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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事务所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xxxxxxxxxx与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就聘任专项法律顾问事宜,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双方
1.1 委 托 方:xxxxxxxxxx(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xxxx
法定地址: xxxxxxxx
电 话: 0393-5381666
传 真: 0393-5381666
邮 编: 457000
1.2 受 托 方: xxxxxxxxxx(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xxxx
法定地址: xxxxxxx
电 话: 022-58377188/99
传 真: 022-58377188/99
邮 编: 300210
1.3 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其股权在天交所挂牌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乙方接受委托担任甲方股权在天交所挂牌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二、合同签订、履行地
2.1 中国·河南·xxxx
三、工作方式
3.1 乙方指派韩黎律师为本合同项下专项事务的主办律师,负责与甲方进行日常性联系,及时了解甲方对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的需求情况;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的律师。
3.2 甲方指派 为本合同项下专项事务的日常联系人。
3.3 乙方律师履行专项法律顾问职责采用固定或非固定方式(指应甲方要求定时或不定时、现场或非现场提供法律服务)。
四、服务事项
乙方为甲方就本合同项下的专项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事项如下:
4.1对甲方法律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历史沿革和股权演变、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其业务资质、独立性、经营和财务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财产状况及构成、对外投资、治理结构及内控制度、重大资产变化、税务状况、或有事项及诉讼仲裁等;
4.2 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并协助解决甲方存在的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协助甲方明晰历史沿革、界定相关产权,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等,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甲方符合挂牌交易的要求。
4.3 为甲方起草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股权挂牌交易的相关决议;
4.4 向天津股权交易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4.5 根据天津股权交易所的反馈意见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多次)。
五、双方责任
5.1 甲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全面真实地向乙方律师提供委
托事项的有关情况和材料,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隐瞒、欺骗、重大遗
漏和误导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5.2 乙方律师必须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勤勉尽责,协助甲方完成本合同项下的专项事务。
5.3 乙方对办理甲方本合同项下的专项事务以及甲方提供的材料及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甲方的有关事项、文件资料和商业秘密。
5.4 乙方如无故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则法律顾问费全部退给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本合同,则已收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
5.5 甲方应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承担乙方工作人员的食宿费用及差旅费用。
六、费用
6.1 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专项法律服务收费为人民币壹拾万元(10万元)整。专项法律顾问费由甲方向乙方分如下两期支付:
第一期 自双方签署《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之日起3日内支付总费用的50%(即五万元人民币);
第二期 剩余五万元自甲方股权私募(公司改制后,天交所挂牌前)后三日内付清。
6.2 前款所列专项法律顾问费不包括下列费用:
a.诉讼费、仲裁费以及任何第三方所收取的费用;
b. 律师食宿、差旅费用,此费用由甲方支付;
c.本合同以外的其它事项的律师费用。
七、合同期限
7.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7.2 本合同期限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甲方完成挂牌交易时止。
八、违约条款:
如甲方逾期支付法律顾问费,且在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甲方并应向乙方支付与全部法律法律顾问费同等数额的违约金。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亦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十、其它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天交所备案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1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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