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许可常识:消防行政许可办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实施消防行政许可有四项,即: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公共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许可、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许可。(一)许可项目: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第10条;2、湖北省实施办法(2000年3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第14条第2款;3、省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2004年9月2日,省政府令
2、第268号)第54项。受理机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防火管理部门许可机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许可对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2、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许可程序:1、受理:(1)受理机关接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就申请事项是否需要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以及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内容填写是否正确等事项进行初步审查。(2)经初步审查,受理行政许可的,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凭证。当场作出
3、行政许可决定的,无需出具受理凭证;经初步审查,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3)对通过信函、电报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分别情形作出处理,并通知申请人。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受理。2、审查:(1)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2)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制作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和被核查方签字确认。(3)提出审查意见并签名,报许可机关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工作人员审定。(4)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设计单位根据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设计。(5)
4、公安消防机构对重新报审的修改后的设计图纸进行复审。3、决定:(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签发意见书。(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理由,并将申办材料一并退还申办人员,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许可费用:审批不收费许可数量:未限制许可时限:公安消防机构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在10日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都在20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30日。(二)许可项目: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中
5、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10条;2、湖北省实施办法(2000年3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第14条第2款;3、省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2004年9月2日,省政府令第268号)第55项;受理机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防火管理部门许可机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许可对象: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已竣工并经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初验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建筑工程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
6、设计图纸、资料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3、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许可程序:1、受理:(1)受理机关接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就申请事项是否需要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以及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内容填写是否正确等事项进行初步审查。(2)经初步审查,受理行政许可的,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凭证。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无需出具受理凭证;经初步审查,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3)对通过信函、电报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
7、初步审查,分别情形作出处理,并通知申请人。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受理。2、审查(1)初审:对消防验收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10天的时间内组织现场消防验收,并在7天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初审不合格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整理消防验收资料(2)现场消防验收:合格的,填发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书;现场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填发不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并要求建设单位整改复验。(3)检验合格,填发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书。许可费用:审批不收费许可数量:未限制(三)许可项目:公共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许可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第12条;2、湖北省实施办法(
8、2000年3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第18条;3、省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2004年9月2日,省政府令第268号)第56项。受理机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防火管理部门许可机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许可对象:使用或开业前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等公众聚集场所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1、开办单位或个人申请报告(个人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2、场所建筑物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3、场所建筑物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6、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9、。许可程序和时限:1、申请(1)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的单位或个人于使用或开业前15日到本地区公安消防机构申报,领取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将报审的有关资料整理齐全报送公安消防机构,符合条件的制发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及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2)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2、审查:(1)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2)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应在依法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制作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和被核查方签字确认。(3)提出审查意见并签名,报许可机关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工
10、作人员审定。3、决定:(1)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理由,并将申办材料一并退还申办人员,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许可费用:不收费许可数量:未限制(四)许可项目: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许可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第13条;2、湖北省实施办法(2000年3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第19条;3、省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2004年9月2
11、日,省政府令第268号)第57项。受理机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防火管理部门许可机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许可对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1、举办单位或个人申请报告(个人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2、对于在建筑内举办大型活动的,应提交该建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5、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许可程序和时限:1、申请(1)举办具有火灾危险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于举办大型活动前10日到本地区公安消防机构申报,领取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将报审的有关资料整理齐全
12、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受理,符合申请条件的领取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及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2)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2、审查:(1)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2)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应在依法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制作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和被核查方签字确认。(3)提出审查意见并签名,报许可机关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工作人员审定。3、决定:(1)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理由,并将申办材料一并退还申办人员,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许可费用:不收费许可数量:未限制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