必要时得沿中性线另作接地。(二) 遮蔽电缆1 在地下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装有避雷器者,电缆遮蔽层其接地应牢接于避雷器之接地端。2 无绝缘层护套之电缆,其接地连结应在电源变压器之中性点及电缆终端点为之。3 有绝缘层护套之电缆应在电缆绝缘遮蔽层或护套与系统接地间另加牢接。在多重接地系统人员易于触及之电缆接头,其电缆遮蔽层应予接地。三附属

6、于地下电缆线路之专用接地线应连接到电源变压器和所有应接地之电缆配件,该接地线并应与地下电缆线路一起直埋或穿于同一管路组。如属磁性管路应穿入同管路内。第 7 条吊线应接地者,应于杆塔支持物上以接地线为之,其最大间隔如左:一吊线适合作为系统接地线者,平均每四百公尺至少有一处接地。二吊线不适合作为系统接地线者,平均每二百公尺至少有一处接地。第 8 条地下接地线及其连接方式依左列规定:一直埋于地下之接地线应保持松弛,以免因地层之移动而被扯断。二直埋且未绝缘之接地线应尽量避免有接头,如无法避免时接头应予焊接、铜焊或压接,以免松脱或腐蚀。但分接处得用夹接。三电缆接头遮蔽层之接地系统应与其他易接近之被接地供

7、电设备在人孔、手孔、机器房内互相连接。但采用阴极防蚀保护或遮蔽层换相连接之处所,不在此限。四用以接地之金属应适合于直接接触大地、混凝土或砂石土质者。五金属护套之换相连接(一) 接地之电缆绝缘遮蔽层或金属护套,为减少遮蔽层之循环电流而与大地隔绝者,在人员易接近之处所应加以绝缘,以防人员触及。其换相连接点之连结用跳线亦应加以绝缘,且均应符合标称六百伏级设备绝缘之规定。倘遮蔽层之常时电压超过此限,所加之绝缘应能满足其对地之工作电压。(二) 连结用跳线之尺寸以及连接方法应能承载也许发生之故障电流而不损伤跳线之绝缘层或跳线与遮蔽层之连接点。第 9 条供电系统之接地线容量,如同时足够供设备接地之需要时,该

8、线可兼作设备接地。该设备包含供电系统,控制及附属配件之构架、外壳、线管、电缆遮蔽层与其他设备外壳。第 10 条接地线之装置依左列规定:一接地线应用铜线或在预期使用期间及环境下,但是份腐蚀之其他适当金属或合金制成。二接地线宜无接头,无法避免时其接头应具有适当之防蚀及机械特性,且不得大于接地线电阻值。三避雷器之接地线应取短、拉直,并避免有急弯曲。四接地线半途不得连接任何开关设备,除非该设备动作时,能同时自动切开电源。五接地线应用适当之端子、接头或连接方式,且不得因平常之检查、运转及维护而受影响。第 11 条接地线容量依左列规定:一单一接地系统之系统接地导线除接户点接地外,其连续电流容量,不得低于电

9、源变器或其他电源之连续满载电流。二交流多重接地系统,各接地线之电流容量应为其所引接导线电流容量之五分之一以上。三计量用变压器之接地线其截面积不得小于五点五平方公厘铜线或具有等值电流容量之其他导线。四避雷器之接地线不得小于十四平方公厘铜线或等值电流容量之其他导线。五设备、导线管、电缆、吊线、支线、电缆蔽遮层及导线之金属装甲之接地线,不得小于十四平方公厘铜线。六导线管连接至设备之外壳通路,如属连续且有足够之电流容量时,该条通路得作设备接地线之用。第 12 条接地线之掩护及保护依左列规定:一接地线之掩护应依其曝露情形而定。掩护之高度为自地面或接近接地线之工作台至少二百五十公分。二作为避雷保护设备接地

10、线掩护用之护管,如完全包围接地线或不在护管两端牢接于接地线时,应使用非磁性材料。第 13 条接地极应为永久性装置,供电系统及同一系统之电缆遮蔽层与供电设备之接地,可使用一个共同接地极或接地极系统。有关接地线之连接点依第五条、第六条及第八条规定办理。第 14 条接地极应尽量埋入地下深处且应为不易腐蚀之金属或合金,其外表面不得有油漆或其他绝缘物。其种类如左:一接地棒:全长不得小于二百四十公分,得分节。棒之上端除非有适当之保护,须平于或低于地面。如欲减低接地电阻,得使用较长者或装设二支以上之接地棒。但棒与棒间之距离不得小于一百八十公分,底部如遇障碍物,接地棒埋入深度得小于二百四十公分或使用他种接地极

