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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照明节能项目标准合同(金融机构确认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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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合同编号: X X城市道路照明节能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甲 方: (用能单位)乙 方: (节能服务公司)签订时间: 2012 年 月 日甲方用能单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 系 人电子邮箱电 话传 真通讯地址乙方节能服务公司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 系 人电子邮箱电 话传 真通讯地址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 道路照明节能改造项目进行专项节能服务,甲方并为此支付乙方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根据GB/T 249152010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RFCC能效项目设计、融资与验证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

2、上,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节 本合同的项目描述、相关术语和定义该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项目描述、术语和定义,甲乙约定如下:1.1 项目名称: 城市道路照明节能改造项目(本合同中简称本项目或项目)。1.2 项目边界:本项目节能措施影响的道路照明系统设施的分布范围和地理位置界限,包括所有影响道路照明项目能源消耗状况的路灯及其附属设备。1.3 基准期:确定本项目能耗基准的节能措施实施前的时间段。本项目基准期极大值为年(365天)、效益分享期值为月(30天)、极小值为天(24小时)。1.4 报告期:确定本项目节能量的节能措施实施后的时间段。报告期单元长度与基准期相同。本项目报告期极大

3、值为年(365天)、效益分享期值为月(30天)、极小值为天(24小时)。该合同中“年”“月”“工作日”“小时”是指项目相关方收集数据而言的报告期的公历时间段。在整个合同及项目文件中,相应报告期单元长度保持一致。1.5 基准期能耗:基准期内,项目边界内道路照明运行的能源消耗量。1.6 校正后的基准线能耗 :根据甲方项目的道路照明数量、亮灯时间、路灯型号功耗、电费单价等常规变量因子,由双方共同评估校正后确认的项目运行j基准期内的能耗。1.7 单位设备基准期能耗:是指项目边界内的同类别型号的多套路灯设施,在基准期间的平均运行功耗,该值可以通过随机取样或加权平均的方式经仪器计量获得。不同类别型号不同额

4、定功率的路灯属于不同样本,不能纳入同一样本进行加权平均。(该值的测试样本采样方法、样本数量、认可值需要双方认可)。1.8 项目的节能量:指项目节能措施实施后的能效成果,包括项目边界内道路照明系统在双方确认的基准线运行情景下的节能量和避免的能耗量。其计算公式如下:节能量 =(基准期能耗量或负荷- 报告期能耗量或负荷)调整量1.9 基准线运行情景:是指双方确定在报告期内项目的道路照明数量、亮灯时间、路灯型号功耗、电费单价等相关的变量因子对应的基准期运行值未被降低的情景,或降低部分的收益损失已经被甲方以相应方式补偿后在基准期运行值中予以扣除后的情景。1.10 项目节能量计量方式与精度要求:本项目的节

5、能量计量和验证,以对项目节能改造的部分线路进行抽样或全部计量,通过使用在检定有效期内的检测仪器测量得到的能源消耗数据为依据。不考虑改造前后项目设备、人力、环境等因素的互联或交叉影响产生的能效成果。1.11 项目调整量的自变量因子:甲乙双方确认能够影响本项目节能量变化的关键因子包括:道路照明数量的增减、亮灯时间的增减、路灯型号功耗的增减、电费单价的增减。1.12 项目的节能收益权:指项目验收和移交完毕,乙方根据对项目实现的投资和节能能力,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节能收益核算方式,对甲方持有的节能收益债权。1.13 泄露:项目的节能量可能存在的因素包括正常的线损、设备材料因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带来的运行功耗

6、的增加。泄露值未超过目标节能量 %的条件下,予以忽略。1.14非正常性能耗损失:包括项目能耗超过 %以上的泄露、边界内能源的外接或偷盗。1.15 项目功能性完工:项目节能技术措施实施结束,功能性指标达到设计指标。 1.16 在该合同中未明文规定计算公式或核算办法按数学及统计学定义的公式或核算办法执行。1.17 该合同中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单位为元。第2节 项目期限 2.1 本合同期限自2012年12月01日 始,至2022年03月01日(含项目建设期、效益分享期、效益分享期结束12个月观察期)。2.2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90天,自2012年12月01日 始,至2013年03月01日。 2.3 本

7、项目的节能收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2013年03月01日 ,效益分享周期为月,效益分享期为120期 。第3节 项目能效设计方案、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3.1 项目名称与内容: 道路照明节能改造项目,包括本项目节能措施影响的道路照明系统设施的分布范围和地理位置界限内所有的路灯及其附属设备。3.2 本项目的基准能耗特征:路灯的电感镇流器自身功耗大,输出效率低,未达到国家的能效评价值;路灯的普通高压钠光源效率不足,未达到国标标准的能效评价值;路灯灯具效率不足,未达到国家标准的能效参数;路灯电路的电能质量较差,造成整体输出效率不足;路灯照明在设计上未按国家道路照明标准进行设计,用能浪费大;路灯照明未实行分区分

