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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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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做好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 核查工作的告知》解读 2023年3月 目 录 一、关于做好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的告知 1 附件1:重点核查指标 6 附件2:质量计算公式和评判标准 7 附件3:调查表填报和数据审核质量核查报告单 10 附件4:数据录入质量核查报告单 11 附件5: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报告大纲 12 二、基表审核把关操作要点 14 (一)表格填写规范性审核 14 (二)完整性审核 14 (三)准确性审核 14 (四)数据间逻辑关系审核 15 (五)明显逻辑错误 15 (六)产排污量核算审核 17 (七)工业源表内及表间常规逻辑审核,特殊情况除外 17 (八)非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量测算方法 23 (九)农业源报表 24 三、汇总表审核把关操作要点 25 (一)逐表审核 25 (二)排序法 27 四、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告知 29 五、关于印发《2023年国家重点监控公司名单》的告知 33 一、关于做好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的告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献 环办[2023]22号 关于做好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的告知 为保证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以下简称“更新调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为“十二五”污染减排和环境记录工作奠定基础,根据我部开展更新调查工作的有关精神,现就做好更新调查核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关于更新调查核查的总体规定 各督查中心应高度重视更新调查核查工作,要将更新调查核查作为重点工作,做好统筹安排。核查工作以发现问题,促进工作,保证质量为目的,坚持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资料审查要全面把握样本区的综合情况,现场核查要突出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和实际排放情况;坚持点面结合,选取的现场核核对象要有代表性,同时又应兼顾污染源类型、行业、区域分布,保证覆盖面;坚持全流程和重点环节相结合,核查既要涉及前期准备、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筛选、调查表填报、数据录入审核汇总等各环节,又要突出重点,加强对数据质量的核查把关;坚持促进工作与评估质量相结合,要通过核查工作督促各地加快更新调查进度,核查结果又要作为评价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更新调查工作质量的依据。 二、关于更新调查核查的范围 每个省(自治区)随机抽取1-2个有代表性的市(地、州、盟)、直辖市随机抽取1区1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随机抽取1-2个有代表性的师作为核查的样本区,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资料审查应涉及该样本区的所有污染源(超过500个的,随机抽取500个),对于样本区内的国家重点监控公司以及环境记录数据库中的更新调核对象要进行重点审查;现场核查应涉及工业污染源(含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20-30个、农业污染源5-10个,国家重点监控公司、在资料审核中发现问题的污染源以及更新调查中数据变动较大的污染源,应在现场进行重点核查。 