11、。铁或钢接地棒之直径不得小于一点六公分,外包铜、外包不锈钢或不锈钢接地棒之直径不得小于一点三公分。二直埋裸线:直径应大于零点四公分并符合第八条第四款规定之金属。埋入深度不得小于三十公分,其总长度视现场实际需要决定之。直埋裸线可成直线排列或栅状排列。三直埋金属板:曝露于泥土之总表面积不得小于零点一八平方公尺,埋入深度不得小于一点五公尺。铁质金属板之厚度不得小于六点四公厘,铜质金属板之厚度不得小于零点七公厘。四直埋金属条:总长度不得小于三公尺,曝露于泥土之总表面积不得小于零点四五平方公尺,埋入深度不得小于四十五公分。铁质金属条不得小于六点四公厘,非铁质金属条之厚度不得小于一点五公厘。埋入地下与泥土

12、直接接触之裸同心中性线电缆,长度为三十公尺以上者,其同心中性线可当作接地极,该同心中性线电缆亦可为有半导体外皮者。但该外皮之放射电阻系数不得超过一百欧姆公尺。长距离之金属自来冷水管系统,可作为接地极。瓦斯管不得作为接地极。第 15 条接地极接线处之表面,应将珐琅质、铁锈、污秽或油污等非导电物质刮除净尽,并采用左列接线方法连结:一有效之线夹、铜焊或焊接。二紧栓于接地极之铜栓。接地线连接于金属自来冷水管之接线点,应靠近水管线之进屋点或拟接地之设备。如有水表或高电阻之水管接头装在接线点与水管线进屋点之间,则该处应予跨接成连续之电气通路。第 16 条除本条第二项另有规定者外,左列设备或线路之接地线,应

13、分别连接至其各自之接地极或将各接地线个别连接至一足够容量之接地汇流排或系统接地电缆,而该接地汇流排或系统接地电缆,应有一处以上之良好接地。一超过七百五十伏线路之避雷器及任何设备构架。二七百五十伏以下之电灯、电力线路。三非装在接地之金属构架上之避雷针。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之设备接地线,如符合左列条件时,得使用单一接地线互联。一在每一避雷器处所,有一直接接地连接者。二一次、二次中性线共用或相连且符合第三项第一款接地规定者。接地线之间隔规定如左:一一次、二次线路共用中性线者,该中性线平均每四百公尺应有一处接地。但接户点之接地不计。二一次及二次中性线未依第二项规定互连者,得藉一间隙互连,该间隙至少应

14、有二倍于一次线路电压之六十赫破坏电压值。但不必超过十千伏。而二次中性线于距避雷器接地极六公尺以外之处应另加一处接地。为隔离不同系统而使用个别接地极时,应使用各别接地线。为减少接地电阻而装设之多支持地极,得使用同一接地线互连。第 17 条接地电阻之大小依左列规定:一单独接地系统或系统,其接地极之接地电阻应在二十五欧姆以下。但有困难者应使用二支以上接地极并联加以接地。二多重接地系统其中性线具有足够之电流容量,并在各变压器处及线路上,平均每四百公尺有一处以上接地者,其各别接地极之接地电阻值得不受限制。三配电设备之外壳、比压 (流) 器二次侧保护网、保护线及钢杆、钢塔等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一百欧姆。钢杆

15、、钢塔之自身接地电阻在一百欧姆以下时,可不必另装接地线。第 18 条架空线路于运转中应检查或调整之部分,应具有适量之爬登空间与工作空间及其所需之工作间隔与设施,供从业人员接近与使用。第 19 条架空线路及其设备之巡视与检查依左列规定:一线路竣工后,应先经巡视或检查后,方可载电。二线路无论载电与否,均应准时加以巡视,如发现损坏应即修理。其也许危及生命财产者,应即修复,否则应切离电源或予以隔离。三巡检时发现之不良处,如未能即时加以修复者,应予记录,该记录应保存至完全修复为止。四因故暂停供电之线路与设备,仍应维持于安全状态。第 20 条架空线路之载电部分与地面或公众所能到达之处,应有充足之间隔或相称

