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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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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23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 集中采购实行方案 (第二稿) 广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前 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告知》(卫规财发〔2023〕64号)等文献精神,按照广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在2023年实行方案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结合广东实际,参考兄弟省市近年集中采购结果,并通过综合评价、议价等程序,使药品虚高价格进一步降至合理价位;通过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报名品种分组规则 6 第三章 材料申报及网上报名 10 第四章 报价、综合评价及议价规则 14 第五章 采购和配送 22 第六章 监督管理 25 附件1:2023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综合评价表 29 附件2:2023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综合评价表(专利原研及单独定价等部分) 30 第一章 总 则 一、定义 (一)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通过综合评价和议价等程序后,产生挂网品种,全省医疗机构和各药品生产经营公司购销药品必须通过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的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开展挂网品种采购活动,实现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 (二)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指为全省医疗机构医药采购活动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网络系统,重要涉及药品综合评价议价系统、药品网上采购系统、政府监管系统等。网址: (三)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指广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指在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为各方提供相关服务的工作机构,本次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仅指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五)采购人:指参与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广东省医疗机构。 (六)生产商:指参与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报名和报价,委托药品经营公司向采购人配送药品的生产公司。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药品生产公司授权的全国总代理商视同生产商。 (七)经销商:指具有文献规定的配送条件,受生产商委托向采购人提供药品配送及相关随着服务的经营公司。 (八)代理商:指生产商指定为本公司在广东省代理销售某一药品的经营公司。 (九)采购报名品种目录:2023年报名品种目录制定是根据采购人2023年采购期实际临床使用的药品品规及数量(时间截止到方案公布日),目录细化到含量规格,不细化至厂家;其他品种及从未在广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报过名的新品种,由地级市以上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申报,列入报名品种目录,申报单位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须使用其申报的品种。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实行方案的告知》(粤办函〔2023〕521号)精神,属自主研发、拥有发明专利或国家二类以上新药证书,在广东生产的生物产品可直接列入报名品种目录。 疫苗、原料药和中药饮片(涉及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准字号的品种,例如阿胶、鹿角霜、龟板胶等)不列入本目录。 (十)挂网采购品种目录:指通过综合评价、议价及直接采购目录品种直接报价后,最终形成可供采购人选择的药品品种挂网目录。