三、关于更新调查核查的内容 更新调查核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应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更新调查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核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样本区更新调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行情况,涉及组建专门机构、制订实行方案、工作组织部署、前期业务培训和经费条件保障等。 (二)重点调查单位筛选情况。对照样本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结合重点调查单位名录,按照更新调查技术规定的规定,重点核查污染源筛选比例*1(所有产生重金属公司,所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产生100吨以上危险废物的污染源,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户)、社区和水产养殖场)、新增污染源以及环境记录数据库清库整理*2情况。 *1 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业活动单位名录为总体,按污染源个体排污量降序排列,筛选出占总排污量(固体废物以产生量计)85%以上的工业公司为重点调查单位。筛选项目为: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固体废物等。只要其中有一项被筛选上,该公司即为重点调查单位。 *2 指2023年环境记录数据库,删除其中关停公司、非工业公司、公司群和其他不符合实际的公司。 (三)调查表数据录入情况。从资料审查的污染源中随机调出10-20个,对其纸质调查表和电子录入信息进行校对,检查数据的错录、漏录情况,分别计算“指标录入差错率”和“指标漏录率”。 (四)调查表填报数据质量情况。基表重点审核数据填报完整性、准确性、指标突变情况、逻辑关系等内容;汇总表重点核算人口、GDP、能源消耗、产品产量等数据,并对样本区内污染排放数据进行校核。 工业源重点审核污染物种类*3是否填报齐全、产生和排放量的计算方法*4是否合理、监测数据是否符合更新调查技术规定对监测数据的认定规定、产排污系数的应用及计算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农业源和生活源重点审核填报数据是否与本地政府部门公布的记录数据相一致。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重点审核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测及公司自测结果的可比性,并结合公司月报表、年报表以及污染治理工艺,拟定治理效率和排放量。 *3 废水调查污染物种类涉及: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总铬(或六价铬)、氰化物等。废气调查污染物种类涉及:废气排放量、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工业固体废物调查种类涉及: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危险废物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4 按照现场监测、物料衡算和产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记录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公司自报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工作。对工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采用现场监测、物料衡算和产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测算污染物排放量;对农业污染源,除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养殖社区和水产养殖场发表调查外,其余调查内容根据记录耕地、保护地和园地面积、畜禽和水产养殖数量等指标,通过产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对生活污染源,根据记录人口数据、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等指标,通过产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五)更新调查现场核查情况。现场核查应重点核算数据来源的真实性、产排污量计算的准确性、污染治理设施填报的完整性并现场分析评估调查表填报数据的质量,并计算“指标填报的差错率”和“指标填报的漏填率”。