16、之掩护。但风雨线及橡皮线包皮,不能作为掩护。第 21 条左列应接地之设备,依本规则第二章有关规定办理。一线路一次侧及二次侧之共同中性线。二非共同中性线之其他一次侧或二之侧之中性导线。三避电器依其接地来动作者。四架空线路不得运用大地为其回路输送电流。第 22 条线路之不载部分,如铁塔、铁柱、钢管杆、电缆、护套及其他设备之金属箱匣等,应依本规则第二章规定予以有效接地。但装设在容易接近之表面二点五公尺以上之高度或加以隔离或掩护之设备得不接地。第 23 条架空线路之保护网应予接地。第 24 条开关之装设原则如左:一开关或其控制机件,应装置于操作人员容易接近之处所。二开关应有“开”或“关”之显明标示。三

17、装设于非操作人员可以接近处所之开关操作装置,应能闭锁于每一操作位置。四开关之把手或控制装置,应有一致之开闭位置,以减低误操作。否则应有标志,以免误操作。第 25 条电压不同之线路互相跨越或挂于同一支持物者,其电压较高之线路,应占较高位置。第 26 条架空电线因自身之永久伸长或支持物之倾斜移动,以致间隔与本规则不符者,应再拉紧,至恢复其规定值为准。第 27 条高低压线路架空电缆符合左列条件者,其所需之间隔可酌情考虑缩减之。一使用于任何电压等级而具有金属护套或遮蔽并予有效接地之电缆,或使用于八点七千伏以下多重接地系统而具有适当金属漏泄电流接线之半导性绝缘遮蔽之电缆,以有效接地之中性线吊线支撑或绞绕

18、于其上者。二除本条第一款所规定者外,使用于任何电压等级,而具有适当金属漏泄电流接线之覆有半导性绝缘遮蔽之电缆,以有效接地之吊线支撑并绞绕于其上者。三使用于相间电压五千伏以下或相对地电压二点九千伏以下线路之无遮蔽之绝缘电缆,采自持式捻架或以有效接地之吊线支撑并绞绕于其上者。第 28 条架空线支持物及其上之设备与其他构物应保持左列规定之间隔:一与消防栓之间隔应保持一点二公尺以上。二在人行道建杆时自地面起四点五公尺以下之一切设备应与人行道靠车道侧边沿相距十五公分以上。如无人行道时,支持物应靠道路边沿设立。三与铁轨之间隔应保持三点五公尺以上。第 29 条架空电线与地面之垂直间隔规定如左:一基本垂直间隔

19、如附表一所示,特高压线之表列间隔以 50 无荷重之电线弛度为准;高压及低压线则以 15 无荷重之弛度为准;架空电缆则以 15 无荷重之弛度为准。如线路通过下雪地区时,应另比较前述条件下电线弛度与 0无风,厚度六公厘,比重零点九之等效圆筒套冰下电线弛度,取其大者考虑基本垂直间隔。但应符合左列规定:(一) 附表一所列电压于有效接地系统为相对地电压。(二) 中性线系指相对地电压零至二十二千伏系统之有效接地中性线,其他中性线之间隔依其系统电压之间隔办理。(三) 一般铁路不涉及电气化铁路,有关电线与电气化铁路导线间所需间隔,另按第三十条规定办理。(四) 低压线路不得跨越高速公路。高压线路除特殊情形外,以

20、地下电缆穿越高速公路为原则。(五) 可行船或泛舟之水面,另依船只之高度与性质保持所需之安全间隔。二在左列情况下,除附表一所规定之基本间隔外,应再增长间隔:(一) 供电线相对地电压超过五十千伏时,超过五十千伏部分,每超过一千伏应另增长间隔十公厘,此项增长间隔应以系统最高运转电压计算之。(二) 特高压线之最高正常运转温度如大于本条第一款之规定温度时,垂直间隔应另追加在最高正常运转温度无荷重时之电线弛度与本条第一款所规定温度下无荷重电线弛度之差值。如线路通过下雪地区,且前款之对地基本垂直间隔系由电线着冰条件决定期,应另考虑前款所规定温度下无荷重电线弛度与 0无风,厚度六公厘,比重零点九之等效圆筒套冰

