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出让购买合同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 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第二章定义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
2、词语定义如下: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 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 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平方米。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
3、算。第四章土地用途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建立相应的生产厂区(注:根据具体情况定)。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第十条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第十一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第十二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额为元
4、人民币。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四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五条乙方同意从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月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元人民币。第六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十六条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八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十七条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
5、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地块所承担的债务。第九章不可抗力第十八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第十章违约责任第十九条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的违约金。 第十一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
6、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二十二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采用中一种文字书写,文字具法律效力。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 (自治区、直辖市)市 (县)土地管理局(章) (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