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行政职权分解登记表
填表单位: 淮南市文化局 (盖章) 填表时间: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
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具体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执法程序
1、备案 2、调查 3、告知 4、审批决定 5、送达 6、执行
实行机构
市文物管理所、市文化市场稽查队
执法岗位
所长、主任、文管工作人员
备 注
行政职权分解登记表
填表单位: 淮南市文化局 (盖章) 填表时间: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导致破坏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具体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导致破坏的;
执法程序
1、备案 2、调查 3、告知 4、审批决定 5、送达 6、执行
实行机构
市文物管理所、市文化市场稽查队
执法岗位
所长、主任、文管工作人员
备 注
行政职权分解登记表
填表单位: 淮南市文化局 (盖章) 填表时间: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危害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安徽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具体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执法程序
1、备案 2、调查 3、告知 4、审批决定 5、送达 6、执行
实行机构
市文物管理所、市文化市场稽查队
执法岗位
所长、主任、文管工作人员
备 注
行政职权分解登记表
填表单位: 淮南市文化局 (盖章) 填表时间: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管理条例》
具体条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执法程序
1、备案 2、调查 3、告知 4、审批决定 5、送达 6、执行
实行机构
市文化市场稽查队
执法岗位
稽查队所有人员
备 注
行政职权分解登记表
填表单位: 淮南市文化局 (盖章) 填表时间: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合行为处罚
法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管理条例》
《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合。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合的。
《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每接纳1名未成年人罚款500元至2023元,但最高不超过《条例》规定的限额;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除按上述标准罚款外,并责令停业整顿;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或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除按上述标准罚款外,并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执法程序
1、备案 2、调查 3、告知 4、审批决定 5、送达 6、执行
实行机构
市文化市场稽查队
执法岗位
稽查队所有人员
备 注
行政职权分解登记表
填表单位: 淮南市文化局 (盖章) 填表时间: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经营非网络游戏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管理条例》
具体条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 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执法程序
1、备案 2、调查 3、告知 4、审批决定 5、送达 6、执行
实行机构
市文化市场稽查队
执法岗位
稽查队所有人员
备 注
行政职权分解登记表
填表单位: 淮南市文化局 (盖章) 填表时间: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擅自停止实行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管理条例》
《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经营单位应当实行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 擅自停止实行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经
营单位拒绝实行、中断运营或者擅自修改、变更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或安全管理技术措施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1、备案 2、调查 3、告知 4、审批决定 5、送达 6、执行
实行机构
市文化市场稽查队
执法岗位
稽查队所有人员
备 注
行政职权分解登记表
填表单位: 淮南市文化局 (盖章) 填表时间: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管理条例》
具体条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合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合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执法程序
1、备案 2、调查 3、告知 4、审批决定 5、送达 6、执行
实行机构
市文化市场稽查队
执法岗位
稽查队所有人员
备 注
行政职权分解登记表
填表单位: 淮南市文化局 (盖章) 填表时间: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管理条例》
具体条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执法程序
1、备案 2、调查 3、告知 4、审批决定 5、送达 6、执行
实行机构
市文化市场稽查队
执法岗位
稽查队所有人员
备 注
行政职权分解登记表
填表单位: 淮南市文化局(盖章) 填表时间: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
公安机关举报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管理条例》
具体条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
公安机关举报的。
执法程序
1、备案 2、调查 3、告知 4、审批决定 5、送达 6、执行
实行机构
市文化市场稽查队
执法岗位
稽查队所有人
备 注
行政职权分解登记表
填表单位: 淮南市文化局 (盖章) 填表时间: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管理条例》
具体条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执法程序
1、备案 2、调查 3、告知 4、审批决定 5送达 6、执行
实行机构
市文化市场稽查队
执法岗位
稽查队所有人员
备 注
行政职权分解登记表
填表单位: 淮南市文化局 (盖章) 填表时间: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未按规定期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
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管理条例》
具体条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 未按规定期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
备份的。
执法程序
1、备案 2、调查 3、告知 4、审批决定 5、送达 6、执行
实行机构
市文化市场稽查队
执法岗位
稽查队所有人员
备 注
行政职权分解登记表
填表单位: 淮南市文化局 (盖章) 填表时间: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管理条例》
具体条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
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执法程序
1、备案 2、调查 3、告知 4、审批决定 5、送达 6、执行
实行机构
市文化市场稽查队
执法岗位
稽查队所有人员
备 注
行政职权分解登记表
填表单位: 淮南市文化局 (盖章) 填表时间: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管理条例》
具体条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局限性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1、备案 2、调查 3、告知 4、审批决定 5、送达 6、执行
实行机构
市文化市场稽查队
执法岗位
稽查队所有人员
备 注
行政职权分解登记表
填表单位: 淮南市文化局 (盖章) 填表时间: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经营单位未终止互联网接入服务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
《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经营单位办理互联网接入服务手续时,应提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经营单位提供接入服务。
第十二条第三款: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经营单位,应当终止互联网接入服务;对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经营单位,应当暂停互联网接入服务。
《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并处以5000元以上2023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1、备案 2、调查 3、告知 4、审批决定 5、送达 6、执行
实行机构
市文化市场稽查队
执法岗位
稽查队所有人员
备 注
行政职权分解登记表
填表单位:淮南市文化局 (盖章) 填表时间: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经营单位在局域网内播放非网络音像制品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
《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经营单位不得经营脱网游戏项目,不得在局域网内播放非网络音像制品。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经营单位在局域网内播放非网络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受到两次以上警告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1、备案 2、调查 3、告知 4、审批决定 5送达 6、执行
