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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城大箐河泥石流灾害治理项目施工招标 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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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城大箐河泥石流灾害治理项目施工招标 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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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城大箐河泥石流灾害治理项目指挥部 云南中大咨询有限公司
元谋县城大箐河泥石流灾害治理项目
施工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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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城大箐河泥石流灾害治理项目
施工招标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YNZDZB[2012]-198
招 标 人:元谋县城大箐河泥石流灾害治理项目指挥部
招标代理机构:云南中大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一二年六月
目 录
第一卷
第1篇 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2
第2篇 投标人须知………………………………………………………………4
第3篇 评标办法…………………………………………………………………17
第4篇 通用合同条款……………………………………………………………24
第5篇 专用合同条款……………………………………………………………46
第6篇 合同附件格式………………………………………………………………63
第7篇 工程量清单……………………………………………………73
第8篇 投标文件格式…………………………………………………………78
第二卷
第9篇 技术条款………………………………………………………103
第三卷
第 10篇 图纸(另册装订)…………………………………………………………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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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城大箐河泥石流灾害治理项目指挥部 云南中大咨询有限公司
第一卷
第1篇 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元谋县城大箐河泥石流灾害治理项目
施工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
你单位已通过资格预审,现邀请你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参加元谋县城大箐河泥石流灾害治理项目施工投标。
请你单位于 2012 年 7 月 3 日至 2012 年 7 月 7 日(节假日不休),每日上午8:00时至11:30时,下午14:00时至17:3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云南中大咨询有限公司(楚雄开发区永兴活力空间B1401)持本投标邀请书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1200.00元,电子版图纸每套售价 300.00 元 ,纸质图纸每套售价 800.00 元,售后不退。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100.00元。招标人在收到邮购款(含手续费)后 3 日内寄送。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2 年 7 月 24 日 9 时 00 分,投标人应于当日 8 时 00 分至 9 时 00 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楚雄市灵秀路321号)开标厅。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你单位收到本投标邀请书后,请于24 小时前以传真或快递方式予以确认。
招标人:元谋县城大箐河泥石流灾害治理项目指挥部 招标代理机构: 云南中大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元谋县城 地 址:楚雄开发区永兴活力空间B1401
邮 编: 675300 邮 编: 675000
联 系 人: 赵 光 联 系 人: 普 彪
电 话:0878-8392909 电 话: 0878-3394899
传 真:0878-8215291 传 真: 0878-3394899
2012年 7 月 2 日
第2篇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元谋县城大箐河泥石流灾害治理项目指挥部
地 址:元谋县城
联系人:赵 光
电 话:0878-8392909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云南中大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楚雄开发区永兴活力空间B1401
联系人:普 彪
电 话:0878-3394899
1.1.4
项目名称
元谋县城大箐河泥石流灾害治理项目
1.1.5
建设地点
元谋县城大箐河
1.2.1
资金来源
省级投资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详见规划设计图纸。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180 日历天
计划竣工日期: 2013 年 3 月 30 日
1.3.3
质量要求
符合《泥石流工程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1.9.1
踏勘现场
2012年7月9日下午14:00元谋县国土资源局大院
1.10.1
投标预备会
2012年7月9日下午16:00元谋县国土资源局会议室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1.12
偏离
□不允许
允许,只允许细微偏差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无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2年7月24日9:00时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24小时内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24小时内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另加1份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光盘或U盘提供)。
3.2.1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固化工程量清单。为便于固化工程量清单的补充、修改,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的同时,首先向投标人提供书面的工程量清单,书面工程量清单仅做投标时的参考。固化工程量清单将在发布控制价上限时提供。
3.3.1
投标有效期
45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数额为100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
交纳时间:2012年7月23日下午17:30时(到账时间)之前
投标保证金由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取
汇入银行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州楚雄市支行
帐户全称: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
帐 号:100646320260010001
汇入银行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营业部
帐户全称: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帐 号:552381601018010044929
缴纳保证金不指定银行,在公布的两个账户中缴纳方可。
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人的交易保证金必须缴纳在上述两个交易保证金专户中。
投标人的交易保证金必须由本公司基本账户汇款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用账户,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缴纳。
投标人缴纳的保证金,以资金到达中心开设的保证金专用账户,经开户银行确认,中心出具的《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收据》为准。投标人到中心开具收据时须提供投标企业基本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已向中心登记过的企业不许再提供原件。
投标人在缴纳保证金时,须在银行汇票备注栏中写明交易项目名称、标段编号、开标时间等有关信息,不按规定填写汇票的中心予以拒收。
投标人在开标前1日持经银行审核盖章确认的凭证到中心,中心与开户银行核对确认已经到帐后,出具《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收据》。开标前1日保证金不到中心账户的,视为无效交易保证金。
3.4.3
退还投标保证金
请于工程开标结束将以下三项资料及时交给代理公司,由代理公司交给交易中心,以便交易中心按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1、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2、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注明授权委托人的联系电话)。
3、交易中心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
如为该工程的中标人,除需将以上三项资料交给代理公司外,还需及时与甲方签订施工合同,并将施工合同(复印件),履约保证金缴纳收据或证明,合同备案表或合同价备案表(复印件)与以上三项资料(共六项资料)交给代理公司。
所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一般情况在投标有效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投标有效期不低于30日历天)退还非中标人的保证金,在交易项目合同签订后退还中标人的交易保证金;特殊情况非投标人原因没有签订交易合同的,在投标有效期(包括经招投标双方协商同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结束后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招标失败项目,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保证金。
因发生质疑、投诉或有关部门立案调查,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调查处理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2009年~ 2011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2009年~ 2011年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2009年~ 2011年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招标文件中要求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之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含工程量清单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7.1~表7.4>)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本页正文内容已盖单位章的除外)
