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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147-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水利电力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10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三项规范的告知
(90)建标字第698号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规定,由原水利电力部组织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三项规范,已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8—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的高压电器篇,电力变压器、互感器篇,母线装置篇同时废止。
该三项规范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12月30日
修 订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规定,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一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的重要内容有:
1.根据我国电力工业发展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增长了电压等级为500kV的高压电器的施工及验收的有关内容,使本规范的合用范围由330kV扩大到500kV及以下;
2.增长了真空断路器、六氟化硫断路器、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金属氧化物避雷器等近年来在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新采用的高压电器的相关内容;
3.将本来与各种断路器配套的不同类型的操动机构,单独抽出列为“操动机构”章,以明确各种类型操动机构施工及验收规定;
4.在“电抗器”章补充了干式电抗器和阻波器的主线圈的相关内容;
5.其它相关条文的部分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未尽善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此后修订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保证高压电器的施工安装质量,促进安装技术的进步,保证设备安全运营,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合用于交流500kV及以下空气断路器、油断路器、六氟化硫断路器、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真空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高压熔断器、电抗器、避雷器及电容器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高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 设备和器材的运送、保管,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规定期,并应符合产品的规定。
第1.0.5条 设备及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其保管期限应为1年及以下。当需长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及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第1.0.6条 采用的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第1.0.7条 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作下列验收检查:
一、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二、开箱检查清点,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附件、备件应齐全。
三、产品的技术文献应齐全。
四、按本规范规定作外观检查。
第1.0.8条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的技术文献的规定。对重要工序,尚应事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1.0.9条 与高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高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及设计有特殊规定期,尚应符合其规定。
