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协议甲方:乐山大佛九天文化有限公司乙方:四川现代艺术学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节目排练演出合作协议如下:第一条 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男演员 名、女演员 名,共计 名,按照甲方的要求排练并演出文艺节目。乙方同时提供演员带队老师 名,配合甲方负责乙方演员排练演出期间的管理工作。于 2016年 月 日开始,至2017年 月 日结束,期约一年。双方约定:乙方舞蹈演员在确保演员的稳定并达到甲方演出要求情况下可作整体轮换两次。第二条 甲方承诺要求乙方演员排练的节目内容健康,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诺所提供的演员认真排练演出节目,保证节目质量,排练后由甲、乙双方组织舞蹈节目质量验收,若在甲、
2、乙双方协议排练时间内没有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停发相关费用。第三条 无论乙方演员参加排练还是演出工作,甲方均按每人每月3000元人民币的标准支付乙方演员的排练演出费用,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支付乙方带队老师的管理费用。总费用为:10 人(演员)3000元(月/人)12 (月)=360000元+1人(带队老师)5000元(月/人) 12 (月)=60000元=420000 元(大写人民币肆拾贰万元整)。第四条 所有节目的排练演出编导、服装道具、音乐等一概由甲方负责。第五条 乙方演员和带队老师到甲方排练演出的吃、住、行费用,一概由甲方承担,待遇须达到优质标准。 第六条 乙方演员在甲方只参加排练演出
3、工作,甲方不得安排乙方演员从事非排练演出之外的其他工作。甲方为乙方演员和带队老师购买在甲方排练演出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并保障乙方演员和带队老师的住宿、伙食及演出场地的安全,工作之外出现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第七条 乙方演员和带队老师赴甲方排练演出前,甲方预支付乙方演员及带队老师第一个月费用总额的20%。费用结算周期为1个月,费用实发周期为35天。由于该协议所涉及费用实为个人劳务费,乙方又系非经营单位,不能提供税收发票,但乙方可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第八条 乙方排练节目质量达到甲方要求后,在演出中出现失误由乙方负责全权负责,失误分为一般性失误(动作连贯性失误及肢体语言)和严重失误(观众多
4、人投诉),当月累计一般性失误3次,甲方扣除当月费用的50%,出现严重性失误,将由乙方全权承担演出失误损失。第九条 保密协议,双方应严格要求保密在合作过程中所了解的对商业及技术机密,否则应对此造成的损失承当相应的赔偿。第十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履约期满自行终止。履约期满,双方亦可续签协议。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无效,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签约时间: 年 月 日附:乙方银行账号: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双流西航港支行户 名:四川现代艺术学校账 号:123917104625二、开户银行:农行成都市经开区支行川大花园分理处户 名:杨晓明账 号:6228480462564080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