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 范围 本原则合用于直接提供应消费者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应消费者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原则不合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备运送过程中提供保护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标识。 2 术语和定义 2.1 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质量或体积标识食品。 2.2 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阐明物。 2.3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并存在(包括以改性形式存在)于产品中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2.4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日期
2、,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日期。 2.5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阐明或已经阐明特有品质。 2.6 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具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表述。 2.7 重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轻易被观测到版面。 3 基本规定 3.1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对应食品安全原则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置时易于识别和识读。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根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反营养科学常识内容。 3.
3、4 应真实、精确,不得以虚假、夸张、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文字、图形等方式简介食品,也不得运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置食品或食品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防止、治疗疾病作用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3.8 应使用规范中文(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多种艺术字,应书写对,易于识别。 3.8.1 可以同步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不小于对应中文。 3.8.2 可以同步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名
4、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不小于对应中文(商标除外)。 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小于35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措施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文字、符号、数字高度不得不不小于1.8mm。 3.10 一种销售单元包装中具有不一样品种、多种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食品,每件独立包装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3.11 若外包装易于启动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反复标示对应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规定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4 标示内容 4.1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4.1.1 一般
5、规定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名称、地址和联络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原则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内容。 4.1.2 食品名称 4.1.2.1 应在食品标签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应食品真实属性专用名称。 4.1.2.1.1 当国标、行业原则或地方原则中已规定了某食品一种或几种名称时,应选用其中一种,或等效名称。 4.1.2.1.2 无国标、行业原则或地方原则规定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4.1.2.2 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
6、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同一展示版面标示4.1.2.1 规定名称。 4.1.2.2.1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具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专用名称。 4.1.2.2.2 当食品真实属性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一样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专用名称。 4.1.2.3 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措施,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对应词或短语。如干燥、浓缩、复原、熏制、油炸、
7、粉末、粒状等。 4.1.3 配料表 4.1.3.1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多种配料应按4.1.2 规定标示详细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 规定标示名称。 4.1.3.1.1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原料已变化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替代“配料”、“配料表”,并按本原则对应条款规定标示多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4.1.3.1.2 多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递减次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配料可以不按递减次序排列。 4.1.3.1.3 假如某种配料是由两种
8、或两种以上其他配料构成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名称,随即将复合配料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递减次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经有国标、行业原则或地方原则,且其加入量不不小于食品总量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原始配料。 4.1.3.1.4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详细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步标示食品添加剂详细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标示形式见附录B)。在同一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应选择附录B中一种形式标示食品添加剂。当采用同步标示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形式时,若某种食
9、品添加剂尚不存在对应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详细名称。食品添加剂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加入量不不小于食品总量25复合配料中具有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2760规定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不需要标示。 4.1.3.1.5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4.1.3.1.6 可食用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国家另有法律法规规定除外。 4.1.3.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按表1方式标示。 4.1.4配料定量标示 4.1.4.1 假如在食品标签或食品阐明书上尤其强调添加了或具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配
10、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添加量或在成品中含量。 4.1.4.2 假如在食品标签上尤其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含量。 4.1.4.3 食品名称中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尤其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添加量或在成品中含量。 4.1.5 净含量和规格 4.1.5.1 净含量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构成(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4.1.5.2 应根据法定计量单位,按如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净含量: 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 )、毫升(mL)(ml ),或用质量克(g)、公斤(kg); 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
11、、公斤(kg); c)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克(g)、公斤(kg)或体积升(L)(l)、毫升(mL)(ml)。 4.1.5.3 净含量计量单位应按表2 标示。 4.1.5.4 净含量字符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规定。 4.1.5.5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4.1.5.6 容器中具有固、液两相物质食品,且固相物质为重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4.1.5.7 同一预包装内具有多种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同步还应标示规格。 4.1.5.8 规格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构成,或
12、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单件预包装食品规格即指净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4.1.6 生产者、经销者名称、地址和联络方式 4.1.6.1 应当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络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可以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生产者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按下列规定予以标示。 4.1.6.1.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集团企业、集团企业子企业,应标示各自名称和地址。 4.1.6.1.2 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集团企业分企业或集团企业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企业和分企业(生产基地)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企业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区。 4.1
13、.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区。 4.1.6.2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生产者或经销者联络方式应标示如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络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邮政地址。 4.1.6.3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名称、地址和联络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络方式。 4.1.7 日期标示 4.1.7.1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形式,应标示所在包
14、装物详细部位。日期标示不得此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4.1.7.2 当同一预包装内具有多种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单件食品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单件食品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4.1.7.3 应按年、月、日次序标示日期,假如不按本次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次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4.1.8 贮存条件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贮存条件(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4.1.9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标示形式按照有
15、关规定执行。 4.1.10 产品原则代号 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原则代号和次序号。 4.1.11 其他标示内容 4.1.11.1辐照食品 4.1.11.1.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 4.1.11.1.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任何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 4.1.11.2 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标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1.11.3 营养标签 4.1.11.3.1 特殊膳食类食品和专供婴幼儿主辅类食品,应当标示重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标示方式按照GB13432执行。 4.1.11.3
16、.2 其他预包装食品如需标示营养标签,标示方式参照有关法规原则执行。 4.1.11.4 质量(品质)等级 食品所执行对应产品原则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4.2 非直接提供应消费者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非直接提供应消费者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照4.1项下对应规定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阐明书或协议中注明。 4.3 标示内容豁免 4.3.1 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酒精度不小于等于10%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 4.3.2 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不小于10cm2
17、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措施见附录A),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4.4 推荐标示内容 4.4.1 批号 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产品批号。 4.4.2 食用措施 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容器启动措施、食用措施、烹调措施、复水再制措施等对消费者有协助阐明。 4.4.3 致敏物质 4.4.3.1 如下食品及其制品也许导致过敏反应,假如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醒: a)具有麸质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杂交品系); 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c)鱼类及其制品; d)蛋类及其制品;
18、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4.4.3.2 如加工过程中也许带入上述食品或其制品,宜在配料表临近位置加以提醒。 5 其他 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特殊审批食品,其标签标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附录略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白酒新熟山中归,黄鸡啄黍秋正肥。呼童烹鸡酌白酒,子女嬉笑牵人衣。高歌取醉欲自慰,起舞落日争光辉。游说万乘苦不早,著鞭跨马涉远道。会稽愚妇轻买臣,余亦辞家西入秦。仰天大笑出门去,我辈岂是蓬蒿人。春晓作者:孟浩然春眠不觉晓,到处闻啼鸟。夜来风雨声,花落知多少。鹿柴作者:王维空山不见人,但闻人语响。返影入深林,复照青苔上。相思作者:王维红豆生南国,春来发几枝。愿君多采撷,此物最相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