二、设备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有下列条件:
1.屋顶、楼板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2.室内地面基层施工完毕,并在墙上标出地面标高;在配电室内,设备底座及母线的构架安装后,作好抹光地面的工作;配电室的门窗安装完毕;
3.预埋件及预留孔符合设计规定,预埋件牢固;
4.进行装饰时有也许损坏已安装的设备或设备安装后不能再进行装饰的工作应所有结束;
5.混凝土基础及构支架达成允许安装的强度和刚度,设备支架焊接质量符合规定;
6.模板、施工设施及杂物清除干净,并有足够的安装用地,施工道路通畅;
7.高层构架的走道板、栏杆、平台及梯子等齐全牢固;
8.基坑已回填夯实。
三、设备投入运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除构架上的污垢,填补孔洞以及装饰等应结束;
2.完毕二次灌浆和抹面;
3.保护性网门、栏杆及梯子等齐全;
4.室外配电装置的场地应平整;
5.受电后无法进行或影响运营安全的工作施工完毕。
第1.0.10条 设备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采用镀锌制品;户外用的紧固件应采用热镀锌制品;电器接线端子用的紧固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变压器、高压电器和套管的接线端子》的规定。
第1.0.11条 高压电器的瓷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绝缘子瓷件技术条件》和有关电瓷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1.0.12条 高压电器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空气断路器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2.1.1条 本章合用于额定电压为3~500kV的空气断路器。
第2.1.2条 空气断路器到达现场后的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灭弧室、储气筒等应密封良好;
二、环氧玻璃钢导气管、绝缘拉杆等应置于室内保管,不得变形;
三、设备及其瓷件应安顿稳妥,不得损坏。
第二节 空气断路器的安装
第2.2.1条 空气断路器及其附件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外表应完好,无影响其性能的损伤。
二、环氧玻璃钢导气管不得有裂纹、剥落和破损。
三、绝缘拉杆表面应清洁无损伤,绝缘应良好,端部连接部件应牢固可靠,弯曲度不超过产品的技术规定。
四、瓷套与金属法兰间的粘合应牢固密实,法兰结合面应平整,无外伤或铸造砂眼。
五、灭弧室、分合闸阀、启动阀、主阀、中间阀、控制阀和排气阀及触头的传动活塞等应作部分或整体的解体检查,制造厂规定不作解体且具体保证的部件除外。
六、均压电容器的检查应符合本规范第十一章的有关规定。
七、高强度支柱瓷套外观检查有疑问时,应经探伤实验;不得有裂纹、损伤,并不得修补。
第2.2.2条 空气断路器的基础或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础的中心距离及高度的误差不应大于10mm。
二、预留孔或预埋铁板中心线的误差不应大于10mm,预埋螺栓的中心线的误差不应大于2mm。
第2.2.3条 空气断路器的安装应在无雨雪及无风沙天气下进行;部件的解体检查宜在室内或棚内进行。
第2.2.4条 空气断路器部件的解体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启动阀、主阀、中间阀、控制阀、排气阀等阀门系统及灭弧动触头的传动活塞:
1.活塞、套筒、弹簧、胀圈等零件应完好、清洁、无锈蚀;滑动工作面涂以产品规定的润滑剂;
2.橡皮密封垫(圈)应无扭曲、变形、裂纹、毛刺,并应具有良好的弹性;密封垫(圈)应与法兰面或法兰面上的密封槽的尺寸配合;
3.阀门的排气孔、控制延时用的气孔以及阀门进出气管的承接口应通畅;
4.阀门的金属法兰面应清洁、平整、无砂眼;
5.组装时,活塞胀圈的张口应互相错开;活塞运动灵活、无卡阻;弹簧应保持原有的压缩限度。
二、灭弧室的主、辅灭弧触头、并联电阻、均压电容:
1.触头零件应紧固,灭弧触指弹簧应完整,位置准确,触指上的镀银层应完好;
2.灭弧室内部应清扫干净,部件的装配尺寸及灭弧动触头传动活塞的行程应符合产品规定;喷口的安装方向对的;
3.测得的并联电阻、均压电容值应符合产品的规定。
三、传动部件:
1.转轴应清洁,并涂以适合本地气候的润滑脂;
2.传动机构系统应动作灵活可靠。
第2.2.5条 空气断路器底座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底座应安装稳固,三相底座相间距离误差不应大于5mm。
二、支持瓷套的法兰面应水平;三相联动的空气断路器,其相间瓷套法兰面宜在同一水平面上。
三、储气筒内部应无杂物,并应用压缩空气吹净或吸尘器除净。
第2.2.6条 空气断路器的组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瓷件、环氧玻璃钢导气管、绝缘拉杆等应保持清洁干燥。
二、所有部件的安装位置应对的,并保持其应有的水平或垂直位置;拉紧绝缘子的紧度应适当。
三、连接瓷套法兰所用的橡皮密封垫(圈)不应有变形、开裂或老化龟裂,并应与密封槽尺寸相配合;橡皮密封垫(圈)的压缩量不宜超过其厚度的1/3或按产品的技术规定执行。
四、灭弧室外接端子应光洁,连接用软导线不应有断股。
