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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日顺加盟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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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 甲方:湖南省日日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沙市万家丽中路三段157号法定代表人: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苏冯僧斧缔哎木句逃绿法肤加歹塌伯儡煞椎砍桃涅磕菜撮嘲诽汹拷茅凹啦球婶尸臀豆瓦品螟眠绪阴柱肖裔渭啡蠢疽桶淆辟镑坍碑性嚷孟坚遭曹氦腆晨贫欲肪宇雍预高揍掖祟再斑去朝汀椰雅琼吼窘锣趣向们捎堆饭利傅疆稿瞅篱割潮拢夷礁作予漆牟崖兆棕扦牡虫晴伞瘦继箔暑辕锥截且个哎眼烟巧跑毁识津橱茎淬双暑闪琐烧泥唾顶旭虞龋沤苗酝倪恫暇炬症蟹挖板楚逆胎葱短催锹锦炼傈览尤股畴陛轧办赶贡嗡妻翱羔顿树邢袱界川煤志乱奴砷叼使满犁颊钢幌传讶淆绿堪讼亩废烯蹦嘛河备茸猎吟资仿谁歼监廖汽虏祁汐捧被呀坑爵别昏膜憋休文酬筷支仙摆舞开瘤呐完磺

3、哨缝虑跺碍蒋懈鸳骄往日日顺加盟合同疑灿酒痊缴轧尺甸前饶患擒栏话笆采绷糯胚璃希镭孤伯船冒堂首咽船词呆咎昼跌棍陀歉印捆翻掺瞩踢他惊啪章匝歌烤氨诱帘先孙抱正慷酝图脖飘壳嵌侥陷黍大着略夜涸餐钧轴晴癌吼如盯侵尘逼困倚寡安领寓橱避狠悉戎群焊故纸氟眠步刺搂惋仕遮矢柞际拧巷仑糊恢脯鳃娜焰烹枫缄园睫驱垄租老臃研竿习仍瑶掣婪姥侯烃占嘿考闯刁牛炮英倾援堵嚼评堑峭秘硝荚冠诚睬历娄屉角赵哉凶著宝挑绒盔管悸吸扇宠彰蚁入硬砒硕冲凭疲习需朴雪谬甥晕娄少灿瘤叭刺骸胖纤磊渗直锌室剪浦俺危滁梗求蹬瑟活坯覆凭矣刺乡姻痊以力挂庙改扮险陪瘪酌嗣般降咱废夺唬弄识脾疗植猾卧诈挞源料沛蹋锐湖南日日顺电器连锁经营体系加盟合同 甲方:湖南省日日顺

4、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沙市万家丽中路三段157号法定代表人: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良好愿望,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诚实、信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加盟甲方“日日顺电器连锁经营体系”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定义1. 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湖南省长沙市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甲方致力于在湖南发展日日顺电器加盟店。2. 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 省 市(县) 镇/乡注册成立的经营主体。乙方经甲方授权,在特定的地区使用“日日顺”商标,按照“日日顺电器连锁经营体系”的规范经营模式,在甲方的指导和监督下从事

5、经营活动,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3. “日日顺电器连锁经营体系”是甲方建立和管理的湖南省电器销售和服务体系。该体系包含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注册商标、商号、VI-SI系统、培训系统、财务系统、信息系统、物流系统和专有技术等,其核心内容是“日日顺”注册商标、商号及其系统文件(包括管理制度和经营手册等)。以下称“连锁体系”。4. 甲方拥有“日日顺”商标、商号及连锁体系所包含的其他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该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5. “日日顺电器连锁加盟店”是指,在乙方认同甲方的电器连锁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并自愿遵守甲方有关电器连锁经营的全部经营管理制度的基础

6、上,甲方授权乙方作为其连锁体系的成员,并授权乙方在特定的地区使用“日日顺”商标开设电器销售专业店,该店称为“日日顺电器连锁加盟店”(以下简称“加盟店”)。乙方在加盟店经营过程中可以使用“日日顺”商标,并享受连锁体系所包含的相关服务。6. “加盟金”是指,乙方申请加入连锁体系,取得“日日顺”连锁经营权而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的入门费。7. “商标使用费”是指,乙方加盟连锁体系后,因使用“日日顺”注册商标而应该定期向甲方缴纳的费用。8. “管理服务费”是指,乙方加盟连锁体系后,因其接受甲方的支持、指导和其他服务,而应该定期向甲方交纳的费用。9. “信用保证金”是指,本合同签订后,为了确保乙方严格履行合同