涉及直接采购目录、综合评价议价入围采购目录和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 (十一)市场调节价专利药品: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授予的,或原研制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授予的发明专利药品。仅涉及新化合物、天然物提取物、微生物及其代谢物。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或工艺流程等专利药品,不视为本方案所指专利药品。 化合物专利是指新化合物的发明专利,在其专利文献中应当有化合物的名称、结构或分子式等关键表征,保护的对象是化合物自身。 天然物提取物专利是指初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的保护专利,该物质结构、形态或者其它物理化学参数等应在其专利文献中被确切地表征。 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是指对细菌、放线菌、真菌、病毒、原生动物、藻类等微生物种通过筛选、突变、重组等方法得到并分离的纯培养物和其代谢物质的保护专利。 (十二)差比价: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十三)政府定价药品: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中的药品(粤价〔2023〕63号、粤价〔2023〕94号、粤价〔2023〕177号)在报名截止时已制定并公布有效价格的药品品规。 (十四)同组品种:指按照药品分组规则划分为同一组、同质量层次的品种。 (十五)直接采购品种:指急救药品(含人血白蛋白、抗蛇毒血清等血液制品,如血液制品中没有政府定价的品种则纳入面对面谈判)、便宜普通药品、罕见病种用药、管制药品或国家定点生产的药品等,经专家论证后纳入直接采购目录,报价不高于限价即可直接入围的品种。 (十六)综合评价品种:指同组中有3个或以上厂家的,将通过质量、价格、服务和信誉等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按比例选择综合评分高的品种入围。 (十七)议价品种:指同组中只有1~2个厂家的品种,将组织专家按照人机对话和面对面谈判两种方式进行价格谈判拟定入围品种。 (十八)八省平均价:即河南、四川、广西、安徽、江西、山东、江苏和陕西2023年7月30日前最近一次集中采购入围价的平均值。 二、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三)统一、规范、简捷、高效。 三、实现的目的 (一)推动药品购销监管的科学化和信息化建设进程,对药品购销全程实行有效监督,减少药品流通成本。 (二)在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前提下通过综合评价、议价逐步形成医疗机构合理的药品采购价格。 (三)规范药品购销行为,推行集中采购,实现药品采购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遏制药品流通领域违规违纪行为,纠正药品购销环节中的不正之风。 四、公告方式 药品集中采购公告通过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或有关媒体发布。 五、采购方式 通过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药品网上采购系统实行。 六、实行方案的响应 药品生产经营公司应认真阅读实行方案中所有的事项、条款和规则。按照实行方案的规定提交资料,或者对实行方案做出实质性响应。 七、GMP和GSP的政策规定 (一)已取得GMP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公司(或生产范围),其生产的药品方可参与报名。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回或撤消GMP证书的,其生产的相关药品不得参与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二)已取得GSP认证证书的药品经营公司,方可参与报名。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回或撤消GSP证书的药品经营公司,不得参与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八、药品质量责任 公司是药品安全第一负责人,必须保证药品质量。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其实行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GMP、GSP等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九、方案合用范围 (一)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公司、医疗机构及其他各方当事人,合用本方案。 (二)本方案只合用于非基本药物,基本药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为两年。在采购周期内,报名截止后取得生产批件的管制药品(精神类药品仅指I类)可临时申请挂网采购。报名截止后属自主创新的新通用名品种于采购周期中段时间组织一次专家谈判决定是否纳入挂网采购,其它品种可参与下一轮药品集中采购。 