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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玉共箱母线商务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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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电电力右玉高家堡风电场共箱封闭母线 采购合同正本 合同编号:国电电力山西右玉高家堡风力发电场一期49.5MW工程项目 共箱封闭母线采购合同买方: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卖方: 阜新封闭母线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一年一月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条款第二部分 附件1.共箱封闭母线价格总表及价格明细表国电电力山西右玉高家堡风力发电场共箱封闭母线 采购合同第一部分 合同条款1、定义本文件和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2 “合同价格”系指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

2、付给卖方的价格。1.3 “买方”是指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1.4 “卖方”是指阜新封闭母线有限责任公司。1.5 “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合格的共箱封闭母线产品、备品备件及其完整的技术检验验收竣工资料。1.6 “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或买方派出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1.7“预验收”是指卖方提供的设备安装完毕并与整套机组联合试运转250小时后,按照买方拟稿的验收证书进行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买方签发预验收证书。1.8“最终验收”是指完成质

3、量保证期后的验收。如检验证明每台设备的完整性、质量和合同的其他条款均已履行,设备运行满意,买方会签发一份由卖方和买方双方会签的最终验收证书。1.9“项目现场”系指国电电力山西右玉高家堡风力发电场工程安装现场。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2.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2.2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3、计量单位3.1重量、尺寸和其它单位用公制单位。4、合同范围4.1本合同供货名称共箱封闭母线,型号为:BGFM-35/2500, 额定电压35kV,最高工作电压40.5KV,额定电流2500A,共箱封闭母线材质:外壳为铝合金,导体为铜材质,以及技术资料、技术服务、装车运输等,

4、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缺项(设计变更除外),在发货清单中未列入,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中技术协议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补足,且不发生费用问题。4.2卖方提供的供货范围、进度计划表详见合同附件。4.3由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技术要求和卖方对合同设备的技术保证见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规定。4.4凡卖方供应的合同设备应是合格的,并注明加工装备和检测手段。合同设备所使用的材料,必须附有有效的合格证明。4.5买方有权根据卖方的供货情况和买方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对合同供货数量进行调整,合同总价按合同分项单价确定,但买方应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5、。5、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5.1 质量要求、技术规范、技术指标、性能等满足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及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提供的有关图纸要求。5.2 质量保证:卖方供应的设备使用寿命应大于20年。6、合同价格6.1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18.15万元(大写:拾捌万壹仟伍佰元整人民币),该价格为设备到现场买方指定位置的车板交货价,应包括卖方所应纳的税金、设备检测费用、技术资料(含邮寄费用)、技术服务费、从制造厂到风电场指定地点的包装、运输、保险、装车费用以及发运前所需的其它费用。6.2合同的分项价格见分项价格表。7、付款方式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采用承兑票据、电汇或汇票方式支付。供方按交货顺序在规

6、定的时间内将产品运到交货地点,经国电电力山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右玉分公司验收合格,安装调试开始运行后且供方提供给需方该产品的全额增值税发票、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经审核无误后,支付合同价格的90%,质保期满一年后10天后支付合同价的10%。8、专利权8.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设备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当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索赔时,卖方应向第三方提出处理答复,并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法律上的和经济上的责任。9、转让和分包9.1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将合同或合同的某一部分责任、义务转让给它方。9.2卖方对所有采购的材料

7、和部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10、运输、交货、保险10.1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严格按设备交货时间执行,应保证设备交货的及时性和设备的完整性。10.2 交货地点: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为国电电力山西右玉高家堡风力发电场工程安装现场。 交货时间:2011年01月26日10.3卖方应负责办理设备运至买方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卖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设备到现场为实际交货日10.4收货单位:国电电力山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右玉分公司。10.5卖方负责设备完整地运输到现场。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设备遗失、损坏问题,由卖方负责处理,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

8、担。11、包装11.1 卖方交付的所有设备要符合GB191-73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包装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的保护措施。11.2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设备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应及时进行修理或更换,由此造成设备延迟交货,责任由卖方承担,买方有权解除合同。12、技术服务和联络12.1卖方须派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

9、到现场,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过程中发现的设备质量等有关问题。 当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解决有关问题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的12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能胜任工作的卖方现场工作人员,卖方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条件下,应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工作人员。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天内卖方没有答复,将按15.11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12.2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没有非常特殊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12.3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署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授权代表批准,

10、以修改本为准,且修改内容要及时通知原合同有关各方备案。12.4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图纸文件,双方予以保密。12.5卖方必须将本合同供货范围中需要向外扩散部分的主要供货商的名单提交买方予以确认,卖方应将从该确认名单中选定的最后供货商通知买方。卖方对其分包商的一切有关供货范围,设备及技术接口等问题负责。13、质量检验 13.1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或更换的依据。13.2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双方认可的有资格的第三方检验机

11、构进行检验;所出具的检验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13.3由于卖方原因修理或换货的时间,以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为原则,但不迟于卖方责任得到证实后一个月,其交货期或现场修理完工期,即为该设备的实际交货期,作为计算迟交违约金的依据。13.4 上述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15款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14、安装、联合试运转及验收14.1本合同设备在安装期间卖方应充分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顺利安装完毕。14.2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在风力机组联合试运转期间,卖方应