21、下电线弛度之差,取此差值与前述弛度差值之大者为增长间隔。(备注:附表一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年5月版)(二一) 第 13759 页)第 30 条架设于不同支持物上电线之最小互相间隔规定如左:一不同支持物上两相邻或互相跨越之电线应保持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上之间隔。检讨间隔时,上方电线应以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之条件计算其弛度,而下方电线则应以 15 无荷重之条件计算之。此外上方电线尚不得低于下方电线两支持点间之直线连接。若特高压线最高正常运转温度大于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温度时,有关之间隔应按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目规定予以增长。二两相邻线路电线之水平间隔应保持一点五公尺以上,若两

22、电线间之电压超过一百二十九千伏时,每超过一千伏,应另增长十公厘之间隔。但不同支持物之支线间水平间隔得减少至十五公分。其他支线、中性线、吊线或高低压线使用相称于电缆之绝缘电线时其水平间隔则可减少至六十公分。电讯线路与电力线路间,如因地形不许可,或有重大困难而无法保持规定水平距离致发生干扰时,由双方主管单位协商变通或补救之。三互相跨越线路之电线间或相邻线路之电线无法保持第二款规定之水平间隔时,其基本垂直间隔如附表二所示。如上方线路之相对地电压超过五十千伏时,超过五十千伏部份,每超过一千伏应另增长垂直间隔十公厘,在下方线路之相对地电压超过五十千伏时,其计算方式亦同。所述增长之垂直间隔于五十千伏以上之

23、系统,应以系统最高运转电压计算之。四交叉及相邻线路之基本垂直间隔附表二应符合左列规定:(一) 附表二所列电压,于有效接地系统为相对地电压。(二) 支线与支线之间隔可视情况需要减低至互不相碰之限度。(三) 电压低者不得跨越较高电压线路,在附表二下方线路电压高于上方线路电压者系指相邻线路无法保持第二款规定之水平间隔时,所应保持之垂直间隔。(备注:附表二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年5月版)(二一) 第 13761 页)第 31 条架空电线与房屋、烟囱、楼梯间、水槽、桥梁及其他构架建物间隔基本原则如左:一电线与构建物等之水平间隔合于规定期,不另受垂直间隔之限制,如垂直间隔合于规定期,亦不另受

24、水平间隔之限制。但另有规定期从其规定。二本条所规定之架空电线与房屋、桥梁及其他构建物间隔系以政府机关认定合法建筑线为依据。若原线路已符合间隔规定,后设者之施设其他设备,应考虑其设备之安全间隔。三架空供电线路应尽量避免跨越房屋。如技术上无法克服时,则得跨越之。但其装设应符合第二项之规定。四垂直间隔于特高压线系以 50 无荷重之电线弛度为准;于高压及低压线则以 15 无荷重之电线弛度为准。如线路通过下雪地区,应另考虑 0无风,厚度六公厘,比重零点九等效圆筒套冰下之电线弛度,取此弛度与前述电线弛度之大者决定所需垂直间隔。五水平间隔对房屋等建筑物之限制范围涉及其与地面垂直墙壁之外缘及其与阳台、屋顶突出

25、部分或其他合法突出物之间隔,屋顶之倾斜部分仍以垂直之垂直间隔限制之。但屋顶倾斜部分之最外缘除以水平间隔限制外,另以倾斜之垂直间隔限制之。六特高压相对地电压超过五十千伏时,除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之基本间隔外,每超过一千伏应另增长间隔十公厘,此项添加间隔于五十千伏以上之系统,应以系统最高运转电压计算之。七特高压线之最高使用正常运转温度如大于第四款所规定温度时,所需垂直间隔应另追加在最高运转温度无荷重时之电线弛度与第四款所规定温度下无荷重电线弛度之差值。如线路通过下雪地区,且第二项及第三项之基本垂直间隔系由电线着雪条件决定期,应另考虑第四款所规定温度下无荷重线弛度与 0无风,厚度六公厘,比重零点九之等