十一、采购实行范围 全省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药品集中采购范围。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含门诊部、所)、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所有乡镇卫生院、其他地区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全面实行网上采购;其它没有网上采购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执行药品集中采购结果;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执行药品集中采购结果。 十二、电子认证与信息安全 网上操作将采用国家认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CA)提供的认证服务,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署名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保障网上操作的安全、可靠和不可抵赖。 药品关键信息的传输和存储做加密解决。 十三、解释权 本实行方案的解释权归广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章 报名品种分组规则 一、按剂型不同分组 1、普通片,含薄膜衣片、异型片、糖衣片、双层片、浸膏片。 2、肠溶片,含肠溶薄膜衣片、肠溶丸。 3、分散片 4、口腔内用片剂,含口腔崩解片、含片、口腔粘附片、舌下片、润喉片、口颊片。 5、咀嚼片 6、口服泡腾片 7、阴道片,含阴道泡腾片、阴道胶囊、阴道软胶囊。 8、缓释片,含肠溶缓释片。 9、控释片 10、胶囊剂 11、肠溶胶囊,含肠溶软胶囊。 12、肠溶微丸胶囊 13、缓释胶囊 14、控释胶囊,含双释胶囊 15、软胶囊 16、颗粒剂,含干糖浆颗粒剂、冲剂、茶剂、茶饼剂、混悬颗粒剂、细粒剂、袋泡剂。泡腾颗粒剂、肠溶颗粒剂、控释颗粒剂、缓释颗粒剂、干混悬剂分别为不同分组。含糖和不含糖(仅指蔗糖)的根据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最高零售价区分不同分组,未能提供有效文献证明不含蔗糖的品种为同一分组。 17、散剂、粉剂、干粉剂、冻干粉剂、口服溶液用粉为同一分组。 18、混悬液、口服乳剂、胶体溶液、内服凝胶剂、混悬滴剂为同一分组。 19、口服溶液剂,含合剂(口服液)、糖浆剂、内服酊剂、内服酒剂、露剂、酏剂、滴剂、浸膏、流浸膏、胶浆剂(口服)。含糖和不含糖(仅指蔗糖)根据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最高零售价区分不同分组。 20、外用溶液剂,含搽剂、涂剂、涂膜剂、洗剂、冲洗剂、外用酒剂、外用酊剂、醑剂、油剂、甘油剂、含漱剂、灌肠剂、泡沫剂、胶浆剂(外用)。 21、胶剂 22、注射剂: (1)肌注、静注为不同分组,既可肌注又可静注的归入静注组。 (2)脂质体注射剂、脂微球注射剂、注射用混悬剂、注射用乳剂为不同分组。 (3)粉针剂、冻干粉针剂、溶媒结晶粉针剂为同一分组。 (4)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生产批件的预充式品种分为不同分组。 (5)仅附带注射溶媒者不做单独分组。 23、软膏剂、乳膏剂、霜剂、外用凝胶剂、油膏剂、外用糊剂、乳胶剂为同一分组。 24、贴剂,含贴膏剂、橡胶膏剂、巴布膏剂、硬膏剂、橡胶硬膏剂、膏药剂、贴片、外用敷剂、橡皮膏剂。 25、膜剂,含牙周缓释膜、贴膜等。 26、阴道栓、直肠栓、尿道栓、耳栓为不同分组。 27、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雾化溶液剂为同一分组,吸入、非吸入和外用制剂不再细分。 28、滴耳剂 29、滴鼻剂、滴眼剂、眼膏剂含玻璃酸钠的为不同分组。 30、眼用凝胶剂 31、滴丸剂 32、丸剂,含水蜜丸、小蜜丸、水丸、糊丸、微丸、糖丸。 33、浓缩丸,含浓缩水蜜丸、浓缩水丸、浓缩蜜丸、浓缩糖丸。 34、大蜜丸,含蜡丸。 35、植入剂 36、海绵剂 37、煎膏剂 38、锭剂 39、湿巾 40、熨剂 二、相同剂型按制剂规格不同分组 1、所有制剂(中成药只涉及注射剂):按不同容量、含量分为不同分组。 2、中成药口服、外用液体制剂按容量不同为不同分组(容量相同的浓缩型和普通型分为不同分组);颗粒剂、散剂含量不同为不同分组(如未明确标明含量的按装量拆分);丸剂(大蜜丸除外)按最小包装的装量不同为不同分组。中成药其它剂型如生产批件上有明确有效成分含量(第一顺序成分)的,以与同组最低含量之比差异不超过一倍且低含量组规格数尽也许多为分组原则;如生产批件上有明确规格的,以与同组最低规格之比差异不超过一倍且低规格组数量尽也许多为分组原则。 3、注射液(非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大于或等于50ml为大容量分组(同含量时不以容量再细分);小于50ml为小容量分组(同含量时不以容量再细分)。 4、造影剂含药量相同浓度不同为不同分组。 5、脂肪乳含药量相同浓度不同为不同分组。 三、其它 1、长链、中长链脂肪乳为不同分组。 2、预混胰岛素按混合比例不同为不同分组;特充、笔芯和普通瓶装胰岛素区分为不同分组。 3、氨基酸注射液按氨基酸组分不同分为不同分组。 4、不同亚型品种按药理效应、临床用途的不同区分为不同分组。 