五、空气断路器与其传动部分的连接应可靠,防松螺母应拧紧,转轴应涂以适合本地气候的润滑脂。
六、气管与部件的连接,应使铜管的胀口与接头配合严密,胀口不应有裂纹,管子内部应洁净。
第2.2.7条 控制柜、分相控制箱应封闭良好;加热装置应完好。
第三节 调 整
第2.3.1条 空气断路器的调整及操动实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项调整数据应符合产品规定;阀门系统功能良好,传动机构及缓冲器应动作灵活,无卡阻。
二、充气时应逐段增高压力,并在各段气压下进行密封检查。升到最高工作气压时,阀体、瓷套法兰、连接接头处应无漏气。
三、调试完毕后,应进行整组空气断路器的漏气量检查,漏气量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第2.3.2条 空气断路器的调整,应涉及下列内容:
一、分、合闸及自动重合闸的最低动作气压及零气压闭锁。
二、分、合闸及自动重合闸时的气压降。
三、分、合闸及自动重合闸时的动作时间。
调整结果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注:调整过程中,应同时检查控制及通风干燥等低气压系统,气路应通畅。
第2.3.3条 空气断路器的辅助开关接点应动作准确,接触良好,并应与空气断路器的分、合闸和自动重合闸的动作可靠地配合,接点断开后的间隙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第2.3.4条 分、合闸位置指示器应动作灵活可靠,指示对的。
第四节 工程交接验收
第2.4.1条 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空气断路器各部分应完整,外壳应清洁,动作性能符合规定。
二、基础及支架应稳固,气动操作时,空气断路器不应有剧烈振动。
三、油漆应完整,相色对的,接地良好。
第2.4.2条 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献:
一、变更设计的证明文献。
二、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实验记录、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献。
三、安装技术记录。
四、调整实验记录。
五、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清单。
第三章 油 断 路 器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3.1.1条 本章合用于额定电压为3~330kV的油断路器。
第3.1.2条 油断路器在运送吊装过程中不得倒置、碰撞或受到剧烈振动。多油断路器运送时应处在合闸状态。
第3.1.3条 油断路器运到现场后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断路器的所有部件、备件及专用工器具应齐全,无锈蚀或机械损伤,瓷铁件应粘合牢固。
二、绝缘部件不应变形、受潮。
三、油箱焊缝不应渗油,外部油漆应完整。
四、充油运送的部件不应渗油。
第3.1.4条 油断路器到达现场后的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断路器的部件及备件应按其不同保管规定置于室内或室外平整、无积水的场地。
二、断路器的绝缘部件应放置干燥通风的室内,绝缘拉杆应妥善放置。
三、少油断路器的灭弧室内应充满合格的绝缘油,多油断路器存放时应处在合闸状态。
四、断路器的提高装置的钢丝绳等,应有防锈措施。
第二节 油断路器的安装与调整
第3.2.1条 油断路器的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础的中心距离及高度的误差不应大于10mm。
二、预留孔或预埋铁板中心线的误差不应大于10mm。
三、预埋螺栓中心线的误差不应大于2mm。
第3.2.2条 油断路器的组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断路器应安装垂直,并固定牢固,底座或支架与基础的垫片不宜超过三片,其总厚度不应大于10mm,各片间应焊接牢固。
二、按产品的部件编号进行组装,不得混装。
三、同相各支持瓷套的法兰面宜在同一水平面上,各支柱中心线间距离的误差不应大于5mm;三相联动的油断路器,其相间支持瓷套法兰面宜在同一水平面上,三相底座或油箱中心线的误差不应大于5mm。
四、三相联动或同相各柱之间的连杆,其拐臂应在同一水平面上,拐臂角度应一致,并使连杆与机构工作缸的活塞杆在同一中心线上;连杆拧入深度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防松螺母应拧紧。
五、支持瓷套内部应清洁,卡固弹簧应穿到底;法兰密封垫应完好,安放位置对的且紧固均匀。
六、工作缸或定向三角架应固定牢固,工作缸的活塞杆表面应洁净,并有防雨、防尘罩。
七、定位连杆应固定牢固,受力均匀。
第3.2.3条 油断路器的灭弧室应作解体检查和清理,复原时应安装对的。制造厂规定不作解体且有具体保证的10kV油断路器,可进行抽查。
第3.2.4条 油断路器的导电部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触头的表面应清洁,镀银部分不得锉磨;触头上的铜钨合金不得有裂纹、脱焊或松动。
二、触头的中心应对准,分、合闸过程中无卡阻现象;同相各触头的弹簧压力应均匀一致,合闸时触头接触紧密。
三、导电部分的编织铜线或可挠软铜片不应断裂,铜片间无锈蚀,固定螺栓应齐全紧固。