3.7.4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2份。
3.7.5
装订要求
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夹,并编制目录和页码。本项目采用单层封套,正本和副本不用统一密封包装在外层封套内。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全称:元谋县城大箐河泥石流灾害治理项目指挥部
地 址:元谋县城
元谋县城大箐河泥石流灾害治理项目投标文件
在 2012 年 7 月 24 日 9 时 00 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楚雄市灵秀路321号)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12 年 7 月 24 日 9 时 00 分
开标地点: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楚雄市灵秀路321号)
5.2
开标程序
(1)密封情况检查:由公证处检查
(2)开标顺序:按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前后逆顺序开启
(3)招标人设有工程招标控制价上限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人数:5人
专家确定方式:招标人1人,其余4人从楚雄州国土系统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人(开标后,即使通过证照核查和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少于3份,评标委员会仍可以推荐中标候选人)。
7.3.1
履约担保
缴纳中标总金额8%的履约保证金、中标总金额2%的廉政保证金和中标总金额10%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收取和退还必须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结转。
提交时间: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投标文件保密
10.1从开标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3年时间内,业主或招标人均不得将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向任何第三方泄露,除非征得原投标人的书面同意,但审计机构及纪检检察机关需要的情况下除外。
10.2
细微偏差澄清
10.2招标人将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补正。对此,投标人不得拒绝。澄清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或补正内容将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补正的,招标人将否决其投标,并没收其投标担保。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10.3
控制价上限的确定原则
10.3控制价上限的确定原则
1、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编制;
2、水利部水总【2005】389号《水利建筑工程概预算补充定额》;
3、财建[2002]394号文《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4、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5、云建标[2011]454号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安工程造价税金计算系数的通知》;
6、、本工程项目设计图及设计说明书;
7、主要材料价格参考云南省建设厅当月价格信息,地方材料参考当地市场价;
8、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合同协议条款、工程规范和图纸等一起使用。
9、控制价上限的编制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形式编制。
10、根据工程所在地人、材、机的实际价格水平以及上述原则编制的预算费用进行适当调整,作为本项目工程招标的控制价上限。
10.4
评标办法编制依据
10.4 评标办法,根据《招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参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及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评标办法。本项目设置工程招标控制价上限。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通用合同条款;
(5)专用合同条款;
(6)合同附件及格式;
(7)工程量清单;
(8)投标文件格式;
(9)技术条款。
(10)图纸;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7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7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7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7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承 诺 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7)施工组织设计;
(8)项目管理机构;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固化工程量清单,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固化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光盘)。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固化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并将已填写完毕的投标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单独拷入光盘中,密封在投标文件正本一并交回。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固化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则以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7篇“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4本项目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经调查核实事实清楚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密封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6 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应出具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必须与投标资格预审申请表上的建造师一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若法定代表人出席例外,被授权人必须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被授权人一致)、被授权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收据》原件。以上证件缺一不可,否则其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招标人设有工程控制价上限;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5.2.2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认后当场宣布为废标: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控制价上限或低于招标控制价下限(控制价上限乘以90%)的。
5.2.3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一人,其余专家由招标人从楚雄州土地整治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3篇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分为:初步评审、详细评审二个阶段,经初步评审通过的投标人,才能进入详细评审。最终按照综合评分(技术评分和商务评分之和)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开标后,即使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少于3份,评标委员会仍可以推荐中标候选人,同时若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当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但仍具有竞争性,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进行评标工作)。
一、评标机构
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共5人,评标专家组成招标人1人,其余4人从楚雄州国土系统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
二、评标纪律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责任。评标过程中,不允许任何人把投标文件及其评标相关资料带出评标会场,评标结束后应如数交还。
三、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01]第12号)等规章、规范文件规定进行评标工作,评标的程序为:
(一)初步评审;
(二)详细评审;
(三)提交评标报告。
四、初步评审
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如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投标文件按照废标处理,不进入详细评审、评分:
(一)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按照招标文件提供格式要求);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投标报名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六)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七)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八)有下列情行之一的:
1.投标人之间的投标文件内容非正常一致的;
2.投标人之间的投标报价及组成非正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3.投标人之间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者提供投标咨询服务的;
4.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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