例如:干扰素α-1a、α-2a、α-1b、α-2b、γ等不同亚型为不同分组;胸腺肽中胸腺肽α及胸腺肽F为不同分组。 5、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中0.9%氯化钠注射液、5%葡萄糖0.9%氯化钠注射液、5%葡萄糖注射液、10%葡萄糖注射液捆绑分组,规定同一生产商必须具有以上所有品种、规格(100ml、250ml、500ml)且包装统一。捆绑品种按包装不同划分为玻璃瓶、塑料瓶、软袋三个组,各组以100ml0.9%氯化钠注射液政府定价最低的包装类型为代表品,入围后计算出代表品报价与代表品政府最高零售价的比率,按照相同比率,换算其它所有规格(涉及不同包装)的入围价。 6、非捆绑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包装材质存在差异的,根据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最高零售价区分不同分组;腹膜透析液品种按政府定价不同区分为不同分组。 7、不同的酸根和盐基注射剂: (1)有机酸根和无机酸根的注射剂为不同分组,但有机酸根和无机酸根均不再细化;不带酸根的不再单独分组或与无机酸根为同一分组。 (2)盐基不同注射剂为不同分组。 (3)既含酸根又含盐基的与含酸根的为同一分组。 8、化学药品按单方与复方制剂分为不同分组,但同成分的复方制剂为同一分组(复方制剂中重要成分相同,通用名不同的,为同一分组)。 9、中成药制剂同名异方的品种按处方组成不同分为不同分组;同方异名的不予分组。 10、临床适应症完全不同的为不同分组。 11、带附加装置(如加药器、冲洗器)的药品不单独分组。 12、重要成分含牛黄或麝香的品种,按天然(含体外哺育,须有生产批件明确标示)与人工分为不同分组。 三、质量层次划分规则 (一)政府定价药品 以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最高零售价定价分类拟定质量层次。凡本来已列入国家或广东省物价文献专利、原研、单独定价品种表但最新物价文献没有明确区分专利、原研、单独定价的品种,按历次物价文献规定划分。 (二)市场调节价药品 1、专利药品 2、过期专利药品 3、普通GMP药品 如一个厂家品种同时符合多种质量层次,则按以上先后顺序进行划分。 (三)补充说明 质量层次的拟定以质量层次最高的包装规格为依据进行划分。 第三章 材料申报及网上报名 一、生产商报名条件 (一)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二)信誉良好,具有履行协议必须具有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三)集中采购活动报名开始前两年内,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以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的解决结果为准。 (四)集中采购活动报名开始前两年内有生产假药记录的公司,不接受其报名。生产假药记录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为依据(“行政处罚告知书”作为举证材料时须加盖地级市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 (五)2023年入围仍未按规定缴交挂网服务费的品种,2023年完全未指定经销关系的品种及截止到报名前(2023年 月 日)网上订单否认率80%及以上的品种,拒绝报名,90%及以上的品种两年内拒绝报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经营公司报名条件 (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GS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二)信誉良好,具有履行协议必须具有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三)集中采购活动报名开始前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以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的解决结果为准。 (四)经营公司违反GSP规定,经营了假药的,二年内不接受其报名。经营假药记录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为依据 (“行政处罚告知书”作为举证材料时须加盖地级市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申报材料规定 (一)使用语言 生产经营公司提交的所有文献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外文资料必须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文本)。 (二)申报材料构成 1、生产商提供文献材料: (1)公司资料: ①国产:《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所有GMP认证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口总代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GSP认证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上一年度单一公司增值税纳税报表(复印件); ③ 公司基本情况表; ④《报名品种总表》、《供货承诺函》; ⑤ 提供报名前两年内是否有生产假药记录的说明; ⑥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⑦ 其它相关文献材料。 