26、效圆筒套冰下电线弛度之差,取此差值与前述弛度差值之大者为添加间隔。除前项规定外,架空电线与房屋、烟囱、楼梯间及水槽等构建物之间隔如左:一架空电线与房屋、烟囱、楼梯间及水槽应保持附表三所列之基本间隔,如无法保持此间隔时,应将导线遮蔽或设保护保护之。但火药库等储有危险物品者,绝对不可跨越。二供电线路为引入建筑物而附架于其上时,应符合左列规定:(一) 对地电压三百伏以上之导线原则上不得附架于建筑物表面或表面附近。但导线经遮蔽或人员不易触及者,不在此限。(二) 相间电压未达八点七千伏线路之导线与建筑物表面之间隔不得小于七十五公厘;电压超过八点七千伏者,每超过一千伏应另增长五公厘之间隔。但对于电压七百五

27、十伏以下之裸线及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之电缆,其间隔可缩减为二十五公厘。(三) 接户线应不易为人员所触及,且电压在六百伏以下时,应保持左列规定之间隔:1 屋顶或阶台上应保持二公尺以上之间隔。但线间电压在三百伏以下且屋顶或阳台不易为人员接近者,此间隔可缩减为零点九公尺,此种三百伏以下之接户线,若因事实需要而于屋顶设立线架支持者,得离屋顶三百公厘以上。2 可启动之门,窗户及太平梯或类似设施,应保持零点九公尺以上之距离。三附表三所列架空电线与房屋、烟囱、楼梯间及水槽等之基本间隔,应符合左列规定:(一) 附表三所列电压于有效接地系统为相对地电压。(二) 支线之接地部分到房屋之水平间隔可缩灭为七十五公厘。(

28、三) 导线使用相称于电缆之绝缘导线,其间隔可减半。除第一项规定外,架空电线与桥梁间至少应保持附表四所列之基本间隔。但支线、吊线、架空地线、中性线及符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电缆不在此限。附表四所列基本间隔应符合左列规定:一附表四所列电压于有效接地系统为相对地电压。二桥梁上有车道或人行道时,所需间隔应依据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备注:附表三、四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年5月版)(二一) 第 13759 页)第 32 条同一支持物上导线之水平间隔如左:一导线架设于固定支持点时,相同或不同回线导线在支持点之水平间隔应取左列公式计算所得或附表五所规定中之较大值,附表五应符合左列规定。但符合第二十

29、七条规定之电缆得不受此规定限制。(一) 所列电压于相同回线为相间电压,于不同回线则为两导线间电压之相量差。如两导线属不同回线之相同相别时,可将电压较低之一相视为接地,以计算所需间隔。(二) 电压超过五十千伏之系统,不同回线应以系统最高运转电压,计算所需之水平间隔。二对未克制摆动之悬垂碍子连应另考虑将来水平间隔增长,使相关两串碍子连中之一串在导线于 20 无荷重条件之弛度下承受 30Kg/m2风压摆动后仍能保持前款所规定之最小水平间隔。在有房屋或其他障碍物足以遮蔽风力时,此风压可减为 20Kg/m2 。同一支持物上导线之垂直间隔如左:一架设于同一支持物上不同高度之导线间,不管是否属于相同或不同回

30、线,其应保持之基本垂直间隔如附表六所示。表中所列电压为相对地电压。但相对地电压五十千伏以上系统相同回导线之垂直间隔则不予规定。二附表六所规定之基本垂直间隔外,在左列情况下应再考虑增长间隔。各项增长间隔以累积方式计算之。(一) 供电线相对地电压超过五十千伏时,每超过一千伏应另增长垂直间隔十公厘,此项增长间隔于五十千伏以上之系统,应以系统最高运转电压计算。(二) 装设于同一支持物不同高度支持点上之导线应适当调整其垂直间隔,使相间电压五十千伏以下系统线路上层导线在最高运转温度,下层导线在 20 ,且上下层导线都在无荷重情况下,跨距中任何点均不小于附表六规定之垂直间隔值之七十五。如相间电压超过五十千伏

