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融资协议甲 方: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乙 方: 地 址: 邮 编: 电 话:传 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融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建立合作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条 委托事项1.1甲方是从信息安全研发、加工生产、销售的信息技术公司,现在生产经营中需要新的资金注入。乙方作为代理人代理甲方融资服务。1.2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全权代理其融资事宜。甲方本次计划融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0,000,000元),实际融资额以出资方最终同意的融资额度为准。第二条 代理费用2.1 甲方对乙方的业务流程所融资成本费率
2、及代理费收费标准等事项熟知并自愿遵守。此次融资为股权融资,旨在甲方出让股份,投资方投入资金持有甲方的股份为目的。2.2 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实际融资总额的百分之 ( %),作为乙方的委托代理服务费。2.3 甲方需与乙方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中,法律顾问工作至融资成功前不再单独付费。(按年度或按日期对相同日期) 年元月一日开始法律顾问基础费为 万元/年(¥ 元)。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的企业的法律事务。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
3、,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这些专项业务另行签约,根据业务量多少乙方单独取费。2.4甲方需按进款额度每次按约支付费用,每笔资金到位后 个工作日内结清乙方费用。2.5 甲方付给乙方的提成比例由乙方选择按融资额的 %提取。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办理融资所需要的各种证件,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合法,无任何权属争议,否则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3.2甲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股东不得分用,并建立开支明细帐,以供投资方跟进查询。3.3 投资方如有需求甲方以提供必要的融资抵押物或质押物,该抵押物或质押
4、物的详细信息及办理的相关手续另行提供于投资方。3.4甲方在后期的融资额中每次融资全权由乙方代理。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1 在对甲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和对甲方的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后,乙方有权对甲方长期经营发展战略、财务管理、公司组织结构等提出合理化改进建议。4.2 为甲方确定合理的资金结构,并进行合理规划,确定合理委托融资方案。4.3 根据具体情况需对甲方项目进行审计或评估,乙方提请投资方有权聘请会计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4.4乙方履行上述义务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4.5委托融资成功后为确保资金安全,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所融资金流向
5、进行监督。4.6根据甲方工作进展情况,乙方如发现甲方有转走资金或虚报造假等情况有权提请投资方对甲方资金进行冻结并解除本协议和追收前期首付款。4.7资金到账后乙方有权提请投资方随时审计、稽查,对无故挪用作为他用,乙方有权提请投资方冻结专项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第五条 责任5.1 本协议签订后,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再委托第三方为甲方融资提供咨询服务,如违反此约定,乙方将追究其违约责任。5.2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均不能单方面无故解除协议或不按本协议约定的各条款执行,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5.3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甲方提供所需资料之日后尽快与投资方洽谈,以期在最短时间内完成
6、甲方委托融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如因甲方原因(提交资料迟缓、不及时配合各种登记、财产产权变更不及时进行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甲方组织机构调整、企业及法人信用不够、中途放弃融资要求等)延误乙方正常融资活动的,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5.4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融资延期或不成功,双方不承担责任。5.5本协议从签约之日起为期一年,本协议到期之日,甲方必须与乙方办理终结或延期手续,否则本协议自动解除,甲、乙双方不再有任何经济和法律关系。5.6 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后 ,双方积极配合以期最快效率融资成功。在每笔融资资金到账后,甲方须按比例付清乙方委托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否则按每延迟一日加收应付款 的违约金
7、。5.7 甲方应优先选择在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行、工行、农行、建行)或具有法人资格的银行开户。资金使用须要建立专款资金账户,并在其开户银行监管下专项使用,做到专款专用。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 协议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八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首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以下无正文)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时间:2012年 月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