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 50/T 543-2023
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Planning standards of
Chongqing urban and rural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公告
2023年第3号(总第171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依法备案地方标准824项,现予以公告。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28日
序号
备案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批准日期
实行日期
标准主管部门
489
40986-2023
DB50/T 543-2023
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2023-01-24
2023-04-01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 次
前 言 I
引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1
5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 1
5.1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 1
5.2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2
6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2
6.1 基础教育设施分类 2
6.2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与布局 2
6.3 基础教育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3
7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5
7.1 医疗卫生设施分类 5
7.2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与布局 5
7.3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6
8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7
8.1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分级与分类 7
8.2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与布局 7
8.3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8
9 社会福利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9
9.1 社会福利设施分类 9
9.2 社会福利设施选址与布局 10
9.3 社会福利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10
10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12
10.1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分类 12
10.2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选址与布局 12
10.3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12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条文说明 1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23标准化工作导则制定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规划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本标准重要起草人:王岳、彭瑶玲、余颖、易峥、孟庆、辜元、曹力维、李鹏、冷炳荣、刘方、
胡海、张亮、李峰、陈源国、陈曙光、李英、刘亮晴、廖典清、何坤先、周海、李乔、李献忠、张旸、樊海鸥、王法成。
本标准审查人:张睿、张强、龙彬、钟晓妮、梁杰、李长富、姜彤。
引 言
为进一步推动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优先保障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空间,根据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渝质监发〔2023〕135号文,《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编制组进一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参考借鉴其他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和管理等领域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重要内容有: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献;3、术语和定义;4、总则;5、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6、基础教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7、医疗卫生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8、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9、社会福利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10、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本标准根据GB/T1.1-202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所制定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第6.2.1、6.2.2、6.3.3、7.3.1、7.3.3、7.3.5、8.3.1、8.3.7、9.2.1、9.3.1、9.3.7、10.3.1条中加粗字体的内容,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为强制性内容,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重庆市规划局负责管理,由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实行过程中如故意见或建议,请寄送给标准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编制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
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选址布局原则和规划配置标准。