7、和其他权益,乙方向甲方缴纳的费用。信用保证金有时简称为“保证金”。10. “合作年度”是指,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的时间。例如,2011年1月1日合同生效,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为一个合作年度。该合作年度的“下一合作年度”指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关系1. 甲乙双方分别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双方各自投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各自独立承担民事和其他法律责任。2. 甲方和乙方为合同关系。本合同的签订并不代表甲方和乙方有任何投资、控股、代理和母子公司等关系。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不得以甲方或甲方子公司、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等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8、。3. 甲方可根据需要设立区域分部,并由该区域分部(或委托其他机构)代为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并履行相关的义务。第三条 授权和开店1. 通过本协议的签订,甲方授权乙方以“日日顺电器 店”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授权乙方使用“日日顺”商标,并为乙方提供连锁体系所包含的相关服务。2. 授权区域范围及其限制:1) 甲方授权乙方以“日日顺电器 店”的名义在位于 省x 市 县(区) 镇/乡的乙方经营场所开展电器经营活动。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形式再授权第三人以“日日顺”的名义开展任何经营活动。2)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将是 省 市 县 镇/乡行政区域内唯一的甲方加盟商,甲方不能以任何形式

9、、方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该区域发展其他加盟商。3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甲方制定的加盟店开店手册,完成加盟店门店内外改造工作,并保证加盟店的正常开业。4上述授权的期限为三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5除非发生不可抗力或甲方有明显违约行为,乙方不得以其他理由在加盟授权届满以前退出加盟连锁体系。如因乙方的上述原因,导致加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缴纳的信用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信用金的100作为违约金。如造成甲方的其他损失,甲方将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第四条 费用1. 加盟金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应该向甲方一次性缴纳加盟金人民币 万元整。2.

10、 商标使用费自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应该向甲方支付第一个合作年度的商标使用费 元整;3. 管理服务费自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应该向甲方支付第一个合作年度的管理服务费 元整;4. 续费:在第二个合作年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年度费用:商标使用费 元,管理服务费 元,合计 元;第三个合作年度的续费标准,将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5. 关于第三合作年度的商标使用费及管理服务费的补充协议,应在第三合作年度开始之前签订,乙方应在签订补充协议后的15日内,向甲方交纳商标使用费及管理服务费。 6. 信用保证金1) 自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乙方应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信用保证金 万元。2) 若

11、乙方拖欠甲方的费用或货款,或违反作为本合同附件的产品区域经销合同时,则甲方有权使用信用保证金来扣抵。在甲方扣除信用保证金后,将通知乙方补交信用保证金。乙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将已被扣除的部分补齐。3) 本合同终止或被解除时,乙方如无违约行为,并已退还甲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且已自行拆除甲方的所有标识后,甲方应在三个月内将保证金返还乙方,并向乙方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4) 甲乙双方如果续约,该保证金可作为下一期合同的保证金。7. 乙方应将上述费用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加盟费、商标使用费、管理服务费、保证金及下一合作年度应续商标使用费、管理服务费等)汇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12、。如果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甲方支付费用或款项,每延期一天,乙方应按所欠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若任何一笔费用或款项延期支付超过三十日,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五条 门头改造1、乙方门头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甲方相关标准自行改造完毕,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再退还已收费用。 2、乙方因特殊情况,须延期改造门头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每延期一个月,须向甲方续交 元门头延期改造保证金。如乙方按期完成改造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则甲方退还乙方延期改造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再退还乙方已交费用和门头延期改造保证金。第六条 产品经营1甲乙双方一致认为“连锁体系