四、接线端子的紧固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3.2.5条 弹簧缓冲器或油缓冲器应清洁、固定牢固、动作灵活、无卡阻回跳现象,缓冲作用良好;油缓冲器注入油的规格及油位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第3.2.6条 油标的油位指示应对的、清楚。
第3.2.7条 油断路器和操动机构连接时,其支撑应牢固,且受力均匀;机构应动作灵活,无卡阻现象。
第3.2.8条 油气分离装置及排气管内部应清洁,固定应牢固;油气分离装置内的瓷球应放满;排气管的排出端应有罩盖,排气管的长度及弯头数量应符合规定;排气管口排出端的位置应使其在排气时不致喷射到附近的设备上;相间绝缘隔板应安装垂直牢固。
第3.2.9条 手车式少油断路器的安装,除应符合本章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轨道应水平、平行,轨距应与手车轮距相配合,接地可靠,手车应能灵活轻便地推入或拉出,同型产品应具有互换性。
二、制动装置应可靠且拆卸方便。
三、手车操动时应灵活、轻巧。
四、隔离静触头的安装位置准确,安装中心线应与触头中心线一致,接触良好,其接触行程和超行程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五、工作和实验位置的定位应准确可靠。
六、电气和机械连锁装置应动作准确可靠。
第3.2.10条 油断路器安装调整时,应配合进行以下各项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一、电动合闸后,用样板检查油断路器传动机构中间轴与样板的间隙。
二、合闸后,传动机构杠杆与止钉间的间隙。
三、行程、超行程、相间和同相各断口间接触的同期性。
第3.2.11条 油断路器调整结束后注油前,应进行下列各项检查:
一、油断路器及其传动装置的所有连接部位应连接牢固;机构无变形,锁片锁牢,防松螺母拧紧,闭口销张开。
二、具有压油活塞的油断路器,其压油活塞的尾部螺钉必须拧紧。
三、油断路器内部不得遗留任何杂物,顶盖及检查孔应密封良好。
四、多油断路器的油箱升降机构及钢丝绳等应完好,升降机构应操作灵活。
第3.2.12条 油断路器和操动机构的联合动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快速分、合闸前,必须先进行慢分、合的操作;
二、在慢分、合过程中,应运动缓慢、平稳,不得有卡阻、滞留现象;
三、产品规定无油严禁快速分、合闸的油断路器,必须充油后才干进行快速分、合闸操作;
四、机械指示器的分、合闸位置应符合油断路器的实际分、合闸状态。
第3.2.13条 多油断路器内部需要干燥时,应将其处在合闸状态,并将拉杆的防松螺帽拧紧。干燥过程中,升温及冷却宜以低于每小时10℃的速度均匀变化,干燥最高温度不宜超过85℃;干燥结束后,应再次检查,绝缘应无脆裂变形,套管应无渗胶,螺栓应紧固。
第3.2.14条 油箱及内部绝缘部件应采用合格的绝缘油冲洗干净,并注油至规定油位,所有密封处应无渗油现象,并应抽取油样作耐压实验。
第三节 工程交接验收
第3.3.1条 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断路器应固定牢固,外表清洁完整。
二、电气连接应可靠且接触良好。
三、断路器应无渗油现象,油位正常。
四、断路器及其操动机构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现象;分、合闸指示对的;调试操作时,辅助开关动作应准确可靠,触点无电弧烧损。
五、瓷套应完整无损,表面清洁。
六、油漆应完整,相色标志对的,接地良好。
第3.3.2条 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献:
一、变更设计的证明文献。
二、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实验记录、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献。
三、安装技术记录。
四、调整实验记录。
五、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清单。
第四章 六氟化硫断路器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4.1.1条 本章合用于3~500kV支柱式和罐式的六氟化硫断路器。
第4.1.2条 六氟化硫断路器在运送和装卸过程中,不得倒置、碰撞或受到剧烈振动;制造厂有特殊规定标记的,应按制造厂的规定装运。
第4.1.3条 六氟化硫断路器到达现场后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开箱前检查包装应无残损。
二、设备的零件、备件及专用工器具应齐全、无锈蚀和损伤变形。
三、绝缘件应无变形、受潮、裂纹和剥落。
四、瓷件表面应光滑、无裂纹和缺损,铸件应无砂眼。
五、充有六氟化硫等气体的部件,其压力值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六、出厂证件及技术资料应齐全。
第4.1.4条 六氟化硫断路器到达现场后的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备应按原包装放置于平整、无积水、无腐蚀性气体的场地,并按编号分组保管;在室外应垫上枕木并加盖篷布遮盖。
二、充有六氟化硫等气体的灭弧室和罐体及绝缘支柱,应定期检查其预充压力值,并做好记录;有异常时应及时采用措施。
三、绝缘部件、专用材料、专用小型工器具及备品、备件等应置于干燥的室内保管。
