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交车广告合作协议甲 方: 电 话: 车牌号: 几路车: 七路乙 方: 凤台县蓝界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凤台小鱼网)地 址: 凤台县州来北路城北桥南20米原城北派出所办公楼(二楼)电 话: 0554-7102111传 真: 13956468882联系人:许冬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告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发布广告事宜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合作性质:1.1甲方拥有广告位置的所有权,乙方为甲方广告发布的代理商。1.2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双方各自对所提供的授权和服务承担责任。第二条:合作内容、合作期限2.1本协议
2、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的公交广告,乙方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2.2甲方一共拥有公交车 量,每量车上设五个广告位,以及维护其拉手广告。2.3甲方授权乙方: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拥有2.2条款中五个广告位的使用权,可以甲方的名义开展广告投放,但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2.4双方正式合作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1 甲方有义务提供给乙方本协议所涉及权力的所有相关法律证明文件。第四条:广告价格:5.1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乙方收取甲方总合同金额200元的广告费用。5.2具体广告协议另行协商签定;具体价格细节及合同的具体实施,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执行。但无论
3、何时,乙方不得自行收取客户交付的广告费,不得单独以自己的名义与客户签署广告合同。第六条:保密责任:6.1甲乙双方均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在合作期间所了解的对方所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本条款在本协议规定的合作期满后仍适用。第七条:违约责任和协议终止:7.1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协议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约定履行本协议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所有损失;7.2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本协议所约定的经济目的无法达到、或严重损害另一方权益,则守约方可在事先通知违约方后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其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第九条:协议的生效及其它:9.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正式生效;9.2 本协议的执行中,对其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和增减,都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3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9. 4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共肆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盖章后的传真件具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签名) (签名)联系人: 联系人:许冬冬电话: 电话:13956468882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