实行机构
市文化市场稽查队
执法岗位
稽查队所有人员
备 注
行政职权分解登记表
填表单位: 淮南市文化局 (盖章) 填表时间: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出版具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严禁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具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严禁内容的音像制品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具体条款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音像制品严禁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拟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欺侮或者诽谤别人,侵害别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严禁的其他内容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出版具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严禁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具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严禁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局限性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程序
1、 备案2、调查3、告知 4、审批决定 5、送达 6、执行
实行机构
市文化市场稽查队
执法岗位
稽查队所有人员
备 注
行政职权分解登记表
填表单位: 淮南市文化局 (盖章) 填表时间: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具体条款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条: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出版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出版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出版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复制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复制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活动的个人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执法程序
1、备案 2、调查 3、告知 4、审批决定 5、送达 6、执行
实行机构
市文化市场稽查队
执法岗位
稽查队所有人员
备 注
行政职权分解登记表
填表单位: 淮南市文化局 (盖章) 填表时间: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
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具体条款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等事项;出版进口的音像制品,还应当标明进口批准文号。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
执法程序
1、 备案 2、调查 3、告知 4、审批决定 5、送达 6、执行
实行机构
市文化市场稽查队
执法岗位
稽查队所有人员
备 注
行政职权分解登记表
填表单位: 淮南市文化局 (盖章) 填表时间: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具体条款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音像出版单位应当自音像制品出版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
执法程序
1、备案 2、调查 3、告知 4、审批决定 5、送达 6、执行
实行机构
市文化市场稽查队
执法岗位
稽查队所有人员
备 注
行政职权分解登记表
填表单位: 淮南市文化局 (盖章) 填表时间: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具体条款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音像复制单位自完毕音像制品复制之日起2年内,保存委托协议和所复制的音像制品的样本以及验证的有关证明文献的副本,以备查验。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 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执法程序
1、 备案 2、调查 3、告知 4、审批决定 5、送达 6、执行
实行机构
市文化市场稽查队
执法岗位
稽查队所有人员
备 注
行政职权分解登记表
填表单位: 淮南市文化局 (盖章) 填表时间: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
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具体条款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等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局限性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执法程序
1、备案 2、调查 3、告知 4、审批决定 5、送达 6、执行
实行机构
市文化市场稽查队
执法岗位
稽查队所有人员
备 注
行政职权分解登记表
填表单位: 淮南市文化局 (盖章) 填表时间: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
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具体条款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局限性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执法程序
1、备案 2、调查 3、告知 4、审批决定 5、送达 6、执行
实行机构
市文化市场稽查队
执法岗位
稽查队所有人员
备 注
行政职权分解登记表
填表单位:淮南市文化局 (盖章) 填表时间: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具体条款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局限性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执法程序
1、 备案 2、调查 3、告知 4、审批决定 5、送达 6、执行
实行机构
市文化市场稽查队
执法岗位
稽查队所有人员
备 注
行政职权分解登记表
填表单位: 淮南市文化局 (盖章) 填表时间: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
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辨认码的注塑模具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具体条款
第二十五条: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必须使用蚀刻有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辨认码的注塑模具。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辨认码的注塑模具的。
执法程序
1、备案 2、调查 3、告知 4、审批决定 5、送达 6、执行
实行机构
市文化市场稽查队
执法岗位
稽查队所有人员
备 注
行政职权分解登记表
填表单位: 淮南市文化局 (盖章) 填表时间: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具体条款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局限性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执法程序
1、备案 2、调查 3、告知 4、审批决定 5、送达 6、执行
实行机构
市文化市场稽查队
执法岗位
稽查队所有人员
备 注
行政职权分解登记表
填表单位: 淮南市文化局 (盖章) 填表时间: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
第七条: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部提出申请。
第八条:文化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申报单位持文化部的批准文献办理进出境手续。
第九条: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应当由具有进出口资格的经营单位主办。主办单位应当在展览前30日,向举办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
1、备案 2、调查 3、告知 4、审批决定 5、送达 6、执行
实行机构
市文化市场稽查队
执法岗位
稽查队所有人员
备 注
行政职权分解登记表
填表单位: 淮南市文化局 (盖章) 填表时间: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美术品经营者经营活动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
第十二条:严禁经营具有以下内容的美术品:
(一)反对宪法拟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或者传播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欺侮或者诽谤别人,侵害别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严禁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程序
1、备案 2、调查 3、告知 4、审批决定 5、送达 6、执行
实行机构
市文化市场稽查队
执法岗位
稽查队所有人员
备 注
行政职权分解登记表
填表单位: 淮南市文化局 (盖章) 填表时间: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
第四条: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设立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单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