对于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要重点核查调查单位污染治理工程的基本情况和实际运营情况,涉及设计能力、解决工艺、建成投运时间、实际解决量和解决效果;对于农业源,重点核算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社区和水产养殖场调查表填报的各项指标的准确性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去向、污染治理方式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四、关于更新调查核查的组织实行 更新调查核查工作由环境保护部统一管理,由总量司负责组织,各督查中心具体实行;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管理,在样本区选取、资料准备、现场核查等方面做好配合工作,并抽调骨干人员,会同督查中心做好交叉核查工作。核查期间总量司将视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参与部分核查工作。 五、关于更新调查核查的时间安排 各督查中心要结合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更新调查工作的进展情况统筹安排。根据本次更新调查工作的进度规定,核查工作应于4月20日前完毕,并于4月30日前向环境保护部(总量司)报送书面核查情况报告。 附件: 1、重点核查指标 2、质量计算公式和评判标准 3、调查表填报和数据审核质量核查报告单 4、数据录入质量核查报告单 5、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报告大纲 附件1:重点核查指标 工 业 污染源 工业源基表 经纬度、工业总产值、重要产品和原辅材料消耗量、重要污染物的产生量和解决效率、能源结构和消耗量、耗水量、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燃料含硫量和灰份、排水去向信息、废水排放量、COD排放量、氨氮排放量、废气排放量、SO2排放量、工业粉尘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重金属产生量、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危险废物产生量、受纳水体名称及代码 工业源汇总表(含非重点估算表) 能源结构和消耗量、耗水量、废水排放量、COD排放量、氨氮排放量、废气排放量、SO2排放量、工业粉尘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重金属产生量、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危险废物产生量 农业源 基本情况表 旱地面积、水田面积、保护地面积、园地面积,鱼、虾、贝、蟹及其他的产量,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的养殖量 畜禽养殖业 各阶段存栏量、清粪方式、污水日产生量、污水解决运用量、粪便解决运用量、污水及粪便的排放去向等 水产养殖业 养殖模式、养殖面积、换水/水体互换情况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运营情况,能源消耗,废水、废气、污泥、渗滤液排放量和监测数据,固体(危险、医疗)废物等污染物解决、处置和综合运用情况等 生活源 城乡常住人口、能源消耗量、生活用水总量 附件2:质量计算公式和评判标准 一、计算公式 (一)调查表填报工作 1、样本区某类源漏填率= 2、样本区某类源差错率= 3、一个核核对象的漏填率*5= 4、一个核核对象指标填报的差错率*6= *5 一个核核对象的漏填率 实际应填报指标数(实际填报指标的个数+应填而未填报指标的个数)。应填报的指标涉及: 更新调核对象基本信息——如:G101表中,除工业园区名称、改扩建时间外,其他指标均必填;单位地址中地址和行政区划代码、行业类别中行业名称和代码分别按2个指标计。联系方式中联系人为必填,传真号码不计入必填指标。 有关设施:根据对更新调核对象实际核查情况,实有而未填报的,每缺填1个设施,按漏填1项,与该设施相关的指标不再分别计入漏填;如锅炉、窑炉(涉及备用),废水、废气解决设施等。应填报而未填报的,计入漏填的指标,并将漏填指标数分别计入指标率的分母和分子。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现场核查拟定有、而未填报的,每缺填1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按缺填1项计,与该类固体废物相关的指标不再分别计入漏填。 污染物项目:产排污系数手册已给出系数的污染物项目,而未填报的,每缺填1个项目,按缺填1项计,将缺填指标数量分别计入分母和分子。公司可以提供材料证明其生产工艺、或原辅材料中不产生该污染物并经现场核查认可的,不计入缺填项目。 重点污染源的监测,未监测的不填报。缺项的计为监测不规范。监测表中缺少的项目,不计入缺填指标数。 