12、派人参加联合试运转,如出现问题、应在买方指定的时间内完成消缺工作。14.3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买方拟定的预验收证书中制定的条款进行。14.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作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卖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的费用。14.5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修理或调换,如果卖方委托买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调换设备,卖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的费用。15、保证与索赔15.1质量保证期是指所有合同设备安装完毕,通过250小时联合试运转并由买方签发预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或设备到场开箱验收合

13、格18个月),保证期的终止不能视为卖方对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的解除,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保证期内被发现),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应负责任。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卖方应无条件进行修理或调换,并承担相应费用。15.2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是质量优良的、辅件均符合安全可靠、易于维护的要求。卖方所交付的技术文件、图纸应保证清晰、完整、统一、准确、正确,而且每台套设备必须交付两套完整的、相同的纸质技术资料(另附带电子版资料一份)。15.3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文件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造成工程

14、返工、设备报废,卖方立即无偿换货和修理。如需换货,卖方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换货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7日内,对于那些在7日内不可能修理或调换的设备,可经买方特殊允许另行商定期限。卖方可委托买方认可的第三方在现场进行损坏设备的修理,其质量和所有费用由卖方负责。15.4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图纸、说明书及非卖方技术人员的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如果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15.5在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买方认为如属卖

15、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13.2条办理。否则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换货、赔款或委托买方安排大型修理。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卖方负担。15.6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按实际修理或换货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且新更换或修理的设备,其保证期应重新计算。15.7设备运至现场后,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而导致设备不能按期投运,每影响一天,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延误部分设备总价10%的违约金。15.8在保证期内,发现双方共同确认的因卖方责任十分严重的缺陷而造成设备停运,则卖方应

16、向买方支付该部分设备总价30%的违约金。且该部分设备保证期将自该缺陷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质保期。15.9由于卖方原因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10.1、10.3条规定计算,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第l天,支付迟交设备总金额的30%; 迟交第2天,每周支付迟交设备总金额的60%; 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延长交货期不应超过2天,从第3天起买方有权取消合同或对卖方进行加倍罚款;若作取消合同处理,卖方应立即向买方支付上述罚款,并退还买方已支付的款项和利息,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因卖方原因导致设备不能

17、按时交货,买方有权调整卖方的加工数量,单台价格不再调整。15.10如果由于卖方服务的疏忽,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天卖方应支付合同总价的10%违约金,这部分赔偿金最多不超过单台设备合同总价的30%。15.11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若卖方未在12.1条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和到达现场,则推迟每天每台卖方向买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15.12卖方对于根据本合同承担的赔偿和违约责任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合同总价的80%。16、不可抗力16.1 不可抗力是指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

18、是否宣战)、叛乱、动乱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16.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15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16.3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1

19、7、税 收17.1 对买方征收的的税收: 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法律向买方征收的一切税费由买方负担。17.2对卖方征收的税收: 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法律向卖方征收的一切税费由卖方负担。本合同价格已包括卖方需支付的所有税费。18、仲裁18.1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中任何一方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18.2 仲裁地点为买方所在地。18.3 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18.4 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责任方承担。18.5 在进行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

20、行。19、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19.1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需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19.2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确认。如果该项修改改变了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后15天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需经法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报原合同审查单位审查后方能生效。没有得到买方同意而修改合同,卖方无权增减项目而提出

21、其他要求,而买方有权提出异议和要求赔偿。19.3 如果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买方将用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做出修正,如果认为在15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买方将保留中止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对于这种中止,买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卖方负担。如果卖方的违约行为本合同其它条款有明确规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19.4 如果买方行使中止权利,买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卖方的中止部分款项索回。19.5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

22、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卖方和/或买方可以向对方提出中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19.6如果卖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买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卖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出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执行经过买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19.7违反合同条款导致的工作暂停如果卖方违反合同条款或工程规范或履约过程中疏忽,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停止执行卖方违约的部分,直至得到更正。20、其它20.1 本合同文件包括:中标人的

23、澄清文件;本合同条款;其它补充资料、图纸、会议纪要及双方签署的其它书面文件等。以上合同文件各部分之间是相互补充,说明的,前后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时间在后的为准;图纸和文字发生矛盾时,以文字说明为准;如标准不一致的,以要求较高的为准。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0.2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20.3卖方项目经理卖方应指定一名经买方书面同意的工作高效的代表或授权的人员,作为在卖方的项目经理,负责本合同项下的整个工作。该代表应经充分授权履行卖方的职责。买方对该代表下达的指示应被视为对卖方的指示

24、。如果买方认为该代表不够高效,可以在双方协商后更换。20.4合格并足够的人员卖方提供合格并足够多的工程师、督导人员和工作人员,授权人员的名单应保留一份特别的记录,显示卖方人员的姓名、情况和通信地址,并通知买方,该记录应接受买方的检查。20.5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所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电报、传真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20.6本合同一式七份,买方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卖方执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技术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双方地址如下:买方卖方名 称: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阜

25、新封闭母线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浙江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四路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新华路46号邮 编:325600123000联系人:徐志伊吴迪13941870787电 话:0577-620570620418-2813809传 真:0577-620570550418-2810081开户行:农行乐清支行阜新市中行营业部帐 号:270101040022088801119187308093001 税 号:330382713248305210902701680643邮 箱:xuzhiyifxfb123 第二部分 附件: 共箱封闭母线柜价格表及价格明细表1.1.1 1、设备分项价格表 单位:万元(人民币)序号项 目(名 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产地备注1封闭母线槽2500A11米1.6518.15阜新合计¥18.15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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