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登记编号:
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连锁药店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服务
委托人:北京永民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
(甲方)
受托人:北京复方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签订地点:北京市海淀区
签订日期:2015年6月30日
有效期限:2015年6月30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连锁药店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技术服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服务内容、形式 、要求※
1. 乙方将通过项目实施、咨询服务等方式,协助和配合甲方实施建立一个客户化的连锁药店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本项目”)。
2. 甲方是注册于北京的一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截止至本合同签订之日,一共1家总店;下属26家分店,本项目共实施1家总店, 家分店,具体名单见附件一。
3. 本项目具体的服务范围如下:
功能模块
说明
基础信息模块
总店、门店、经营品种、价格、供应商、员工信息、组织、权限等管理功能。
采购管理模块
采购计划、采购订单、采购收货、采购验收、采购入库、购进退出、购进退出出库等功能,实时控制并记录药品采购环节及其相关的质量管理过程,对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自动识别、审核。
仓储管理模块
盘点,其它入库,其它出库,货物移动,药品锁定、药品处理,药品养护、库存查询、预警报表,对库存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近效期预警提示、超有效期自动锁定及停销,对库存药品按期自动生成养护工作计划,提示养护人员对库存药品进行有序、合理的养护等。
配送管理模块
要货申请、要货审核、配送单、配送出库、配送通知、配送收货、配送验收、配送入库、配送退回申请、配送退回申请审核、配送退回出库、配送退回通知、配送退回收货、配送退回验收、配送退回入库等
销售管理模块
前台POS销售,优惠促销、会员管理、收款、结算、日结交班等
GSP管理模块
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设施与设备、校准与验证、计算机系统、采购、收货与验收、存储与养护、销售、出库、售后管理,包含所有GSP要求的记录
处方管理
处方录入、远程审方、处方调剂、处方查询等
财务管理
门店缴款、供应商付款、往来明细等
统计分析
经营分析、销售分析、采购分析、库存分析、会员分析等
4. 如超出实施药店范围或服务范围,需双方共同协商此类变更所需要增加的工作量,并另行签署合同。
5. 运维服务
5.1 运维服务周期与费用
5.1.1 乙方提供自系统上线之日起12个月免费运维服务,此后提供正式收费运维服务。
5.1.2 甲方有权选择是否采购运维服务。甲方每次采购的运维服务有效周期为持续的12个月,若甲方决定停止采购新的运维服务,须在当前有效期期满的至少30天前书面通知乙方;如果甲方曾中断运维而再次选择运维服务时,双方另立运维协议。
5.2 运维服务的内容
5.2.1 使用支持,解决甲方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
5.2.2 Bug修复,发布升级包对Bug升级修复;
5.2.3 远程指导使用。
5.3 运维服务的方式
5.3.1 5*8小时热线电话:400-9696-992;
5.3.2 QQ远程技术支持,技术支持QQ号:1801396811;
5.3.3 邮件咨询;
5.4 故障等级与响应时间
针对不同的支持服务的问题等级,乙方承诺在如下时间内提供及时的响应并提供解决方案。
问题等级
描述
响应时间
1
整个系统无法使用,业务运作受到严重影响;或者数据非人为原因的丢失。
立刻响应
2
系统的某项关键业务功能无法正常使用,但用户可以暂时通过手工进行业务作业。
1天
3
系统的某项业务功能无法正常使用,用户可以暂时使用其它功能代替。
3天
4
系统的某些功能发现小的缺陷,但基本不影响正常的业务操作。
5天
5.5 不属于运维服务的内容
5.5.1 如下内容不属于运维服务的范围:
Ø 非乙方进行的修改;或未获得乙方预先书面授权,甲方或第三方进行的修改;
Ø 操作系统管理服务;
Ø 新增的功能性要求。
5.5.2 对于不属于运维服务的内容,乙方将通过独立的服务订单向甲方提供服务,按照当时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6. 为了顺利、更好的进行相关服务,甲方应提前指定一名与甲方沟通的总负责人及每家药店的负责人。
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 本合同自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在北京市履行。本项目实施服务预计起止时间为:2015年9月-10月,自系统上线之日起进入1年的免费运维期。
8. 乙方服务地点为北京市。如乙方应甲方的要求必须出差到北京市以外的地方、甚至国外,差旅费由甲方负责。如乙方先垫付款项,乙方将以实报实销方式向甲方报销相应的费用。
四、验收标准和方式
9. 技术服务按第一条服务范围,以实施功能模块能正常使用为标准,采用甲方验收方式验收,由甲方验收出具服务验收证明。系统实施完毕后由乙方发出验收申请,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验收,逾期无异议则视为验收通过。
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10. 本项目报酬(技术服务报酬、培训或者中介报酬):
本项目实施服务费按照实施的药店数量计算,单价为:总店5000元/家,分店2000元/家。按照附件一的《实施药店名单》,本项目实施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 。)
11. 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款:
11.1 甲方提供本次需提供实施服务费用的总店及分店名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一,根据附件一计算本次实施服务费用总价。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总价的50%,系统正式上线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50%。