本标准合用于重庆市辖区范围内市级以下城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与管理,其中用地特别紧张的已建成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差别化配置。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标准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所标注日期的版本合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标准。
GB 50137-2023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 50188 镇规划标准
GB/T 50280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公共服务设施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指为社会服务的基础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3.2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Other basic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特指居住区级的街道服务中心、派出所、菜市场,居住社区级的社区服务站、警务室、菜店,村级管理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
4 总则
4.1.1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以保障民生,实现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目的,统筹布局,集约节约用地。
4.1.2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时,宜将同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相对集中布置,形成不同层级的公共服务中心。
4.1.3 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与服务的人口规模和服务范围相适应,服务范围应兼顾行政层级,考虑山地地形条件对实际服务范围的影响。
4.1.4 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5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
5.1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
5.1.1 本标准所指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基础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等五类。
5.1.2 本标准中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23)相一致。用地类型涉及: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中的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文化设施用地(A2)、体育用地(A4)和社会福运用地(A6);
居住用地(R)中的居住社区及社区级以下的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中的殡葬设施用地(B9)。
5.1.3 本标准中镇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类型与《镇规划标准》(GB 50188)相一致,用地类型涉及:
公共设施用地(C)中的教育机构用地(C2)、文体科技用地(C3)、医疗保健用地(C4)、集贸市场用地(C6)。
村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分类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5.2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5.2.1 综合考虑设施服务范围和规划服务人口规模,本标准中的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区(县)级、居住区级、居住社区级、居住组团级四级。
5.2.2 各级公共服务设施服务的人口规模与服务范围为:
区(县)级:规划服务人口规模为15万人及以上,服务范围以区(县)城区为主,兼顾区(县)全域。
居住区级:规划服务人口规模为4~8万人,服务半径为800~1200m。
居住社区级:规划服务人口规模为0.8~2万人,服务半径为300~400m,5~6个居住社区组成1个居住区。
居住组团级:规划服务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
6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6.1 基础教育设施分类
6.1.1 本标准所指基础教育设施涉及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和幼儿园(含托儿班)。
6.1.2 大专院校、中档职业技术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按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进行配置,不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
6.2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与布局
6.2.1 学校应选址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流通、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干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地段、地形坡度较大的区域、不良地质区、洪水淹没区、各类控制区和保护区以及其他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输油输气管道、通航河道及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校区。
6.2.2 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合、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看守所、消防站、垃圾转运站、强电磁辐射源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合毗邻;与各类有害污染源(物理、化学、生物)的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6.2.3 学校教学区与铁路外侧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地面轨道交通外侧距离不应小于80m,与城市主干道或公路路缘线距离不宜小于80m。
6.2.4 学校布局应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发明安全和安静的学习环境,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干扰。
6.2.5 新规划学校的用地应保证有足够的面积及合适的形状,可以布置教学楼、运动场地和必要的辅助设施。新建初中、普通高中用地的非正东西向长度应不小于120m,新建小学用地的非正东西向长度应不小于80m。
6.2.6 规划为应急避难场合的学校,室内外运动场地应满足应急避难的相关规定。
