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购 销 合 同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合同编号: 供应商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以购销形式销售乙方提供的商品,购销商品的品名、产地、条形码、规格型号、原料成分、等级、计量单位、单价等内容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需求另行签订“商品立项资料申报表”予以确定。
第二条 结算条件:
1. 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
(□预付货款 □货到付款 □货到7天 □货到14天 □货到30天
□购销15天 □购销30天 □购销45天 □购销60天)
2.如乙方可结算货款的日期不在此期间的,则顺延至下月此期间结算。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结算方式逐期结算,不可跨期结算。对按照本合同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甲方从结算款中扣除。
3.乙方向甲方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如作废、不及时报税等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实现抵扣税款并招致税务机关要求协助调查的,乙方除应立即向甲方重新开票以外,还应支付甲方每票500元的损失补偿。
4.乙方在与甲方进行结算的过程中,乙方应根据甲方财务部门提供的“深圳市三九药品配送有限公司对帐单” (以下统称“对帐单”)进行核对,如对对帐单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内容持有异议,乙方须于当月结算付款前提出,并与甲方协商异议内容的解决方案及确定应结算货款的金额。双方对此声明,若乙方按照甲方对帐单所载明的或上述双方协商确定的结算货款之金额向甲方开具发票,即视为双方已经不可撤销地同意和确认该份对帐单所载明或双方协商确定的各项结算内容和金额,且除非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若甲方已按照对帐单付清相关结算货款,则视为甲方已全面履行和完成与该结算所涉及业务相关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5.乙方承诺:________。乙方违约不能提供约定的合法增值税发票造成甲方少抵扣增值税的损失,乙方应给予等额补偿。乙方违约不能提供合法的入帐发票造成甲方企业所得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等额补偿。乙方违约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导致甲方税金、滞纳金、罚款等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等额补偿。乙方承诺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商品名称与送货商品对应且一致。
A、是农业生产自然人,且销售自产农产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普通发票(或收款收据),以及各城市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或甲方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B、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和免税品时负责提供普通发票;销售其他商品时负责提供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担14%的增值税差额。
C、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商品时提供普通发票;销售非免税商品时按适用增值税税率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条 促销条件:
1.乙方有义务每年在甲方商场开展商品促销活动,向消费者作各种形式的让利,促销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促销活动须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遵守甲方各方面的促销规定。甲方为乙方的促销活动提供专项服务的,乙方应另行付费,具体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2. 甲方组织的促销活动乙方须予以配合,具体费用按附件二《供应商贸易协议》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送货条件:
1. 甲方根据市场需求以《订货通知单》的形式确认购销商品的订货数量、运输规格(必要时含包装要求)、送货时间及送货地点,《订货通知单》以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发布、传真、挂号邮件、当面送达等的形式予以送达。乙方按《订货通知单》的要求送货至指定地点后,应在甲方出示的《商品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2. 乙方所送商品有保质期的,所有商品剩余之保质期不得低于商品包装上提供之保质期的三分之二。
3.如乙方个别商品停产或暂时断货,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对于送货不足100%或断货的商品,乙方需向甲方交纳订货金额与送货金额之差异部分的 %作为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停止与乙方结算货款,并向乙方收取因缺货导致甲方的损失补偿金,直到乙方按本合同及《订货通知单》规定正常供货为止。
4.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供货应在《订货通知单》有效期内预约送货,并严格按照预约日期以及时间段将商品准时送到《订货通知单》要求的指定地点。若乙方无法按预约时间送货,应提前24小时与《订货通知单》要求的指定地点的收货部联系,在《订货通知单》有效期内重新预约送货时间,否则视为逾期送货,甲方有权按每张《订货通知单》500元的标准扣取乙方违约金,由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甲方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五条 价格条件:
1. 乙方保证以其自行降低的或在正当竞争下确定的市场最低价向甲方供货。如发现乙方以比本合同更低的价格或以更优惠条件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品种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则本合同的条款或条件得以作自动修改,使价格或交易条件相等于乙方给予该第三方的价格或条件,且甲方有权根据调整后的价格与乙方进行结算。在甲方有权获得该低价格但实际上已支付超出部分时,乙方须及时将差价退还给甲方。同时,乙方承诺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毛利损失部分。此外,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2.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所提供之商品要求调整价格,需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其中商品若有提价,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且自甲方同意之日起计,以原结算价向甲方供货满一个月后方可实施提价。
3.商品调价后结算标准:乙方调低价格的,甲方未售出商品的存货按调低后的价格结算,乙方调高价格的,甲方未售出商品的存货仍按原结算价结算。
第六条 保证及担保:
1.乙方保证及担保:
1)乙方所提供的一切票据、证照、发票等真实合法有效。
2)乙方所提供商品没有侵犯甲方及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及企业名称。
3)乙方所提供商品质量符合中国现行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及行业标准。
4)乙方拥有所提供商品的管理权或经营权,并有权经营、出售该商品。
2.如乙方违反本条所述保证及担保,乙方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行政罚款以及法院、仲裁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判决、裁定、调解所规定的赔偿),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供货总额15%的违约金,按此标准计算低于人民币贰万元的,以人民币贰万元计,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此外,甲方有权停止对乙方的任何结算和付款及有权留置其商品,并从未结货款或留置商品的变卖款项中扣除所有乙方须承担的赔偿金及违约金。
第七条 商品检验及验收:
甲方在收货时即对商品进行初步验收。对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商品,甲方有权拒收。经初步验收通过的商品,如在销售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予以更换或退货。乙方送货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甲方有权进一步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商品退货:
1.乙方需同意对商品销售过程中因顾客挑选等因素造成的外包装坏损等影响正常销售的商品进行处理,处理方式为: 。
A:退货;
B:报损;坏损商品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提供一定的坏货折扣,具体折扣比例在附件二《供应商贸易协议》中确定。
2.乙方有义务对滞销及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予以退换并积极配合甲方实施商品的退/换工作。
3.凡属于商品退(换)货情况,按下列方式处理:
1)一般商品,乙方应自甲方发出退(换)货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换)货手续。逾期不退(换)货,甲方按500元/平方米/天或退货总额的3%/天的标准收取逾期场地占用费,逾期二十日未撤走的,甲方有权削价处理或予以报损。
2)易腐烂、变味、变质的食品、日杂,乙方应自甲方发出退(换)货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办理退(换)货手续。逾期不退(换)货,甲方有权视情况即时削价处理或予以报损。
3)在上述情况下,因削价处理所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应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从乙方的货款中扣除;予以报损的,甲方对于报损的商品不再承担付款责任,甲方因报损上述商品所发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乙方货款中扣除。
4)乙方逾期退(换)商品损失毁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上述商品造成甲方人员、财产或第三者损失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5)退(换)货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电子邮件、网上发布、传真、挂号邮件、当面送达的退(换)货单等形式。
第九条 其它条款:
1.国家规定应提供售后服务的商品售后服务一概由乙方负责,甲方代为提供如保修等售后服务而产生的费用,甲方可从乙方结算款中扣除。
2. 乙方所派促销员需上报甲方并经甲方培训后上岗。促销员必须:A、着甲方员工制服;B、着乙
方统一服装(两者选一,请在合适的序号上打勾),佩戴统一工牌。乙方负责雇佣促销员并承担
促销员的工资、报酬及劳动保险等一切相关费用。乙方应对其促销员在甲方商场的所有行为及
后果单独并全面负责,并须及时解决与其促销员之间纠纷,而不得影响到甲方的经营。乙方所
派促销员要服从甲方店内的统一管理和规定,严格遵守甲方在《员工手册》中对甲方员工的各
项要求。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派驻人员在甲方店内从事其商品促销活动,则乙方应当按照
每名促销人员人民币贰仟(20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二次发生此类情况的,乙方
应当按照每名促销人员人民币伍仟(50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三次发生此类情况
