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揽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定作人: 承揽人: 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承揽项目、数量、报酬及交付期限 项目名称及内容 计量单位 数量 工作量(工时) 报酬 交付期限 单价 金额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2、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3、 第三条 承揽人对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 第四条 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
4、 第五条 承揽人使用的材料由 人提供。材料的检验方法:
5、 第六条 加工物的包装要求及费用承担:
6、 第七条 定作人成果检验标准、方法和期限:
7、 第八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九条 定金 定作人在 年 月 日前交定金(大写)
8、元(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交付后,承揽人违反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作人的定金;定作人违反合同的,承揽人不返还定金,定作人也无权请求返还。 第十条 定作人(是/否)允许第三人完成加工物的主要工作。但如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不以定作人同意为要件。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1.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违反此规定的,定作人可解除合同。 2.合同成立后,承揽人交付完成的工作成果前,定作人可随时变更合同,也可随时解除合同。以上权利的行使,不以承揽人有违约行为为要件。 3.定作人解除承揽合同应及时书面通知承揽人。
9、4.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承揽(是/否)可以留置加工物。 第十三条 风险与侵权责任负担 1.在承揽期间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发生的风险负担,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的,由定作人承担风险;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的,由承揽人承担风险。 2.承揽人有义务
10、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1)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不成工作,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 %或酬金总额 的违约金。 (2)无论主要工作还是辅助工作,一旦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应就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11、第三人不对定作人负违约责任。 (3)其他 2.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1)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和设计等,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中途解除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 %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未履行部分酬金
12、 %的违约金。 (2)定作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的,每延期一天,应偿付承揽方延期付款总值1‰的违约金。 (3)其他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绍兴仲裁委员会仲
13、裁。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有效期限:从双方签署之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4、 以上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协议作为附件。 本合同一式 份,正本双方各执 份,副本送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 定作人:(签章) 承揽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15、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签章) 委托人:(签章)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