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用热力合同供热方: 用热方: 为明确供用热双方在热力供应和使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三政发三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一、本合同所用的几个概念的定义:1、一次网 本合同中一次网含义是:指从供热方热源车间到换热站、产权归供热方所有并由其承担责任的供热管网设施。2、二次网 本合同所指的二次网是指:从换热站出口到具体用户、产权归用热方所有并由其承担责任的供热管网设施。3、直供式 本合同所指的直供式是指:供热方不通过换热站直接用自己所有的管网设施向某一栋楼、某一户或几户平房用户供热的供热形式。二、合同条款:第一条
2、用热地点及面积(一)用热地点: 。(二)用热面积(按法定建筑面积计算):(1)居民 平方米。(2)行政事业性质 平方米。(3)企业及商业性质 平方米。 (4)用热面积共计 平方米。第二条 供热期限及质量(一)供热时间:供热方依照三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的供热期限为用户供热。即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止。(二)供热质量:在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检测点设置和检测方式:1.供热方采用直供式供热的,检测点设置在终端用户前的最后一个观测井。检测证明供热方在此井内管网水温和压力符合国家、政府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就可以认定供热方的供热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如
3、供热方温度和压力符合要求,用热方室内温度低,属于用热户内部管网问题,由用热方自行解决,热费仍要全部交纳。2.供热方通过换热站由二次网供热的或有特殊要求进行继续换热的,检测点设置在换热站二次网或继续换热的出口处。检测证明供热方换热站二次网或继续换热的出口温度和压力达到国家、政府规定,就可以认定供热方的供热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如供热方出口温度符合要求,用热方室内温度低,属二次网系统设计安装问题,由用热方自行解决,热费仍要全部交纳。第三条 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一)管网建设配套费1.计算标准:管网建设费按建筑面积计算 元/,合计 元(大写 )。其他费用 元。共计 元 (大写 )。2.付款方式:用热方在本
4、合同签定之日一次性交清管网建设配套费后,供热方在四个月内完成供热方管网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四个月后供热。(二)热费价格及收取1.供热方根据用热方的建筑面积,按三河市物价局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热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2热费在1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3. 供热首年供热方不直接对单个住宅热用户收费,用热方的热费由用热方直接向具体用热户收取或由管辖物业公司统一收取后交供热方,自供热次年开始,由供热方直接对各住宅用户收费。第四条 供用热设施产权界限与维护管理(一)供热采用直供式供热的,双方设施的产权分界点在供热方热源车间外1.5米处。供热方热源车间1.5米内归供热方
5、所有,供热方热源车间1.5米外归用热方所有。 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承担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责任。如用户对共用管网和设备不维修,供热方有权停暖,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用热方负责。(二)供热通过换热站由二次网供热的,双方设施的产权分界点在换热站二次网的进口处,从供热方热源车间到该进口处的管网设施归供热方所有;从换热站进口阀门处到用热方各个具体用热户的设施归用热方所有。 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承担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责任。本合同的供热方式属于上述第 种。 第五条 供热方的权力和义务(一)有权对用热方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监督用热方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
6、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和处罚用热方超合同范围用热。(三)对新增用热户,供热方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方采暖系统安装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暖。1.用热方二次网采暖设计图纸必须有设计院、监理公司、审图办和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可证明,由供热方审核认可后通暖。2.用热方二次网主线入户必须设有独立分户控制系统,二次网主线入户处必须安装压力表、温度表、除污器等设施,由供热方验收后方可通暖。3.二次网主管线所使用的管网保温材料必须使用容重达到55/m3,以上的聚氨酯或更加优质的保温材料,阀门、伸缩器等关键材料,必须使用优质合格产品;4.供热方认为用热方不符合上述要求时,有权要求用热方限期整改并暂不供
7、热,热费照收。(四)用热方用热设施或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在约定时间内拒交热费的,供热方有权中断供热,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用热方负责,并且在停暖期间的热费正常收取。(五)属供热方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个小时以内的、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方应当通知用热方,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在此期间的热费正常收取。(六)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第六条 用热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监督供热方依照合同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方提供热力。(二)有权对供热方收取的热费和确定的热价申请查询。(三)用热方新增或增加用热,应
8、当提前向供热方办理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约定事项。(四)用热方应当按合同约定时间内向供热方足额缴纳热费。(五)用热方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承担由自己产权范围内设施造成不热的责任。 (六)用热方在房屋权属发生变更时,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房屋产权变更凭证;用热方把房屋租赁给他人使用并且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用热费的,应当向供热方提供有此约定的租房合同;约定自己交费的应向供热方提供自己的新住所地址和联系方式,否则用热方将和房屋所有权人收取热费。如用热方的物业公司发生变更时,应当向供热方提供变更凭证并与供热方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七)供热方实行整体供热,用热方要对合同约定的范
9、围内没有明确所有权的用热设施承担交费义务,不得以没有出售暂无人使用而拒绝交费。(八)用热方要有专门的供热管理机构和专职的检修维护人员,对管辖区域内的设备、管网进行日常的检修维护,保证供暖正常运行。第七条 违约责任(一)供热方的违约责任1.因供热方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方供热的,应当照延误供热时间、计费标准热价退还或者减收用热方热费;2.由于供热方责任原因,使用热方用热质量没有达到合同要求,供热方减收或退还给用热方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和时间标准部分的热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供热方不承担责任:用热方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室内因装修和房屋保温措施不当影响
10、供热效果的;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热力设施正常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供热方负责的供热管温度和压力正常,因用热方负责的设施原因造成不热的。(尤其是顶层加装排气阀装置,不进行排气造成供热质量下降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方受到损失的,供热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用热方违约责任1.用热方逾期交纳热费的,按照三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交纳滞纳金,逾期三十日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供暖方有权停止供热。2.用热方违反合同约定,在房屋转让或转租后三个月内不向供热方提供产权变更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要向供热方支付壹万元(10000.00)的违约金。造成供热方热费难以收回的
11、,用热方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3.用热方未经许可擅自增加用热范围,用热方要支付增加面积部分管网建设费的两倍和增加部分应交暖费的五倍的违约金,同时供热方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第八条 合同期限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暂定为一年,合同期满前二个月只要任何一方不书面提出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继续有效。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2.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3.本合同签订后,之前签订的其他供用热合同全部作废。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尤其是在供热质量问题上产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共同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必要时可找专业机构鉴定),依照合同约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三河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供热方: (章) 用热方: (章)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开户行: 开户行:帐号: 帐号:电话: 电话: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