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揽合同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定作人: 承揽人: 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第一条 承揽项目、数量、报酬及交付期限项目名称及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工作量(工时)报酬交付期限单价金额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第二条 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第三条 承揽人对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 第四条 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 第五条 承揽人使用的材料由 人提供。材料的检验方法: 第六条 加工物的包装要求及费用承担: 第七条 定作人成果检验标准、方法和期限: 第八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九条 定金 定作人在 年 月 日前交定金(大写
2、) 元(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交付后,承揽人违反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作人的定金;定作人违反合同的,承揽人不返还定金,定作人也无权请求返还。 第十条 定作人(是/否)允许第三人完成加工物的主要工作。但如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不以定作人同意为要件。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1.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违反此规定的,定作人可解除合同。2.合同成立后,承揽人交付完成的工作成果前,定作人可随时变更合同,也可随时解除合同。以上权利的行使,不以承揽人有违约行为为要件。3.定作人解除承揽合同应及时书面通知承揽人。4.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定作人未
3、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承揽(是/否)可以留置加工物。第十三条 风险与侵权责任负担1.在承揽期间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发生的风险负担,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的,由定作人承担风险;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的,由承揽人承担风险。2.承揽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1.承揽方的违约责任(1)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不成工作
4、,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 %或酬金总额 的违约金。(2)无论主要工作还是辅助工作,一旦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应就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第三人不对定作人负违约责任。(3)其他 2.定作方的违约责任(1)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和设计等,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中途解除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 %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未履行部分酬金 %的违约金。(2)定作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的,每延期一天,应偿付承揽方延期付款总值1的违约金。(3)其他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有效期限:从双方签署之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以上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协议作为附件。 本合同一式 份,正本双方各执 份,副本送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 定作人:(签章) 承揽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签章) 委托人:(签章)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