31、时,所述垂直间隔应再增长前目之增长间隔,必要时各导线应调整其弛度以符合所述垂直间隔。但调整后之张力不得超过第四十三条电线使用张力之有关规定。(三) 为维护整齐或台风灾害时仍能保持适当间隔,而将不同尺寸之导线以同一弛度架设时,应以其中最小导线依第四十三条有关导线使用张力定之原则为准办理。导线以线架或托架垂直装设于支持物上之同一侧时,在符合左列条件情况下,其垂直间隔可小于前项之规定。一除使用符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之电缆外,电压不超过七百五十伏。二除非导线之弛度张力特性及其配置方式在所有运转条件下都足以保持本项规定之垂直间隔,应使用相同材料之导线。三导线间之垂直间隔不得小于附表七所列值。但

32、采绝缘线或有间隔器者,此间隔可缩减至一百公厘。公式:水平间隔=7.6V8 (2.12S)V:两导线间电压之相量差S:20无荷重时之导线弛度如两导线弛度不同时应取其大者。(备注:附表五、六、七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年5月版 (二一) 第 13768-13769 页)第 33 条导线与支持物及其上之其他垂直、横亘导线、支线、吊线等之间隔规定如左:一导线架于固定支持点时,应保持之间隔如附表八所示。但对未克制摆动之悬垂碍子连应另考虑将有关间隔增长,使其在导线于 20 无荷重条件之弛度下承受 30Kg/m2 风压摆动后仍能保持规定之最小间隔。在有房屋或其他障碍物足以遮蔽风力时,风压可减为

33、20Kg/m2 。二、附表八所示之间隔,应符合左列条件:(一) 附表八所列电压为相间电压。(二) 五十千伏以上所需间隔以系统之最高运转电压计算之。(三) 供电线电压七百五十伏以下之线路,与线路平行之支线和吊线间隔可缩减为七十五公厘。(四) 若同一支持物上支线与供电线或电讯线之间隔局限性三百公厘时,支线之穿越供电线或电讯线部分应设法另加护套予以绝缘。但支线于最下层供电线之下方或于最上层电讯线之上方装有绝缘碍子者,不在此限。在不发生磨擦情况下,绝缘碍子支线与电讯线之间隔可缩减至七十五公厘。(五) 电压七百五十伏以下之供电线及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之电缆,附表八所列导线至横担表面或支持物表面之间隔可缩减

34、至二十五公厘。(备注:附表八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年5月版)(二一) 第 13771 页)第 34 条供电线支持物上之垂直及横互导线之装设不得有碍工作人员上下和作业时之安全,其与支持物表面、支线及吊线等应保持之间隔如附表九所示,并应符合左列规定。一附表九所列电压于有效接地系统为相对地电压。二供电线电压七百五十伏以下之线路,与杆塔间隔可缩减为二十五公厘。三八点七千伏以上线路支线间隔之增长率可降为每千伏六点五公厘。(备注:附表九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年5月版)(二一) 第 13772 页)第 35 条架空导线与树木应保持之间隔如附表十所示。本项间隔于特高压线系以50 无

35、荷重之电线弛度为准。高压及低压线则以 15 无荷重之电线弛度为准。但应符合左列规定:一附表十所列电压于有效接地系统为相对地电压。二线路维护期间之树木长度应另计之。三特高压导线之铜线考虑摆动四十五度,钢心铝线及全铝线考虑摆动六十度后之间隔。四五十千伏以上之线路以系统最高运转电压计算。五高低压供电线如使用相称于电缆之绝缘电线,其间隔无须受附表十规定之限制。(备注:附表十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年5月版)(二一) 第 13773 页)第 36 条架空线路之建设按其安全强度需要分特级、一级及二级三种。第 37 条架空线路建设等级之合用范围如左:一特级线路合用于跨越特殊场合,如高速公路及干线

36、铁路等需要高强度设计之处。一级线路合用于一般场合如跨越道路、供电线路、电讯线路等或沿道路兴建及接近民房等处。二级线路合用于其他不需以特级或一级强度建设之处及高低压线之施设于空旷地区者。二线路互相跨越时,上方线路之电压及建设等级不得低于任何下方线路。三若同一线段依其条件可得两种以上之建设等级时,应以其中之最高等级建设之。四提高建设等级设计之线段,应涉及其两端之支持物。五线路跨越电讯线时,如将跨越处之跨距缩短,使电线断落时不至与下面电讯线相接触时,得不提高其建设等级。六线路跨越高速公路与铁道时,如将跨越处之跨距缩短,使导线断落时离地在五公尺以上者,得不提高其建设等级。第 38 条架空线路建设等级之