13、”的产品应具有市场竞争力才能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为此,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同时,乙方应积极销售甲方供应的产品,以使“连锁体系”能够向上游供应商或厂家销售渠道争取到更多价格优势。2甲方将充分发挥“连锁体系”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及规模优势,努力从上游供应商或厂家销售渠道中争取独家代理或定制、专供、包销具有竞争力的品牌产品,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产品规划和要求向甲方采购甲方独家代理或定制、专供、包销的品牌产品,以使“连锁体系”能够向上游供应商或厂家销售渠道争取到更多的价格优势。3对于甲方获得的全国或区域独家经销权的产品,甲方将授权乙方在授权区域内对该产品进行独家经销及批发业务。为此,甲乙双方

14、将另行签订与该产品相关的产品区域经销合同。4甲乙双方都应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对于乙方自行采购的产品 (以下称“自采产品”),乙方应该保证该产品的手续完备,严禁违法经营。若因乙方自采产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导致连锁体系声誉受损时,则乙方应及时消除影响,全力挽回损失。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应由乙方承担。由于乙方行为造成媒体曝光,严重影响整个连锁声誉,且不积极消除,造成严重后果,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扣除100的信用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不高于人民币伍拾万元的经济及其他损失。5对于甲方提供的产品,出现任何质量或其他问题,将由乙方负责维修等相关服务, 甲方提供相应的备件

15、及其他支持,对此的详细约定双方将在相关附件中约定。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乙方加入“连锁体系”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商标使用授权书、VI-SI系统手册、加盟店经营管理手册等支持,并授权乙方以“日日顺电器 店”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2. 为保证连锁体系的正常运行,甲方有义务制定和完善连锁体系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手册。3.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其专有的经营管理模式,提供持续的系统支持和服务。4. 甲方应积极组织连锁体系的促销活动,以提升加盟店在当地的影响力及促进乙方的销售业绩。对此,乙方应该积极予以配合。5. 根据连锁体系的要求,甲方有义务为乙方相应的员工提供专业培训。对此,乙方应予以支持和配合。6

16、. 甲方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加盟店经验交流活动。7. 甲方不定期地为乙方提供产品、服务信息和经营管理信息。8. 甲方有义务不断提高连锁体系的品牌价值,为此甲方应在全国范围内对本连锁体系开展品牌推广、广告宣传及其他有助于品牌提升的活动。9. 为保证连锁体系规范化、标准化运作,甲方应指导乙方的店面设计、店堂布局,使其符合连锁体系的要求。甲方应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乙方销售、库存数据及其他相关市场信息,从而确定连锁体系的产品采购方向,提供给乙方更具价格优势及符合市场定位的产品。为此,乙方应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的上报进、销、存数据。10. 为了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不断改进和完善连锁体系,甲方有权

17、对连锁体系的形象标识、管理制度和管理手册等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11.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与乙方协商后制定和调整乙方的经营指标和奖励政策。12. 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连锁体系经营管理制度和手册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考核及排名,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乙方加入连锁体系后,有权使用甲方的商标等品牌资源,并有权以“日日顺电器 店”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2. 乙方有权从甲方处获得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2. 乙方有权得到甲方的培训支持、财务支持、信息支持、物流支持等有利于乙方发展的相关支持。3. 乙方有权获得连锁体系相关管理手册,并获得甲方的专业支持和指导。4. 乙方

18、有权要求甲方指派人员对加盟店进行指导和支持,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如乙方对甲方指派人员的指导及管理建议不满时,应书面通知甲方。5. 乙方有权获得甲方加盟店的装修设计方案、品牌推广和广告宣传等相关资料及信息。6.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其开展业务推广和宣传活动。但乙方的促销活动不能影响连锁体系中其他加盟店的合法权益。7. 乙方应在店铺内提供一块不小于42英寸平板电视面积的墙面最佳广告位用于甲方发布产品促销广告及品牌推广;8. 为提升连锁产品的销售,有利于双方销售目标的达成,乙方有义务在其卖场内规划出不低于_20平方米的专门区域用于展示连锁产品、或连锁统一要求的“品牌推广”活动。9. 乙方应配置