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代理协议书(复印件)或由国外厂家出具的总代理证明。 (2)产品资料 ①《药品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进口药品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质量标准、产品说明书(质量标准和说明书原则上均规定盖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骑缝章的批件复印件)、药品最新批次省检、市检或厂检全检报告书; ②专利或过期专利材料(复印件); ③国家科技奖证书(复印件); ④信息修改申请:如对综合评价议价系统中的产品信息(涉及:通用名、剂型、制剂规格、包装、商品名、生产公司、GMP信息、专利信息、批准文号、用法用量等)有异议,可提出修改申请并递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属新通用名,新剂型、新规格或新包装规格,需提出新建品种信息申请。 ⑤其它相关文献材料。 ⑥如属新通用名品种,必须提交生产的实物样品和省级以上药品检查报告(递交时间另行公告)。 2、经营公司提供文献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GS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上一年度单一公司增值税纳税报表(复印件)。 (3)公司基本情况表。 (4)《配送承诺函》。 (5)提供报名前两年内是否有违法违规经营假药的说明。 (三)申报材料递交时间和地点 1、申报材料递交截止时间:按报名截止时间为准。 2、因不可抗力因素,可酌情延长材料递交截止时间。各方当事人相关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3、医药采购服务机构在报名截止时间后不再受理材料申报。 4、申报材料递交地址:以公告公布的地址为准。 (四)申报材料修改和撤回 生产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申报材料,补充、修改的内容为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生产商不得对其申报材料做任何修改,也不得撤消报名。 (五)申报材料审核 由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行。生产经营公司及产品的有效资质证明文献,均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文献为准,政府相关网站发布信息作为参考,若信息存在差异,需提供有关原件进行核对。 (六)申报材料澄清 医药采购工作机构对申报材料中不明确的内容有权规定生产商、经销商作必要的澄清。生产、经营公司有义务对有关内容作出书面解答。 (七)申报材料其它规定 1、药品生产经营公司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合法。 2、药品生产经营公司的申报材料应逐页加盖公章。 3、药品生产经营公司必须按规定及规定格式提供文献材料。 4、所有报名资料及申诉资料均须由药品生产公司(进口药品由总代理)被授权人递交。 5、同一生产公司的同一品种只允许一家公司参与申报,有两个以上公司(含两个)申报的,将拒绝报价。 6、具体材料规定以挂网公告为准。 四、网上报名 (一)系统权限 拟参与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生产商,必须申领药品网上综合评价议价系统账号(电子密钥)以获得网上报名、报价、综合评价、议价等操作权限。 药品网上综合评价议价系统的电子密钥,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机构(CA)颁发,具体申领办法届时发布。 (二)产品网上报名 生产商在产品报名截止时间前,应登录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对本公司拟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品种进行网上报名。 产品报名截止时间:以公告截止时间为准。 (三)经营公司报名 拟参与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为采购人提供配送服务的公司,应登录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进行报名、按规定申领药品网上交易系统账号。报名截止时间:以公告截止时间为准。 第四章 报价、综合评价及议价规则 一、报价规则 (一)综合评价及议价目录品种报价规则 1、所有报名品种必须进行初始报价,不报价或者报价为零品种视为自动放弃。报价结束后,各生产商均可以查看到所有报价(不显示生产商信息)。初始报价结束后,按入围规则进行。 2、生产商所报价格是指可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供货价。 