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县湖西财富广场商铺经营使用协议书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单县湖西财富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条:甲方交于乙方经营使用的商铺位于单县舜师东路80号“单县义乌商贸城A2号楼” 楼,编号为 ,以单县义乌商贸城实际隔断为准,(包括场地内已有的管道、柱子、消防设施等)。第二条:经营使用期限为三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三条:经营使用期内该商铺的总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元(¥ ),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为共同培育繁荣单县义乌商贸城市场,经营使用期内商铺租金为 元;市场管理费(含广告促销费、公共水电费、空调费等)
2、为 元;第四条:该商铺的用途,仅限经营 。第五条:乙方使用的场地原则上不得改变原状、结构及市场布局的要求,确因经营需要进行改变装修的,事先须以书面形式报请甲方同意,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方可;乙方在装修同时,商铺的门头制作必须按甲方规定的样式、材料、尺寸统一装修,不得随意安装。第六条:乙方在合同期限内自愿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签订并遵守单县湖西财富广场经营管理协议书规定的内容。第七条:在合同期内乙方如需转让场地的经营权,必须书面报甲方同意并办理转租手续,并向甲方交纳商铺转让过户手续费人民币200元整(含合同转让、营业执照变更、税务登记证变更等)。第八条:商铺合同期满后,乙方必须在 年 月 日当天
3、返还商铺,若到期后次日仍有不搬的物品,则视为放弃由甲方全权处理;乙方在返还商铺时,拆除自行装修部分,不得破坏商铺结构及墙面,必须恢复商铺的原样,否则公司有权将破坏部分折价在保证金中扣除。第九条:合同的解除:(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乙方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达15天以上;2、乙方所欠各项费用达壹千元以上;3、未经甲方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场地用途的;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场地转租的;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装修改变场地结构的;6、乙方在经营场地内进行违法活动的;7、乙方违反单县湖西财富广场经营管理协议书规定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
4、有权解除本合同:1、甲方延迟交付场地3个月以上的;2、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继续使用场地开展正常经营的。第十条: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中任一条款,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必须支5000元违约金,所缴给甲方的租金、保证金及其他费用不予退回。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和其他费用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按拖欠金额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3、乙方违反本合同,擅自转租给他人使用,因此造成商铺损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4、甲方违反第九条第(二)款,甲方应退还给乙方剩余的租金、保证金及其它费用,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5000元违约金。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等)或政府行为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出租方(甲方):单县湖西财富广场 承租方(乙方):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公司地址:单县舜师东路80号 住址:法定代表:王介然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05307102111 联系电话: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