四、瓷件应妥善安顿,不得倾倒、互相碰撞或遭受外界的危害。
第二节 六氟化硫断路器的安装与调整
第4.2.1条 六氟化硫断路器的基础或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础的中心距离及高度的误差不应大于10mm。
二、预留孔或预埋铁板中心线的误差不应大于10mm。
三、预埋螺栓中心线的误差不应大于2mm。
第4.2.2条 六氟化硫断路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断路器零部件应齐全、清洁、完好。
二、灭弧室或罐体和绝缘支柱内预充的六氟化硫等气体的压力值和六氟化硫气体的含水量应符合产品技术规定。
三、均压电容、合闸电阻值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
四、绝缘部件表面应无裂缝、无剥落或破损,绝缘应良好,绝缘拉杆端部连接部件应牢固可靠。
五、瓷套表面应光滑无裂纹、缺损,外观检查有疑问时应探伤检查;瓷套与法兰的接合面粘合应牢固,法兰结合面应平整、无外伤和铸造砂眼。
六、传动机构零件应齐全,轴承光滑无刺,铸件无裂纹或焊接不良。
七、组装用的螺栓、密封垫、密封脂、清洁剂和润滑脂等的规格必须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八、密度继电器和压力表应经检查。
第4.2.3条 六氟化硫断路器的安装,应在无风沙、无雨雪的天气下进行;灭弧室检查组装时,空气相对湿度应小于80%,并采用防尘、防潮措施。
第4.2.4条 六氟化硫断路器不应在现场解体检查,当有缺陷必须在现场解体时,应经制造厂批准,并在厂方人员指导下进行。
第4.2.5条 六氟化硫断路器的组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制造厂的部件编号和规定顺序进行组装,不可混装。
二、断路器的固定应牢固可靠,支架或底架与基础的垫片不宜超过3片,其总厚度不应大于10mm;各片间应焊接牢固。
三、同相各支柱瓷套的法兰面宜在同一水平面上,各支柱中心线间距离的误差不应大于5mm,相间中心距离的误差不应大于5mm。
四、所有部件的安装位置对的,并按制造厂规定规定保持其应有的水平或垂直位置。
五、密封槽面应清洁,无划伤痕迹;已用过的密封垫(圈)不得使用;涂密封脂时,不得使其流入密封垫(圈)内侧而与六氟化硫气体接触。
六、应按产品的技术规定更换吸附剂。
七、应按产品的技术规定选用吊装器具、吊点及吊装程序。
八、密封部位的螺栓应使用力矩扳手紧固,其力矩值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第4.2.6条 设备接线端子的接触表面应平整、清洁、无氧化膜,并涂以薄层电力复合脂;镀银部分不得挫磨;载流部分的可挠连接不得有折损、表面凹陷及 锈蚀。
第4.2.7条 断路器调整后的各项动作参数,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第4.2.8条 六氟化硫断路器和操动机构的联合动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联合动作前,断路器内必须充有额定压力的六氟化硫气体。
二、位置指示器动作应对的可靠,其分、合位置应符合断路器的实际分、合状态。
三、具有慢分、慢合装置者,在进行快速分、合闸前,必须先进行慢分、慢合操作。
第三节 六氟化硫气体管理及充注
第4.3.1条 六氟化硫气体的管理及充注,应符合本规范第五章第三节的规定。
第四节 工程交接验收
第4.4.1条 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断路器应固定牢固,外表清洁完整;动作性能符合规定。
二、电气连接应可靠且接触良好。
三、断路器及其操动机构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现象;分、合闸指示对的;辅助开关动作对的可靠。
四、密度继电器的报警、闭锁定值应符合规定;电气回路传动对的。
五、六氟化硫气体压力、泄漏率和含水量应符合规定。
六、油漆应完整,相色标志对的,接地良好。
第4.4.2条 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献:
一、变更设计的证明文献。
二、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实验记录、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献。
三、安装技术记录。
四、调整实验记录。
五、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测试仪器清单。
第五章 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5.1.1条 本章合用于额定电压为35~500kV的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
第5.1.2条 封闭式组合电器在运送和装卸过程中不得倒置、倾翻、碰撞和受到剧烈的振动。制造厂有特殊规定标记的,应按制造厂的规定装运。
第5.1.3条 封闭式组合电器运到现场后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装应无残损。
二、所有元件、附件、备件及专用工器具应齐全,无损伤变形及锈蚀。
三、瓷件及绝缘件应无裂纹及破损。
四、充有六氟化硫等气体的运送单元或部件,其压力值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五、出厂证件及技术资料应齐全。