3、实际报价时,综合评价、议价目录品种按最小制剂单位报价,其中口服制剂以最小单位(片、粒、丸、支……)计;注射剂以支(瓶)计;大容量注射剂以瓶(袋)计;外用制剂中的凝胶剂、滴眼剂、滴鼻剂、滴耳剂、软膏剂、眼膏剂、喷雾剂、气雾剂等以支计;所有品种报价保存到小数点后3位(即0.001),如超过小数点后3位,则四舍五入。 4、报价使用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 5、报价时间:本方案所指时间为北京时间。 6、同组同厂家不同包装规格选择最小包装规格品种作为代表品进行报价,其它包装规格品种价格按差比价规则进行计算(注射剂的零售包装价格以每支的价格直接乘以包装数量计算)。 7、报名品种中有广东2023年最后一次报价,也有八省平均价的,报价不高于广东2023年阳光采购最后一次报价和八省平均价的均值。 有广东2023年最后一次报价,没有八省平均价的品种,报价不高于2023年同组其他品种限价的平均值;没有同组的,报价不高于广东2023年最后一次报价。 没有广东2023年最后一次报价,有八省平均价的品种,报价不高于该品种八省平均价。 没有广东2023年最后一次报价,也没有八省平均价的新报名品种,报价不高于2023年同组其他品种限价的平均值;没有同组的,如有同厂家同通用名同剂型其他规格品种,以最小规格为代表品,以其限价按差比价原则计算该规格的限价;没有同厂家的,则以同质量层次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厂家其他含量规格的品种(厂家最多的规格,如厂家数相同,则选最小规格)的最高限价按差比价原则计算该品种限价(未明确有效成分含量或规格的中成药除外)。 没有同组或同组品种没有厂家入围的,属新通用名或不能用差比价规则计算的不作限价规定;不属新通用名新剂型品种的按以下规则制定限价;对于政府定价品种,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到的价格与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扣除医疗机构顺加差率后的价格有差异的,以低值作为限价。 在八省价格中,同厂家同品种的次低与最低、最高与次高价格之比三倍或以上的,如该品种有三个省以上价格,则最低或最高价格不纳入八省平均价计算。 (1)拟定代表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告知》(发改价格〔2023〕9号)和《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告知》(发改价格〔2023〕605号)规定,根据我省2023年药品阳光采购结果入围品种价格,按以下细则拟定代表品: ①选择代表品剂型:按口服化学药品制剂分别以普通片剂、普通胶囊剂、肠溶片、肠溶胶囊、分散片、颗粒剂、口服溶液、干混悬剂为序,注射剂以小水针剂、普通粉针剂、大容量注射液为序,其它剂型暂不执行剂型差比价原则。 ②选择代表品规格:选择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质量层次厂家最多的规格作为代表品规格;当不同规格出现厂家数相同时,以最小规格作为代表品规格。 ③复方制剂各有效成分含量比例相同的执行差比价原则,不同的暂不执行差比价原则。 ④中成药本方案暂不执行差比价原则。 ⑤颗粒剂含糖和不含糖(仅指蔗糖)暂不执行差比价原则。 (2)拟定代表品限价 以代表品所在组所有品种入围价的平均值作为代表品限价。 (3)拟定相应品规限价 根据代表品限价,按照差比价规则,计算出相应品规的限价。 8、带有附加装置(涉及加药器、注射器、冲洗器、溶媒)的药品在初始报价所报价格为含附加装置的价格;进入综合评价流程后所报价格为不含附加装置的价格,入围后加上含附加装置与不含附加装置的政府定价差价,得出入围价格,没有政府定价差价的,由专家根据样品给出附加装置价格。 (二)直接采购目录品种报价规则 1.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零售包装进行报价(即不按代表品报价)。 2.只须报价一次; 3.政府定价部分报价不得超过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扣除医疗机构顺加差率后的价格;市场调节价品种有八省平均价的,取八省平均价和本省2023年入围价的平均值作为限价,没有八省平均价的以本省2023年最后一次报价为限价,没有八省平均价和本省2023年入围价的按不超过专家建议价报价。 4.假如某一包装规格品种没有限价的,以该品种有限价的最小包装规格作为代表品,并以该代表品的限价按差比价规则计算其他规格的限价。 二、入围规则 (一)直接采购目录品种入围规则 直接采购目录品种,截止报价后,在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上公布报价信息,报价不高于限价的直接入围。 (二)综合评价品种入围规则 同组有3个或3个以上厂家报价的进入综合评价程序。 综合评价涉及质量、价格、服务和信誉四个方面(详见附件1和2 :2023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综合评价表,以下简称“综合评价表”),其中质量评价中的“临床综合评价指标”由参评专家根据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进行综合评价,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均值计分;质量评价中的其他指标由计算机系统根据公司资料审核情况录入结果自动计分;服务和信誉评价指标由计算机根据产品网上采购情况录入结果按评价表规则自动计分;价格评价由计算机根据公司每轮报价结果按评价表自动计分。