按照样本区所有抽样对象所有应填指标数之和及所有漏填指标数之和,计算、评估该样本区更新调查表漏填率。 *6 一个核核对象指标填报的差错率 当采用产排污系数法计算得到的废水排放量大于或小于普核对象填报的用水量时,不计入差错率。 原辅材料、产品产量、能源消耗量、用水量填报与相关台帐不符的,每一项计一次差错率;有明显低报少报的,同时视为虚报、瞒报。部分个体公司确无法查证其原始台帐,可视为例外。凡更新调核对象无法提供原始台帐的要进行合理的计算说明,说明其指标核算、填报的依据。 因一个指标错误,导致有逻辑关系的其它相关指标也出现错误时,只计1次差错。如产量错误,导致产、排污量计算错误,只按产量错误记录差错率。 产排污系数使用:按不同工艺、工段分别采用产排污系数时,使用一次算一个指标,即每一个“四同”组合合用错误计入1项差错。产排污系数合用错误的差错数,同时计入差错率的分母和分子。由此涉及到G105表、G109表中产排污量错误的污染物项目,不再分别计入差错率(分母、分子均不计入)。 (二)指标录入工作 1、一个核核对象指标录入的差错率= 2、一个核核对象指标的漏录率= 二、评判标准 按照总计后的各种差错率考核各样本区的工作完毕质量*7。 *7 一个核核对象指标填报的漏填率或差错率大于2%,或能源、水、重要原辅材料、重要产品产量、污染物排放量等重点核查指标审核结果与填报数据有3个以上指标均相差20%以上的,视为该更新调查表填报不合格。一个核核对象指标填报的漏填率与差错率之和小于2%或3个(含)以下指标相差20%以上的,规定按核算后的数据更改。 附件3:调查表填报和数据审核质量核查报告单 (污染源种类: ) 省(直辖市、自治区) 市(地、州、盟) 区(市、县、旗) 序号 调核对象名称 实际应填指 标 数 指 标 漏填数 指标填报差 错 数 指 标 漏填率(%) 指标填报 差错率(%) 总 计 备注: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四类污染源分别列表 填表人: 质量核查负责人: 报出日期: 附件4:数据录入质量核查报告单 (污染源种类: ) 省(直辖市、自治区) 市(地、州、盟) 区(市、县、旗) 序号 调核对象名称 实际录入 指 标 数 指标录入 错 误 数 漏 录 指标数 指标录入 差错率(%) 指标漏录率(%) 总 计 备注: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四类污染源分别列表;指标差错数不涉及指标漏录数。 填表人: 质量核查负责人: 报出日期: 附件5: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报告大纲 一、更新调查核查工作情况 核查工作组织/人员构成/时间安排/工作方式等。 二、××省(直辖市、自治区)更新调查工作总体情况 (涉及更新调查的机构建立、文献下发、人员安排、经费贯彻、组织实行、培训、质量控制机制和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筛选情况等。) 三、××省(直辖市、自治区)样本区更新调查工作核查情况 1、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筛选工作核查 (对照《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告知》(环发[2023]162号)筛选原则抽查情况。) 2、产排污量核查情况 总体情况,计算各指标,特别要重视产排污量计算方法选用差错情况。 3、更新调查表填报质量核查情况 总体情况,对重点抽查公司计算审核基表填报漏填率、差错率。 4、更新调查表数据录入核查情况 总体情况,对重点抽查公司计算审核数据录入漏填率、差错率。 5、现场核查情况 四、××省(直辖市、自治区)更新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五、××省(直辖市、自治区)更新调查工作改善建议 报告单编号: 现场核查情况报告单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省 市 县 核查人员 现场核查内容及有关情况记录 记录人(签字): 厂(场)方(签字): 日期: 月 日 二、基表审核把关操作要点 (一)表格填写规范性审核 1、查看每页单位名称、单位代码、填表人、审核人、负责人、日期是否均填完整,有填报内容的报表是否均有盖章与署名记录。 2、更新调查表中所有指标的计量单位、指标的保存位数是否按规定填写。 3、更新调查表是否用钢笔或碳素墨水笔填写。文字表述是否规范、工整、清楚。数字是否用阿拉伯数字表达。 (二)完整性审核 充足利更新调查软件中的基层表审核功能,对每一份报表执行审核,核对审核结果,看必填项目是否完整。重点审核地理坐标、行业代码、排水去向、产品产量、原辅材料名称与用量、能源消耗、锅炉使用与运营情况、重要污染物的产排放量等。 (三)准确性审核 1、对更新调查表实际填报项目和相关支撑材料进行比对审核。重点核对产品产量、单位,工业总产值,燃煤灰分,硫分,能消耗量,水耗量等生产经营基本情况,以及污染治理设施情况。 2、对数据和单位进行审核。数据与单位要相应,注意指标单位之间的换算关系,以防填表时单位弄错。 (四)数据间逻辑关系审核 更新调查表内与表间中的指标存在一定逻辑关系,应重点对数据间互相逻辑关系进行审核。运用更新调查软件中的基层表审核功能,重点审核:生产时间,重要产品生产能力和实际产量,重要原辅材料实际使用量,能源消费量,用水总量,废水、废气的产生量与排放量,相应污染物产生量与排放量,锅炉、窑炉运营时间,污染解决设施运营时间等的互相关系。 (五)明显逻辑错误 1. BOD产生量大于COD产生量 2. 有燃煤无废气污染物排放 3. 排放废气量小于解决废气量 4. 无用水、有用水无排水的公司认真审核 5. 排水系数偏小的公司:小于0.5(排水量/取水量),需选择用水量大的核算。工业用水量与排水量刨除火电厂耗水不计外,平均排水系数 6. 度电耗煤量小,吨水泥耗煤量小,硫份偏低,养殖水体水深、换水次数等有疑问的更新调核对象进行核查 7. 养殖水体换水次数最大值、最小值:部分水产养殖户全年换水次数偏大(大于等于200次),换水量比率很低。部分养殖户无换水次数却有换水量,部分水产养殖户有换水次数却无换水次数 8. 生猪等畜禽养殖规模低于更新调查低限 9. 畜禽养殖污水解决量大于产生量 10. 未填行业代码 11. 有用水量却无取水量 12. 每吨工业废水解决费用小于0.5元以下的公司 13. 有锅炉无除尘设施的公司 14. 有除尘设施但无粉煤灰产生量 15. 有粉煤灰产生却无除尘设施 16. 废气排放量小于解决量 17. 人均日用水量大于400,小于100的县区 18. 人均日产生垃圾小于0.5公斤的县区 19. 解决每吨水耗电大于10度的公司 20. 水泥公司吨水泥耗煤量偏小(全国平均吨水泥耗煤145公斤标煤左右),水泥制品业错填为水泥制造业,行业代码填报错误 21. 火力发电公司度电耗煤量偏大或偏小(全国平均度电耗煤量340克标煤左右) 22. 污水解决厂氨氮去除率偏高 23. 污染物指标的去除率极高 (六)产排污量核算审核 污染物的产排污量是更新调查审核的重点,产排污量核算对的与否直接关系到更新调查工作的质量。产排污量核算审核,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审核前要了解普核对象的生产工艺,弄清污染物产生的各环节。 2、审核产排污系数应用是否准确:“四同”条件是否符合,末端治理设施是否一致。 3、审核计算过程是否准确,单位使用是否对的。 4、审核是否存在生产环节中有污染物产生,但未进行产排污量核算的情况。 5、对于同时具有监测数据、产排系数与物料衡算的,要按更新调查技术规定规定,对几种计算方法进行比对,拟定出合理的方法计算产排放量。 (七)工业源表内及表间常规逻辑审核,特殊情况除外 l G101表 (1)除6.所在工业园区名称与12.最新改扩建时间不一定有数外,其他各项需有数。 (2)8.行业代码需≤4690且≥0610,并前两位不为38。 (3)11.开业时间≤2023年,月份为1-12。 (4)13.年生产小时≤8760。 l G102表 (1)一、重要产品与二、重要原辅材料需有数。 (2)三、能源消费情况中,原煤等的硫份一般大于0.2而小于2,灰分一般大于10%而小于40%。 (3)对折标系数作比对检查,看是否在范围之内。 (4)对综合能源消费量重新计算( 第4项*8项后相加,5*8。有二次能源消耗的除外),显示计算结果是否对的。 l G103表 (1)一、用水情况:1=2+9,2=3+4,4=5+6+7,7≥8。 (2)一、用水情况2.取水总量≥二、废水产生情况3.废水产生量≥三、废水排放情况2.废水排放量。 (3)产生量总计与排放量总计=各分项相加。 (4)三、废水排放情况1.排水去向类型代码(A-H、L、K共10个)、3.受纳水体名称与4.受纳水体代码需有数。 l G104表 (1)3.总投资额<1000。 (2)4.设计解决能力×365×1.2≥8+9。 (3)5.运营费用*10000/(8+9)<10,个别行业除外。 (4)6.运营时间≤8760。 (5)7.耗电量<G102表的电力消费量。 (6)8.解决本单位量≤废水产生量(G103表)。 (7)G104 的5.运营费用或7.耗电量有数,G103表一定有数。 l G105表 (1)G105-1,1.产品名称有数或12.污染物产生量或13.污染物排放量或G105-2表(数据来源有数),G105表应有数。 (2)G105有数,G103表一定有数。 (3)G105-1排水去向类型与G103的三、废水排放情况1.排水去向类型代码一致。 (4)G105表有污染物产生,G103表需有废水产生。 (5)G105表有污染物排放,G103表需有废水排放。 (6)G105表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 (7)G105表的合计数自动计算。 (8)比对G105-1表8.污染物名称相应的13.污染物排放量和G105表中污染物排放量,假如G105表数据来源是1,则结果应一致,假如数据来源是2(或3),则比对出比例。 (9)G105表数据来源为1时,G105-1要有数;G105表数据来源为2时,G105-2要有数。 (10)G105-2解决设施编号、范围要与G104表一致,排水去向类型要与G103、G104、G105一致。 l G106表 (1)1.锅炉编号、3.锅炉分类代码、4.投运使用时间、5.