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培训合作协议
甲方:北京中财税盟信息技术研究院
代表人:马巧利
电话:010-57051779 139117129742 传真:010-57051866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右安南桥搜宝商务中心2号楼706 邮编:100068
乙方:
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甲、乙双方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现为共同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高级公务员培训中心及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培训项目的工作,以达到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培养造就大批高层次人才的目的,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内容,以资双方遵守: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甲方是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高级公务员培训中心及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合法授权在全国开展“财务税务专项领域岗位能力培训项目”相关业务活动。
2、甲方授权乙方在 省进行 项目的招生、培训工作。甲方同意乙方使用“财务税务专项领域岗位能力培训 省考评办公室”的名义在合作地域范围及时间内进行学员的招生工作。
3、其他项目课题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条 合作期限
本协议合作期限自2013年 月 日至2014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与乙方协商,共同制定培训方案,确定培训课题。
2、负责审定乙方培训班招生简章。
3、应乙方要求,协助聘请部分授课讲师,费用由乙方承担。
4、根据需要,协助乙方对学员进行考核。
5、培训结束后,对考试合格学员由甲方申报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高级公务员培训中心培训证书,施教单位为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与甲方协商,共同制定培训方案,确定培训课题。
2、向甲方提供项目网站、培训计划、大纲、教材等教学材料,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用于实际教学;乙方所使用的教材等教学材料若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由乙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负责培训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推广、招生咨询、招生报名、教学组织、租赁教室、讲师接送、学员管理、学员答疑、安排学员食宿等),并承担所需全部费用。
4、如在培训实施过程中发生教学、管理人员和培训学员的人身意外等问题,乙方独自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5、乙方负责双方合作培训项目的收费,并向学员开具发票。
6、乙方承诺协议签订期内,本合作项目的培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7、乙方须保证维护甲方及项目主办单位的声誉,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指导,乙方的招生简章及各种宣传材料须经甲方审定同意后方可发布。
8、乙方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5日内向甲方报送统一要求的电子版学员信息资料。
9、负责开发考核题库及组题制卷,并在甲方协助下对学员进行考核、颁发培训证书。
10、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开展本协议之外的任何活动。
第五条 培训费用及相关约定
1、甲、乙双方约定,本项目收费标准不得超出人民币5200元/人,乙方应在所收款项的范围内承担向学员开具发票或其他应税凭证的义务。
2、乙方培训人数合作期内不少于 200 人,并以每人460 元(未含税金)的标准支付给甲方,培训人数超出部分也依照此费用办理。
3、每期培训班开班前2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将证书费用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第六条 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对本协议涉及的条款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者透露双方洽谈的情况以及签署的任何文件。
2、任何一方均须承担严格保密责任,对于其所见、所闻之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市场秘密、财务秘密、运营管理秘密以及其他方面的商业秘密或信息,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外泄漏。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协议自2013年 月 日至2014年 月 日止,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如双方一致认为可以继续合作,再续签合作协议。
2、本协议执行期间,任何一方如有不规范操作,违背协议约定,在对方提出三次整改要求后仍未改正的情况下,对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
3、任何一方提出终止本协议,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后终止本协议。
4、如果本协议终止,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妥善处理并完成与培训相关的一切善后事宜,不得侵犯学员的合法权益。
5、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不对乙方进行任何赔偿:
(1)乙方教学人员的授课水平、授课质量、无法保证教学质量的,经甲方提出后在合理期限内拒不改进的;
(2)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向乙方支付费用超过五个工作日;
(3)在培训合作期间,因乙方原因而导致甲方被投诉5次以上;
(4)乙方超出约定的标准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和其它费用;
(5)乙方违反本协议的其它约定,经甲方提出后拒不整改的。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自然灾害、疾病等)或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性规定等,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协议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协议双方发生与本协议相关条款有关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仲裁裁决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应共同努力维护对方的整体形象和信誉,任何一方都不得做出损害项目名誉的任何行为。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同意对其进行补充、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效力;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甲、乙双方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供本次合作期限内备存。
4、甲、乙双方保证在与对方合作之前的债权债务以及合作过程中其名义下的债权债务,均与对方无关,各自的其它业务并不受本协议的约束。
5、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肆页),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北京中财税盟信息技术研究院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