6.2.7 幼儿园应选址在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邻近居住区绿地的地段;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安全、环保和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应方便家长接送幼儿,避免交通干扰。
6.2.8 4班及以上的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3班及以下的幼儿园,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6.3 基础教育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6.3.1 基础教育设施按照城乡和农村两类地区进行配置。
6.3.2 城乡基础教育设施千人学生数规划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的各区(县)在规划布局基础教育设施时,可根据本地人口发展趋势和年龄结构,参照表1,论证拟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千人学生数规划指标。
表1 城乡基础教育设施千人学生数规划指标表
单位:生/千人
设施名称
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
城市发展新区和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
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
幼儿园
24
36
42
小 学
48
72
84
初 中
24
36
42
普通高中
18
22
26
注: 1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统称都市区)涉及: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城市发展新区涉及: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潼南县、铜梁区、荣昌县、璧山区及万盛、双桥经开区。
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涉及:万州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
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涉及:黔江区、武隆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注: 2武隆县千人学生数指标参照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标准执行。
6.3.3 城乡基础教育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城乡基础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设施名称
最小规模
(m2/处)
生均规模
(m2/生)
规划服务人口
(万人)
服务半径
(m)
班额数(生/班)
备 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幼儿园
6班1800
9班2700
12班3600
18班5400
6班1800
9班2700
12班3600
18班5400
≥10
≥10
0.5~1.5
300~
500
30
1)幼儿园办学规模宜为6~12班,不超过18班。
2)幼儿园应有独立占地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
小学
24班8100
30班10125
36班12150
48班16200
24班17280
30班21600
36班25920
48班34560
≥7.5
≥16
1.5~3.5
500~
1000
45
1)学校办学规模宜为24~36班,不超过48班。
2)运动场应至少设立一组60m直跑道。
3)寄宿制小学每寄宿1名学生应增长建筑面积4.5m2、用地面积2m2。
初中
24班10800
30班13500
36班16200
48班21600
24班20400
30班25500
36班30600
48班40800
≥9
≥17
3.5~7.5
1000~1500
50
1)学校办学规模宜为24~36班,不超过48班。
2)运动场应至少设立一组100m的直跑道。
3)都市区的初中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服务半径布局;其他地区的初中应在区(县)辖区内统筹规划布局。
4)寄宿制初中每寄宿1名学生应增长建筑面积5m2、用地面积2m2。
普通高中
30班21600
36班25920
48班34560
60班43200
30班36000
36班43200
48班57600
60班72023
≥14.4
≥24
6~10
—
50
1)学校办学规模宜为30~36班,不超过60班。普通高中应根据规划服务人口规模均衡布置。
2)运动场宜设立200~400m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100m的直跑道);设室内体育馆1座,另至少应设2~3个篮球场,2~3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1个游泳池以及150~200m2体育器械场地。
3)寄宿制普通高中每寄宿1名学生应增长建筑面积5m2、用地面积2m2。
注: 1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立完全中学时,应按高初中相应指标分别计算。完全中学宜设36班、48班或60班,每班宜设50座。
注: 2寄宿制初中和普通高中的寄宿学生人数应根据现状调研经验值及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拟定。一般而言,寄宿制初中按50%的学生寄宿,寄宿制普通高中按80%的学生寄宿。
6.3.4 按表2中用地面积规定实行确有困难,且用地特别紧张的城乡已建成区,在保证基础教育设施的建筑面积符合配置标准的前提下,用地面积可折减,折减系数参照表3。
表3 用地特别紧张的城乡已建成区基础教育设施配置折减系数
地区
控制指标
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
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
生均用地面积
≥0.6
≥0.7
6.3.5 农村基础教育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4的规定。农村幼儿园宜按规划规定在有条件的行政村设立,小学应在镇乡辖区范围内统筹规划布局。
表4 农村基础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设施名称
最小规模
(m2/处)
生均规模
(m2/生)
班额数(生/班)
备 注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幼儿园
2班400
3班600
2班400
3班600
≥10
≥10
20
1)幼儿园办学规模宜为2~3班。
2)幼儿园应有独立占地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
3)幼儿园适龄学生数局限性时,可设立1班的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应小于200m2,用地面积不应小于260m2。
4) 2班幼儿园教学楼若为1层建筑的,用地面积应不小于520m2。
5) 3班幼儿园教学楼若为1层建筑的,用地面积应不小于780m2。
小学
6班2025
12班4050
6班4320
12班8640
≥7.5
≥16
45
1)村完小办学规模宜为6~12班。
2)初级小学涉及1~3年级,建筑面积不应小于500m2,用地面积不应小于720m2。
3)学校运动场应至少设立一组60m直跑道。