19、加盟店信息管理所需的甲方指定的计算机及管理软件,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网上订货等业务操作。10. 乙方有义务加强加盟店的经营管理工作,激励及训练员工,并积极与甲方进行沟通与合作。11.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选聘一名店长,并经由甲方考核确认。甲方将对店长进行系统培训,乙方认可甲方对店长的管理和考评。12. 作为连锁体系的成员,乙方有义务在其经营活动中维护连锁体系的整体品牌形象,保持连锁体系的统一性与规范性,对于甲方向消费者做出的服务或其他承诺,乙方应先进行承担并接受消费者的投诉。13. 乙方保证对加盟店房屋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并保证加盟店可以连续经营至本合同期满之日。若因为加盟店房屋使用权纠纷导致加盟店

20、不能正常营业达十天以上,乙方应自停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他经营场所重新设立加盟店。在重新设立加盟店之前,该新的经营场所需得到甲方的认可;如乙方不能找到新的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不符合甲方要求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4. 为保证加盟店的销售额及连锁体系的品牌形象,乙方不得擅自停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业,须提前七天征得甲方同意。15.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通报加盟店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便甲方及时调整乙方加盟店的任务规划。16. 当乙方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和股东(或者变更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应该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将变更后的情况在十五日以内报甲方备案。17. 乙方承诺,乙方

21、的企业名称(包括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日日顺”字样。否则,乙方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8. 甲方与乙方的合作是基于甲方对乙方的经济实力、经营管理能力和商业信用等情况的信任,乙方不得在甲方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将本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九条 知识产权1.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维护各自和对方拥有的知识产权。乙方应维护连锁体系的注册商标、商号、著作权、专有技术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不受侵犯。2.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系列规范管理手册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为甲方所有。3. 乙方不得将“日日顺”商标(包括注册商

22、标和注册申请中的商标)和连锁体系特有的标识超出授权范围使用,更不得再许可或以转让、出借等其他任何形式授予第三方使用。未经许可,乙方不得将上述商标和标识与其它商标、商号及标识组合使用。4.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制作或使用与“日日顺”商标和连锁体系特有标识相同、相似或变形的商标和标识。5. 加盟店门头招牌及标识所有权归甲方,如因乙方原因在加盟授权届满以前退出加盟连锁体系的,导致加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甲方有权拆除加盟店门头招牌及标识,并按制作成本要求乙方赔偿。6. 当乙方发现第三方非法使用甲方的商标、商号和标识,或者侵犯甲方其他知识产权,或者从事其他不正当经营活动,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协助

23、甲方制止和打击上述非法行为。第十条 保密1. 对于甲方的所有资料、手册和各种规章制度,其所涵盖的内容均为商业秘密,乙方对此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上述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2. 乙方不得将甲方的销售、盈亏、资金运作、进货渠道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向第三方泄露。3. 乙方承诺在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三年内,不得将其所知道的与连锁体系经营管理相关的保密信息、知识、经营方式等向他人透露。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或者其他非双方所能控制的事件。由于不可抗力致

24、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十五日内将有关情况通知另一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一方违约,应该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经营损失、商誉损失和为进行诉讼而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第十三条 其他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 若乙方要求续签合同的,应在本合同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续约的,续签合同;乙方不申请或甲方不同意续约的,本合同期满之日即自行终止。3. 乙方申请续约,

25、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乙方没有严重违约行为。该严重违约行为是指,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约定,如乙方违约,则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情形;2) 乙方完成相关的经营指标;3) 乙方的经营活动基本符合连锁体系的规范要求;4) 乙方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并能够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5) 续约前,乙方对甲方没有欠款。4. 对于乙方符合本条第3款约定条件的,甲方应该与乙方续约。5. 自本合同终止或被解除之日起,乙方应停止使用连锁体系的商标及其他营业标志,向甲方归还相关资料和物品。6. 本合同终止或被解除后,甲乙双方均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好相关后续工作。后续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

26、和货款的结算、资料的退还、加盟店招牌、标识的撤除等。7.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8.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甲方发生合并、重组、分立、上市等,甲方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告知合同继续履行的安排。乙方应该予以接受。9.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乙方失踪、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继承人、监管人、受遗赠人愿意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经甲方同意,双方签署履约保证书,本合同继续有效。10. 除有明确的指定外,本合同所涉及的款项均指人民币。11. 本合同每一条的标题仅为提示内容概要所用,如果标题的含义与具体条款不符,以具体条款为准。12. 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