额定出力与10.燃烧方式名称,只有一项有,其他均需有。 (2)G106表的二、解决设施基本情况中:1.解决设施编号、2.总投资额、3.设计解决能力一项有,其他需均有。 (3)4.运营费用、5.耗电量与8或11运营小时,一项有,其他项需有。 (4)二、解决设施基本情况8或11.运营小时≤8760。 (5)7.能源名称相应的9.能源消耗量<G102表相应的能源消耗量。 (6)3.设计解决能力×10000×6(运营时间)×1.2≥12(废气实际解决量)。 (7)5.耗电量< G102表相应的能源消耗量。 (8)8.或11.运营小时大于0,而109表需要有数。 (9)4.运营费用*10000/12.废气实际解决量<200。 (10)8.或11.除尘或脱硫设施运营时间≤6.锅炉的运营时间。 (11)12.实际解决的废气量≤G109表燃烧废气排放量。 (12)5.耗电量*10000*0.5(元/千瓦时)(工业用电价格)≤4.运营费用。 l G107表 (1)一、窑炉基本情况:1.编号、2.窑炉类别、3.类别代码、4.投入使用时间、5.计量单位与6.设计生产能力中一项有,其他均须有。 (2)7.运营小时、10.能源消耗量、13.原辅材料使用量中一项有,其他均须有。 (3)二、解决设施基本情况:1解决设施编号、2.总投资额、3.设计解决能力一项有,其他需均有。 (4)4.运营费用、5.运营小时与6.耗电量中一项有,其他项需有。 (5)6.耗电量< G102表相应的电力消耗量。 (6)5.运营小时≤8760。 (7)G107表:6(设计解决能力)×10000×7(运营时间)×1.2≥12(废气实际解决量)。 (8)4.运营费用*10000/12.废气实际解决量<200。 (9)6.耗电量*10000*0.5(元/千瓦时)≤5.运营费用。 l G108表 (1)1解决设施编号、2.解决设施名称、3.总投资额、4.设计解决能力与9.产生废气的重要生产工艺一项有,其他各项均须有。 (2)5.运营费用、6.运营小时、7.耗电量与8.废气实际解决量中一项有,其他各项均有。 (3)6.运营小时≤8760。 (4)4.设计解决能力×10000×6(运营时间)×1.2(设计富余额)≥8(废气实际解决量)。 (5)5.运营费用*10000/12.废气实际解决量<200。 l G109表 (1)G109-1 1.产品名称有数或13.污染物产生量或14污染物排放量有数,或是G109-2表数据来源有数,应有109表。 (2)G106表二、解决设施基本情况表12.废气实际解决量、或G107二、解决设施基本情况表12.废气实际解决量、或是G108表中8. 废气实际解决量有数,应有G109表。 (3)G109表数据来源为1时,G109-1要有数,数据来源为2时,G109-2要有数。 (4)G109表(一)有二氧化硫的排放量但G102 4.能源消费总量需有一项有(除电力、热力)。 (5)G109表有污染物产生量应有排放量,且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 (6)G109表的合计数自动计算。 (7)G109-2解决设施编号要与G107、G108、G109表相相应,保持一致。 l G110表 (1)G102表 4.能源消费总量中有原煤或洗精煤或其他洗煤或焦炭使用量,G110表需有数。 (2)3≥10,4≥5,7≥8,10≥11,3=4+7+10-(5+8)+14。G110表的合计数自动计算。 l G111表 (1)G102表原辅材料中有使用油漆、油墨、有机溶剂、酸、碱等,应有危废产生。 (2)3≥10,4≥5,7≥8,10≥11,3=4+7+10-(5+8)+14。G111表的合计数自动计算。 (八)非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量测算方法 (1)基本思绪 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为总体样本,按照工业重点源筛选方法和程序,形成重点以及非重点工业源的污染物排放量比例,据此拟定省级2023年非重点工业源排放量测算比例。再根据2023年更新调查重点调查单位排放量汇总数测算出本省2023年非重点源排放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将工业非重点源排放量分解到县(区)级,具体方式和方法各省自行拟定。 (2)具体测算方法 先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拟定省级重点和非重点排放量比例,按此比例再根据省级2023年更新调查重点调查单位排放量,测算非重点排放量。 1、形成2023年各级重点调查单位筛选名单 以2023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为基础,根据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原则和方法,形成各级重点调查单位筛选名单。 2、形成全省2023年重点调查单位筛选名录库,拟定2023年全省非重点测算比例 由省级环保部门汇总县(区)级重点调查单位筛选名单,提取、汇总重点调查单位重要污染物排放量,测算出2023年非重点调查单位排放量比例(即100%-重点调查排放量比例)。