第5.1.4条 封闭式组合电器运到现场后的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封闭式组合电器应按原包装置于平整、无积水、无腐蚀性气体的场地并垫上枕木,在室外加篷布遮盖。
二、封闭式组合电器的附件、备件、专用工器具及设备专用材料应置于干燥的室内。
三、瓷件应安放妥当,不得倾倒、碰撞。
四、充有六氟化硫等气体的运送单元,应按产品技术规定检查压力值,并做好记录,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用措施。
五、当保管期超过产品规定期,应按产品技术规定进行解决。
第二节 安装与调整
第5.2.1条 封闭式组合电器元件装配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组合电器元件的所有部件应完整无损。
二、瓷件应无裂纹,绝缘件应无受潮、变形、剥落及破损。
三、组合电器元件的接线端子、插接件及载流部分应光洁,无锈蚀现象。
四、各分隔气室气体的压力值和含水量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五、各元件的紧固螺栓应齐全、无松动。
六、各连接件、附件及装置性材料的材质、规格及数量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七、支架及接地引线应无锈蚀或损伤。
八、密度继电器和压力表应经检查合格。
九、母线和母线筒内壁应平整无毛刺。
十、防爆膜应完好。
第5.2.2条 封闭式组合电器基础及预埋槽钢的水平误差,不应超过产品的技术规定。
第5.2.3条 制造厂已装配好的各电器元件在现场组装时,不应解体检查;如有缺陷必须在现场解体时,应经制造厂批准,并在厂方人员指导下进行。
第5.2.4条 组合电器元件的装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配工作应在无风沙、无雨雪、空气相对湿度小于80%的条件下进行,并采用防尘、防潮措施。
二、应按制造厂的编号和规定的程序进行装配,不得混装。
三、使用的清洁剂、润滑剂、密封脂和擦拭材料必须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四、密封槽面应清洁、无划伤痕迹;已用过的密封垫(圈)不得使用;涂密封脂时,不得使其流入密封垫(圈)内侧而与六氟化硫气体接触。
五、盆式绝缘子应清洁、完好。
六、应按产品的技术规定选用吊装器具及吊点。
七、连接插件的触头中心应对准插口,不得卡阻,插入深度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八、所有螺栓的紧固均应使用力矩扳手,其力矩值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九、应按产品的技术规定更换吸附剂。
注:有关电器设备的安装规定尚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第5.2.5条 设备接线端子的接触表面应平整、清洁、无氧化膜,并涂以薄层电力复合脂;镀银部分不得挫磨;载流部分其表面应无凹陷及毛刺,连接螺栓应齐全、紧固。
第三节 六氟化硫气体管理及充注
第5.3.1条 六氟化硫气体的技术条件,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 六氟化硫气体的技术条件
指 标
名 称
空 气(N2+O2)
≤0.05%
四氟化碳
≤0.05%
水 分
≤8ppm
酸 度(以HF计)
≤0.3ppm
可水解氟化物(以HF计)
≤1.0ppm
矿 物 油
≤10ppm
纯 度
≥99.8%
生物毒性实验
无 毒
注:表中指标为重量比值。
第5.3.2条 新六氟化硫气体应具有出厂实验报告及合格证件。运到现场后,每瓶应作含水量检查;有条件时,应进行抽样作全分析。
第5.3.3条 六氟化硫气瓶的搬运和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六氟化硫气瓶的安全帽、防震圈应齐全,安全帽应拧紧;搬运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掷溜放。
二、气瓶应存放在防晒、防潮和通风良好的场合;不得靠近热源和油污的地方,严禁水分和油污粘在阀门上。
三、六氟化硫气瓶与其它气瓶不得混放。
第5.3.4条 六氟化硫气体的充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充注前,充气设备及管路应洁净、无水分、无油污;管路连接部分应无渗漏。
二、气体充入前应按产品的技术规定对设备内部进行真空解决;抽真空时,应防止真空泵忽然停止或因误操作而引起倒灌事故。
三、当气室已充有六氟化硫气体,且含水量检查合格时,可直接补气。
第5.3.5条 设备内六氟化硫气体的含水量和漏气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实验标准》的规定。
第四节 工程交接验收
第5.4.1条 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组合电器应安装牢固,外表清洁完整,动作性能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二、电器连接应可靠,且接触良好。
三、组合电器及其传动机构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现象;分、合闸指示对的;辅助开关及电气闭锁应动作对的可靠。
四、支架及接地引线应无锈蚀和损伤,接地应良好。