6.3.6 初中和普通高中应在各区(县)辖区范围内统筹规划布局,都市区内的初中设立还应兼顾服务半径。
6.3.7 现状学校改建,其用地和建筑面积的生均标准不应低于现状。
7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7.1 医疗卫生设施分类
7.1.1 本标准所指医疗卫生设施涉及医疗服务设施和公共卫生服务设施两类:
a) 医疗服务设施涉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所)等。
b) 公共卫生服务设施涉及:妇幼保健院(所)、精神专科医院、疾病防止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血库、急救中心等。
7.1.2 卫生教育科研设施按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进行配置,不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
7.2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与布局
7.2.1 医疗卫生设施的选址应注意满足设施使用的功能与环境规定,应选址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地质条件稳定、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
7.2.2 医疗卫生设施的选址不宜与市场、学校、幼儿园、公共娱乐场合、消防站、垃圾转运站、强电磁辐射源等毗邻;应避开地形坡度较大的区域、干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地段、不良地质区、洪水淹没区、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与贮存场合、各类控制区和保护区以及其他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油气管道、通航河道及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医院。
7.2.3 有传染性、放射性或需要特殊隔离的医院,应考虑隔离措施,与周边居民区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7.2.4 综合医院、血库、急救中心宜在重庆市域范围内统筹规划设立。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止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应在每个区(县)设立。精神专科医院在都市区内应统筹规划设立,在其余区(县)均应设立。
7.2.5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独立占地,满足交通便利、位置适中的规定。
7.2.6 社区卫生服务站宜与社区管理、服务、文化活动设施统筹规划设立。
7.2.7 村卫生室(所)宜结合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设立。
7.3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7.3.1 城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应符合表5的规定。其中医疗服务设施用地宜占医疗卫生设施用地的80%~90%;公共卫生服务设施用地应按照50~65m2/千人控制,宜占医疗卫生用地的10%~20%。
表5 城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标准
规划服务人口规模(万人)
<20
20~50
50~100
100~200
≥200
用地指标(m2/千人)
600~700
600~800
700~900
800~1000
900~1100
7.3.2 城市医疗卫生设施床位数应符合表6的规定。其中综合医院床位数不低于总床位数规模的60%,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床位数不低于总床位数规模的8%~12%,精神专科医院床位数不低于总床位数规模的5%。
表6 城市医疗卫生设施床位数配置标准
规划服务人口(万人)
<20
20~50
50~100
100~200
≥200
床位数(床/千人)
4~5
4~5
5~6
6~7
>7
7.3.3 城市医疗服务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7的规定。城市公共卫生服务设施具体配置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表7 城市医疗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设施
等级
设施名称
床位规模(床)
最小规模(m2/处)
配置标准
服务半径
(m)
备 注
每床指标
(m2/床)
千人指标
(m2/千人)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区(县)级
综合医院
200~300
23400
16000
117
80
—
—
—
400~500
46000
33200
115
83
—
—
—
600~700
67800
51600
113
86
—
—
—
800~900
88800
70400
111
88
—
—
—
≥1000
109000
90000
109
90
—
—
—
中医医院
60
7200
4140
120~140
69~72
—
—
—
按辖区内全域常住人口0.22 ~ 0.3床/千人计算。
100
11500
7200
115~135
72~75
—
—
—
200
22023
15000
110~130
75~78
—
—
—
300
31500
23400
105~125
78~80
—
—
—
400
40000
32023
100~120
80~84
—
—
—
≥500
47500
42023
95~115
84~87
—
—
—
居住区级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400
2400
—
—
≥60
≥60
1500
居住社区级
社区卫生服务站
—
≥150
—
—
—
—
500
注: 1兼有教育、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按《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23)执行,其他单列项目用房用地面积按《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23)相应增长。
注: 2中医医院的其他单列项目用房用地面积按《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23)相应增长。
注: 3具有服务西南乃至全国的医院可结合辐射能力考虑增长服务重庆市外人口的床位数。
7.3.4 每个居住区(街道)应设立一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居住区(街道)应增设。
7.3.5 乡镇卫生院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8的规定。每个镇乡应设立一所乡镇卫生院,床位数规模按照辖区内全域常住人口1.2~1.7床/千人配置。中心镇卫生院的规划服务人口需涉及本镇及镇外服务区域三分之一的人口。
表8 乡镇卫生院配置标准
设施名称
床位规模
(床)
一般规模(m2/处)
配置标准(m2/床)
备 注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乡镇卫生院
1~20
430~2023
300~1100
80
50~55
100床及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宜按此配置标准设立。
21~99
2023~9900
1100~5445