此比例即为2023年全省非重点测算比例,由此计算出2023年全省非重点排放量。 3、分解县(区)级工业非重点排放量 根据2023年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产业结构重大调整情况,省级环保部门根据县(区)级情况自行拟定分解方法,将工业非重点排放量分解至县(区)级,县(区)级环保部门据此填报非重点估算表。 (九)农业源报表 (1)N301表 畜禽养殖业污染源调查表,1-20各项指标均需填报。注意1-2.养殖场编码与2.2.社区编码不能反复。20.受纳水体代码必须填对。 (2)N302-1表 水产养殖基本情况调查表 1-24各项指标均需填报。24.产量>23.投放量 (3)N302-2 水产养殖基本情况调查表1-18各项指标均需填报。18.产量>17.投放量 (4)N303 农业污染源基本情况调查表:此表由县(区)一级填报,1-16各项指标均需填报。种植业、水产养殖业与畜禽养殖业可参照记录年鉴、农村记录年鉴、畜牧业年鉴等。(一)N303畜禽养殖业猪、奶牛、肉牛、蛋鸡与肉鸡的存栏或出栏量为全县生猪≥50头(出栏)、奶牛≥5头(存栏)、肉牛≥10头(出栏)、蛋鸡≥500羽(存栏)、肉鸡≥2023羽(出栏)这一标准范围以上养殖单位的总量。(二)N303水产养殖业中鱼、虾、蟹、贝、其他的投放量与产量为全县总量。 三、汇总表审核把关操作要点 (一)逐表审核 1. H101表,汇总的工业公司数应等于大型、中型、小型的加和; 2. H101表,某行业汇总公司数为0,建议进一步确认; 3. H102表,一般情况只有合成氨等少数工艺也许使用型煤做原料,其它工艺将型煤用作原料的请确认; 4. H102表,电力消耗汇总公司数与综合能源消费量汇总公司数不一致,建议建议进一步确认是否这些公司的确没有电力消耗; 5. H102表,综合能源消费量汇总公司数与H101汇总的工业公司数不一致,建议建议进一步确认; 6. H103表,用水、排水废水解决量合计值应等于各分项之和; 7. H103表,用水总量汇总公司数与取水总量汇总公司数不一致的,建议核算是否这些公司没有取水; 8. H103表,反复用水量/用水总量>90%的,建议核算; 9. H103表,废水排放量汇总公司数小于其中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汇总公司数,建议核算; 10. H103表,原则上工业公司废水解决情况中1、2、5项的汇总公司数应当相等,3、4、6项的汇总的公司数应当相等; 11. H104表,BOD产生量大于COD产生量肯定有误,建议核算; 12. H104表,如无氰化物、砷、铅、镉、汞产生和排放,建议核算; 13. H105表,锅炉总数汇总公司数和锅炉额定出力汇总公司数应当一致; 14. H105表,原则上废气治理设施4、5、8项汇总的公司数应当相等,6、7、9项汇总的公司数应当相等; 15. H105表,废气治理设施的运营费用与废气治理设施的投资比值过大的,建议核算; 16. H106表,除汇总公司数外,合计值应当等于各分项之和; 17. H106表,核算是否有倾倒丢弃的放射性废物、危险废物; 18. H106表,处置设施运营费用与投资比值过大的,建议核算; 19. H107表,除汇总公司数外,合计值应当等于各分项之和; 20. H107表,有大量倾倒丢弃的危险废物的,建议核算; 21. H305表,辖区内城乡常住人口与记录局人口数差异超过10%的,建议核算; 22. H305表,城乡居民生活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消费量填报极小或为0的,建议核算; 23. H305表,生活用水总量小于污水排放量的,建议核算; 24. H305表,填报生活垃圾填埋、堆肥、焚烧量的应从H402表中找到相应的解决厂及相应指标,并且数量应基本平衡; 25. H401表,合计值应当等于各分项的之和; 26. H401表,H401表工业废水解决量与H103表进入污水集中解决厂的废水量应相相应,差异较大的建议核算; 27. H401表,各污染物指标H104工业源排放物+H303生活源排放物应大于H401集中式相应污染物指标的削减量; 28. H401表,各污染物指标削减率明显偏高或偏低的,建议核算; 29. H402表,合计值应当等于各分项的之和; 30. H403表,合计值应当等于各分项的之和。 (二)排序法 1. 用水总量按从大到小和从小到大排序; 2. COD排放量按从大到小和从小到大排序; 3. 氨氮排放量按从大到小和从小到大排序; 4. 废水排放总量按从大到小和从小到大排序; 5. 固废产生总量按从大到小和从小到大排序; 6. 危废产生总量按从大到小和从小到大排序; 7. 综合能源消耗量按从大到小和从小到大排序; 8. 燃煤消耗量按从大到小和从小到大排序; 9. 废气排放总量按从大到小和从小到大排序; 10. SO2排放总量按从大到小和从小到大排序; 11. NOx排放总量按从大到小和从小到大排序; 12. COD排放量行业排序; 13. 氨氮排放量行业排序; 14. SO2排放量行业排序; 15. NOx排放量行业排序; 16. 有脱硫工艺无脱硫石膏产生的污染源; 17. 