五、密度继电器的报警、闭锁定值应符合规定,电气回路传动对的。
六、六氟化硫气体漏气率和含水量应符合规定。
七、油漆应完整,相色标志对的。
第5.4.2条 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献:
一、变更设计的证明文献。
二、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实验记录、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献。
三、安装技术记录。
四、调整实验记录。
五、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测试仪器清单。
第六章 真空断路器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6.1.1条 本章合用于额定电压为3~35kV的户内式真空断路器。
第6.1.2条 真空断路器在运送、装卸过程中,不得倒置和遭受雨淋,不得受到强烈振动和碰撞。
第6.1.3条 真空断路器运到现场后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开箱前包装应完好。
二、断路器的所有部件及备件应齐全,无锈蚀或机械损伤。
三、灭弧室、瓷套与铁件间应粘合牢固,无裂纹及破损。
四、绝缘部件不应变形、受潮。
五、断路器的支架焊接应良好,外部油漆完整。
第6.1.4条 真空断路器到达现场后的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断路器应存放在通风、干燥及没有腐蚀性气体的室内。
二、断路器存放时不得倒置,开箱保管时不得重叠放置。
三、开箱后应进行灭弧室真空度检测。
四、断路器若长期保存,应每6个月检查1次,在金属零件表面及导电接触面应涂一层防锈油脂,用清洁的油纸包好绝缘件。
第二节 真空断路器的安装与调整
第6.2.1条 真空断路器的安装与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应垂直,固定应牢固,相间支持瓷件在同一水平面上。
二、三相联动连杆的拐臂应在同一水平面上,拐臂角度一致。
三、安装完毕后,应先进行手动缓慢分、合闸操作,无不良现象时方可进行电动分、合闸操作。
四、真空断路器的行程、压缩行程及三相同期性,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第6.2.2条 真空断路器的导电部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导电部分的可挠铜片不应断裂,铜片间无锈蚀;固定螺栓应齐全紧固。
二、导电杆表面应洁净,导电杆与导电夹应接触紧密。
三、导电回路接触电阻值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四、电器接线端子的螺栓搭接面及螺栓的紧固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三节 工程交接验收
第6.3.1条 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真空断路器应固定牢固,外表清洁完整。
二、电气连接应可靠且接触良好。
三、真空断路器与其操动机构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分、合闸指示对的;辅助开关动作应确准可靠,接点无电弧烧损。
四、灭弧室的真空度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五、并联电阻、电容值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六、绝缘部件、瓷件应完整无损。
七、油漆应完整、相色标志对的,接地良好。
第6.3.2条 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献:
一、变更设计的证明文献。
二、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实验记录、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献。
三、安装技术记录。
四、调整实验记录。
五、备品、备件清单。
第七章 断路器的操动机构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7.1.1条 本章合用于与额定电压为3~500kV断路器配合使用的气动机构、液压机构、电磁机构和弹簧机构。
第7.1.2条 操动机构在运送和装卸过程中,不得倒置、碰撞或受到剧烈的震动。
第7.1.3条 操动机构运到现场后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操动机构的所有零部件、附件及备件应齐全。
二、操动机构的零部件、附件应无锈蚀、受损及受潮等现象。
三、充油、充气部件应无渗漏。
第7.1.4条 操动机构运到现场后的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操动机构应按其用途置于室内或室外保管。
二、空气压缩机、阀门等应置于室内保管。
三、控制箱或机构箱应妥善保管,不得受潮。
四、保管时,应对操动机构的金属转动摩擦部件进行检查,并采用防锈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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