7.3.6 农村医疗服务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9的规定。每个行政村应设立一处村卫生室(所),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增设。
表9 农村医疗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设施名称
最小规模(m2/处)
服务半径
(m)
备 注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村卫生室(所)
—
60
1500
独立占地的村卫生室(所),占地面积不低于115m2,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80m2。
7.3.7 新建大型医院的停车位宜按重庆市现行配建标准的1.2倍设立。
8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8.1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分级与分类
8.1.1 本标准所指的城乡公共文化设施按三级设立:
a) 区(县)级:文化馆、公共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类(涉及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美术馆、非遗馆等)和青少年活动中心。
b) 居住区(街道、镇乡)级:街道文化中心、乡镇综合文化站。
c) 居住社区(社区)级:社区文化活动室。
本标准所指的农村文化设施为村文化活动室。
8.1.2 市级文化设施按国家及重庆市相关规定进行配置,不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
8.1.3 本标准所指的城乡公共体育设施按三级设立:
a) 区(县)级: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池)和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b) 居住区(街道、镇乡)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健身广场。
c) 居住社区(社区)级:社区多功能运动场。
本标准所指的农村体育设施为农民体育健身场地。
8.1.4 市级体育设施、其他专业性体育场馆等按国家及重庆市相关规定进行配置,不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
8.2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与布局
8.2.1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应当符合位置适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利于人群集聚活动和人流、车流的疏散;用地工程地质条件稳定,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的相关标准。
8.2.2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宜结合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统筹布局,应避免或减少对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等的影响。
8.2.3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布局应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干扰。
8.2.4 区(县)级体育设施宜集中布局,形成区(县)体育中心。
8.2.5 居住区级及以下的文化设施可与同级别公共服务设施相对集中布置,形成各级的公共服务中心。
8.2.6 群众性体育活动设施,宜布局在方便、安全、对生活休息干扰小的地段。
8.2.7 街道文化中心与乡镇综合文化站应单独占地。
8.3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8.3.1 城乡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 城乡公共文化设施配置标准
设施
等级
设施
名称
设施类型
规划服务人口
(万人)
最小规模(m2/处)
配置标准(m2/千人)
备 注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区(县)级
文化馆
大型
≥50
4500
6000
≥9
≥12
人口20万以下的区(县),按20万的标准配置。
中型
20~50
3500
4000
12~20
20~25
公共图书馆
中型
≥100
9500
13500
≥9.5
9.5~13.5
50~100
6500
7500
6.5~13
13.5~15
20~50
4000
4500
12~20
15~22.5
科技馆
中型
≥100
10000
8000
≥10
7.5~8
—
小型
50~100
6000
5000
10~15
8~10
青少年活动中心
—
≥15
20230
10000
—
—
—
居住区级
街道文化中心
—
4~8
2023
1500
25~50
20~40
每个街道设立一处,应涉及图书阅览、培训、儿童活动、展览、文艺康乐等活动用房以及室外场地。
乡镇综合文化站
大型
≥5
800
800
≥16
≥16
每个镇乡设立一处,应涉及文体活动、书刊阅览、教育培训、网络信息、管理和辅助用房等。
中型
3~5
700
500
12~25
10~20
小型
<3
600
300
20~60
15~30
居住社区级
社区文化活动室
—
0.8~2
—
300
—
≥30
应涉及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科普宣传等功能。
注: 规划服务人口为中心城区城市人口(含非农业人口和半年以上暂住人口),乡镇综合文化站的规划服务人口为本镇域范围内的常住人口。
8.3.2 农村文化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农村文化设施配置标准
设施名称
最小规模(m2/处)
备 注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村文化活动室
—
100
每个行政村应配置一处,应涉及科技服务、图书阅览等功能。
8.3.3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应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体育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基础上,留有一定的发展余地。
8.3.4 规划为应急避难场合的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应满足应急避难的相关规定。
8.3.5 博物馆类设施的配置标准,应根据文物藏品量等情况具体拟定。
8.3.6 每个区(县)应配置一处青少年活动中心、一处及以上的文化馆和公共图书馆,有条件的区(县)可配置一处科技馆。
8.3.7 城乡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 城乡公共体育设施配置标准
设施
等级
设施
名称
规划服务人口
(万人)
最小规模
(m2/处)
配置标准(m2/千人)
观众规模
(千座)
承办赛事等级
备 注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区(县)级
体育场
≥50
60000
—
≥120
—
20~40
甲级、乙级
有条件的区(县)体育中心可配置热身场地与训练馆。
体育馆
20230
—
≥40
—
3~6
甲级、乙级
游泳馆(池)
17000
—
≥30
—
1.5~3
甲级、乙级
体育场
15~50
60000
—
≥200
—
10~20
乙级、丙级
体育馆
15000
—
≥40
—
3~4
乙级、丙级
游泳馆(池)
15000
—
≥42