8、时的精细化管理,用能浪费大。3.3 本项目的节能措施包括:采用通过国家节能认证的电子镇流器替换现在路灯的电感镇流器;采用符合国家节能认证标准的高效高压钠路灯替换现在路灯的高压钠光源;部分道路替换陈旧的灯具;采用智能芯片,对路灯照明实行分区分时的精细化管理。详见附件1项目内容与项目边界确认书3.4 乙方负责进行方案设计,并经过甲方确认。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3项目能效设计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项目实施。 3.5 乙方应当依照第2.2条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 3.6 项目施工完工后,项目进入为期 7天的试运行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附件4项目功能性完工

9、验收方案、附件5项目节能量计量、监测与验证方案进行验收和节能量验证,必要时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参加共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项目功能性完工认定书、项目节能能力实现认定书作为合同附件。3.7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验收申请后于7个工作日内,履行检查、验收义务,甲方拒不按约履行验收义务,视为验收合格,效益分享期自项目验收之日起算。第4节 节能收益分享方式 4.1 项目节能收益:本项目节能审计基准期间为30天。起始日为2012年11月1日 ,完成日为:2012年11月30日 。经过双方测量并参照项目相邻12个月内历史运营数据,确认项目基准期能耗如下:4.1.1 项目的基准期能耗和节能收益按以下一种方式核算:项目

10、按整体电费结算方式进行节能收益结算,以电力部门提供的电费单据为结算依据。项目按单灯能耗基准和节电成果结算方式进行节能收益结算,以双方抽样测试的能耗基准、节电成果和验收安装数量为结算依据。详见附件2项目基准期能耗确认书4.1.2 本项目设计的节能率最低 40 %,最高 65 %,在节能收益分享期间的平均节能率为45 %。本项目预计的总节能量和节能收益根据附件5项目节能量计量、监测与验证方案、附件6节能收益计算方法及能源价格波动及调整方式中的方式和数据进行核算并执行。4.2 节能收益分享比例:4.2.1本项目能效改造的投资全部由乙方投入,双方同意按以下的比例分享节能收益。第1期到第36期(含本期)

11、,因乙方前期增加了多项与能效收益无关的附加投资,乙方每月享有项目月节能收益中95%;甲方不分享收益。第37期到第72期(含本期),乙方每月享有项目月节能收益中85%;甲方每月享有项目月节能收益的10%;第73期到第120期(含本期),乙方每月享有项目月节能收益中75%;甲方每月享有项目月节能收益的20%;4.2.2 甲方的收益分享体现方式为电费支出的减少量 4.2.3 项目运营管理和维护由甲方委托给 方,维护方每月按项目月节能收益的 5 %作为运营维护服务费用,由甲方按月统一拨付。4.3 节能收益款项支付:4.3.1 每月10日,乙方提交“节能收益报告”及节能服务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七个

12、工作日内应将乙方的节能收益款项给予支付,付款方式:电汇或支票。乙方指定节能收益权收款账户为: 户 名: 开 户 行: 银行账号: 该账户由项目融资机构 进行监管。乙方承诺该收款账户为该项目的独立结算账户,非乙方法人单位的基本户,甲乙双方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为不可撤销账户,在合同有效期内除该账户以外的其它账户收取的节能收益款项为无效支付。4.3.2 每月10日,项目运营和维护方 方提交“项目运营维护”及服务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将运营维护方的服务款项给予支付,付款方式:电汇或支票。乙方指定节能收益权收款账户为: 户 名: 开 户 行: 银行账号: 该账户由项目融资机构 进行监管。

13、4.4 关于乙方节能收益的相关权利约定:4.4.1 当项目运行过程中,甲方可以选择自行对节能系统进行买断,买断的价格为:每套路灯设备单价3219元整,甲方买断后本合同自动终止。4.4.2因本项目全部投资均由乙方完成,甲方保证在乙方效益分享期内,项目月能耗基准值不低于 万元,项目按基准线运行情景核算项目节能量及项目收益,以保证乙方每月可分得的节电款不低于 万元。如因甲方停止运作或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场地或道路照明数量减少、亮灯时间减少等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收益产生不利影响等原因,甲方应按每套路灯设备单价3219元整对进行乙方投资进行补偿。4.4.3如甲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收益的部

14、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收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4.4.4如甲方对项目运营维护及售后服务存在异议,不影响对项目已经实现的节能能力的认定和相应款项的支付。第5节 项目投资、移交、管理及所有权约定 5.1 项目投资5.1.1本项目的全部投资由乙方负责,包括:在合同范围内需要改造的全部道路照明设备、控制与监测设备及软件;为达到节能目标值,项目道路照明设备运行需要的环境因素校正措施;项目能效改造需要的勘察、审计、分析、方案设计、工程施工和安装调试。 详见附件7:项目财产、设备及工程量清单;5.1.2 乙方提供的道路照明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节能技术措施应符合本项目节能方案设计要求