污水解决厂无污泥产生的污染源; 18. 锅炉燃煤量大于燃煤总量的污染源; 19. 硫份含量最大和最小的污染源; 20. 灰份含量最大和最小的污染源; 21. 经纬度不在范围内的污染源。 四、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告知 环境保护部文献 环发[2023]162号 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告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实现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与环境记录工作的顺利衔接,奠定“十二五”环境记录和污染减排工作基础,同时保证“十一五”后期各项环境管理和污染减排工作的连续性,经我部研究,并经国家记录局正式批准(国统制〔2023〕113号),决定在2023年和2023年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以下简称“更新调查”)工作。即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为基础,按其有关规定调查收集2023和2023年度污染源数据,实现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更新调查重要安排如下: 一、总体规定 本次更新调查工作实行“动态调整、重点调查、总体核算”的工作原则。即对调核对象和调查数据实行动态调整;对调查工作进行适当简化,从普查数据库中筛选出一定比例的重要污染源,并对原有环境记录数据库进行清库整理和纳入新增公司后进行发表调查;对于发表调查之外其他污染源采用综合报表总体核算。 二、调核对象 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业活动单位名录为总体,按污染源个体排污量降序排列,筛选出占总排污量(固体废物以产生量计)85%以上的工业公司为重点调查单位。筛选项目为: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固体废物等。只要其中有一项被筛选上,该公司即为重点调查单位,并根据实际情况增长2023年、2023年新、改扩建公司。废水中产生重金属类物质、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公司、所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通过清库整理(核算上年环境记录数据库,删除关停公司、非工业公司、公司群和其他不符合实际的公司。)后的环境记录重点调查单位作为动态更新重点调核对象。农业源方面的重点调核对象涉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养殖社区和水产养殖场。其余部分以区县为单元发表调查。 省、市、县各级环保部门都要按照筛选方法筛选辖区内重点调查单位,下级筛选的重点调查单位名单中必须涉及上级重点调查单位名单中位于本辖区内的公司。 三、调查内容 针对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和所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其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涉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营情况等指标。具体参照常规环境记录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污染物种类,同时考虑到“十二五”将要重点控制的污染物和即将实行的《中国资源环境重要记录指标体系》需要,筛选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废水重要涉及化学需氧量、氨氮等11项;废气重要涉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6项;工业固体废物重要涉及粉煤灰、冶炼废渣等类别。 四、调查方法 按照现场监测、物料衡算和产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记录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公司自报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工作。对工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采用现场监测、物料衡算和产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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