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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合同-(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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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商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商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为了保证参合农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引导农民合理就医。定点卫生院(甲方)与定点村卫生室(乙方)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报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审核合格后,确认乙方为商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甲方向辖区参合农民公示,供其自主选择。乙方确认所属卫生院为甲方授权委托管理方,自觉服从接受卫生院管理。 双方应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府的有关规定及《商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传达合作医疗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并实施动态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乙方所使用的合作医疗管理软件及相关信息、资料、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和保持通信联系、互用。甲方负责乙方合作医疗计算机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培训。 第二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六条 甲方应及时对乙方进行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培训。协助乙方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协调和解决参合对象与乙方的矛盾和医患纠纷。 第七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商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保证服务质量和参合对象的合法权益。建立门诊统筹专账,做到账目清楚、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八条 乙方应积极为参合农民提供政策咨询、宣传及其他服务。 第九条 乙方应热情接待参合患者,不得擅自停诊、随意推诿或拒绝参合对象就医和咨询。 第十条 乙方接诊参合人员时应认真进行核查合作医疗证、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规范书写门诊病历、日志、处方等医疗文书。向患者讲明补助政策后,出具收费票据。办理补偿时必须在患者合作医疗证的相应栏目中做好记录,完善各种登记手续,开具补助凭证,参合患者就诊结束,以现金形式足额兑付新农合给予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助。 第十一条 乙方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不得超范围执业、非卫生技术人员执业,不得开展超出医疗机构级别及服务能力的诊疗项目,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二条 乙方应向参合对象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禁止将不予支付项目列入合作医疗进行报销。 第十三条 乙方向参合患者提供超出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合患者自己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合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认可。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甲方每年先按照预算资金的5%收取违约资金作为押金,按照每季度进行考核,经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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