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合同、提货、验收) 采购编号JNZC- 采购人(甲方)供应商(乙方)联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供应商开户行账号货 物 名 称规 格 型 号数量单位单价总价合计(大写)¥交货地点交货时间付款方式验收情况记录:采购人盖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注意事项:1、合同条款在次页,请采购人和供应商确认后在此页盖章。2、未经采购中心同意,供需双方不得更改产品配置。3、采购人负责合同价款支付事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操作。4、如有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请及时与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25-52185626、传真025-52288417。5、本合同一
2、式四份,供应商、采购中心各执一份,采购人两份。如果合同价款通过国库集中支付,采购人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将两份合同中的一份转至区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采购人(甲方)盖章 供应商(乙方)盖章 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采购中心(见证方)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 同 条 款第一条 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下列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并不限于:(1)乙方所供品牌产品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采购中心的投标文件;(2)乙方所供品牌产品“服务承诺”;(3)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第二条 本合同所述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交货地点、交货时间、付款方式,详见
3、前页。第三条 合同总价款本合同总价款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第四条 质量保证1、乙方所供货物,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生产企业或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2、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生产企业或国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保养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五条 交货和验收1、乙方应按照
4、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甲方交付货物。2、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数量和规格要求。 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乙方承担。3、甲方应当在乙方安装调试完毕后三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包装是否完好,安装调试是否合格,所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是否齐全。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盖章。第六条 伴随服务售后服务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2、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即在保修期内
5、由乙方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七条 货款支付甲方应在乙方货物交付验收合格并提交以下单据后15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负责合同款项的支付:(1)经甲方盖章确认的发票复印件;(2)经甲方签署的验收单。第八条 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物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3、乙方不能交付货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4、乙
6、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5的滞纳金。如乙方逾期交货达1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5、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6、如果乙方所供货物或其部件不是原装合格正品,一经查实,乙方将承担退货退款、扣留履约保证金、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及采购中心其他相关处罚。7、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退回全部货款,并按第3款处理,同时,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
7、的损失。8、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_1_%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除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并更换有问题商品或部件。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
8、决争议,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
9、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
10、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11、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