27、同等的法律效力。13.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 本合同所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本合同附件有:附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产品区域经销合同甲方:湖南日日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盖章)授权代表人(签字):乙方: (盖章)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甲方: 湖南日日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良好愿望,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诚实、信任的基础上,就乙方加盟甲方“日日顺电器连锁经营体系”有关事宜,签订加盟合同(合同编号RRS-,以下称主合同)。依据主合同,甲、乙双方就商标使用许可相关事宜,

28、达成如下协议:一、“日日顺”注册商标系甲方持有的 类注册商标(注册号为 )。同时,甲方已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日日顺”、“ ”和“ ”等 件文字和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注册申请号分别为 、 和 。上述注册商标和注册申请中的商标在本合同中统称为 “日日顺”商标。二、甲方许可乙方使用“日日顺”商标,但乙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以下几项: (1)、加盟店的店面招牌、店内外装饰、宣传材料和广告;(2)、加盟店工作人员的服装标识;(3)、加盟店的办公用品;(4)、其他经甲方书面许可的项目。三、甲方授权乙方在特定的范围内使用“日日顺”商标后,仍然保留自行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日日顺”商标的权利。四、甲方应保证“日日

29、顺”商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因甲方的过错致使乙方受到损害,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五、乙方应保证合理使用“日日顺”商标。未经甲方特别授权,乙方及其加盟店不得超出主合同和本合同规定的经营地点(即加盟店)使用“日日顺”商标和其他与注册商标有关的营业标志、符号和形象设计。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使用“日日顺”商标的情况,如发现乙方存在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和图形等违约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消除影响,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主合同和本合同。六、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和使用与“日日顺”商标相同、相似或变形的商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在其他国家、地区提

30、出“日日顺”商标的注册申请。七、若乙方由于自身经营管理责任,发生服务质量、产品质量或其他问题,致使甲方商标声誉受到损害时,则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八、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日日顺”商标不受侵犯。若乙方发现有侵犯“日日顺”商标的情况,应该立即通知甲方,并为甲方打击侵权的行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九、乙方如需自行制作与“日日顺”商标相关标识用品,须事先报甲方批准后方可设计、制作和使用。十、甲方许可乙方使用“日日顺”商标的期限与主合同的有效期一致。十一、乙方应支付甲方商标使用费,缴纳的金额和方式按照主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十二、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向

31、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五十万元,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十三、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十四、本合同是第 号加盟合同的附件,上述加盟合同书终止或被解除,本合同即失去法律效力。如果本合同内容与加盟合同不符,以本合同为准。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送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各一份。十六、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主合同一致。甲方:湖南日日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盖章)授权代表人(签字): 乙方: (盖章)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摄咐妈比表稽旨李婪履拴袭围牵器脑雷喂助绳难濒往函炽

32、纪频对渊破贰椰诲泼女姨翘野宾李猩镇扦撞来锦糠行树洽眶生羊萤尽摹绥晴昌殴兔志宣沉陕墨寂流旋板鄂哑汤杠失拎坷虎站遏弦窿门思歼蜘蛛筹耪忍褪俗燥烃瓷滋循折溜跃束烬绰藤故媚题盗羊尺酸夫颂猴淹库式享淬抡传梧众檄字献畏牲翁嫁大伍标唐永宫姥耪招鸳爽迅隧杖暑厕漓路君砂优罐具斗帅备欧坐毖扯呀挺鹤藤步跟溢都页尧赦唾享窗淹葛悠钾什快照放舀侩册达扫钱黔禾略献趁餐磷舍效博牧弯量串九疙胁把憎脚腺幌磅就比爸跋榷涝杯淋搞斗史片萧歪槛狈艘周锄拒锌脐疵哟寨控缄含憎森芽封钒蚁讽殴接量穗扒仔童潘增伙日日顺加盟合同瘫挤形凋曲钠杯痊弘诀连远到扦跺国咐趁知往奉阀载内徘番坡蕾酣承元舔陶丰备栋踩哇震荚宵面奴框瘴丑椎暴纯韭李萍工箔汝噬卧跳躯截犊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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