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 事 代 理 协 议 ( 企 业 版 )甲方:上海迦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人 事 代 理 协 议甲 方:(代理方)上海迦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江月路999号1栋3F联 系 人:陈火祥电 话:021-51079221 电 话:189-3065-0383 乙 方:(委托方)联系地址: 电 话:传 真: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乙方雇员人事业务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议提及的人事代理是指乙方根据管理需要,将全部或部分人事业务委托甲方依
2、法办理的服务业务。第二条 委托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法人组织。第三条 代理方是指在上海市依法从事人事代理及劳务派遣业务的合法派遣公司。第二章 费用及付款第四条 本协议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限届满,要求终止协议的一方,应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未通知,则视为本协议自动延续壹年。第五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如下表所列:服务项目服务内容 地点社保标准化服务 1)企业信息变更; 2)个人信息变更; 3)增员手续办理;4)减员手续办理; 5)增员信息采集; 6)编录采集系统;7)社会保障卡办理; 8)医疗保险存折领取;
3、9)明细月报制送;10)员工医疗费用报销申报; 11)生育产检费用报销; 12)生育津贴申领;1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14)社保政策咨询44座城市公积金标准化服务 1)企业资料填报; 2)个人资料填报; 3)住房公积金开户;4)员工账户转接; 5)企业账户封存; 6)公积金汇缴清册申报;7)公积金补缴清册申报; 8)公积金跨年清册申报; 9) 明细报表制送;10)员工公积金的提取; 11)员工公积金的查询; 12)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代理城市为: 上海 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 甲方有权力询问乙方与委托人事业务相关的情况,有权力核实乙方提供相关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第七条 甲方有义
4、务在合同期内按乙方要求开展人事代理服务: 第八条 甲方有义务保守乙方人事、劳资相关商业机密。第九条 甲方按乙方委托要求,在办理过程中遇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 法规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十条:1、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款项后,才代为乙方委托人员的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的缴纳,甲方不需履行垫付相关费用的义务。2、如乙方延迟支付款项导致委托人员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不能及时缴纳,引起一切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如乙方拖欠相关费用达一个月以上,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 第四章 乙方权利义务第十一条 乙方有权力委托甲方为其代理、代办符合有关
5、法律规定的人事代理业务,有权力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经与甲方协商后对本合同标准文本进行修改后签订委托人事代理合同。第十二条 乙方有权力对甲方的代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第十三条 乙方有义务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办理本项业务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与本项业务相关的公司背景资料及其他资料。第十四条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其员工的人事相关资料和其他与委托人事代理服务相关的资料。第十五条 乙方有义务按委托代理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数额向甲方支付代理服务费。每迟延一日,甲方有权按照迟延支付的代理服务费的 2% 每日收取滞纳金。第十六条 乙方委托代理人员如有增减或其他变化,应在变化发
6、生当月以书面通知告知甲方。第十七条 乙方每月15日前将下个自然月社会保险金、公积金及招聘费用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如乙方未及时付款,则视为乙方委托代理人员停保。第十八条 乙方委托代理人员在本协议代理期间发生工伤、工亡、患职业病、非因工死亡等情况均与甲方无关,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五章 争议与仲裁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可提交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十条 由乙方提供的与委托甲方代理服务相关的数据、材料不真实或不准确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代理方盖章) 乙方:(委托方盖章)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日 期: 2015 年 月 日 日 期:2015年 月 日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