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
由于代表乙方到甲方办理签约、送货、结算、退货的人员或促销员(以下统称“乙方人员”)的过错或者过失造成甲方任何财产损失或他人伤害(包括乙方人员本人)等事故,由乙方对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乙方人员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标准按照每起事件人民币伍佰(500)元或实际经济损失十(10)倍之金额高者为准。乙方人员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盗窃或偷吃商品(赠品);2)损坏商品。
3.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故解除或到期终止并不再续约的,乙方需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满三个月后方可与甲方结算货款,乙方商品为三包商品的,甲方有权预留未结算货款的10%作为甲方代为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不足人民币伍万元的,则按人民币伍万元的标准预留,满一年后扣除实际发生的售后服务费用后余额退回乙方;乙方预留的售后服务款额不足时,乙方应在发生不足情况之日起15日内补足,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迟延的责任。
4.为保证本合同的公平与公正性,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因履行本合同而涉及的乙方的雇员或乙方的其他代表,如派驻甲方的促销人员、送货人员等)应遵守附件的《深圳市三九药品配送有限公司业务伙伴行为守则》。 若乙方或乙方员工违反本条例,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供货总额15%的违约金,按此标准计算低于人民币拾万元的,以人民币拾万元计,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5.乙方提供的商品应具备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核批准准许生产企业使用的条形码,如无国标码,则须使用甲方提供的条形码,乙方应在供货时将与该商品相符的条形码贴在商品上,如因条形码与商品不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6.为加快业务发展,提升合作效率,甲方投入了大量的物力和财力开通了电子商务平台(供应商服务系统),实现了商品采购(网上订货)、信息发布、网上对帐等功能。乙方在与甲方建立合作关系时,必须具备上网搜索信息和下载订货单、网上对帐的条件,及时委派人员参加培训,正确使用供应商服务系统。
7.乙方有义务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行业标准,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授权书、代理书、相关资质证书及权利证明文件等资料。
8. 无论乙方以任何形式终止与甲方的合作,按本合同约定所交纳的各种费用均不退还。
9. 对于乙方在甲方商场销售的商品,甲方只负责赔偿因甲方的过错导致的损坏,如由于乙方或其它任何第三方原因导致商品有任何损失毁坏,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10. 乙方应承担的费用明细表见附件二《供应商贸易协议》。
11. 甲乙双方均需共同推动本合同项下合作事项的任何环节,包括但不限于新品引入及上市等合作事宜。
第十条 乙方应具备向甲方服务范围指定地区所在商场的供货能力。如甲方需要,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商场供货。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 在乙方未承担违约责任以前,甲方有权不与乙方结算货款。甲方有权从乙方未结算的货款中扣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或须通过甲方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根据市场需求确定的商品报价单以及甲方根据市场需求向乙方下达的所有订货单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涉及的具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变动、促销活动、商品状态调整、条码变更等,双方签署的任何书面协议均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在甲乙双方的合作过程中,如有任何双方往来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知会、收费通知单、对帐单等文件,乙方应在书面文件上加盖公章或合同章或财务专用章。如上述书面文件出现下列情形的,则亦可视为乙方已完全确认书面文件之全部内容:
1. 书面文件上加盖乙方的业务专用章;
2. 书面文件上加盖乙方的下属任何部门或分支机构印章;
3. 书面文件上有乙方书面授权的业务代表签字。
第十五条 信息分享
乙方同意甲方可将本合同信息提供给甲方关联公司。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未终止业务往来或合作(包括乙方仍有商品在甲方商场销售),则在签订新合同或终止业务或合作之前,甲乙双方所有业务合作仍按本合同执行。
第十七条 甲方特别提醒乙方注意本合同中限制或免除甲方责任的条款以及增加乙方责任的条款,乙方已仔细阅读、充分理解该等条款并自愿接受该等条款。乙方代表签字确认: 。
第十八条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本合同截止日期: 年 月 日。合同期满后如
甲乙双方无异议则自动延期一年,合作过程如对本合同有任何补充或变更,双方可另行约定。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委托代理人: 法定/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编号:(采购)字(20 )第( )号编号: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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