—
<1.5
乙级、丙级
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中型)
≥15
4000
2023
≥20
—
—
—
居住区级
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小型)
4~8
2023
1500
≥40
—
—
—
应配置网球、乒乓球、羽毛球、健身途径、儿童游戏场、标准篮球场、游泳池、门球场、五人制足球场等活动设施。
健身广场
4~8
7000
—
≥150
—
—
—
可在体育用地中单独设立,也可与绿地、广场等用地混合设立。
居住社区级
社区多功能运动场
0.8~2
—
—
—
—
—
—
配置标准为每户1.5m2,可结合居住、绿地、广场等功能混合设立,体育设施应均衡布局,满足设施类型多样化规定。
8.3.8 农村体育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13的规定。
表13 农村体育设施配置标准
设施名称
最小规模(m2/处)
备 注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农民体育健身场地
600
—
每处农民体育健身设施应涉及1个标准篮球场,1副标准篮球架和2张室外乒乓球台。
8.3.9 每个区(县)应配置一处及以上的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池),宜配置一处独立占地的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中型)。
8.3.10 每个街道和镇乡应配置一处及以上的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小型)和健身广场。
8.3.11 每个行政村应配置一处农民体育健身场地。
9 社会福利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9.1 社会福利设施分类
9.1.1 本标准所指社会福利设施涉及老年人设施、救助管理设施和殡葬设施三类:
a) 老年人设施涉及: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养护院、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站和老年人活动室。
b) 救助管理设施涉及:儿童福利院、救助管理站(含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残疾人康复中心。
c) 殡葬设施涉及:殡仪服务站、公益性公墓、殡仪馆。
9.1.2 农村社会福利设施为村养老服务站和老年人活动室。
9.2 社会福利设施选址与布局
9.2.1 老年人设施和救助管理设施应选址在地形平坦、工程地质条件稳定、基础设施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相关标准的地段;应避开公路、快速路、干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的地段;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设施等用地。
9.2.2 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养护院、日间照料中心、儿童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的选址除符合9.2.1的规定外,还应满足阳光充足、通风及环境绿化良好,便于运用周边的生活、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定。其中居住区及居住社区级老年人设施宜与街道、社区公共服务中心集中设立。
9.2.3 新建公墓、殡仪馆应在城郊或结合大型生态绿地进行选址布局,与居住区、商业区保持一定距离;殡仪服务站应选址在交通便利,但与居住区有一定分隔的地段。
9.2.4 社会福利设施均应独立占地。用地特别紧张的已建成区的日间照料中心可不单独占地。
9.3 社会福利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9.3.1 城乡老年人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14的规定。
表14 城乡老年人设施配置标准
设施
等级
设施
名称
一般规模
(m2/处)
服务半径
(m)
每床指标
(m2/床)
配置标准
(m2/千人)
备 注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区(县)级
养老院
≥5250
6750~
9000
—
≥35
45~60
≥35
≥45
1)最小床位数宜大于150床/所。
2)室外活动场合宜大于2023m2。
老年公寓
≥5250
7500~
10500
—
≥35
50~70
≥35
≥50
1)最小床位数宜大于150床/所。
2)室外活动场合宜大于2023m2。
老年养护院
≥4250
≥5500
—
≥42.5
≥55
≥28
≥37
最小床位数宜大于100床/所。
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
≥2500
≥5000
—
—
—
10~15
20~30
1)每所应配置5班以上,应具有独立的场地、校舍。
2)其中老年人活动中心,建筑面积大于1000m2,占地面积大于2023m2。
居住区级
养老院
≥2400
≥2400
≤1000
≥30
30~50
≥180
≥180
1)最小床位数宜大于80床/所。
2)室外活动场合800m2。
3)居住人口超过1.5万人,且相对独立的住区,宜单独设立养老院。
老年服务中心(活动中心)
≥500
≥1000
—
—
≥12.5
≥25
每处应设立大于300m2的室外活动场地。
居住社区级
日间照料中心
≥750
≥1000
≤500
—
—
50~75
65~100
室外活动场合宜大于250m2。
注: 若日间照料中心承担了为居家养老居民提供上门服务职能,应增长50m2的家政服务建筑面积。
9.3.2 区(县)级、居住区级、居住社区级养老设施床位数按老年人总数的35‰配置。每个区(县)级养老设施按照2.5床/千人标准设立,居住区级及以下养老设施按照6床/千人标准设立。
9.3.3 每个区(县)至少应设立一处老年养护院。新建养老设施的床位数超过100张的,或者收住介助老人占70%、介护老人占50%的养老机构,均应设立不小于200m2的医疗室,并相应增长设施用地面积。
9.3.4 农村老年人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15的规定。每个行政村宜设立一处养老服务站和一处老年人活动室,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合设。
表15 农村老年人设施配置标准
设施
名称
最小规模(m2/处)
备 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村养老服务站
100
—
结合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设立,每处配置5~10个床位。
老年人活动室
50
—
结合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设立。
9.3.5 救助管理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16的规定。
表16 救助管理设施配置标准
设施名称
规划服务人口(万人)
一般规模(m2/处)
每床建筑面积(m2/床)
每处床位数(床)
备 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儿童福利院
100~200
≥4100
≥5125
41~43
100~149
—
200~300
≥5850
≥8000
39~41
150~249
300~400
≥9250
≥11500
37~39
25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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