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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9.4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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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09〕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修订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串通投标或者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并按照建设管理权限的划分,负责直接对市级管理权限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由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管理权限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和非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差别化管理。对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要加强监管。   第六条 施工承发包活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竞争发包、直接发包)必须在规定的有形建筑市场内公开进行和办理建筑管理手续。凡市级管理权限和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部新区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承发包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公开进行和办理建筑管理手续;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承发包活动必须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工程项目立项批复;   (二)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   (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合格;   (四)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按照资金来源划分,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投资额在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施工业务;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投资额在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应当采取公开竞争方式发包施工业务。   对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根据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确定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限额标准,按以下两种情况开展施工承发包活动。   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国有投资在限额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发包施工业务。   因特殊情况确需直接发包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发包人方可按前述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国有投资在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的承发包程序依法组织承发包活动。   下列(一)至(六)项资金或者资产统称为国有资金:   (一)国家出资;   (二)国家融资资金;   (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借贷资金;   (五)利用发行彩票或者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会公共资金;   (六)使用国有性质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技术、专利等作为投资或者入股的资产。   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工程项目和国有资金控股的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二种情况。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为道路、桥梁、地铁、轻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会展中心、大型歌舞剧院(厅)、体育场馆、图书馆、医院、学校、商场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对于应当公开招标而确需邀请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和应当招标发包而确需直接发包的,必须经过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应当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建筑管理权限的划分,市级管理权限中国家或市重点工程项目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批准后,市级管理权限的其他工程项目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区县级管理权限的工程项目经区县政府批准后,可以不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并且原承包人仍然具备承包能力的;   (二)为配合发挥整体效能所追加的主体加层工程或者追加投资额不超过原工程投资总额10%的附属小型工程,并且原承包人具备承包能力的;   (三)施工企业自筹资金建设或者施工企业控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并且该施工企业具备承担该工程相应施工任务的资质条件和承包能力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由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控股的施工企业施工,并且该施工企业具备承担该工程相应施工任务的资质条件和承包能力的;   (五)施工企业或者以施工企业作为牵头人的联合体依法取得项目法人资格,并且该施工企业具备承担该工程相应施工任务的资质条件和承包能力的;   (六)在城镇建筑密集区域内相互毗邻的工程项目,因施工场地狭小,无法安排两个建筑施工企业同时施工,且在建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具备与其毗邻的工程项目的资质条件和承包能力的;   (七)响应招标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少于三个,经过再次招标仍然少于三个的;   (八)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发包人拟突破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发包的,必须将发包方式、招标方式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除此之外,发包人应将发包方式、招标方式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的分网站“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也可以同时在依法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发布时限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开接受报名;条件不成熟的,可在有形建筑市场内公开接受报名。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项目概况,包括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工程地址、计划开竣工时间、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等;   (三)标段划分情况;   (四)投标人应当具备的专业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   (五)资格审查方式及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时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时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办法;   (六)其他应当明确的内容。   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及以上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分为自行组织招标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二种组织形式。   招标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应当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将拟采取的招标组织形式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代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和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   第十八条 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条件和资格审查的方式和标准,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审查。   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项目中,施工任务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性要求的,可以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其他具有通用性能和技术标准的,应当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招标人应当将以下内容设定为必备资格条件:营业执照、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招标人还可选择财务要求、业绩要求、信誉要求、项目班子资格、其他要求作为附加资格条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有关要求编写。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资质管理规定所要求的最低资质等级设定承包人或者项目经理相应的资格条件,不得擅自提高。   第二十一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人应当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须知及有关附件;   (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及其他资格预审所需资料的目录;   (三)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和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格式。   资格预审文件在发售前应当报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通过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全部参与投标。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告知其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办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结合招标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编写。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资格后审),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定标办法等;   (三)评标办法;   (四)合同条款及格式;   (五)工程量清单;   (六)图纸;   (七)技术标准和要求;   (八)投标文件格式;   (九)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招标 文件在发售前应当报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方式的备案;   (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   (三)发出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五)实行资格预审的,通过资格预审选择投标人;   (六)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备案;   (七)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有关资料;   (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组织投标答疑;   (九)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十)设有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审定招标控制价,并至少在开标前三天公布;   (十一)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二)组织当众开标;   (十三)组织评标;   (十四)当众公布评标结果;   (十五)评标委员会签字认可公布的评标结果记录;   (十六)公示中标结果;   (十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八)送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   (十九)签订施工合同,送施工合同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满足招标要求的施工图纸及《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编制工程量清单。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商品砂浆或其他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予以明确。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设定重大偏差的判定标准,但重大偏差的判定标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合理、明确、详细,体现竞争性,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得存在歧义或者严重缺陷。   评标方法可以采用《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项目中,施工任务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性要求的,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具有通用性能和技术标准的,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三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投标人也可以就招标文件或者与投标相关的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在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之间应当内容一致,对澄清要求所作的答复不应当标明来源。   第三十一条 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具备编制标底能力的可自行编制标底,否则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标底。标底编制过程应当严格保密。   招标人可以设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可以是项目审批部门确定的投资概算或者初步设计批复中的工程概算,也可以是按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编制确定的价格作为招标控制价。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确定一个招标控制价。   按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编制确定的价格作为招标控制价的,招标控制价必须经过审定,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审定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可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复核裁定。   第三十二条 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鼓励采用无标底限价招标的方法。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或者履约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的担保方式、额度和有关要求等内容。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文件中应当同时明确招标人提供支付担保的方式和额度。支付担保应当与履约担保对等。   国有资金项目应当实行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   为限制和防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或超低价竞标,招标人可根据具体工程的特点,在招标文件中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法招标的,鼓励实行低价风险担保制度。......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X 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 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 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 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 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 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 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 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 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X 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 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 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 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 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 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 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 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 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 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X 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 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X 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X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X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 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 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 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X 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 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 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 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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