15、;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2 项目移交与管理5.2.1 本项目被更换的高能耗路灯的灯具及相关电器设备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归乙方所有。5.2.2 本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财产及设备的所有权、使用权移交给甲方,乙方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并应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等授权。5.2.3项目验收和移交完毕,乙方基于本合同为甲方对项目所有权实现的项目投资与节能能力实现义务履行完毕,乙方对项目拥有收益权。甲方或第三方对项目财产及设备的处置,

16、不影响乙方项目收益权的实现。5.2.4 项目的收益权由甲、乙双方依照本合同规定的比例分享。5.2.5 项目验收和移交后,甲方有权将项目的运营维护委托给 方,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承担相关设备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义务。第6节 项目的运营维护与售后服务 6.1 除项目设备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外,项目的运营维护和日常管理,由甲方同 方签署委托协议(附件9项目运营维护管理委托协议),由 方负责运营维护与日常管理。6.2项目运营期间项目设备的质量保证由乙方负责,从验收交付之日起,乙方按附件10项目设备售后服务规范履行设备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义务。6.3 项目的易耗品包括:光源,光源的质量保证期限为2年,光

17、源由 方提供,费用按设备采购方式由 方支付。6.4如因运营维护方或甲方操作不当、运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故障或损坏,应由运营维护方或甲方承担维修费用。6.5 项目的运营维护和日常管理费用从每月的节能收益中提取,按月节能收益总额的5%计算,由甲方按月拨付给维护方。第7节 项目的担保、融资、保险收益权转让及减排指标核证7.1乙方可将本合同中的节能收益权设定质押担保或贴现,用于项目的融资。7.2 乙方可以为项目的收益权和节能能力购买保险进行投保,保险的受益人为乙方。7.3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期足额支付乙方收益,乙方的收益权可对项目融资的担保方或项目保险方或项目的融资方按相关协议进行转移。7.4乙方的收益

18、权可以进行转让,自转让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收益权的转让不包括甲方对项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包括乙方对项目设备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义务,不包括 方对项目的运营维护义务。7.5项目的节能量与排放权核证费用由乙方自行申报,乙方对项目的节能量与排放权的相关政策性收益和市场化收益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相关政策和市场风险。7.6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后,项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甲方,因此乙方收益权的转让不包括甲方对项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包括乙方对项目设备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义务,不包括 方对项目的运营维护义务。第8节 甲方的义务 8.1 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

19、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 8.2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8.3 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生产、设备试运行等。 8.4 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培训。 8.5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乙方或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

20、证。 8.6 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8.7 甲方应根据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定期作出记录并妥善保存6年。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向其提供该等记录。 8.8 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8.9 节能收益分享期间,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

21、管。 8.10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 8.11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8.12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8.13 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 8.14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 第9节 乙方的义务 9.1 乙方应当按照的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或者通过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

22、、建设,确保项目节能量既项目节能能力的实现。 9.2 乙方应当按附件8项目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并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9.3 乙方应当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9.4 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 9.5 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9.6 乙方应配合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甲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23、。 第10节 项目的更改 10.1 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2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收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10.3 在本项目运行期

24、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收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按本合同4.4.2执行。 第11节 违约责任 11.1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应按照每日5的比率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并承担乙方为此项目融资所承担的损失。11.2 如甲方违约,乙方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有权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a)直接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b)依照本合同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11.3 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对由此造成的损失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a)直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b)解除合

25、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11.4 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 11.5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第12节 不可抗力 12.1 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员)、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不可抗力不得包括:相关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通过法规、规章

26、或其他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 不可抗力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 12.2 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12.3 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12.4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方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27、。 12.5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第13节 合同解除 13.1 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3.2 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合格之前,如果甲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甲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甲方追偿全部损失。13.3 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合格之前,如果乙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乙方以自己的

28、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3.4 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除应不可抗力或破产原因,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解除合同。13.5 本合同生效后满120天未实际履行,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13.6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提前终止。13.7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第14节 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14.1 如果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如果另一方

29、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14.2 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第15节 保密和知识产权甲乙双方方不得对第三方泄漏本合同内容及对方所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若因泄漏本合同内容及对方所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给对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均应对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第16节 费用的分担 16.1 双方应当各自承担谈判和订立本合同的花费。 16.2 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履行本合同下义务的费用。 第17节 争议的解

30、决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等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15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当地仲裁委员会或通过诉讼解决。第18节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18.1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附件之间规定不一致时,以规定详细的文件为准。18.2 甲、乙双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电话、传真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特快专递通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地址及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18.3 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于2012年 月 日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本合同必要的附件包括:附件1项目内容与项目边界确认书附件2项目基准期能耗确认书附件3项目能效设计方案附件4项目功能性完工验收方案及项目功能性完工认定书附件5项目节能量计量、监测与验证方案及项目节能能力实现认定书附件6节能收益计算方法及能源价格波动及调整方式附件7项目财产、设备及工程量清单附件8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工程记录附件9项目运营维护管理委托协议附件10项目设备售后服务规范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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