综合评价分三轮进行,三轮综合评价后准入围品种进入差比价计算流程。 (1)第一次竞争性报价:报价时间从上午九点至下午四点。报价不得高于初始报价,本次不报价的,初始报价价格作为本次报价。在报价结束后,公开报价信息,系统将根据公司本轮报价及相关指标自动按照评分细则计算综合得分,同组所有品种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依据进入该流程的实际报价厂家数,10个以下(含10个)的进行末位淘汰,多于10个的按进入该流程的实际报价厂家数15%(四舍五入)的比例进行淘汰,剩余厂家品种进入第二次竞争性报价。若10个以下(含10个)厂家的最低综合得分有两个或以上相同时,均被淘汰,10个以上厂家的同法解决。末位淘汰后,剩余厂家品种数已达成或低于理论入围厂家品种数时,剩余厂家品种直接为入围品种。 (2)第二次竞争性报价:报价时间从上一次竞争性报价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九点至下午四点。报价不得高于第一次竞争性报价,本次不报价的,第一次报价作为本次报价,在报价结束后,公开报价信息,系统将根据公司本轮报价及相关指标自动按照评分细则计算综合得分,同组所有品种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依据进入第一次竞争性报价时的实际报价厂家数,10个以下(含10个)的继续进行末位淘汰,多于10个的按进入第一次竞争性报价时的实际报价厂家数15%(四舍五入)的比例进行淘汰,剩余厂家品种进入第三次竞争性报价。若10个以下(含10个)厂家的最低综合得分有两个或以上相同时,均被淘汰,10个以上厂家的同法解决。淘汰后,剩余厂家品种数已达成或低于理论入围厂家品种数时,剩余厂家品种直接为入围品种。 (3)第三次竞争性报价:报价时间从上一次竞争性报价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九点至下午四点。报价不得高于第二次竞争性报价,本次不报价的,第二次报价作为本次报价。在报价结束后,公开报价信息,系统将根据公司本轮报价及相关指标自动按照评分细则计算综合得分,同组所有品种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依据进入第一次竞争性报价时的实际报价数按综合评价入围比例将综合得分高的产品筛选为入围品种。若10个以下(含10个)厂家的最低综合得分有两个或以上相同时,均被淘汰,10个以上厂家的同法解决。 表1 综合评价品种入围比例表 序号 报价厂家数(个) 第一次报价剩余厂家数(个) 第二次报价剩余厂家数(个) 第三次报价最终入围厂家数(个) 1 3 2 2(不须再报) 2(不须再报) 2 4 3 3(不须再报) 3(不须再报) 3 5 4 3 3(不须再报) 4 6 5 4 4(不须再报) 5 7 6 5 4 6 8 7 6 5 7 9 8 7 6 8 10 9 8 6 9 10个以上 85%报价厂家数 70%报价厂家数 55%报价厂家数 备注 ①表中剩余厂家数和最终入围厂家数均为理论数。 ②报价厂家数指竞争性报价阶段结束后的厂家数。 ③综合得分相同时按价格分排序,综合得分、价格分均相同时按质量分排序。 2、其它 (1)所有报价信息的传输和存储都经加密解决。 (2)如某厂家品种报价达不到同组其他厂家品种报价平均值的四分之一的,经专家审核拟定为属恶意报价的,取消该品种入围资格或报价资格,并占用该组入围指标,其余品种重新计算价格分。 (3)在综合评价结束之前,如入围品种因各种因素被取消入围资格(属恶意报价除外),经专家审核拟定可从其他品种范围中依据同组内品种综合评价得分高低顺序进行替补。 (三)议价品种入围规则 同组1~2个厂家报价的进入议价程序,有限价的议价品种进入人机对话谈判,无限价的议价品种进入面对面谈判。 1、人机对话谈判 (1)人机对话谈判专家的产生与分组:人机对话每个谈判小组专家人数21人以上单数,由本省医学、药学专家组成,药学和医学专家原则上按照3:2的比例拟定,同时考虑不同类别医疗机构的专家参与,其中医学专家按不同专业划分到若干个谈判小组;谈判专家的抽取工作由监督小组组织实行,以随机的方式从药品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组建的全省专家库中抽取产生。从抽取谈判专家到开始谈判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做好现场保密工作,在价格谈判会议前必须严格保密。在抽取谈判专家时,应抽取一定数量的预备替补专家,在谈判专家因故缺席时及时予以替补。与生产商有利害关系的不能进入谈判专家小组,已经进入的将予以更换。 谈判专家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谈判专家不得私下接触生产商和经销商,不得收受生产商和经销商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违反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解决。 (2)人机对话谈判方式和入围规则:谈判专家与生产商通过网络在不同现场进行人机对话谈判。人机对话分两个流程进行: 一是对比外省价格专家评价确认入围规则:凡议价品种中有广东省2023年入围价和八省平均价(八省中至少两省以上有实际入围价),由专家按下列拟定的幅度范围内进行评价,去掉2个最高和2个最低后取平均值,然后由采购中心按专家拟定的平均降价幅度在广东省2023年入围价的基础上计算出每个品种的专家建议价,并在网上进行公布。