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汽车租赁经营合同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出租汽车经营事宜,自愿订立如下合同,以资信守:一、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期为 年。二、甲方向乙方提供 ,车牌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三、方向甲方交纳租赁经营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保证金退赔不计利息,用以结算经营期间甲、乙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租金 元整。于每月的 日前交给甲方,滞纳金 元/天,超过 天仍未交纳,甲方有权收回该车,并按违约处理。四、同期内乙方必须支付各种税费及管理费(产值、和年检,计价器年检以及标证工本费),车辆维修费等均由乙方支付,甲方不支
2、付任何费用。五、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驾驶出租汽车的有关证件,协助乙方处理事故,并办理保险索赔手续。六、方承包期内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车队的管理。七、方在经营活动中,如遇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车损,应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甲方和保险公司报告,因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肇事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乙方负责,肇事金额在人民币 元以上的(以保险公司核定为准)须向甲方支会 %的折旧费,以弥补车辆性能和价值的损失。出现下列情况,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在经营期间,因重大过错造成甲方财产损失达10000元以上的;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及车队的规定,造
3、成该车停业整顿的。八、方承租的属于甲方的固定资产,在合同期内乙方有经营使用权,但没有处置权,乙方不得擅自处分(含出售,联营、承包、托管、投资和信用等)甲方的财产和用甲方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含保证、抵押、质押等)。九、方可选一名人员作为副驾共同经营,但必须经甲方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副驾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赔偿给甲方,乙方有权向副驾追偿。十、何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必须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消证由违约方负责。十一、自然终止,法定终止或约定终止后,乙方必须将车辆完好无损交与甲方,并保证机械部分运转好,车况正常,随车
4、工具,附件工具,附件及证件齐全,否则乙方照价赔偿,轮胎以交车时记录的成色为准。十二、方营运期间发生人员伤亡,治安损伤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负责。十三、主出售出租汽车不算违约。十四、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形成的文件及交车辆的记录,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十五、方必须购买交强险和 万元的第三责任险。按所属车队的要求购买保险。十六、同期满后,乙方交还甲方伍条全新原装胎,发动机做“三保”车身无凸凹,无划痕,更换易损件,把车辆开到大的修理厂维修到下一届承包人认可为止,更换全新电瓶。承包费壹年壹订,随行就行。十七、同期满后,双方不再续订,甲方暂扣乙方2000元作为车辆的交通违章保险金,二个月以后退还给乙方。十八、协议壹式叁份,甲、乙、挂靠公司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 方 : 乙方:地址: 地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电话电话备注:此协议租赁经营保证金以甲方所出据的收条为凭据。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