11.2 甲方如需增加实施服务的药店,须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同意后单独计价,并按照本合同条款履行相关服务。
12. 运维服务费
12.1 甲方如按照第一条第5款约定选择收费运维服务,则运维服务费也按照运维服务的药店数量计算,单价为:总店500元/年/家,分店365元/年/家;并在运维服务开始前20日内一次性支付全年的运维服务费。
12.2 如甲方需提供未包含在本合同范围内的服务,相关报酬及其他约定由双方另行友好协商。
六、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
13. 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的违约金;如果因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支付超出违约金部分的实际损失。
14.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开展技术服务,每延迟一天需按合同总额的0.1%向甲方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15.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付款,每延迟一天需按合同总金额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七、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6.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不成,双方选择采取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途径解决。
八、其它
17. 知识产权
17.1 在本项目建设中,因本项目产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的软件著作权、专利申请权、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自行/委托他人在系统上进行的任何修改或二次开发的知识产权及所有均归乙方所有。
17.2 本项目中所运用的知识成果的原权利人已享有的知识产权归原权利人所有。
17.3 甲方保证仅在本合同实施范围内及本合同之目的使用以上成果,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甲方不得部分或全部地转移、抵押或转让;甲方不得更改或删除系统中的任何所有权、版权、商标或商业秘密等原权利人相关的标志;甲方不得破解、分解、逆向设计或逆向编译功能或其它保密信息。甲方如有非法解密、复制或其他违反该合同的行为,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许可,并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18. 责任限制
18.1 除非因可归咎于乙方的原因引起,否则在任何情况下,乙方无须就以下情形承担责任:(i)第三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要求;(ii)任何间接经济损害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丢失、利润损失、丧失商业机会等;(iii)设备的正常损耗和正常故障。
18.2 乙方对甲方因系统遗失、被盗、被误用或被擅自修改、计算机设备故障、操作失误等情况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9. 双方同意,除非后续双方签订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合同为双方间就本合同主旨的完整和唯一合同,并且取代此前双方就本合同主旨的所有口头和书面形式的建议、及所交换的所有通信。
20. 如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或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如不影响其它部分或条款的可执行性,则其他部分或条款依然有效。
21. 任何对合同的变更或修改均应在双方授权代表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22. 在得到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后,乙方可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乙方的关联公司。乙方可将应收款项或票据转让给关联公司。
23.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通讯应通过亲自送达、挂号信、航空信、快递或传真送达到本合同所列的地址或另一方通知的其他地址。
24. 本合同附件为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 本合同于页首“签订日期”由双方签字盖章并生效,共有肆份正本,双方各执贰份。
附件一《实施药店名单》
委托人(甲方)
名称(或姓名)
北京永民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签章)
技术合同专用章
或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经办人)
(签章)
住所
(通讯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传真
帐号
受托人(乙方)
名称(或姓名)
北京复方科技有限公司 (签章)
技术合同专用章
或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经办人)
(签章)
住所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D座505
邮政编码
100085
电话
010-62980788
传真
开户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
帐号
35370188000070544
印花税票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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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审查登记栏:
经办人: 技术合同登记处机关(专用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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