假如生产商接受专家建议价,在计算机上确认后,直接入围;如不能接受或不在规定期间内确认的品种和其他品种进入人机对话的下一个流程,下一个人机对话流程的专家建议价不保证高于本流程的价格。 表2 人机对话谈判品种专家分类评价表 差幅范围 (广东与八省比) 政府定价品种 各质量层次品种降幅 市场调节价品种 各质量层次品种降幅 专利 原研、单独定价、优质优价 普通GMP 专利 过期专利 普通GMP 广东省入围价格低于 八省平均价的品种 2%以内 1~3% 1~4% 1~5% 1~3% 1~4% 1~5% 2%(不含2%)~4% 0.6~2% 0.6~3% 0.6~4% 0.6~2% 0.6~3% 0.6~4% 4%(不含4%)~6% 0.3~1% 0.3~2% 0.3~3% 0.3~1% 0.3~2% 0.3~3% 6%(含6%)以上 0 0 0 0 0 0 广东省入围价格高于 八省平均价的品种 2 %以内 2~4% 2~5% 2~6% 2~4% 2~5% 2~6% 2%(不含2%)~4% 4~7% 4~8% 4~9% 4~7% 4~8% 4~9% 4%(不含4%)~6% 6~9% 6~10% 6~11% 6~9% 6~10% 6~11% 6%(不含6%)~8% 8~11% 8~12% 8~13% 8~11% 8~12% 8~13% 8%(含8%)以上 控制到八省平均价左右(±2%之内) 控制到八省平均价左右(±3%之内) 控制到八省平均价左右(±4%之内) 控制到八省平均价左右(±2%之内) 控制到八省平均价左右(±3%之内) 控制到八省平均价左右(±4%之内) 二是专家综合评价确认入围规则:谈判专家根据该品种广东省2023年最后一次报价和“八省平均入围价”、广东省2023年最后一次报价和“八省平均入围价”的均值、九省价格中最低价、公司报价及其它谈判依据等信息,对每一个产品成本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后在各自的计算机上确认该产品合理的价格,由计算机进行汇总,去掉2个最高和2个最低后取平均值,并在网上进行公布。假如生产商接受专家建议价,在计算机上确认后,直接入围;如不能接受或不在规定期间内确认,则由专家投票确认纳入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还是淘汰(专家投票票数过半的进入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其余淘汰)。 2、面对面谈判 (1)面对面谈判专家的产生与分组:面对面谈判每个小组专家人数8人,其中1人为主谈判官,不参与投票;由本省医学、药学专家组成,同时考虑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专家参与,其中医学专家按不同专业划分到若干个谈判小组;谈判专家的抽取工作由药品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组织实行,以随机的方式从组建的全省专家库中抽取产生。从抽取谈判专家到开始谈判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做好现场保密工作,在价格谈判会议前必须严格保密。在抽取谈判专家时,应抽取一定数量的预备替补专家,在谈判专家因故缺席时及时予以替补。与生产商有利害关系的不能进入谈判专家小组,已经进入的将予以更换。 谈判专家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谈判专家不得私下接触生产商和经销商,不得收受生产商和经销商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违反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解决。 (2)面对面谈判方式和入围规则:面对面谈判的品种由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组织专家与生产商进行面对面谈判,生产商谈判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不参与面对面谈判的品种,视为放弃入围资格;谈判时先由生产商给出最新报价,谈判专家根据该品种的专家预审价、公司报价及其它谈判依据等信息,并规定生产商对产品质量、公司信誉、服务、产品的原料成本、工艺成本、销售成本、管理成本、科研成本和利润进行逐个分解、阐述,在对每一个产品成本进行综合分析后,评估其也许的成交价格,并与生产商进行沟通、协商,由生产商最后一次报价,谈判专家听取各方意见后,以投票方式拟定入围或纳入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或淘汰。所有谈判过程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特邀监督员、社会群众代表进行监督,并可就关心的内容提出问题,对药品成本情况提出质疑,进行辩论,价格谈判决策充足尊重媒体代表和消费者的意见。 3、面对面谈判参考依据 生产商必须对面对面谈判品种提交样品,谈判结束后由公司收回,其余谈判资料另行公告。 三、差比价计算 各流程结束后,同厂家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制剂规格的品种(未明确有效成分含量或规格的中成药除外),入围后用差比价规则计算出所有品种单位规格价格,以单位规格价格最低的品种按差比价规则计算出每一规格品种入围价。对于计算出来的各规格品种入围价格生产商接受的入围,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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