37、选择标准如附表十一所示。(备注:附表十一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年5月版)(二一) 第 13775 页)第 39 条架空线路风压荷重之种类与其合用范围如左:一甲种风压荷重:合用于一般不下雪地区之线路,其构件每平方公尺垂直投影面所受风压如附表十二所示。二乙种风压荷重:合用于高山下雪地区之线路,系考虑电线在厚度六公厘,比重零点九套冰情况下,其构件承受一半甲种风压荷重。三丙种风压荷重:合用于城乡房屋密集或其他缓风处所之线路,其构件承受风压荷重得减低至一半甲种风压荷重。(备注:附表十二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年5月版)(二一) 第 13776 页)第 40 条电线承受之荷重如左

38、:一电线承受之外力荷重应依据第三十九条之风压荷重及套冰重量计算之。如电线附挂于吊线时,两者应同时承受前述之荷重。二电线之垂直荷重应涉及自重,如附挂于吊线时,则为电线重量加吊线重量、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之冰雪重量及其所支持之其他器材重量。三电线之水平荷重应为第三十九条规定之风压荷重以线路直角方向作用于电线 (如附挂于吊线时,则为电线与吊线) 、套冰及其所支持其他器材之垂直投影面所产生之荷重。四电线或吊线承受之总荷重应为第二款垂直荷重与第三款水平荷重之合力。所有电线与吊线之最大使用张力应依前述合力配合附表十三所列温度与荷重条件为准计算之。(备注:附表十三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年5月版

39、)(二一) 第 13777 页)第 41 条架空线路支持物及其基础、横担、碍子、线路铁器之设计荷重,其种类及定义与计算分为:一垂直荷重:应为其自重加第四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电线垂直荷重,并考虑前后支持物高低差之电线张力及支线张力所产生之垂直分力荷重。但套冰荷重仅考虑作用于电线、电缆与吊线,于支持物则不另考虑之。依第四十条第二款计算电线垂直荷重所使用之跨距为该支持物相临两跨距之平均值。二水平横荷重:(一) 由作用于电线与吊线之风压荷重产生者,应为第四十条第三款所规定之电线水平荷重。计算此项荷重所使用之跨距为该支持物相邻两跨距之平均值。(二) 由作用于支持物自身之风压荷重产生者,应为第三十九条规定之相

40、关风压以线路直角方向作用于支持物及其附挂器材垂直投影面上之荷重。支持物上因附着冰雪所增长之风压荷重则不考虑之。(三) 因线路水平角度产生者,应为电线最大使用张力因线路水平角度而作用于支持物之水平横荷重。(四) 计算本款前三目水平横荷重之总合力时,应以其向量和为之,所取风向应为使其产生最大合力之方向。此时得扣除因线路水平角度而改变作用于电线之风向所减低之风力荷重。三水平纵荷重:(一) 由作用于支持物自身之风压荷重产生者,应为第三十九条规定之相关风压以线路平行方向作用于支持物及其附挂器材垂直投影面上之荷重。但电线、碍子、线路铁器及支持物上因附着冰雪所增长之风压荷重则不考虑之。(二) 由不同建设等级

41、区间产生者,该等区间分界点上支持物之水平纵荷重,应为其相邻两径间所有电线之最大使用张力所产生之总合不平衡张力。(三) 由不同风压荷重区间产生者,该等区间分界点上支持物之水平纵荷重应为其相临两径间所有电线之最大使用张力所产生之总合不平衡张力。(四) 由不同最大使用张力设计区间产生者,该等区间分界点上支持物之水平纵荷重应为其相临两径间所有电线之最大使用张力所产生之总合不平衡张力。(五) 由不等跨距与不等垂直荷重产生者,系由支持物两侧之不等跨距或不等垂直荷重引起之不平衡张力所产生。(六) 终端支持物之水平纵荷重,设于线路两端支持所有架空电线之终端支持物,其水平纵荷重应为其所支持之所有电线,涉及架空地线及吊线之最大使用张力之总和。(七) 线路应视情况采选本款必要项目设计之。前项三种荷重如同时作用于支持物时,该支持物应能承受其荷重。第 42 条架空线路机械强度之设计如左:一架空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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