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
项目编号:
咨 询 服 务 合 同
(涉外咨询业务)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14
(以下简称“甲方”)
与 (以下简称“乙方”)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恪守。
第一章 总 则
一、甲方欲聘请乙方提供
咨询服务,并已接受乙方为履行该咨询服务所提出的建议书、报价等文件。
二、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1 委托函或中标函;
2.2 通用条件;
2.3 专用条件;
2.4 附录;
2.5 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三、鉴于甲方按下文规定向乙方的各项支付,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咨询服务。
三、鉴于乙方按上文规定履行咨询服务,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向乙方支付合同规定应支付的款项,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
四、本合同正本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肆份。
第二章 通用条件
一、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具有下列含义:
1.1 “项目”是指本合同专用条件中指定的,并为之提供咨询服务的项目。
1.2 “服务”是指乙方根据本合同所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专用条件中列出的各项正常服务。
(2)“附加服务”是指专用条件中列出的各项附加服务,以及经双方书面协议,在正常服务之外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第6.9条的规定,乙方必须履行的服务。
1.3 “甲方”是本合同中所指的、聘用乙方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4 “乙方”是本合同中所指的、受甲方聘用提供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5 “一方”是指甲方或乙方,“双方”是指甲方和乙方,“第三方”是指甲方、乙方以外的其他有关当事方或法人实体。
1.6 “咨询服务合同”是指由本合同的通用和专用条件,附录,委托函、中标函和正式协议书(如果已签订),以及其他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等组成的文件。
1.7 “日”是指从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1.8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时间段。
二、乙方的义务
2.1 服务范围:乙方应提供的服务范围见附录A。
2.2 乙方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
2.3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
2.4 甲方的财产
乙方使用的由甲方提供或支付费用的物品,属于甲方的财产。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乙方应将尚未消费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甲方,并按甲方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此项工作应视为附加的服务。
三、甲方的义务
3.1 甲方应在不耽误服务的合理时间内,免费向乙方提供他能获取的、与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
3.2 甲方应在双方商定的合理的时间内,就乙方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甲方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和答复。
3.3 甲方应负责咨询服务所涉及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乙方履行职责提供外部条件。提供与其他组织相联系的渠道,以便乙方收集需要的信息。
3.4 甲方应尽其所能对乙方、其职员和下属提供如下协助:
(1)提供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文件;
(2)提供服务所需要的畅通无阻的渠道;
(3)办理个人财产和服务所需物品的进口、出口以及结关手续;
(4)发生意外事件时的遣返;
(5)从有关部门获得必要的许可,使乙方及其人员能够为服务目的和个人使用,将外币汇入项目所在国或工作所在地,以及将履行服务中所赚外币汇出项目所在国或工作所在地。
(6)乙方为甲方项目出境考察时,除制装费外,其他一切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3.5 为了服务的需要,甲方应免费向乙方提供附录中所规定的设备和设施。
3.6 在与乙方协商后,甲方应按照附录的规定,自费从其雇员中为乙方挑选和提供人员。甲方提供的职员在涉及服务时,只应接受乙方的指示。乙方应与甲方安排的提供其他服务的人员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四、双方代表和职员
4.1 双方根据合同互相派遣的工作人员,要能胜任本职工作,并互相取得对方认可。如果甲方未能按规定提供职员及其他人员的服务,乙方可自行安排,并作为附加的服务。
4.2 为了执行本合同,每一方应指定一位高级职员作为本方代表。
4.3 如果需要更换任何人员,双方同意后,由任命一方负责安排同等能力人员代替,同时承担更换费用。如果另一方提出更换,应提出书面要求,并须阐述更换理由,如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则提出要求的一方要承担更换费用。
五、责任与赔偿
5.1 如果确认乙方违反了2.3条款的规定,甲方提出索赔,则乙方应对由于其违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事宜负责,并向甲方赔偿。
5.2 如果确认甲方违反了对乙方应尽义务,乙方提出索赔,则甲方应负责向乙方赔偿。
5.3 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赔偿,仅限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失或损害数额,而不牵连其他方面。
5.4 在任何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赔偿的最大数额,不能超过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最高赔偿数额。如果可能要支付的赔偿总额超过应支付的最大数额,则任何一方均同意放弃对另一方超过部分的索赔。
5.5 一方提出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时,要完全补偿对方因该索赔要求所导致的各种费用支出。
5.6 如果认为任何一方与第三方应共同对另一方负责赔偿,负责赔偿的一方所支付的赔偿比例,应限于由于其违约所应负责的比例。
5.7 双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之前正式提出索赔,在规定时间之外索赔无效。
5.8 乙方及其任何职员,在根据本合同履行义务中的行为或失职只向甲方负责,不应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负责。
六、合同的开始、完成、变更与终止
6.1 本合同从双方正式签字之日起生效。
6.2 在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服务必须开始和完成,但根据双方协议延期的除外。
6.3 当一方提出要求,对方书面同意时,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另签补充协议书。
6.4 如果甲方或其承包商使服务受到拖延,乙方应将此情况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甲方,对导致增加的工作应视为附加的服务,完成服务时间应相应延长。
6.5 如果出现非乙方应负责的情况,造成全部或部分服务不能按时履行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如由此使某些服务不得已减慢或暂停时,该部分服务完成期限应予延长。对于暂停服务的还应加42天以内的恢复服务期限。
6.6 甲方应至少在56天前通知乙方全部或部分暂停服务或终止本合同。乙方应立即安排停止服务,将开支减至最少。
6.7 如果甲方认为乙方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其义务时,可通知乙方要求按期履行服务。如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甲方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35天内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
6.8 乙方在支付通知单应支付的日期后30天,仍未收到甲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款项时,或根据6.5、6.6款已暂停服务超过60天时,可向甲方发出通知要求支付,再过42天后可发出进一步通知终止本合同,或在不损害其终止权利情况下,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
6.9 当根据6.5款撤销或暂停或恢复服务时,或并非根据6.7款终止本合同时,除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务以外,乙方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费用应被视为额外的服务。对此,乙方有权得到所需的额外时间和费用。
6.10 本合同的终止,不应损害和影响各方的权利、责任及索赔。
七、支付
7.1 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的报酬,按照本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7.2 如果甲方在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服务报酬,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乙方补偿应支付的报酬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该利息补偿不影响第6.8款乙方的权利。
7.3 支付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本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7.4 如果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支付通知单中的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单24小时内向乙方发出异议的通知,但甲方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第7.2款的规定适用于最终支付给乙方的一切有争议的金额。
八、争端的解决
8.1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因履行本协议书引起的任何争端或分歧。如在14天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期间内,未能达成一致,可将争端事项提交双方选聘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如双方在调解人主持调解28天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期间内未能达成协议,可按8.2条款规定,将争端事项提交仲裁。
8.2 如调解失败,经双方同意,争端事项应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按照专用条件中的规定进行。双方同意仲裁为终局,接受裁决结果,放弃任何形式的上诉权利。
九、其他
9.1 本合同的语言及遵循的法律见专用条件的规定。
9.2 因本合同履行地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引起服务费用和服务持续期的改变,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商定的报酬和完成时间。
9.3 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双方均不得转让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9.4 乙方对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甲方仅有权为本合同中的工程和其预定的目的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此时不需取得乙方的许可。当事的双方互相提供的文件资料要严格保密,未经允许,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提供版权和所有权,如有违背,应承担法律责任。
9.5 除非本合同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乙方可单独或与他人合作版有关工程和服务的书籍。但如果在服务完成或终止后二年内出版,则须取得甲方批准。
9.6 如发现乙方有以下过失,尽管会按照有关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范围的法律进行处罚,乙方还将被视为违反本合同2.3条款的规定,甲方可根据6.6项的规定终止本合同:
(1)为直接或间接影响任何官员或其他人在选聘过程或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或行动,而馈送、接受或索要财物;
(2)为影响选聘过程或合同的执行,而谎报事实,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采用合谋办法,以抑制或减小自由、公开竞争的效果。
9.7 本合同的有关通知应为书面形式,并在专用条件中写明的地点收到时生效。以书面回执或回函确认。
9.8 如果合同中的规定之间产生矛盾,按年月顺序以最后编写的为准。
第三章 专用条件
第一节 对应通用条件的有关条款
一、词语定义
1.1 项目为:
1.3 责任和提出索赔的期限:本合同生效日期为责任起始日期。责任终止日期根据适当法律或法规决定,本项目应不尽于服务完成或终止日期;每次提出索赔的一方应在对方违约事件发生后14日内向对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28日内提出详细索赔依据和具体要求。
四、双方代表和职员
4.2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代表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代表人。项目代表人承担以下责任:
五、责任与赔偿
5.4 赔偿的限额
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应限于为完成正常的服务(或其中规定部分),甲方已付给乙方的最高费用。对双方履约延误规定有按日赔偿率,以及双方支付或赔偿延误规定有按日付利息的,其赔偿总额均不得超过以上赔偿限额。乙方履约延误执行按日赔偿率赔偿的,不再因延误而偿付其他赔偿或补偿。
六、合同的开始、完成、变更与终止
6.1 服务开始日期,选用以下第 种方案:
(1)在合同生效后 天内;
(2)在乙方收到合同规定的第一次付款后 天内;
(3)在乙方的银行确认已根据合同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后 天内。
6.2 服务完成日期:自服务开始日期起 内完成。
七、支付
7.1 服务报酬和支付
咨询服务报酬总额为:
咨询服务报酬由甲方 (一次或分期)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
(2)
(3)
7.3 合同规定的货币和汇率
支付的货币: 货币的汇率:
八、争端的解决
8.2 仲裁
双方同意,对于通用条件8.2条规定的争端事项,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其他
9.1 合同的语言和法律
语言:
遵循的法律:
9.7 通知
甲方的地址:
传真: 电子邮件:
乙方地址:
传真: 电子邮件:
第二节 附加条款
根据第2.3条款提出的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要应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除了要达到本行业同等专家的技能水平和行业道德行为准则外,要求做到:
1、符合有关部门关于项目评估报告编制内容和深度规定,对委托评估的咨询成果(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各项内容,从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市场经济规律要求、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经济分析和风险分析要求等方面,全面评估论证,尽可能提出优化方案;实事求是,讲真话,讲清项目有利和不利因素,客观、公正、科学、可靠地提出评估意见。
2、根据FIDIC应用指南第3章建议的附加条款45,乙方不应被要求代表甲方向甲方的任何承包商或任何雇员支付款项。
3、乙方可就其在履行服务期间的发明获得专利,并可将该发明出售、保留或从中获益,甲方对此无任何权利。
4、如果本合同中任何规定的任何部分被有关主管部门认为无效,则应认为该部分已被从合同中删去,此条规定的剩余部分及合同其他规定仍继续有效。
附录A:乙方的服务范围
附录B:由甲方提供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其他事项
1、 甲方提供的服务人员名单
2、 甲方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设备、设施和服务等):
(1)
(2)
(3)
3、 甲方提供的其他协作事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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